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车祸引发48万元索赔官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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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48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汪佩建【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汪佩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马赫泽;张铁柱【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马赫泽张铁柱【当事人-个人】马赫泽张铁柱【当事人-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马赫泽;张铁柱【本院观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交强险无责赔偿。

但交强险无责赔偿不是无条件赔偿,应以无责方机动车辆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虽然受害人与无责的事故车辆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内,但受害人与大客车并未发生任何接触,其受伤也与大客车无任何关系,故承保大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故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玛莎拉蒂撞宝马事件最终处理结果赔了多少钱(玛莎拉蒂女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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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知,广受社会关注的河南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自1月16日休庭后,将于11月6日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该人士称,3名受害人的亲属和3名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对于此事,商丘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明,有消息会通过官方平台公布。

被撞车主及周边群众上前劝说,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快离去。

谭明明不管民众劝说,强制开车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路交叉路口时,高速追尾正等红灯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起火燃烧,车内葛保景、贾文华当场身亡,司机王交通重伤。

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被公安部门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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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6日,“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明明在醉驾发生事故后不顾劝说,再次开车冲撞行车并导致重特大死伤和财产损失,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明知道谭明明醉驾并发生交通事故仍教唆其逃逸,导致产生更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三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16日的庭审最终,因案情重大,法院宣布择期判决。

先前,对于微博热搜“河南商丘永城玛莎拉蒂案主犯谭明明2600万买回一条命”,10月1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表明,此系虚假传言。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2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当事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权张井茹【代理律所】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英杰【被告】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本院观点】冯某某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其证明材料不予采信;李某虽出庭作证,但其证言不能证明案涉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王英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英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毕艳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诉,一审判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认毕艳梅无过错,王英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失,故一审判决王英杰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金额的70%并无不当。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大家在行车的过程中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出现之后就会涉及到索赔的情况,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赢了网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点基本流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

事实胜于雄辨,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

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

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

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6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继宁;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王继宁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继宁王小丽【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希张雨彤周欣【代理律所】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继宁【被告】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先予执行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天华路中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张益均次要责任,王某某1无责任。

陈月琴、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月琴、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月琴、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58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柯丽梦白海玲黄百隆【审理法官】柯丽梦白海玲黄百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月琴;张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当事人】陈月琴张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月琴张晓敏【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范定静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余隐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成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苏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范定静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余隐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成情苏亮范定静余隐【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月琴;张晓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陈月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一审按照陈月琴住院期间、非住院期间及定残以后的不同时期确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与陈月琴伤情、恢复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基本相符,应当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月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一审按照陈月琴住院期间、非住院期间及定残以后的不同时期确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与陈月琴伤情、恢复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基本相符,应当予以维持。

关于定残后护理期限的确定,一审按照陈月琴的年龄、健康状况酌情确定为2年,并无不当,陈月琴后续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可另行主张。

马桂兰、范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桂兰、范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桂兰、范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晋10民终19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荣王慧勇徐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桂兰;范鹏飞【当事人】马桂兰范鹏飞【当事人-个人】马桂兰范鹏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桂兰【被告】范鹏飞【本院观点】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范鹏飞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鹏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

该摩托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马桂兰要求范鹏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原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1)晋10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范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马桂兰18669元;三、驳回上诉人马桂兰其他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次事故两地处理,三家鉴定四年索赔
——马小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记实
杨前明 律师
2005年10月28日,周末,陈卫平邀请作为客户的上海霆羽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文忠和该公司职员马小丰从上海一起到昆山巴城镇阳澄湖边吃饭谈业务,晚上九点多结束返回昆山沐足。途中,在昆山市湖滨南路一石桥附近,驾驶沪E20188轿车的陈卫平根据前面一辆轿车行驶情况减速慢行时,紧随其后驾驶沪DC2318商务车的沈文忠未能及时刹车,两车相撞,导致坐在沪DC2318商务车上的马小丰受伤,后被赶到的交警送医抢救,连续两天两夜昏迷不醒。沈文忠和陈卫平等人在交警部门拒绝作酒精测试,后称与马小丰家属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自行解决赔偿问题,交警部门遂将驾驶证交还,允许其驾车回上海。在随后的将近一年时间里,经多次催告,沈文忠和陈卫平未落实赔偿承诺,马小丰遂于2006年10月19日正式委托律师以诉讼方式解决。
【笔录对比一】
昆山正仪交警队笔录作于2006年10月12日,正仪警务站笔录也作于2006年10月12日。
笔录形成情况
张金宝,43岁(1963年1月生)
周国元,50岁
陈卫平,38岁(1968年6月生)
沈文忠,39岁(1967年12月生)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10:45—11:25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8:39—9:38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3:00—13:?正仪警务站。警察是周鹤、程福华。周鹤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9:42—10:42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8:45—19:30正仪警务站。警察是崔?山和郭?明。郭?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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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2013年/10月/16日/第003版普法专刊蹊跷车祸引发48万元索赔官司案情回放2012年5月14日晚,家住东兴市的温振强外出聚会,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散席,好友覃君开着摩托车顺道把温振强送回家。

覃君驾车来到温振强居住小区门前路段(标明禁止停车),见门前停着一辆小轿车。

就在覃君的摩托车驶过轿车旁时,轿车的左后侧车门突然打开,碰撞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侧翻。

轿车司机邓平就在车旁,打开车门的是乘客李威。

事发后,两人赶紧查看覃君和温振强的伤情并报警。

覃君并无大碍,温振强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抢救。

交警经测试,确认覃君属醉酒驾驶。

不久,医院传来消息,温振强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威负事故主要责任,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温振强无责任。

邓平驾驶的轿车属杨明所有,事发前租给了许先锋,许先锋随后将车交给邓平使用,而邓平并未取得驾驶资格;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凑巧的是,覃君的摩托车也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发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邓平、李威、覃君凑了2万元赔给温振强的妻子周晓灵作为运尸费和丧葬费,其中李威和邓平各付5000元,覃君给了1万元。

几个月后,周晓灵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威、邓平、草君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两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及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李威、邓平、覃君承担;许先锋和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李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他于2012年9月18日赔偿周晓灵2万元。

覃君也于同年11月底赔给周晓灵2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应否在两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晓灵? 2.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万元应否予以支持?3.周晓灵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本案的民事责任该如何划分?许先锋和杨明是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情详见本报8月14日3版,文中人名为化名) 摩托车虽投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需理赔□蔡娜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无需在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入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其法律位阶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低,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它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

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在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给予赔偿,这更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入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本案中,死者温振强是摩托车上的搭乘者,属于摩托车的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在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但温振强对于轿车而言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在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可作民事责任划分□许家华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确认,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威负事故主要责任,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温振强无责任。

从法庭审理来看,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故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划分依据。

一般来说,主、次民事责任的划分比例,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按三七开或四六开的比例处理。

依此原则,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威应承担60%或70%的民事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覃君和邓平可分担40%或30%的民事责任。

具体如何划分,由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

索赔商业保险不符合约定该驳回□项晶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肇事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就涉及到保险理赔问题。

温振强因事故死亡,其妻子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万元,该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要看商业保险合同如何约定,即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公司就该赔偿,否则索赔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才依法由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轿车的驾驶人邓平系无证驾驶,也不是轿车的被保险人,邓平属于非法驾驶人,其交通肇事导致温振强死亡,保险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在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主要是由于李威突然打开后车门所致,而轿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对乘客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否赔偿和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约定。

依据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合同没有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就不该承担责任。

因此,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依照商业保险约定承担理赔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讨赔精神损失 10万元抚慰金偏高□罗兰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入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入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温振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而且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死亡给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故其妻子周晓灵有权向侵权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威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判刑,因此周晓灵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

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周晓灵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畸高,不应全部支持,酌情支持2万元左右较为适宜。

车主出租轿车没有过错不需担责□吴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肇事轿车的车主是杨明,该车于事故发生前租给有驾驶资格的许先锋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杨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杨明不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周晓灵要求其对事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而承租人许先锋将租用的轿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邓平驾驶,违反法律规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邓平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商业保险索赔无据亲属获赔39万元刘羽斯日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扣除相关责任人已支付的赔偿款(共计4万元)后,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晓灵11万余元,李威赔偿93万余元,邓平和许先锋分别赔偿56万余元,覃君赔偿3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李威对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邓平和覃君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明不承担赔偿责任;许先锋与邓平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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