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
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范本

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阐述露天矿防排水安全要求范本,以确保矿区在进行采矿操作时能够有效地排除地下水和雨水,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
以下为相关要求范本。
二、矿区地下水管理1. 矿区地下水的收集和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矿区地下水的收集系统必须正常运作,水位监测和流量测量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和准确,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矿区地下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4. 矿区地下水排放口必须设有适当的过滤和预处理装置,以防止固体颗粒、油污和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外部水体。
三、矿区雨水管理1. 矿区雨水的收集和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矿区雨水收集系统必须正常运行,雨水收集和排放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畅通无阻。
3. 矿区雨水排放口必须设有适当的过滤和预处理装置,以防止固体颗粒、油污和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外部水体。
4. 矿区雨水排放应遵循雨水排放计划,避免对外部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四、矿区排水设施设计和管理1. 矿区排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矿区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3. 矿区排水设施必须满足预定的排水指标,确保工作场所没有积水和水患。
五、矿区排水应急响应1. 矿区应建立排水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 矿区排水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以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和设备操作。
3. 矿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工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六、矿区培训和意识提高1. 矿区应定期开展针对排水安全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2. 矿区应提供相关资料和标识,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排水安全和相关风险。
七、矿区监测和报告1. 矿区应定期对排水设施、地下水和雨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矿区应及时上报排水数据和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隔离、排除、监测、应急处理等五大要素进行。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五条井下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水泵、排水设备,并且保持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使用电力设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水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患发生。
第九条对于有可能导致水患的井下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治水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隔离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防水、阻水设施,确保工作区域与排水区域隔离。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水、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有可能进水的巷道、井筒等地点,应进行围堰或设置封堵措施,阻止水的渗入。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导致渗漏的设备、管道等需要加强隔离防护,确保不发生水患。
第四章排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水能够及时排出。
第十六条对于井下积水情况,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保证操作区域无积水。
第十七条排水设备的维护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导致堵塞的管道、设备,应进行清理和维护,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五章监测措施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随时监测水位的变化。
第二十条对于水位异常波动的情况,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井下突发水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1.1 一般规定1.1.1 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
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1.1.2 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1.2 地面防水1.2.1 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1.2.2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1.2.3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1.2.4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事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1.2.5 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不应往塌陷区引水;——有用的钻孔,应妥善封盖。
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应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下、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取、积水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规定。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是造成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地下水赋存状况及补给关系不清楚,对水源位置不清,盲目采掘必然会酿成突水事故。
为了搞清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各矿区(井)的具体条件,随着采掘活动的进展,应调查和掌握以下情况:(1)观测矿井涌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季节性变化规律。
(2)调查地表水体和积水区历年最高与最低水位、汇水情况和疏水能力,并调查洪水泛滥时淹没矿区的范围,淹没持续时间,以及对工业场地和居民点的影响程度。
(3)搜集历年大气降水资料,调查分水岭,圈定受水面积,弄清泉水、河流的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等情况,并根据矿区的补给、排泄条件和矿井、工业用水排水量等,进行地下水均衡计算,评价矿区地下水资源,为综合治水提供依据。
(4)观测研究地质构造的产状要素,断层破碎带的宽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力学性质,断层两盘岩层接触关系,构造的分布规律,以及断裂在各含水层之间、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发生水力联系上所起的作用。
(5)研究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及分布,断层对隔水层的破坏情况,预防承压水所需的隔水层厚度及其随埋藏深度的变化规律,以及导水裂隙随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分布突水规律,解决承压水上和水体下开采的问题。
(6)调查对矿井充水有严重影响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来源,计算含水层的动、静水量,评价其可疏性;动水量特大,不具备疏放降压条件的矿井,应查清补给方向、补给方式、补给量、补给范围和流速、流量等,为截源堵水提供必要的依据。
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对策措施

在采矿过程中,由于高度重视防水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水措施,成功避免了一起地下涌水事故 。
经验教训
加强防水方案论证,注重防水设施建设与维护,加强矿工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06
结论与展望
地下矿山防排水工作的总结
地下矿山防排水工作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 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地下矿山防排水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
企业内部防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防排水设备设施及使用手 册
企业内部防排水技术标准
企业内部防排水应急预案及演练计 划
03
地下矿山防排水技术措施
防水墙的构筑与维护
防水墙的构筑
在矿山的地下挖掘过程中,应建立一道可靠的防水墙,以防止地下水渗透。
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对策措 施
2023-11-04
目 录
• 地下矿山防排水概述 • 地下矿山防排水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 地下矿山防排水技术措施 • 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管理措施 • 地下矿山防排水典型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地下矿山防排水概述
地下矿山防排水的重要性
保障安全生产
地下矿山容易发生水灾事故, 对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生产构 成严重威胁。因此,地下矿山 防排水工作对于保障安全生产
经验教训
加强防水方案论证,定期 检查防水设施,加强矿工 安全培训。
××矿山排水系统失效案例
事故经过
在采矿过程中,由于排水 系统失效,导致地下积水 无法及时排出,影响采矿 作业正常进行。
事故原因
排水设备老化、维护不当 、管道堵塞。
经验教训
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加强 维护保养,及时清理管道 杂物。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防治主要规定1、煤矿企业应当查明矿区、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检查邻近煤矿和废弃旧窑的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充足的防洪和应急物资。
4、煤矿企业必须查明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的集水区、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接处建造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引水裂隙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搞好矿井水害分析与预测,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在靠近积水区域的水勘探或挖掘之前,或在被淹没的竖井和道路中排水之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找水和排水设计中规定了层厚、硬度和安全措施。
正确确定探水线,探水线就是探水的起点,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根据矿井压力和其他因素对巷道的破坏情况,确定探水线。
地下矿山防探水技术操作规程

地下矿山防探水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认真做好水文地质工作,摸清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
2、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每年在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在雨季,组织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4、搜集、调查和核对矿井附近现在开采的矿山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二)地面防治水1、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高于本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3、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浸入井下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2)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浸入。
(3)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在雨季,派专人检查矿井及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现象。
(三)井下防探水:1、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有隔离矿柱。
2、留设的隔离矿柱,需要变动时,必须编制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老窑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绘在采掘工程图上。
4、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的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5、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矿石、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必须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
6、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发生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告矿井主管负责人。
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矿山组织人员查明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水质及补给排泄条件和隔水层的厚度、岩性分布情况,为防治水提供依据。
(四)井下排水:1、井下排水1、井下排水,所用的主要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泵:必须有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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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规程
1.1 一般规定
1.1.1 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
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1.1.2 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1.2 地面防水
1.2.1 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1.2.2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1.2.3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1.2.4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事前将
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1.2.5 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不应往塌陷区引水;
——有用的钻孔,应妥善封盖。
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应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1.2.6 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1.3 井下防水
1.3.1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1.3.2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
防水矿(岩)柱的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
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1.3.3 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
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同一矿区的水文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的,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应设置防水门。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3.4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
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1.3.5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他水路;
——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巷道及其出口,应有良好照明和畅通的人行道;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
——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1.3.6 钻凿探水孔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应停止凿岩。
此时,不应移动钻杆,除派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应设孔口管及闸阀,以便控制水量。
1.3.7 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
1.3.8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