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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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学院〔2013〕50号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农学,以后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授予其它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名。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校级领导担任。
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校务会审查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
各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教学单位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校务会批准。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查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执行计划,对学生的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成绩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大学日语、大学俄语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是否取得毕业资格进行统计,并以纸质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授理本院有关学士学位评定的投诉,如有投诉,须报校学位办备查;
(二)对已公示的数据,如有变动,各分委员会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签字认定后有效;
(三)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各分委会提供的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二)负责提出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建议名单,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的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二天。
投诉地点设在校学位办、校纪委;
(三)接受学士授位工作投诉。
对涉及相关教学单位的投诉,责成各分委员会复查或直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在网上公布;
(四)对不影响授位变动的,由学位办负责将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授位发生变动的,由学位办负责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汇报,并重新审定。
第六条本科毕业学生授位时间为毕业当年的七月或次年的七月。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
(二)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
(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少数民族学生平均学分绩点≥1.5,其中体育课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范围内;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达中及以上者;
(五)全国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成绩达60分,少数民族达55分;或四川省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笔试成绩达60分,少数民族达55分;
(六)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60分,少数民族达330分;
(七)艺术类本科生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50分;
(八)学习大学日语、大学俄语的学生,在校期间大学日语、大学俄语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70分;
(九)计算机学院和外国语学院除达到以上条件外,还需达到本学院对学位授予的另行要求。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授位时未解除者;
(三)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第九条其它条件均达到授位资格,仅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者,在考试作弊后,且在学校授位的规定时间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位。
(一)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三)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和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四)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及学术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五)以攀枝花学院为单位,同时又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篇者。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提交教务处(学位办)复审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做出决议。
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分委员会和教务处(学位办),由教务处(学位办)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二级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照《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攀学院〔2006〕1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其它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的学生;
(三)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