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问题有哪些要注意的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军婚,制定了哪些有关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这⼀规定表达了这样⼀个含义:如军⼈⼀⽅⽆重⼤过错,⾮军⼈要求与军⼈离婚的,必须征得军⼈⼀⽅的同意。
这⼀条款在适⽤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须得军⼈同意”条款的情形:(⼀)从军⼈⼀⽅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度来看,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上述条款;(⼆)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军⼈⼀⽅有重⼤过错的,⽆须军⼈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
经⼈民法院调解,⾮军⼈⼀⽅撤诉的,⼈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同等法律效⼒,诉讼双⽅的夫妻关系解除;⾮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坚决不同意离婚,⾮军⼈⼀⽅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民法院应依据军⼈⼀⽅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使离婚否决权。
军⼈在由⾮军⼈⼀⽅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重⼤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过错,经教育毫⽆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同意离婚是解决⽭盾的较好选择;军⼈⼀⽅如选择⾏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当然在现实⽣活中情况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店铺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军人离婚报告

军人离婚报告在当代社会中,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化,军人离婚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军人由于长期服役于部队,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挑战,这使得他们的婚姻更加脆弱。
因此,军人离婚报告成为了一种对外界交代的方式,也是一种对自身婚姻理性思考的结果。
首先,军人的工作特殊性使得他们的婚姻经常处于分离状态。
军人的工作要求他们经常离开家园,面临长时间的军事任务。
这种长时间的分离会导致双方在感情上产生隔阂和疏远,增加了离婚的可能性。
军人离婚报告中,他们可能会提到工作压力的增加以及无法与家人共度时间的困扰。
其次,军人的生活方式也与一般人有所不同,这也是导致军人离婚的原因之一。
长期的军事训练和特殊的工作环境使得军人需要保持高度的纪律和自律。
这些特质在他们退役后也会回影响到他们的婚姻生活。
军人可能习惯了严厉的军事管理,难以适应夫妻关系中平等和互相尊重的要求。
因此,在军人离婚报告中,他们可能会提到个人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以及与配偶之间的失衡。
第三,军人的安全风险也会对婚姻产生不良影响。
军人每天面临生命危险,在执行任务时可能面临死亡或受伤的风险。
这不仅让军人自身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生理压力,也会让配偶面临长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恐惧。
在军人离婚报告中,军人们可能会提到自己的安全风险对婚姻关系造成的不可逆转的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心理创伤。
另外,军人的家庭也经常面临着世俗观念和身份认同的压力。
许多人认为,军人的家庭应该是坚强不屈的,他们应该时刻保持家庭的完整和稳定。
然而,军人家庭也不免遇到婚姻危机和破裂。
对于军人来说,面对亲友的眼光和批评,公开表达对婚姻状况的报告可能是一种解脱和释放压力的方式。
在军人离婚报告中,他们可能会提到社会压力对自己和配偶这段婚姻带来的影响,以及解释他们做出离婚决定的困难。
军人离婚报告是一种非常私人且敏感的文件,它们见证了军人夫妻之间复杂的婚姻历程。
这些报告不仅是对军人与婚姻关系的交代,也是对外界解释与军人婚姻破裂原因的一种方式。
军婚部队离婚流程

军婚部队离婚流程
在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政治机关会出具证明,然后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兵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起诉书等相关材料。
如果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那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会首先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有效且符合离婚条件,且对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会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可以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但如果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部队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政治机关会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但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会出具证明。
但是,如果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进行离婚登记。
论《婚姻法》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

2006 年 12 月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 . 6
Dec .
No .4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 06
Jour al of Hunan M l urgical Pr fessional Technology Col ege n etal o l
论《 婚姻法》 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
陈学华 彭 锐
( 1.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2.湖南文理学院, 湖南 常德, 415000)
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不一致的现象。这一现 象不符合法律的最基本原则, 即权利与义务一致 性原则, “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对这 一现象的纠正只能通过法律来进行, 即法律另行 赋予军人一定的权利与利益, 以补偿军人为履行 职责在许多方面所做出的奉献与牺牲。军人的婚
配偶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军人配偶可以随军安 排工作;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还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等等。这一切都是军人的权益延及子其配偶, 所 以军人配偶应该相应地多承担义务。 第二, 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 是符合现行
权益的立法就很完善。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军人配偶享受的法律赋 予的权利比 其他妇女要多, 在婚姻方面多承载义 务也是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相符的。如军人
特殊保护, 以上观点有待商榷, 如下: 理由 第一, 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 是为了 加强 军人权益, 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军人 权益是军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任何军人, 首 先必须是公民, 其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宪法和法律 中已有明确的确定。但军人作为武装集团的组成 人员, 其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免受到许多限制, 其公 民义务的承担不免多于其他公民。 这就导致了 军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军婚涉及到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军婚的法律基础军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禁止结婚的情形,适合于普通民事婚姻关系。
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则是针对军人特殊身份和职责制定的专门法律,对军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军婚的司法解释1. 关于军人离婚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军人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为军人,离婚诉讼应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军人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军队福利待遇、军队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关于军人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对于军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军人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军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当优先归属于非军人一方,但军人一方有权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并享有探望、交流等权利。
此外,如果军人一方的履行抚养义务存在难点,应当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军婚的规章制度1.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应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军队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军人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的正常进行,军队实行了婚假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条例》,军人在军队内结婚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和相关福利待遇由军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军队指定的机关进行规定。
3. 军队离婚程序军队离婚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离婚程序有所不同。
军婚女方想离婚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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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军人身份、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除了《婚姻法》规定:男子 22 岁、女子 20 岁
为法定的结婚年龄外,军队的纪律还规定:士兵
在服役期内不准结婚;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四、青年官兵在婚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青年战士不要在部队驻地找对象
1、士兵不准在驻地找对象是军队执行特殊任务的要求
2、恋观变化是婚恋问题“亮红灯”的主要因素。
2、责任感缺失是婚恋不成功的根本原因。
3、草率冲动是婚姻不稳的最大隐患。 4、家庭情感物质状况变化是婚姻裂变的直接“药引”。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一、近几年来我支队官兵婚恋状况透析
(二)原因分析
1、婚恋观变化是婚恋问题“亮红灯”的主要因素。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追求健康纯洁的爱情
(一)正确认识爱情的内涵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追求健康纯洁的爱情
(二)确立高尚纯洁的婚恋目的
婚恋目的是婚恋观 的核心内容,是婚恋 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基 本问题。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追求健康纯洁的爱情
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追求健康纯洁的爱情
四、青年官兵在婚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导语: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恋爱婚
姻是人生必经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婚恋又是 人生的一个“坎”,处理得好,一生幸福美满; 处理不好,会带来许多痛苦。尤其作为与地方青 年不同的部队军人,更应慎重处理恋爱和婚姻问 题。
牢记军人身份 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追求健康纯洁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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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问题有哪些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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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不同于普通的婚姻,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
实践中,因为军人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比较多,那么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小编为您解答。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权利的限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
对军人婚姻给予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法的革命传统。
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尤其是因为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只因军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就只得判决不准离婚,这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又过于苛酷,有违婚姻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婚姻自由原则。
因此,在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但书条款。
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
与前述第34条不同,本条并非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