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调解的问题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基础单位,派出所在调解纠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不足。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一、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1.专业水平不足派出所调解工作中的调解人员数量普遍不足,以及由于基层派出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专业水平普遍不足。
有些警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不熟悉。
因此,一些与调解无关的人也加入到调解行列,这就导致了调解结果的不可信、不可预测性。
2.调解结果不公正部分警察在调解中会抱有立场,严重扭曲了处理民间纠纷的本意,最终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
其次,在一些调解工作中,由于无法制定操作规范,导致部分纠纷的处理与法律存在不同步,结果会间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缺乏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大多数的纠纷都需要多种手段进行调解。
而部分派出所的调解过程还停留在很原始、很简单的方式,缺乏现代化的处理手段。
这就限制了原本可通过科技手段化解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加重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策1.提高专业水平应该制定专业人士培训计划,一方面加强基层警察对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及培训,另一方面还要鼓励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的工作中来。
这样可以弥补调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的缺陷,从而提高调解的质量。
2.建立标准化调解体系为使调解工作公正,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调解体系,使工作程序透明,工作结果公正。
在调解工作中,按照合理、公平、公正、协商的原则来进行双方的调解,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析,在调解中进行权衡,达到基准法律和公众期望的结果。
3.引入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得到普及和应用。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调解平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数据共享和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当前,社区民警被日益增多的治安纠纷案件所困扰,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纠纷,很难有时间安下心来扎根社区工作,往往造成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戴海平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刻分析了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及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
派出所承担繁杂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制约了打击防范功能的发挥,而且难免使民警顾此失彼,导致群众指责、领导不满意、民警自己也颇感苦恼。
一是群众不满意。
民事纠纷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甚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是领导不满意。
由于大量的治安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致使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城进京上访,造成各级领导对公安调解工作的不满意。
三是民警不满意。
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作,已不堪重负。
加上纠纷的增多,当事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有时把矛头指向调解的民警,使民警对调解工作抵触很大。
二、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是导致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
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10”报警机制的完善。
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建立以及“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的提出,致使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得不先行受理。
二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度的增强。
近年来,经过“三项教育”、“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及派出所建设的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形象有了明显改善,在群众心目中威信较高。
而且公安派出所受理纠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处理也比较迅速有力,使群众一有纠纷就找派出所。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第一篇: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
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
常见的民间纠纷主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发展成为案件。
以前我们公安机关是执法型的,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就行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尤其重要,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他还会投你满意票吗?根据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实际案例,笔者仅就上述三种常见的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除外)作一浅析。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一、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治安调解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具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的情况。
由于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治安调解的效果和执行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专业能力不足在一些地方,由于治安调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不足,导致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和专业知识,使得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3. 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较低,一些人对治安调解仍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认为其效果和作用有限。
这种社会认知不足也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 利益冲突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治安调解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否则容易导致冲突升级,进而失去调解的机会。
5. 执法司法不分由于一些地方对治安调解和执法司法的边界不够清晰,使得部分治安调解案件侵入到司法庭审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调解结果的被动化。
二、治安调解的规范路径1. 完善法规针对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首先需要完善法规,明确调解的具体规范和程序,明确调解员的权责和规范,保障调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加强专业培训治安调解员作为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一环,需要加强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可以通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和讲座等方式,提高治安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高其处理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在推动治安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提高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积极宣传和推广治安调解的工作成果和作用,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建立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强化沟通能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治安调解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冲突,缓和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日,笔者在深入指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中,80%的治安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
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
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非自愿调解。
个别民警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例如,对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当前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民警急于求成,不走程序,而且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有些民警存在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8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晁 彬(210023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摘 要:治安调解是和谐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方式,治安调解方式方法传统,难以解决实质性的矛盾。
新时期,社会发展要求治安调解能够改进其方式,发挥其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作用。
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治安调解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治安调解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治安调解;问题;制度;完善;分析我国治安调解制度分为三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调节。
治安调解能够有效的缓和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当治安调解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我们还需要深刻的认识到治安调解在公安执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
在当今社会中,如何完善治安调解制度,改进治安调解中的问题,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较为突出的意义。
1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目前,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调节范围比较模糊,不能确定调节具体内容;治安调解操作程序随意性较大;治安调解效力缺乏相应的保障。
1.1治安调解范围模糊“情节轻重”的界定,对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带来阻碍。
情节轻重是指人的违法行为轻重,以及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
但是民警在具体的案件处理环节中对于情节轻重的判断性缺乏明确的标准,同时该种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界定。
可见,治安调解的实际范围比较模糊,与调节内容联系不大[1]。
1.2治安调解操作程序随意在对于民警治安调解现状进行调查中能够发现,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明确指出,治安调解工作开展之前,需要进行依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并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任务事实。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民警对于民事纠纷事件处理具有思维定式,在实际调解环节中不能按照程序进行资料情况的调查,而导致在实际的调节环节中不能展示有效的证据使得当事人信服[2]。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治安案件调解及其应注意的问题意XX县公安局上油岗派出所所长上姚剑秋秋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自愿安为原则~对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起人财物等违反治安人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据国家法为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等律方方法~促使行为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行达成协议~达从而解决行为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工作方人法和行政行为。
实践法表明~治安调解有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密会切警切民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
一、如何做好治安案件的调解工作件调解民警应具备“三心”。
一是“应公心”~在调解过程中公公平、公正地处理双方的矛平盾纠纷。
二是“热心”~盾爱岗敬爱业~有“在职一天~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三是“耐心”~三养成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听耐心进行调查取证~掌握耐第第一手证据材料~然后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因势利心导~调处导各种矛盾纠纷。
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一是吃透案情~掌握情。
况~了解况背景。
每一起纠纷都有其不同的情况~是纷积怨还是新仇~是积恃强凌弱还是一时冲动。
了解纠弱纷因何起因~双方各有何纷种种诉求~特别是纠纷案件以外的背景资料~调解民以警对此掌握警得越详尽就越有利。
二是做好调解的其有它准备工作。
包括调它1 / 6解地点的选择~相关法律文书点的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的、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出,三,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法三。
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采到满意的调到解效果。
在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到以解下调解方法:下1、趁热打铁~手续到位法。
任何打一起纠纷~调解民警一一般都无法做到像法官一样精都准裁量~所以当双方情绪准趋于趋平稳、要求相差不大时~民警必须抓住有利时时机~趁热打铁~机快刀斩乱麻~既要细致说明这样“麻斩”的理由~同时又要求斩双双方要遵从调解方的意见。
论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论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治安调解是我国调解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治安调解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不准;在治安调解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简单。
为此,完善治安调解需要做到:提升民警素质,不断强化治安调解意识;严格把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规范治安调解中的执法行为;正确把握治安调解的方式方法。
关鍵词:治安调解问题对策警民联调模式一、引言在基层派出所民警受理的各种治安案件中,约有70%以上的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这些治安案件多属情节轻微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大多自愿协商解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部也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两项规章,对治安调解进行了补充。
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2条中对治安调解的含义进行了明确:治安调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的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然而,治安调解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问题,如何更好的发挥治安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需要对治安调解深入的学习和认识,严格掌握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对治安调解在实际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找到应对措施,从而使其更加完善。
二、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治安调解工作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不准;在治安调解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方法简单。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
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
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一、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1.司法资源匮乏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纠纷和矛盾不断增加,传统的司法机构无法完全满足全社会的调解需求。
司法资源有限,导致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治安调解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补充手段。
由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导致治安调解的效果难以保证。
2.法律意识薄弱在一些地区和社区,法律意识薄弱,许多人对法律的了解有限,很多纠纷都是因为双方对法律不了解而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由于一些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导致他们无法有效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反而可能会加剧矛盾的恶化。
3.调解机制不完善目前社会上的治安调解机制存在着种种问题,例如调解人员的选拔标准不统一,培训机制不健全,调解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治安调解工作的不规范和不稳定,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社会认可度不高在一些地方,由于调解工作缺乏规范和标准,使得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不高。
一些人认为调解只是一些人的私下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导致调解无法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二、治安调解的规范路径1.建立统一的调解人员选拔标准为了提高治安调解工作的质量,需要建立统一的调解人员选拔标准。
这样可以有效筛选出具备一定素质和知识基础的调解人员,避免一些无资质的人参与调解工作,导致工作的不规范和混乱。
2.健全调解人员的培训机制调解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谈判能力,需要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对调解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
只有这样,调解人员才能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有效地进行调解。
3.规范调解程序规范的调解程序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调解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4.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社会对调解工作存在认识欠缺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调解的重要性,认识到调解的效果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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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文摘要 (2)论文提纲 (3)正文 (5)参考文献 (16)论治安调解论文摘要: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
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
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
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本人在XX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关键词:调解民间纠纷治安管理论文提纲序论: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本论:一、治安调解的基本运用二、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1、“快刀斩乱麻”快速调解法。
2、教育说服法。
3、迎合法。
4、黑白配法。
5、从旁侧击法。
6、协同解法。
三、治安案件调解的技巧一是遇事冷静,不急不躁。
二是主持公道,以理服人。
三是用语适中,以言感人。
四是不厌其烦,解决根本。
四、治安案件调解的X围五、治安调解中应注意问题(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X围进行(二)治安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注意分清几个界限。
(四)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X围和条件。
(二)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监督。
(三)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
七、治安调解法律程序(一)、《治安调解笔录》(二)、《治安调解协议书》(三)、收条。
论治安调解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
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
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
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
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而一个小小的纠纷却需要花费一个乃至几个民警很长的时间,往往使基层民警疲于应付。
结合本人在XX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治安调解的基本运用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XX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因此,治安调解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该行为必须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第三,该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的。
只有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适用治安调解。
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则按《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由法院或政府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在充分认识治安调解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客观地分析当前治安调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是治安调解的X围不准确。
主要表现为:有的扩大治安调解X围,滥用治安调解,甚至强制调解、以调代罚、一调了事,导致对XX人员处罚、教育不力,案件降格处理;有的将属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X围的民事纠纷超越职权X围进行调解;有的追求打击处理指标,对应予治安调解的案件,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处罚了事。
二是治安调解的程序不规X。
长期以来,治安调解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调解、轻调查,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由于忽视调查取证,甚至不做基本的询问笔录,导致治安案件的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损害赔偿不合理,造成久调不结、久拖不决。
而即使一时达成协议,一旦当事人反悔,由于贻误了调查取证时机,也难以对案件依法做出处罚,这也是部分治安调解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
三是治安调解的方法不科学。
有的方法简单,主观臆断,不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分案件的性质、情节,也不分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或责任如何,而是各打五十大板;有的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简单实施调解,往往事与愿违。
以下是几种平时常用到的调解方法:1、“快刀斩乱麻”快速调解法。
许多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
只要分清责任,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事情即能很快得到圆满解决。
2、教育说服法。
在一般的矛盾纠纷中,通过调查取证后,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只要客观公正地依法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矛盾的双方只要是明事理的人,大多数纠纷能很快得到处理。
3、迎合法。
有许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产生的纠纷只是因为一些小事,但他对于“面子”比较看重,所以长时间导致其不肯听从调解意见。
但如果他产生一种很有“面子”的感觉,让他“风光”一下迎合其好面子的本性,使其飘飘然,然后乘机指出他的错误,问题一般能得到较快解决。
4、黑白配法。
参加调解的民警相互配合,一个扮演“白脸”扮演一个和事老的角色,另外一个扮演“黑脸”扮演一个公正无私的执法者形象,视具体情况而定,待时机成熟,即可完成一次调解。
5、从旁侧击法。
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纠纷往往双方发生矛盾的时间长次数多、积怨较深。
对这类纠纷,如果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不能取得任何进展,反而事与愿违,导致双方关系更差。
不妨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选择旁人进行劝说,从旁侧击就能做到事半功倍。
6、协同解法。
在现实的纠纷中很多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可以处理的,很多关系到其他专业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交管局等等兄弟单位。
于是,就需要联系这些部门对于纠纷当事人进行共同调解。
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冷处理”调解法、法律震慑调解法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的方法,可能是以上方法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方法有效的结合。
三、治安案件调解的技巧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就要求基层民警要具备良好调解技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遇事冷静,不急不躁。
对民警而言,在主持调解纠纷时,保持冷静的心理状态是第一位的。
特别是在当事人剑拔弩X、一触即发的时刻,更应该遇事不乱,审时度势,控制情绪。
调解民警遇事冷静、心平气和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情绪,有助于当事人处于冷静清醒的状态,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主持公道,以理服人。
实际工作中,要使当事人在民警的主持下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就要求民警必须要公平对待,以理服人,不徇私情。
一是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二是正确运用法律条文教育当事人,纠正当事人错误的思想认识;三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四是深入全面分析,找出争执的焦点和难点;五是说服、劝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三是用语适中,以言感人。
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只要言语运用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亲切感。
要使每一起纠纷调解达到理想的效果,就要求民警会说三种话:一是定心话。
定心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二是风趣话,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是纠纷调处成功的添加剂、暖心丸;三是圆场话。
圆场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