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侯马开发区土地分局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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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工作部署,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现就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积极做好开发区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土地是开发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支撑要素。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规划布局中,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契机,统筹安排开发区用地规划。

(一)科学合理安排开发区用地空间布局。

全省总体按2%左右的国土面积规划开发区空间布局。

根据整合、改制、扩区、调规的思路,按照“一次规划到位、分步滚动开发”的要求,实现“十三五”期间“一市一国家级、一县一省级”开发区空间布局基本安排到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开发区布局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开发区布局要合理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尽量占用低丘缓坡、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尽量不占等级较高的耕地。

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事求是,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优先考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倡导立体开发、一区多园。

2.坚持土地规划托底、多规协调。

严格落实《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晋政发〔2014〕9号)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避让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目标;避开采空区、沉陷区等地质灾害严重地区。

尽量在规划的全省重点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城镇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内,原则上不设立工业类开发区,可适当布局生态文化旅游类开发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

开发区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进行衔接,要统筹做好开发区内“多规合一”工作,确保各个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统一,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临政函〔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0年,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积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开展资源调查、规划等基础业务工作,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认真贯彻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先行发展,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大市、区域中心城市、中西部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的新临汾”而努力奋斗。

附:2010年度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2010年度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打击非法采矿先进县:3个乡宁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蒲县人民政府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3万元。

二、土地卫片执法先进县(市):3个襄汾县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霍州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3万元。

三、打击非法采矿先进集体:8个临汾市国土资源局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监察局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监局临汾分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处以上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金2万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13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13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勇于担当 主动作为

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勇于担当 主动作为

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三年前,我们人人自危,处在风口浪尖上,不知道怎么做?现在每一宗违法案件,我们都清楚查处到什么程度,那就是处理到位!”2月15日,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栗纲告诉笔者。

“2008年末,我市曾因违法占地被国土资源部约谈,而近两年来,全市违法用地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而且,我们保障重点工程落地有力,被市政府领导多次表扬。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宝玉说。

“我们能取得如此变化,关键是勇于担当,实施了三大工程,改善了部门工作环境,提振了干部精神,提高了行政效能;主动作为,先行先试,破解‘两难’保障发展有力。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建功如此总结。

三大工程治“重症”时间流转,光阴铭心。

2009年,受重大安全事故问责事件的波及,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士气不足、信心低落,保发展能力堪忧,部分干部职工未能从阴影中走出来,不愿干事、不敢干事、不会干事。

“我们忻州市辖14个县(市、区),就有7个国土局长口头或书面提出辞职。

”2009年,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这样向山西厅领导反映。

一方面干部队伍信心缺乏,另一方面资源保障任务却十分繁重。

2008年,为彻底扭转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山西省委省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魄力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煤炭资源整合改革。

在这样的背景下,李建功作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的第一人选,临危受命,挑起了重任。

李建功的工作履历中,“国土”是他就职最久的部门:1994年10月任山西省土地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5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09年3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同年6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霜重鼓寒,红旗半卷。

李建功说,2009年他刚刚担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时,两件大事可谓刻不容缓,一是完成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任务,抓紧启动扩大内需项目的土地供应和资源配置。

二是解决“怕担责任不敢作为”、“制度缺失不会作为”等问题,提振队伍信心,鼓励干部充分做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晋政函〔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晋政函〔2023〕12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审批〈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晋自然资呈〔2023〕2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汾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临汾是华夏文明最早的发祥地之一,要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构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中心城市、黄河中游绿色崛起转型样板城市、根祖文化魅力之都。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临汾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10.7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80.9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833.9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控制在450.84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落实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实施差别化政策。

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构建“一带两屏三区、一体双心三轴”的总体格局。

立足平川、东西两山差异化的农业地域特征,着力打造平川粮食主产片区、南部蔬菜副食农业片区、沿黄山地特色林果片区、西部丘陵复合农业片区、东部丘陵杂粮农业片区等五大片区,引导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多类型农业空间规模化集聚;因地制宜分区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推进乡村振兴。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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