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机动车登记规定-范文模板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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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引言机动车登记是国家在管理机动车交通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交通流量的不断增加,加强机动车登记的管理成为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机动车管理的效果和规范,国家于2018年出台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1. 概述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是由交通运输部起草,并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法规。

这一规定对机动车的登记、编号、标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强化机动车管理和交通安全。

2. 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机动车登记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档案,确保机动车的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 - 提供有关机动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 保障机动车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需要; - 提供数据支持和便利管理。

3. 机动车登记的主体机动车登记的主体包括: - 交通运输部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和管理; - 机动车所有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 登记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

4. 机动车登记的要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机动车的登记要求包括: - 车辆购置发票或其他合法购车凭证; -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住址证明; - 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识别代号; - 车辆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和环保合格证明; - 保险单和交强险凭证; - 机动车标准化编码和标牌。

5. 机动车登记的流程机动车登记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供材料: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购车凭证、身份证明等。

2. 审核登记:登记机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机动车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编号标牌:登记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动车信息,为机动车分配标准化编码,并发放车辆标牌。

4. 记录档案:登记机构将机动车的相关信息登记入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5. 发放证明:登记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发放机动车登记证明和标牌。

6. 机动车登记的维护与变更一旦机动车完成登记,机动车登记的维护和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车辆信息更新:如车主变更、技术参数变更等,需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包括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使用许可手续,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依法实行责任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第五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并办理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过程。

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机动车辆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税等相关费用;(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五)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号牌发放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机动车辆变更登记第七条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因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车辆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等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机动车辆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变更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变更登记相关费用;(四)对发生变更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五)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车辆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安全运行、合理配置、节约消耗”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各部门要配合并相互尊重,共同维护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车辆登记第五条新购车辆应在购买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

第六条车辆注册登记后,应将车辆信息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并做好车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信息应定期进行更新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车辆信息丢失或遗失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重新核实车辆信息。

第九条车辆使用单位应为每辆车辆配备车辆证件,包括行驶证、保险单等。

第十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年检,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并做好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车辆的使用情况、里程数等信息。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大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车辆长时间停放时,应注意对车辆进行防盗措施,并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习惯。

第四章车辆报废第十六条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应提交相关手续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能够正常行驶但不符合本单位使用要求的车辆,应及时进行二次利用或转让。

第十八条车辆报废后,应做好车辆档案和相关手续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车辆安全第十九条车辆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停驾、扣车等处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车辆登记手续,确保交通安全,保护公民和机动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将机动车登记,并获得机动车号牌。

第三条机动车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有虚假登记、冒名登记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号牌申领材料等。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核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并对机动车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章机动车号牌第六条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唯一标识,应当依法申领和使用,不得私改、仿制或挪用他人号牌。

第七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机动车上,不得遮挡、污损或损坏。

第八条机动车号牌应当定期检验,确保号牌的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第九条机动车丢失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公安管理机构报案,并重新申领号牌。

第四章机动车变更与注销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注销机动车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并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留机动车、吊销机动车行驶证等。

第十三条假冒机动车登记行为,将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以上范例仅为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的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应根据国家各地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2)是指国家对机动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机动车登记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了哪些车辆需要进行登记,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2. 登记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条件、材料准备、申请流程、受理和审核要求等。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辆指的是采用机械力驱动,具有运输、工程施工、疏散、抢险救灾等功能的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应实行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第六条机动车辆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登记机关为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辆登记的内容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住所(联系地址)、车辆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第七条车辆所有人在购买或者接受机动车辆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因购买机动车辆时的签订合同纠纷,可申请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在纠纷未解决前,无法完成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买卖转让。

车辆所有人需要与别人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的,应当将登记证书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注销、转移、抵押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保管车辆并确保车辆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未停车的,由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路线和时间行驶,并且在行驶过程中尊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的车距和速度。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超速行驶、逆行、占用对向车道、占用非机动车道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高度重视维护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完成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相关权益和履行责任。

第二章机动车所有人登记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完成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产权证书或合格证明文件;(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四)机动车购置税缴纳证明。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机动车变更登记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机动车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产权证书或合格证明文件;(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变更的证明材料;(四)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应当及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机动车注销登记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报废、失窃、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原因导致机动车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机动车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产权证书或合格证明文件;(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注销的原因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应当在发生注销情况后及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抵押登记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质押、抵押时,应当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机动车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产权证书或合格证明文件;(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抵押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抵押登记应当在发生抵押情况后及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文一、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1 目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动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

1.2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机动车登记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使用和管理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2)准确性原则机动车登记管理要求对机动车的信息进行准确登记,确保机动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准确性。

(3)公开透明原则机动车登记管理要求公开透明,对机动车的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4)保护个人隐私原则机动车登记管理要求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个人隐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5)效率原则机动车登记管理要求高效运行,提供高效的服务,方便用户办理相应手续。

二、机动车登记2.1 登记的内容(1)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登记应当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颜色、车辆用途等基本信息。

(2)车辆所有人信息机动车登记应当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个人信息。

(3)车辆财产信息机动车登记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购置途径、购车金额等财产信息。

2.2 登记的程序(1)申请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的相关证明文件、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发票等。

(2)审核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办理登记手续完成审核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登记证书和号牌。

三、机动车登记的变更和注销3.1 变更登记(1)变更车辆所有人信息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2 注销登记(1)报废注销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盗抢注销机动车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机动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旨在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下面是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1.机动车登记义务:所有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机动车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主体:机动车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机动车登记程序:机动车登记程序包括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核验验车、登记备案、领取号牌等环节。

车辆所有人需要按照程序顺序来进行。

4.机动车登记材料:机动车登记材料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合法购置或接受赠与的机动车发票、车船税完税证明、车辆产地证明、车辆检验合格证明等。

车辆所有人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5.机动车登记费用:车辆所有人需要缴纳机动车登记费用,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规定。

6.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完成后,所有人可以领取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的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制式、规格、样式来进行制作和使用。

7.机动车变更登记:如果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所有性质、车辆用途等发生变更,应当进行机动车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8.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再拥有车辆时,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已经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9.机动车违法处理:对于未经登记或者登记不合规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以罚款、扣留车辆、暂扣驾驶证等处理措施。

总之,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机动车登记,同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机动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辆进行处理。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由交通管理部门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确保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统一使用电子登记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依法收取登记费用,不得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管理应当加强协作联动,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机动车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机动车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对机动车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受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制,提供便民服务。

第三章机动车注销和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对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应当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四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可以委托地方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当配合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登记登记第九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登记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机动车辆的信息记录到登记簿或者电子系统中,以确认机动车辆的合法身份和使用权。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登记应当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的基本参数、车辆的用途和用途变更等内容。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核实车辆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登记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的登记登记应当及时进行,并尽量减少等待时间和审批环节。

第三章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辆的信息管理是指对机动车辆的登记信息进行日常记录、维护和更新的工作。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的信息管理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虚假登记和错误信息的存在。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的信息管理应当加强信息保护,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信息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的信息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记录和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随时查询相关的机动车辆信息。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登记变更第十九条机动车辆的登记变更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登记信息的修改和更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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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1X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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