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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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与有什么区别?对于很多⼈来说,根本分不清这两种类型的合同,甚⾄有⼈会认为,雇佣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其实这两个合同是完全不同。

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他们的不同之处。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单位和劳动者。

⽤⼈单位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单位提供的⽣产资料相结合,从⽽实现劳动的社会化,⽽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员,他与⽤⼈单位具有⾝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区别之所在。

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不具有⾝份上的⾪属性和依附性。

⼆、国家⼲预的⼒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建⽴虽然也体现了当事⼈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预贯穿于劳动的始终。

⽽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的意思表⽰为主,国家基本不做⼲预。

三、争议的处理⽅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受《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调整,⽽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可起诉。

⽽在雇佣关系中发⽣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典》进⾏调整,发⽣纠纷后当事⼈可直接诉诸于法院,⽽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双⽅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以上五⽅⾯充分说明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不知道各位有没有了解清楚。

⼩编想,他们最⼤的区别应该就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吧。

雇佣合同双⽅是平等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属于⽤⼈单位。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引言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合同,用于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这两种合同都涉及雇佣关系,但它们在一些关键方面存在差异。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二、定义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协议,规定了雇主雇佣雇员的条件、薪酬、工作时间、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三、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雇佣合同通常用于短期雇佣关系,如临时工作、项目合作等。

劳动合同则适用于长期或长期合作关系,如全职员工、长期合同工等。

2. 合同内容雇佣合同主要关注雇佣期限、工作任务、薪酬等方面的具体细节。

劳动合同则更加细致,除了包含雇佣合同的内容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3. 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享有更多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最低工资、提供合理工作环境等。

而雇佣合同的保护相对较少。

4. 解除合同解除雇佣合同相对较为灵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如雇主解雇员工需符合法定解雇事由,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5. 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通常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雇佣合同则不一定要求雇主提供社会保险。

6. 法律适用劳动合同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则相对宽松,双方可以根据协商自主约定。

四、结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劳动保护、解除合同、社会保险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根据具体情况,雇主和雇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请注意,本协议仅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异是什么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异是什么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异是什么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我们劳动者经常听到,在与⽤⼈单位签合同的时候,不是雇佣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尽管它们都是⼀种关系的证明,但两者也存在着不⼩的差异。

那么,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异是什么?更多相关知识,多关注店铺更新。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异是什么⼀、⼆者的适⽤对象不同对于劳动合同,其适⽤对象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对于聘⽤合同,其适⽤对象主要体现在《必经事业单位雇佣制合同管理办法》第2条事业单位聘⽤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合同,确定聘⽤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事管理制度。

⼆、⼆者的⽤⼯招聘⽅式不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第8条⽤⼈单位招⽤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作内容、⼯作条件、⼯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聘⽤合同关系的建⽴,有着严格的招聘程序要求。

根据《办法》第7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资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8条⼈员聘⽤的基本程序是:(⼀)公布聘⽤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资待遇等事项;(⼆)应聘⼈员申请应聘;(三)聘⽤⼯作组织对应聘⼈员的资格、条件进⾏初审;(四)聘⽤⼯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员进⾏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员;(五)聘⽤单位负责⼈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员;(六)聘⽤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与受聘⼈员签订聘⽤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一、前言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主体之间常见的两种劳动关系形式。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在主体要求、地位、内容、形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解析。

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1. 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主要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而雇佣合同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时,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而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他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2. 合同内容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

而雇佣合同的内容则主要侧重于劳务的提供和报酬的支付。

雇佣合同中,雇主应当按照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务报酬,但不受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的约束。

3. 合同形式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定书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仍然应当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用于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约定工作条件和权利义务,但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定义和目的的区别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一种约定,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是雇员的直接雇主,并且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

雇佣合同通常适用于临时性或短期性工作,例如季节性工作、临时代理等。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约定,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中,雇主是雇员的直接雇主,并且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

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长期或持续性工作,例如全职或兼职工作。

三、内容要素的区别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要素:- 合同双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工作职责和职位描述-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薪酬和福利待遇- 工作期限或雇佣期限- 雇佣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 雇佣合同的违约责任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要素:- 合同双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工作职责和职位描述-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薪酬和福利待遇- 工作期限或雇佣期限- 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四、法律适用的区别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由雇主所在地的劳动法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雇佣合同可能受到不同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由雇主所在地的劳动法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劳动合同可能受到不同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五、适用范围的区别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雇主需要临时性或短期性的劳动力- 雇主需要雇佣临时工、季节工或代理工- 雇主需要雇佣兼职员工或临时员工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雇主需要长期或持续性的劳动力- 雇主需要雇佣全职员工或长期合同员工- 雇主需要雇佣兼职员工或临时员工六、结论综上所述,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定义和目的、内容要素、法律适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是劳动法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都与劳动关系有关,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合同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劳务合同1.1 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合同是指一个人(劳务提供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与另一方(劳务接受方)达成的合同。

劳务提供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一定的劳动力或技术服务,劳务接受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1.2 劳务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劳动关系。

劳务提供方往往是一个独立的服务提供商,而劳务接受方则是一个需要特定劳务的企业或个人。

1.3 劳务合同的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2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适用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直接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2.3 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保护责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和特点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订立的,约定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雇主支付雇佣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强调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强调劳动力的出售和购买关系。

3.2 雇佣合同的适用范围雇佣合同适用于个人雇佣关系,雇主为个人雇员提供工作岗位,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力。

雇佣合同常见于个人家庭雇佣、个人服务等领域。

3.3 雇佣合同的法律保护雇佣合同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雇佣报酬,雇员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解析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析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析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劳动法中,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劳动关系。

尽管它们都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但在一些关键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

本文将解析劳动法中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定义和性质雇佣合同是指一个人(雇员)为另一个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合法互助来满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雇佣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有约定按照一定的劳动条件和报酬进行工作的特点。

这种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主要由《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管辖。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依法订立的关于受雇劳动的合同。

它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形式,旨在确保雇员享受到合理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解决纠纷。

二、合同内容雇佣合同主要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这些约定通常涉及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

雇佣合同是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中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劳动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和全面。

除了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外,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作休假、工资支付、工作安全、劳动保护等。

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受到充分的权益保护,并提供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时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三、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雇佣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管。

雇佣合同通常适用于双方自由协商的雇佣关系,而不包括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

因此,雇佣合同的内容往往更加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和修改。

劳动合同则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它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形式之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定义、目的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关系,雇主通过支付工资和提供工作条件,雇佣雇员为其提供劳动力。

雇佣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雇主能够获得雇员的劳动力,并为雇员提供工作机会和经济报酬。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

二、合同内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内容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1.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雇佣双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 雇佣期限或解雇条款;- 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和联系信息;- 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 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期限或解除条款;- 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三、权利和义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雇主和雇员(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1. 雇佣合同:-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支付工资和提供工作条件;- 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和合法;- 给予雇员合理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解雇雇员(根据合同约定);- 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劳动力并履行工作职责;- 遵守雇主的工作规定和指示;- 维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支付工资和提供工作条件;- 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和合法;- 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 解雇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劳动力并履行工作职责;- 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定和指示; - 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解除和违约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解除和违约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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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一)理论上的区别: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

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

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

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

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

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

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

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

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

(1)人格上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3)组织上从属性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依据企业组织编制,安排其职务让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同时与其它从业人员,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劳动者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

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织结合紧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即受雇者非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

受雇者和单位的组织结合不紧密,其工作性质一般不重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随时离开用工单位。

比如象单位雇的钟点工、清洁人员等,他们在组织上不从属于用工单位,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随时离开。

(4)其他参考因素是否具备从属关系,还应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是否有限制、支付报酬情况、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无一般管理指挥监督权、劳务的提供有无代替性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用来支持没有从属性,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从属性,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还是从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这三个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产食品的单位雇为看门人,看门2年有余,报酬每月结清,虽然该看门工作时间长、工作场所固定、报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劳务次数结算,但是由于该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少,不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门等,在人格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另外,该退休老人看门工作不构成该生产食品单位的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经济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最后,老人没有被纳入该单位为生产经营而建立的组织编制中,与该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没有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有机的组织整体,不是该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在组织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所以该退休老人与该用工单位只是劳务(雇佣)关系。

四、实务中的几种关系(一)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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