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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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管理制度范本

定额管理制度范本

定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额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生产、施工、服务等工作中的计量、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全面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需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定额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定额的编制、审定、调整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定额管理制度的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定额编制第六条定额编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应当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

第七条定额编制应当按照工作的流程和规范,合理确定工作量,并综合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因素。

第八条定额编制由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确保定额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定额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内部审定,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定额编制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修订,确保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定额执行第十一条定额执行是指依据定额要求进行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工作量的具体计算、分配、核算等环节。

第十二条定额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定额要求进行,不得违规操作或篡改定额内容。

第十三条定额执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定额执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严格执行定额要求,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定额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整,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定额调整第十六条定额调整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已有的定额进行修改、更新或调整。

第十七条定额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定额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定额调整由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制定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经过内部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定额调整的内容应当全面、深入,充分考虑生产、施工、服务等工作环节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
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
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
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
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
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1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
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
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
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
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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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 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 工、材料 、施工机具台班 、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 的体系与计划 、制定与修订 、发布与 日常管理 。 第五 条 定额 管理 应遵 循统 一规 划 、分工 负责 、科学 编 制 、动 态 管理 的原则 。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 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 行 业 主管 部 门负责 本行 业 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省级 住房 城 乡建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定额 管理 具体 工作 由各 主 管部 门所属 建设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负 责 。
第二章 体 系与计划
第七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编制 和完 善相 应 的定额 体 系表 ,并适 时调 整 。 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 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 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 的定额 体 系 表编 制发 布全 国定 额体 系表 。 第八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根据 工程 建设 发展 的需 要 ,按 照 定额 体 系相关 要求 ,组织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编 制 定 额年 度 工作计 划 ,明确 工作 任务 、工 作重 点 、主要措 施 、进度 安排 、工 作经 费等 。
(三)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 。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 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 的期 限一般 为一 个月 。征求 意见 稿包 括正 文和 编制 说 明。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定额的计划、制修订、发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两级管理。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和定额工作规划;三、组织制修订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五、管理各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定额的备案。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下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负责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制修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

第九条各行业、省级定额站所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承担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工作;五、负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建筑工程单位定额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单位定额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单位定额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建筑工程单位的定额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单位及其所属各级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1.3 定额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平衡,同时保障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

二、定额的编制2.1 定额应当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编制,确保其科学合理性和适用性。

2.2 定额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详细列出各项工作的工作量和标准。

2.3 定额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同时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灵活调整。

2.4 定额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定额的使用3.1 定额应当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审批,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其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3.2 定额应当作为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定额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3.3 施工单位应当对定额进行合理调整,确保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注意成本控制和质量保障。

3.4 定额的使用应当全面,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各方面内容,做到全面、准确、可靠。

四、定额的管理4.1 定额管理应当由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2 定额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与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相适应,减少因定额不合理而引发的问题。

4.3 定额管理应当重视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和数据库,方便定额的管理和查询。

4.4 定额管理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定额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五、定额的监督5.1 定额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5.2 定额管理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5.3 定额管理出现问题时,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吉林油田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GH-05-2014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行业管理部门、中油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工程计价依据管理,规范从业资格,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包括工程计价依据管理和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与培训管理。

工程计价依据按项目阶段划分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按工程划分包括钻探工程计价依据、地面工程计价依据和技术服务工程计价依据,其中钻探工程包括物探、钻井、固井、发布日期:2014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21日录井、测井、射孔、试油、井下作业、测试、措施等工程;地面工程包括石油建设安装、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通讯、道路、仿古园林、水利、电力及维修等工程;技术服务包括勘察设计、质监、监理、评价、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定额管理的原则:(一)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连续性、稳定性与时效性相结合。

(三)客观、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含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等),合资合作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定额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定额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概预算管理部是公司定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定额管理的全面工作,公司所属单位(部门)的概预算管理部门接受公司概预算管理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公司概预算管理部工程建设定额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行业管理部门和中油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按照中油集团公司要求,组织或参与工程定额的编制、修订、报审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估(概)算指标和补充单位估价表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对计价依据执行过程中问题的解释、咨询和答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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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
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

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
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

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

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

审查会议应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
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部门批准。

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的定额发布后应由其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四)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
(五)负责组建定额编制专家库,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第十九条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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