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计[2002]71号《铁路工程命名规则》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 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铁三院
设计
综合
通用
54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
TB10066-2000
20010401
铁建设函[2000]445号
铁二院
设计
站场
客货
55
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
TB10067-2000
20010401
铁建设函[2000]445号
铁一院
设计
站场
客货
56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
中铁电气化工程局
设计
电牵
客货
64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TB10077-2001
20011201
铁建设[2001]90号
铁一院
勘察
地质
通用
65
铁路工业站、港湾站设计规范
TB10078-2001
20011201
铁建设[2001]90号
铁三院
设计
站场
客货
66
铁路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TB10079-2002
20020701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截至时间2012年8月31日)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主编单位
类别
专业
适用
1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T50226-2007
20071201
建设部公告第665号
铁道部(铁三院
设计
房建
通用
2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GB50090-2006
20060601
建设部公告第418号
隧道
客货
19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文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目录1 总则 (1)2 编制方法 (1)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1)2.2编制范围及单元 (1)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1)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3编制深度及要求 (3)2.3.1单项概(预)算 (3)2.3.2综合概(预)算 (3)2.3.3总概(预)算 (3)2.4定额的采用 (3)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4)2.5.1 章节划分 (4)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5)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 (6)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建计[2002]71号《铁路工程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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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命名規則》建計[2002]71號第一章總則1.0.1 為統一鐵路工程命名,加強對鐵路工程命名工作の管理,制定本規則。
1.0.2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鐵路の線路、車站、橋樑和隧道及改建鐵路增設の車站、橋樑和隧道工程の命名。
1.0.3 鐵路工程命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體現國家の民族政策和民族語言文字政策。
第二章基本規定2.0.1 鐵路工程命名前應做好調查研究,徵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の意見,尊重當地群眾の風俗習慣和意願。
2.0.2 鐵路工程命名應體現時代精神,並充分反映當地の人文歷史、自然地理環境和風景名勝古跡等特徵。
2.0.3 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の,帶有低級庸俗性質の名稱不得用於鐵路工程名稱。
2.0.4 鐵路工程以地名命名時,其地名必須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專業管理部門批准使用の正式地名。
2.0.5 鐵路工程不宜以人名命名。
2.0.6 鐵路工程命名應準確達意,科學簡明,並應使用規範の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避免使用貶義字。
2.0.7 經國家正式批准の少數民族自治區、州、縣境內の車站の名稱,應同時以該區域內有自己語言文字の主體少數民族文字和漢語音譯名及中文拼音進行命名和標注。
少數民族文字和漢語音譯名の字樣大小應當相等(中文拼音可適當縮小),書寫順序為少數民族文字、漢語音譯名,最後為中文拼音。
2.0.8 線路及車站名稱在全國範圍內不應重名或同音,同一條鐵路線上の橋與橋、隧與隧等建築物工程不應同名。
第三章命名辦法3.1 線路3.1.1 線路名稱命名應符合下列規定:1 .以接軌點附近城市簡稱連綴為線名。
如與既有線名重複,或不易記憶時,其順序可取城市名第一字、第二字、或第三字;2 .以起迄點所在省、市或自治區簡稱連綴為線名;3 .以起迄點簡稱、第一字、第二字或第三字連綴為線名;4 .盡頭式支線,以接軌點和終點站名簡稱、第一字、第二字、第三字連綴或主要車站名稱為線名;5 .特殊線路名稱以加字の辦法予以表示:如XX客運專線、XX高速鐵路、XX鐵路輪渡、XX 環線、XX 聯絡線、XX支線等。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定有效目录(2001年-2011年8月6日)

铁路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定有效目录
(截止2011年8月6日)
年度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2001
建技[2001]79号
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
2004
铁建设[2004]143号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4]148号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两项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铁建设[2010]30号
关于废止《新建改建铁路开通速度80km/h轨道工程施工暂行技术标准》等8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及6项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10]61号
关于发布铁路电力设计规范等11项英文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铁建设[2010]67号
关于认真做好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铁路联调联试前提条件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十九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铁建设[2007]472号
关于印发《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铁建设[2007]1306号
关于印发《铁路道岔有效设计图纸目录》的通知
2008
铁建设[2008]2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
铁建设[2010]206号
关于发布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4项英文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铁建设[2010]257号
关于发布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11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建技[2010]329号
关于严格执行高速铁路接触网支柱侧面限界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施工部位命名规则说明

施工部位命名规则说明为规范施工部位命名规则,明确砼开仓通知单、现场试验委托单等单据填写方式,促进施工信息的有效、高效流转,加快各项信息台账的建立,减少因命名错误导致的资料无法形成、内部资源消耗,特制定本规则说明,请大家严格落实。
一、项目划分基本知识公路工程项目划分一般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较复杂的结构,会增设子分部工程进行进一步归类和区分;在合同段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结构功能的工程为单位工程;在单位工程中,按路段长度、结构部位及施工特点等划分的工程为分部工程;在分部工程中,根据施工工序、工艺或材料等划分的为分项工程。
项目划分名称参考见附件。
二、命名规则准确定位一个混凝土施工部位,一般采用以下方式,其中多次施工才能完成的分项工程,需要采用高度、节号或桩号进行进一步标示:桥梁:单位工程(+墩号)+分项工程+(高度)例:墩柱:渭行2号高架大桥左线8-1#墩柱混凝土(0~6.9m)系梁:渭行2号高架大桥左线8号墩2#墩柱系梁混凝土涵洞: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节号)例:K102+848(1-6×4.5m)钢筋砼盖板汽通涵台混凝土(第2、4、6、8节)抗滑桩: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桩基或高度)例(抗滑桩桩基部分):K129+015-k129+175段左侧抗滑桩13#抗滑桩混凝土(桩基)例(抗滑桩上部现浇部分):K129+015-k129+175段左侧抗滑桩13#抗滑桩混凝土(16~22m)隧洞初支: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桩号范围为实际施工范围)+支护类型+位置(上、中、下导或上、下台阶,仰拱)例(初支):弄楼隧道左线z4k117+953.6~z4k117+952.4喷射混凝土支护(S5a)上台阶隧洞二衬: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桩号范围为实际施工范围)+支护类型例(二衬):弄楼隧道左线z4k118+079~z4k118+067混凝土衬砌(S5a)挡墙: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仓号)例:K104+710.25~k104+830右侧路肩墙墙身混凝土(第3仓)边坡防护: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仓号)例:K120+350左侧~AK0+140右侧深路堑四级边坡框格混凝土(第3仓)三、注意事项1.通知单、委托单信息填写时,应包含施工部位、砼标号、工程量、施工日期等信息,且相关信息应于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完全一致,不得出错。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TZJ-1001-2017)(国铁科法〔2017〕30号)

前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0〕117号)、《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196号)等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实践经验,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与测定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审查修订而成。
本办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税制改革等政策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强化了质量安全、技术进步、绿色环保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了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和适用性,满足了铁路建设的需要。
本办法仅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和管理,工程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市场决定。
本办法由总则、编制方法、费用内容及计算方法、其他编制说明、附录和附表组成。
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用水、电单价,价外运杂费,填料费,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间接费,设备购置费,税金,其他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机车车辆(动车组)购置费,铺底流动资金。
其他编制说明包括:设计概(预)算价差调整有关说明、利用外资概(预)算编制有关说明、编制概(预)算数小点后位数取定、概(预)算表格。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本办法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分册编制。
二、编制方法。
1.修订了总概(预)算编制范围、单项概(预)算的编制深度、编制内容及单元等。
2.运杂费划分为价内运杂费与价外运杂费。
3.原“施工机械使用费”修订为“施工机具使用费”。
4.修订了“小型临时设施和”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内容。
5.修订了“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的定义与“行车于扰施工增加费”的计算范围。
6.增加了“营业线封锁(天窗)施工增加费”。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文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办档[2002]8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以废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铁路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工程定额命名和编码规则

建设工程定额命名和编码规则
1.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统一定额的命名和编码,制定本规则。
2.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定额命名和编码应遵循本规则。
3. 定额的命名形式如下:
范围+专业+用途及阶段+形式+(分册名称)
定额的编码形式如下:
范围专业-用途及阶段形式(分册序号)-年份
4.范围编码以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国家定额(即通用定额)以“TY”表示;行业定额(即专用定额)以“ZY”表示;地区定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规定的地区名称和编码表示,见表-1。
表-1 定额地区的命名及编码表
5.专业名称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表-2所示。
表-2 定额专业的命名及编码表
“建筑安装工程”用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共用的定额的命名与编码,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0-80-****)。
各专业工程可进一步细分工程种类,按分册进行命名和编码。
6.用途及阶段用一位数字进行编码,见表-3。
7.“形式”的命名及编码见表-4:
8.定额分册的命名以括号内加分册工程名称表示,编码以括号内加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序号;无分册时省略此项。
定额出版时如果分成上下册或上中下册等情况,仍视为同一册进行命名和编码。
9.定额发行年份以四位数字表示。
10.本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示例:
北京市市政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BJA1-31-2014
铁路工程概算消耗量定额(隧道工程)ZYC1-21(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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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命名规则》
建计[2002]71号
第一章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工程命名,加强对铁路工程命名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铁路的线路、车站、桥梁和隧道及改建铁路增设的车站、桥梁和隧道工程的命名。
1.0.3 铁路工程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第二章基本规定
2.0.1 铁路工程命名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和意愿。
2.0.2 铁路工程命名应体现时代精神,并充分反映当地的人文历史、自然地理环境和风景名胜古迹等特征。
2.0.3 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低级庸俗性质的名称不得用于铁路工程名称。
2.0.4 铁路工程以地名命名时,其地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地名。
2.0.5 铁路工程不宜以人名命名。
2.0.6 铁路工程命名应准确达意,科学简明,并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避免使用贬义字。
2.0.7 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州、县境内的车站的名称,应同时以该区域内有自己语言文字的主体少数民族文字和汉语音译名及汉语拼音进行命名和标注。
少数民族文字和汉语音译名的字样大小应当相等(汉语拼音可适当缩小),书写顺序为少数民族文字、汉语音译名,最后为汉语拼音。
2.0.8 线路及车站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不应重名或同音,同一条铁路线上的桥与桥、隧与隧等建筑物工程不应同名。
第三章命名办法
3.1 线路
3.1.1 线路名称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接轨点附近城市简称连缀为线名。
如与既有线名重复,或不易记忆时,其顺序可取城市名第一字、第二字、或第三字;
2 .以起迄点所在省、市或自治区简称连缀为线名;
3 .以起迄点简称、第一字、第二字或第三字连缀为线名;
4 .尽头式支线,以接轨点和终点站名简称、第一字、第二字、第三字连缀或主要车站名称为线名;
5 .特殊线路名称以加字的办法予以表示:如XX客运专线、XX高速铁路、XX铁路轮渡、XX 环线、XX 联络线、XX支线等。
3.1.2 线路名称排字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线路两端城市等级高低为序,依次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省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城,等级相同的按从北向南、从西向东排列。
2 .以两端接轨点重要性为序,自主要干线向一般干线、自干线向支线、自接轨点向尽头端排列。
3 .以方向为序,由北向南、由西向东或按下行方向排列。
3.2 车站
3.2.1 车站应以车站所在地的城镇名称命名,也可按该站所属行政区内最近、知名度最高的名胜古迹、风景旅游景点、村庄的名称或地名命名。
当车站位置与就近地名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或地方政府有特殊要求时,也可协商解决。
3.2.2 一地有多个车站的城镇或铁路枢纽,宜以地名加方位命名,也可按所在地的小地名命名。
技术作业站可按地名和技术作业名命名。
3.3 桥梁
3.3.1 大江、大河上的桥梁和有河名的中小桥一般以“地名+江河名”命名,如南京长江大桥,阜南新河中桥等。
3.3.2 无名小河上的桥梁及旱桥,以距离最近的村庄、地名或里程命名.
3.3.3 同一区域连续有几座桥梁时,可依里程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为XX 1号,2 号……大(中、小)桥等。
3.3.4 跨越公(道)路及其它建筑物的桥梁,宜以地名加公(道)路名称命名。
3.3.5 城市范围内的桥梁,可采用地名或街道名另加该桥的用途进行命名。
3.4 隧道
3.4.1 隧道或明洞应以所在的山名或地名命名,如有多座隧道相连时,依里程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如凤凰山 1 号、 2 号……隧道等。
3.4.2 越江隧道应以地名加江河名命名;海底隧道则以跨越外的两岸地名命名,如厦门舟山海底隧道等。
3.4.3 如隧道或明洞所在地既无山名,又无地名时,可以附近的名胜古迹、风景旅游景点等命名,如温泉1号、2号隧道等。
第四章名称确定
4.0.1 新建铁路的线路名称,应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确定。
当一次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
4.0.2 区段站及以上车站的名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确定。
4.0.3 区段站以下车站及桥隧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宜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确定。
涉及到方案变动地段的工程名称,在对设计单位补报的设计文件审查中确定。
4.0.4 铁路工程名称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五章附则
5.0.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5.0.2 本规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