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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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五项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五项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五项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应逐级报告、分级受理。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受理下一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

具体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情况;2、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以及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4、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5、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的情况;6、提拔使用干部的情况;7、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的情况;8、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9、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综合情况定期于每年底前书面报告,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

(四)各级党组织不按本制度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纪律责任。

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一)实施党风廉政谈话,要正视问题,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督促、告诫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纠正不廉洁的行为和履行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责任制。

(二)党风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对下一级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并委托第一责任人对其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谈话。

学院科级干部工作总结(推荐4篇)

学院科级干部工作总结(推荐4篇)

学院科级干部工作总结第1篇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一系列政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等活动要求,立足本职,统一思想,明确工作重点,扎实工作,取得了好的成效,现总结如下几点: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学习党的_全会《决定》。

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远复杂的,严峻的。

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虑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党之责,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深知企业要发展壮大,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安全生产工作也关系到方方面面千家万户联在一起,特别是综合监管工作,他至有条条,又有块块,政策性强的工作。

要做好联系、协调、沟通、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能工作,务必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入乡镇,深入企业、教育、交通、交警、旅游等单位以及全县小水电站安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培训等工作情况,掌握情况,处理问题,按照“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好日常监管工作。

三、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内廉洁建设制度,自觉学习党廉洁建设有关材料。

学习《中国_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工作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重申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收受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劵的通知》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选编材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学习他们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从严要求自己,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权力,常常告诫自己,不是你的就莫贪、莫要、莫伸手,尊重领导,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以诚相待,作风正派,不争权,不越位,从没违法乱纪行为,时刻珍惜党员名誉,不忘自己是人民公仆。

四、重视业务学习,要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安全形势不断发展。

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才能保证技术业务水平的与时俱进,才能牢牢把握安全监察工作的主动权。

浅谈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难点及对策2005/1/31/10:7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加强领导干部权力监督,是党的建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新时期消防部队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按照中央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1996年经党中央批准,重申了加强党内和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的“五项制度”,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党内监督体系。

如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各级代表大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监督等等。

这些监督对巩固执政党的地位,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大要案频发,尤其党政一把手的案件所占比重相当高。

反映出在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方面,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的效率不高的问题。

1996年浙江省受党纪政纪处分的144名县(处)级领导干部中,“一把手”有46人,占总数的31.9%,其中县(区、市)委书记、县(市)长有11人。

有关资料报道,四川省1996年1月至1997折7月,在一年半的时间里,科、处级以上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283人,其中一把手有181人,占总数的64%。

去年查处非法敛财各1000万元的海南东方市原书记戚火贵,广西玉林市原书记李乘龙也都是一把手!从我们消防部队来看,1996年查处的舟山消防支队原支队长马跃飞贪污经济大案,涉案干部13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一把手”。

可以说,当今具有影响的索贿大案,大部分发生在一把手或“准”一把手身上,令人触目惊心。

因此,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和纠正公有权力私有化和商品化,是保证我们党不变色、不变质的关键。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当前在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方面依然困难很多,有时阻力仍很大。

尤其是当以权谋私被某种表面的“合理性”所掩盖时,表现就更为突出。

一是以“主要领导负责制”为借口,我行我素,独断专行。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个别素质不高的领导干部片面强调一把手的权力,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那么一句话就能决定一个干部的前途命运,大笔一挥可以开支国家巨额资金。

党内巡视制度的演变与启示

党内巡视制度的演变与启示

党内巡视制度的演变与启示作者:暴占杰来源:《党政论坛》 2016年第11期党内巡视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建党初期,曾“在恢复和发展党组织、和谐党内关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统一全党认识等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面对党自身建设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因反腐倡廉的需要逐步恢复了抗战时期中止的巡视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内巡视制度经历了恢复和探索时期,确立和发展时期以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时期。

一、党内巡视制度的演进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党在自身建设方面新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党内腐败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这样在抗战时期因故中止的党内巡视制度便重新得到恢复和完善乃至十八大后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1.党内巡视制度的恢复。

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拨乱反正工作,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

我们党逐步强化了党内监督,巡视制度也因此得以恢复。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出台了多项决议完善党内监督,但这一制度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是在199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六中全会,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指出,根据实际情况,中央和各省级党委可以向下属各级、各部门派出巡视组,授予它们必要的权力,对这些部门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和省级党委汇报情况。

由此开启了恢复巡视制度的序幕。

1996年中央纪委召开会议明确将其列入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中。

在随后的3月份,中纪委制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规定根据中央纪委的实际需要,将部级干部选任到地方进行巡视,此后中央开始向地方派驻巡视组,这标志着巡视制度逐步恢复。

此后,我们党开始对党的巡视工作方法进行探索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1997年2月在中央纪委出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巡视工作制度在五项制度中位列首项,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巡视组的主要任务、人员的构成以及巡视所用工作方法。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和途径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和途径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jiāndū)的思路和途径(一)把制度(zhìdù)建设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一思想,同样适用于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是监督者实施监督的依据,也是使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制定了一批加强党内监督的法规和制度。

比如,修改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quánlì)保障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行为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B、《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规定》等。

为了(wèi le)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199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了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

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以及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一些地区和部门还从实际出发,建立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民主(mínzhǔ)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

这些法规和制度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保证党的监督机关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起到了重要作用.(二)要从改革体制和机制着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现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

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而腐败现象在不同领域的表现(biǎoxiàn)程度又是不平衡的,有差别的。

在腐败现象的高发多发领域和环节,除共性原因外,同这些领域和环节在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直接相关。

征求廉政意见 派驻纪检组

征求廉政意见 派驻纪检组

征求廉政意见派驻纪检组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好选人用人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主要领导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的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求意见的对象拟提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

二、征求意见的内容1、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有关情况;2、拟提拔任用干部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初核的情况,以及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和结论处理情况;3、拟提拔任用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4、拟提拔任用干部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年度考核情况;5、其它需要通报、介绍的情况。

三、征求意见的程序1、组织部门在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书面征求纪委意见,以便对被考察对象,其是对接到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对象,进行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认识。

2、组织部门在考察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前要及时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表》的方式,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3、纪委对照征求意见的内容, x天内逐个形成书面材料,经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加盖纪矮印章,送交组织部。

四、征求意见的要求1、征求意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保密的原则。

2、对没有经过征求纪委意见的选拔任用对象,组织部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3、纪委对选拔任用对象,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通报所掌握的情况。

对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方面有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干部,在纪委尚未调查核实前,应暂缓考虑提拔,待问题查清后由纪委及时向组织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再予研究。

4、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联系制度。

组织部在干部考察和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或线索,应及时向纪委通报;纪委对群众反映干部的廉洁自律、违法违纪问题和查处情况等,应及时向组织部通报。

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发每月"回复选登"第3期,集中解答网友有关领导干部兼任兼职问题。

文章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网友“lnd”: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是否符合党的纪律?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网友“工兵”:请问县级的局纪委书记可以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吗?有何规定?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中央曾作出专门规定,现摘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

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规定

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规定

严肃换届纪律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规定五个严禁一、严禁拉票贿选。

二、严禁买官卖官。

三、严禁跑官要官。

四、严禁违规用人。

五、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二、不准贿赂代表;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四、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七、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八、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九、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十、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十六、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十七、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第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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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办发[1997]16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在坚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并据此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省(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

巡视员从已经退离党政领导岗位的正、副省(部)级干部中选派,人选由中央纪委提出名单,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由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工作人员由中央纪委干部室提名,经中央纪委常委批准。

巡视组直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负责。

中央纪委负责巡视组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二)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和廉政情况;将巡视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

重要情况由中央纪委报告中央。

(三)巡视组可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部委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所到地方和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

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一)本条规定所称"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是指地方和部门各级党委、党工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以及上述党组织中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组成员。

(二)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三)对同级党委(党组)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党组)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

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

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
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四)纪委(纪检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

上级纪委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

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本条规所称"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是指纪委(纪检组)的同级党委领导的下一级党委、党工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下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

下一级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所属工作部门中不是同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正副职领导干部,适用本条规定。

(二)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从各种途径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的控告,均需报告上一级纪委,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压。

但是,下列检举和控告可以不报:上一级纪检机关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并且内容重复的;没有任何具体事实和查核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

(三)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报表》,按月上报上一级纪委。

问题比较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

对上报的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上一级纪委收到《检举控告报表》后,对需要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并告知呈报的纪委(纪检组)。

呈报的纪委(纪检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向上一级纪委书面申明理由,上一级纪
委应及时给予答复。

办理结果应报告上一级纪委。

四、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一)本条规定所称"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是指提拔任用干部担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由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职务。

(二)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三)纪委(纪检组)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巳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纪委(纪检组)与组织部门建立联系制度。

纪委(纪检组)对日常所了解的干部的前项所列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查处情况.需向组织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一)本条规定所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不没常委的为委员),纪检组正、副组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和调动,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任免或调动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
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有关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凡拒不执行或违反本办法的,干预、阻挠执行本办法的,打击报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的,均属违纪行为,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应迅速查明情况,责令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党纪条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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