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搜查的程序性制裁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 度在司法实践 中的作用和意
义
程序性制裁制 度在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
程序性制裁制 度在司法实践 中的局限性和
改进方向
程序性制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 行政执法中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行政执法中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实践案例和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的价值和意义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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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输入目录标题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理论基础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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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理论基础
程序正义的内涵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的:保障程序公 正,维护法律秩序。
制裁方式:包括罚 款、拘留、强制执 行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 所有违反程序规定 的行为,包括诉讼 程序、行政程序等 。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基础
程序正义: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 法律原则: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救济: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作用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价值
程序性制裁制度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程序性制裁制度是保障实体正义的重要手段 程序性制裁制度可以防止实体正义的滥用和误判 程序性制裁制度可以确保实体正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程序性制裁制度可以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和维护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适用范围和 方式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的培 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侦查监督之程序性制裁可行性探析

( 一) 一般 意 义上的程 序性 制 裁
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 了权利救济 ,也维 护了基本 关 的侦查进行监督更 能够 实现程序性 制裁的 目的 , 的程序正义原则 。它发挥着司法权之正义守护神的 下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 作用 ,体现 了司法权对于警察权 、检察权 的制衡作 所谓侦查监督的程序性制裁 ,套用陈瑞华教授
用 ,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权加 以制约的 的观点 ,是指 由检察院对侦查机关 的违法侦查行为 力量。它同时也是促使警察、 检察官 、 法官遵守法律 也即程序性违法事项宣告无效、使其不再产生所预 规则的基本保障1  ̄5 " - 2 3 o ) 。 期的法律效果 , 以此来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侦查行 程序性制裁是作为程序性裁判对程序性违法的 为。 侦查监督的程序性制裁 , 处于中立方的是检察院, 制裁后果而存在的。而不管是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 被告一方是侦查机关 ,而原告一方是犯罪嫌疑人、 被 排除规则 、 诉讼中止制度 、 撤销原判制度 , 还是大陆 告人。 对侦查的程序性制裁 旨在通过直接宣告某些违 法 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均由法官对 侦查行为予 法行为及其所获取的证据无效 , 以震慑侦查机关 。 以审查、 并进行上述裁判。 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性制裁 二、 侦查监督程序性制裁 的可行性 可以说是 由司法裁 J l 机构 即法 院予以实施 的,程序 ( 一) 检察 院对侦查监督方 式的分类 : 实体性监
一
文章编号 : 2 0 9 5 — 1 1 4 0 ( 2 0 1 3 ) 0 1 — 0 0 1 1 — 0 5
、
程序性制裁的延伸——侦查监督
( 二) 侦 查监 督 的程序 性 制裁
程序性制裁 的典型代表是非法证据排除。我 国 程序性制裁是通 过对那些 违反法 律程 序 的侦 非法 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一 个 重 大特 点 ,就是 人 民检 察 查、 公诉和审判行为宣告为无效、 使其不再产生所预 院也享有与法院同样 的非法证据排除权。 《 关 于办理 期 的法律后果 的方式来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三条规 的。 这种程序性制裁所发挥作用的方式是“ 剥夺违法者 定 :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 、 审查起诉 中, 对 于 违法所得的利益” 或者“ 令违法行为不发生预期 的法律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能作为批准逮 效果” , 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在这种制裁机制中具有阻碍 捕 、 提起公诉的根据。”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和拒绝接受违法行为之法律效果的作用【 1 ] 。 第 二项 规定 : “ 在 侦查 、 审查 起诉 、 审判 时 发 现有 应 当 程序性制裁定位为 “ 通过宣告无效而惩罚程序 排除的证据 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不得作为起诉意 性违法” 的措施 , 它具有三方面的价值 。它具有维护 见、 起诉决定和判决 的依据。” 这两条规定 了程序性 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纯粹 制裁适用于人 民检察院审查 逮捕 、 审查起诉 中。 而欧 程序 主义的制裁方式 , 也就是“ 只要程序存在错误 , 美国家的程序性制裁仅可 由法官予 以审查适用 。但 则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结果 即告无效” , 这为程序性 在我国的司法语境下 , 笔者认为 , 由检察 院对侦查机
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包括哪些刑事诉讼程序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不合法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
一、非法逮捕或拘留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
然而,如果逮捕或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就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例如,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任意逮捕或拘留嫌疑人,或者超过法定限期拘留嫌疑人,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违法行为。
二、非法搜查或搜查超范围刑事诉讼程序中,搜查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
然而,如果搜查行为不合法,就会对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例如,未经搜查令或搜查令不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或者搜查行为超出法定范围,搜查人员可能会非法侵入嫌疑人的私人领域,这些行为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三、虚假证词或拷打虐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各方提供的证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果有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者通过拷打虐待嫌疑人获取证词,就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虚假证词可能误导法庭,导致错误的司法决定;而拷打虐待则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嫌疑人的人身权益造成非法侵害。
四、构陷、隐匿证据或窜改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构陷、隐匿证据或窜改证据都属于违法行为。
构陷证据是指有意制造虚假证据,以误导法庭和裁决结果;隐匿证据是指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影响案件审理;窜改证据是指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伪造或篡改,以达到自己意图的目的。
这些行为都是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和合法性的极大威胁,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五、违法证据收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证据的收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违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骗取、抢夺或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
违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不公正的裁决结果,损害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诉讼程序中禁止使用违法证据。
六、违法裁判违法裁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裁判员以非法、不公正的方式进行判决。
例如,法官滥用职权、接受贿赂以及被行贿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裁判。
刑事搜查笔录范文

刑事搜查笔录范文刑事搜查笔录。
时间,2022年10月15日。
地点,XX市公安局。
搜查人,XX警官。
被搜查人,XXX。
案件名称,XX案。
搜查目的,对被告进行搜查,寻找相关证据。
经过,在XX市公安局的指挥下,我和我的同事前往被告XXX的住所进行搜查。
在到达现场后,我们出示了搜查令,并告知了被告搜查的目的和程序。
被告表示理解并配合我们进行搜查。
我们首先对被告的住所进行了全面的搜查,包括卧室、客厅、厨房等各个房间。
在搜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可疑的物品,包括一把锋利的菜刀、一些打火机和一些未知的药片。
我们立即对这些物品进行了登记并封存,以便后续的鉴定和调查。
随后,我们对被告的手机和电脑进行了检查。
在被告的手机中,我们找到了一些可疑的通讯记录和照片,这些都被我们进行了备案并封存。
而在电脑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涉嫌违法的文件和图片,我们也对这些进行了备案并封存。
在搜查过程中,被告一直配合我们的工作,并没有出现任何抵触的行为。
在结束搜查后,我们对搜查的情况进行了记录,并将相关物品送交实验室进行鉴定。
同时,我们也对被告进行了询问,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在整个搜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了搜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尊重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在搜查结束后对其进行了释放。
我们将搜查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并将相关证据送交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搜查人,XX警官。
被搜查人,XXX。
见证人,XX、XX。
以上为搜查笔录,如有不实之处,愿受法律制裁。
程序性制裁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
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
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三、程序性制裁的主要方式从西方国家立法、判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程序性制裁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终止诉讼这是一种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即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侦查、起诉或审判机关必须终止诉讼,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有罪还是无罪,都对其作无罪处理。
如在美国,如果被追诉方认为侦查或起诉机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宪法权利,那么在一审判决之前,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撤案动议(motion to dismiss),要求法院撤销检察机关的指控。
“如果被告认为检察官方面违反了某一重要法律规定,特别是因此侵犯了被告的宪法权利,他就可以要求法庭撤销这个案子,让被告无罪释放。
例如,如果法律规定从被告被捕到第一次出庭不得超过24小时,而警察在72小时后才把他带去见法官,被告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法庭撤销该案。
”《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38条也规定,“由于提起公诉的程序违反规定而无效时”,法院应当对公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
(二) 撤销原判即在上诉或申诉审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原审裁判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权撤销原判,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由本院或其他法院另行审理。
这种方式由于直接导致判决的撤销,因而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但同时由于其给予了被撤销判决的案件以重新审理的机会,因而其严厉程度比直接终止诉讼稍低。
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理论反思——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分析焦点

2010年3月第2期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Mar.2010No.2“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理论反思——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分析焦点林喜芬摘要: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生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
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
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0)02—0050一06收稿日期:2009—10—26作者简介:林喜芬,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200240一、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功绩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机关的证据调查行为进行了原则性限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受制于落后的侦查技术与设备条件,这些原则性规定—直没能起到规制侦查权力和救济公民权利的制度机能。
在侦查讯问环节,被追诉人的口供一直是侦查主体的主攻目标,不仅整体认罪率很高,而且非法取证行为非常普遍;在搜查、扣押环节,不仅我国刑诉法规范中的规制要件存在疏漏,而且法律上仅有的搜查程序在实践中也基本被场所管理、留置盘查后的检查等程序要件要求较低的治安权规避了,另外,搜查证和搜查笔录在诉讼卷宗中也极为罕见,基本上被一种合法化的证据提取笔录替代了,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人身权经受着极大的威胁Ⅲ66--75。
面x.-t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出台司法解释,有限度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关键词:刑事侦查刑事诉讼强制方法摘要: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日趋提高,犯法活动呈现经济化、集团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等特点,对社会的危害增大,严峻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
而要惩处违法犯法活动,提起刑事诉讼以便惩处犯法者,刑事侦查是其中可谓最为重要的一部份。
因为刑事侦查是同犯法做斗争的重要手腕,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也是预防犯法的重要方法,有助于增进。
本文将对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论述。
一、刑事侦查概述刑事侦查确实是指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搜集证据而就被指控犯法的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1]。
刑事侦查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方法。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大体的、独立的诉讼时期,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通过侦查,才能决定是不是进行起诉和审判。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是搜集、调取犯法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样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进程中的调查等。
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法嫌疑人并搜集各类证据,确信对犯法嫌疑人是不是起诉的。
二、刑事侦查的功能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视野内,作为一种处惩权利机制,本质上确实是运用侦查权利调查案件的一套程序。
这一程序性结构的产生根基于两项社会功能:一是功能。
犹如其他权利形式一样,刑事侦查具有较强的扩张性和解决性,刑事侦查的行使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强制性侵犯,在如此背景下,侦查程序的设置就起着限制侦查权恣意行使的“限权”功能。
侦查程序的第二项功能是权利合法化功能。
侦查权的行使因程序的设置而受到约制,反过来,一项受到约制的权利也更易博得公众的信任和依托,侦查权因此而具有了合法性基础或合法性。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程序与流程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程序与流程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罚的犯罪行为,其司法程序与流程是确保公正、合法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与流程展开探讨,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三个方面,旨在全面解析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模式。
一、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开始阶段,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犯罪证据和查清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公安部门接到犯罪举报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根据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程序,确定案件的性质和立案承办单位。
2.侦查:侦查阶段是案件调查的核心阶段,主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采取询问、搜查、抓捕等手段进行侦查工作。
3.取证: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相关证据材料。
4.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起公诉:在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将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2.开庭审理: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参加庭审。
开庭时,法官将询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证人进行询问,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并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3.宣判: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并进行量刑裁决。
4.上诉程序:被告人、原告、检察机关均享有上诉权。
上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适用或程序错误的判决进行改判。
三、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案件进行刑罚执行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刑罚执行: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被送往执行机关进行刑罚执行。
执行机关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对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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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除的证据 的, 应 当依法予 以排 除, 不得作 为起诉意 见、 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 该法第 5 8 条 规定: “ 对
于经过法庭 审理 ,确认或者不能排 除存在本法第 五
十 四条规定 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 的,对有关 证据应 当予 以排 除。 ”从 以上两个规定 中可 以看 出, 我 国刑事搜查程序性制裁方式主要是依据非法证据 排 除规则对非法搜查后果予 以排 除。但这种排除是
【 中图 分类 号 ] D9 1 5 . 3 【 文 献标 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5 ) 0 3 —0 l O 7 —0 3
随着人类社会文化和法治文 明的发展 ,程序价 值 日益彰显 ,有关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日益为人们所 关注 。所谓刑事程序性制裁主要是指刑事诉 讼法针 对公 、 检、 法三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规 制及其 所需承担 的程序上 的不利后果 。 Ⅲ 其 中, 刑事搜 查程
施 。这些立法层面 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 中对违法搜
、
我国刑事搜查程序性制裁之缺陷
( 一) 刑事搜 查程序 性制裁立法缺失 首先, 在我 国 《 刑法》 中关 于非法搜查 的罪名主 要是非法搜 查罪和 滥用职权罪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搜查人员因为这两种情 况受到追诉的情况很少 。其 次, 新《 刑事诉讼 法》 第5 4 条规 定: “ 采用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 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 、 被害人 陈的程 序 性制 裁
的地方所进行 的搜索、检查的一种侦 查行 为。因为 牵涉到犯罪嫌疑人 的身体、 物 品、 住处等 , 侦 查人 员
除规则 的上诉审程序 。在美 国,适用非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也是对刑事搜 查予 以程 序性制裁 的主要方式 , 但法官和陪审 团一般不会主动提 出排除非法证据 的
制起到借鉴作用 。
一
司法公 正的情形才适用 ,并且首先应 当予 以补正或 者作 出合理解释 ,否则应 当对该证据予 以排 除。可
见, 我国 的 《 刑事诉讼法》 并没有 明确规定对违法刑
事搜查 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除此之 外,对于实施非 法搜查的侦查人员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责任追究机 制。 最后 ,对于那些 因非法搜查程序导致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 的当事人 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切 实可行 的保障措
序性制裁仅指在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进 行搜 查 所应承担的后果 。在刑事搜查中 ,程序性制 裁的主 要 目的是通过宣告那些因违反法定程序 而获得的证
应 当予 以排 除。收集物证 、 书证不符合法 定程序 , 可 能严重 影响司法 公正的,应 当予 以补正或者作 出合
理解释 ; 不 能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 的, 对该证据应 当予 以排 除。在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时发现有应 当
查实施程序性制裁存在诸 多困难 。 ( 二) 刑事搜查程序性制 裁意识缺 乏 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 第1 3 4条的规定, 刑事搜 查是指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 、 查获犯罪嫌疑人 , 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 以及可 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 证据 的人 的身体 、 住处 、 物 品和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
动议 ,而是 由当事人或其律师提 出将 非法证 据排除
的请求 。并且对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提出时间没有 特别要求 , 即在审判前 、 审判开始后或结束前均可提 出, 而且法 院一旦接受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 就可 以 启动专 门的听审程序对其进行裁决 。除此之外 ,美 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如下一些例外情形:
有前提条件 的,那就是只有对于那些可能严重影 响
据无效 , 从而使其失去应有的法 律效果, 而并不是对 违反法律规定的警察、 检察官、 法官个人的惩戒 。这 体现 了程序性制裁 的深层含义,即遵 守程序应 作为
一
个独立的价值而存在 ,只要违 反了法 定程序就 必
须得到程序正义的制裁。放眼世界,当今世 界主要 法治 国家基本上都有刑事程序性制裁的相关规定 。 本文将分别考察两大法系刑事搜查程序性制 裁的相 关规定 ,以期对健全我 国的刑事搜查程序性制裁机
王 利 平
( 湖 北警 官学院 法律系, 湖北 武汉 4 3 0 0 3 4 )
’
【 摘
要】 随着刑事诉讼理念从程序工具主义向程序本位主义转变, 程序的独立价值越 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一种
国家公权力, 刑事搜查的实施以直接侵犯相对人的人身 自由、 人格尊严、 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为代价, 且其具 有很 大的强制性, 故需从程序上予以合理的限制。我t  ̄ l J L行《 刑事诉讼法》 对搜查程序的规定仍存在诸 多缺陷, 尤其 缺乏对非法搜查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为 了切 实保 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 有效防止非法搜查行为的发生, 可借鉴域外关于搜查程序性制裁的有关规定, 在我 国构建切 实可行的刑事搜查程序性制裁机制。 【 关键词】 刑事诉讼 ; 搜查; 程序性制裁
在搜查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被搜查人之人身、 财产权利被侵犯 ,所 以侦查人员在 搜查时必须严格 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进行 。尽管如此 ,在 司法实践 中也不乏违反刑事搜查法定程序 的事例存在 :例 如 曾引起广泛争议 的“ 家 中看黄碟、 民警上 门查” 案件 ;
还有 曾轰动一 时的遂宁兴城 民警和“ 线人” 半夜搭梯 强行入室“ 抓嫖” 等诸多案件 。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
2 0 1 5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r na l o f Hu 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Ma r . 2 Ol 5
第3 期 总第 1 6 2期
NO . 3 Se r . N0 . 1 6 2
论 刑 事 搜 查 的程 序 性 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