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性“双师型”教师队伍的需要,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形式和重要举措。
三、本管理办法针对全校范围内所有在职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教师(以下统称“教师”),“双肩挑”教师除外。
基础课教师、体育课教师、思政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社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四、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到企业实践后再上岗,同时应在3年内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实践。
第二章内容形式五、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了解并熟知行业发展动态、市场对高职生的需求。
六、教师企业实践可以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包括企业考察观摩和调查研究,接受企业技能培训,在企业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
七、教师企业实践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脱产或非脱产两种方式。
八、选择脱产方式进行企业实践的教师,脱产企业实践的时间为连续四个半月至六个月(以半个月为一个时间段),可安排在一个学期内或占用寒、暑假时间,但不允许跨两个学期安排。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为提高我院教师的实践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和《〈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实践的总体要求1、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必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2、鼓励教师到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与学院紧密合作的龙头企业参加实践,但所选择企业必须与教师本人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
3、各教研室应根据本教研室专业建设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提出假期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计划,并报教务科、办公室备查。
二、企业实践的对象专业课教师(含实践指导教师),必须有到相关企业实践的经历,并以此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选先的必要条件。
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专业课男教师在55周岁以上、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上且有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鼓励其参加企业实践,但不作为硬性规定的要求。
三、企业实践时间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调研)每年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教人员年平均调研时间不少于7天。
四、企业实践的形式及内容1、企业实践的形式企业实践包括教师在工作期间或利用寒暑假时间,全职在企业兼职或顶岗工作。
或教师带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期间,在企业相应的岗位跟班顶岗工作;或利用上课之外时间到企业顶岗实践。
各教研室可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集中或分阶段进行,各专业(工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为确保教师顶岗实践收到实效,原则上到企业顶岗实践的时间,单次不得少于7天,最长2个月。
2、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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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作者: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7年第03期
入选理由《规定》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制
度设计,是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切实举措,对于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
主要内容《规定》由总则、内容和形式、组织与管理、保障措施、考核与奖惩、附则六
部分组成,对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重要意义、实践内容和形式、组织管理与实施、保障条件与机制、考核奖惩措施、适用范围和对象等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细化为28个条目。
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积极性,《规定》提出4项切实举措。
一是明确法律赋予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企业依法应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
二是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导企业接收教师进行实践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经费投入、表彰奖励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四是要求遴选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
《规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
一方面,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学校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
另一方面,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央企、国企等大中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企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提出5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管理,二是强化校企合作,三是倡导多种形式,四是拓展投入渠道,五是开展绩效考核。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19•【文号】教师厅〔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师厅〔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9日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体系,加强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打造一批国家级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教育强国建设目标任务,遵循教育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实践立德树人、人才培养、职教改革、产业发展一体化推进模式,为培养一支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通过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组织管理、项目策划实施、支持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等能力,让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全国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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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企业实践新规

快乐阅读AILEYUEDUKJan. 2016 MAGAZINE 59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此项改革的看法及建议。
教育部日前发布《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中提到,职校专业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考察观摩、培训、兼职、产品研发等内容。
在我看来,教育部这项规定是为弥补职业学校教师在实践教学方面的缺失。
目前我们职业学校在编的一些老师很多是教理论课的老师,即使是实习课的老师也通常很少到实践当中去,也很少跟实践接触。
所以就形成一个问题:说要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老师,他们本身就缺少实践,这样就会影响教学。
而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一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二是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三是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四是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专业实训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环节;五是提高教师本人的实际操作能力,更好地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以利于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为规定叫好的同时,我认为:一、要使具体的措施落地生根,还需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使教师企业实践由不能、不想、不愿转变为自觉、自愿、自主地进行。
要做到这一点,各个学校还要在深入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细则。
教师到企业实践本应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
其实,1998年,原国家教委在《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双师型”教师的概念,迄今为止已近20年,但在职业教育领域,仍没有建立起一支真正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这充分说明教师到企业实践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许多现实障碍需要破除。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所有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5年一周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三条企业实践目的1、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企业调研,收集教学案例等教学所需的素材并编写成为教学所需的案例、项目,提高教学与岗位需求之间的结合度。
2、了解现场生产、技术、设备、工艺或设计的现状和发展变化,参加实际操作,掌握企业岗位操作技术,提升专业实践能力。
3、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条企业实践基地1、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师资建设需要开发教师企业实践基地,每个专业至少有2个稳定的实践基地,具体要求:(1)符合学生就业要求,优先从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中遴选;(2)真诚合作,能够满足教师企业实践需要;(3)尽量选择本地企业;(4)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挂“XXXX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匾牌。
2、教师原则上都要到学校的企业实践基地进行实践,个别情况下可允许教师自行联系企业实践。
教师自行联系企业实践的,需填写《教师自行联系企业实践申请表》,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通过实地查看、与企业沟通等方式进行考察,能够满足企业实践需求的予以批准,不能满足的不得批准。
第五条企业实践积分制度1、学校实行企业实践积分制度,实践项目和积分标准为:、积分使用(1)折算为教师企业实践天数,1个积分计算为1天企业实践。
(2)作为教师周期性全员轮训的参培学时,1分折算为3学时(国培、省培、市培的企业实践项目按培训证书载明的学时计);(3)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标准,积分达到180分,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如自治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以自治区标准为准);(4)其他有企业实践要求的评选、认定等。
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实施意见-定

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实施意见-定第一篇: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实施意见-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学校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鼓励、规范广大教师深入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能力、学生管理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任务和形式(一)实践锻炼的任务:1、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专业调研、技术服务、技能训练、课程开发与建设、编写实训教材、开拓实训基地等工作,以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2、向生产服务一线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学习,了解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别是新科技、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以利于教学更贴近实际生产的要求。
3、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情况,加强学校与企业的沟通与联系,为校企合作建立纽带。
(二)实践锻炼的形式: 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到企业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服务);蹲点(或定期巡视)指导学生实习;实地调研等。
二、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参加对象与时间要求参加实践锻炼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办法所称的“教师”,是指担任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的教师、班主任、相关行政人员。
教师每年到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
教师中请产假、脱产进修半年及以上的,前一学年实践时间已达1个月以上的,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实践锻炼。
三、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实施要求(一)到企业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到企业顶岗实践(挂职锻炼)是指脱产到企业的某一岗位顶岗生产、服务或具有实质工作任务的挂职锻炼。
1、教师要制订个人实践锻炼计划,明确顶岗锻炼的目的、方法、形式和预期效果等。
2、教师要做好顶岗锻炼的记录,以备检查和总结使用。
3、顶岗实践实践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4、顶岗实践结束后,教师要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总结报告,总结实践成果并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改等方面建议(必须与自身发展和专业发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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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三条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
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制定具体办法,不断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
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五条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六条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
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
第七条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职业学校要会同企业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定企业实践方案,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各地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国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定期研究,统筹协调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的责任,将教师企业实践纳入教师培训规划,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教师企
业实践工作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及淘汰机制,确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的具体标准,对各地(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教师企业实践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实施细则和鼓励支持政策,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行业内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接收教师企业实践的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
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工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师傅),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要做好本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除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师企业实践外,职业学校还应自主组织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和保密等各方面规定,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推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资赞助等方式支持教师企业实践。
第十七条教师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由接收企业按在岗职工岗位标准配置。
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现有资源,遴选、建立一批开放性教师企业实践示范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
第二十条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对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部门、学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
予以鼓励宣传。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定期对所辖企业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学校教师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
技工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有关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