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为了打赢煤矿瓦斯防治这场硬仗,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出台了十条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单位,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与管理,确保煤矿瓦斯防治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瓦斯检测、保护和治理,加强作业区域的监测与管理,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瓦斯检测。
加强瓦斯检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瓦斯检测的精度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瓦斯检测台账和瓦斯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四、提高瓦斯治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设备,不断完善瓦斯治理工艺,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治理效果,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
五、加强瓦斯保护。
加强瓦斯保护措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强化瓦斯保护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强瓦斯管理。
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落实瓦斯管控责任和瓦斯预警措施,坚持“有瓦斯必治、有治必强、强则必控”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有序。
七、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制度,加强瓦斯防治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效果和质量。
八、规范瓦斯作业。
严格执行瓦斯作业规程,完善瓦斯作业制度和标准,对涉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瓦斯作业的安全和规范。
九、加强瓦斯事故应急响应。
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实现事故的最小化,确保区域安全。
十、加强瓦斯数据统计。
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监测,进行瓦斯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瓦斯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以上就是我国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的十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实现煤炭企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1. 加强瓦斯检测。
采用先进的气体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检测的精确度和实时性,对瓦斯浓度进行全面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推广瓦斯预测技术。
通过数学模型对瓦斯分布进行预测,对可能超限的区域提前采取措施,防止矿井瓦斯超标超限。
3. 实行瓦斯抽采。
通过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设备,将矿井内的瓦斯抽到地面或有关设施进行处理,降低瓦斯浓度。
4. 安装瓦斯爆炸防护设施。
采用瓦斯爆炸防护门、波浪板、瓦斯自燃防爆器等设施防范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5. 落实瓦斯治理责任。
明确瓦斯治理责任人,并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瓦斯治理管理,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6. 强化瓦斯防治培训。
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控措施的技术和操作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人对瓦斯超限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7. 完善瓦斯超限处置流程。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有效处置瓦斯超限事故。
8. 积极推广煤矿瓦斯综合利用。
通过瓦斯发电等方式,将多余的瓦斯消纳,减少矿井瓦斯排放,降低瓦斯浓度,同时提高经济效益。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瓦斯超限防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煤矿相关部门对矿井瓦斯超限安全防控的重视程度。
10.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向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普及瓦斯超限防控知识,增强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工作的认知和信任,形成全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三七”条、十条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要明确目标任务并落实到每个地区、每个县乡和每个煤矿,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把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煤矿关实关死。
同时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改造,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完善安全准入标准,严把进口、提高门槛,特别是对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要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限定标准,防止拆大建小、前关后建。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
要利用物探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要摸清当前煤矿的“三化”程度和水平,选准主攻方向,结合有关地区创造的经验,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井型和不同条件煤矿,明确达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从根本上增强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23号文件规定,义无反顾抓好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应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矿制宜,确保实用管用。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要结合国家级、区域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抓紧完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特别是水害多发地区要配备一定抽水能力的水泵、管线等,关键时刻快用快抽;同时要加强救援信息化建设,提高救援队伍素质,增强快速反应、现场处置、高效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训,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矿安综〔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7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2021年11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州库兹巴斯矿区利斯特维亚日纳亚矿井发生一起煤尘起火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63人受伤。
今年以来,我国煤矿发生了8起瓦斯事故,造成34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一)强化《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性培训,加大宣贯力度。
煤矿要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原则组织隐患整改,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和预防措施,治理火灾隐患,强化应急处置。
(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煤矿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三)强化机电运输设备检查。
煤矿要做好压风机房、主通风机、井口附近运煤和排矸系统,以及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负层空间线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加大井下带式输送机、局部通风机、移动配电点等设备的检查检修力度,严禁设备超期、“带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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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要求(将追求“零死亡”作为煤矿最崇高的理念、作为矿长最神圣的职责、作为矿工最强烈的意识和自觉行为、作为地方党委政府最过硬的业绩)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
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