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 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 务. (六)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七)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 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性的差别.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 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 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 给予适当的处理.
刑法基本体系

刑法基本体系刑法基本体系一、概述刑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规范。
刑法基本体系包括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执行等三个方面,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分为主要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要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 制定和适用原则制定和适用刑事责任的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相应的罪名和量刑标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和组织。
而刑事责任的限制则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规定,例如对未成年人实行少年司法制度。
三、刑事诉讼1. 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一审和二审则由法院负责;执行阶段则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构负责。
2. 制定和适用原则制定和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严格依法办案。
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
3. 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程序,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重大案件,可以采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特殊程序;对于涉及外国公民的案件,则需要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
四、执行1. 刑罚执行的主要形式刑罚执行包括剥夺自由和剥夺财产两种形式。
剥夺自由是指对犯罪分子实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主要刑罚;剥夺财产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实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Fra bibliotek 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是最严厉的自由刑。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罪行严重、需 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无期 的无期限性与不可划分性和必须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第46条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无期限。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法律规定的刑期执行期限,羁押时间 亦不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见第57条。
“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 则无法控制该重大犯罪人对社会造成新的 危害或者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则可能引 起社会震荡。 ——贾宇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 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 女”包括羁押期间正在怀孕、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的被告人,不论其怀孕是否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
注意1:
自然流产分是否羁押。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不适 用死刑,不包括非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则不考虑是否羁押皆不得适用死刑, 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2: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问题的理 解:前者发生在诉讼前,后者发生在诉讼中。如犯罪 时怀孕,诉讼发生后已不再怀孕,则不适用该规定。
导言
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 种以上的主刑。在我国,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 的总称,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旳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助于发挥刑罚旳功能、实现刑罚旳目旳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旳规定而形成旳、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构成旳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旳刑罚措施,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
对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旳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合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合用。
对一种罪可以合用一种附加刑,也可以合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旳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渐发展和完善旳。
1979年刑法参照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种科学旳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合用旳重要刑罚措施。
主刑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
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旳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与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旳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旳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
在剥夺人身自由旳刑罚中,它是最严厉旳惩罚措施,重要合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旳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旳刑罚措施,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旳惩罚手段,重要合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尤其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局限性以平民愤旳很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旳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尚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合用旳刑罚措施,又称从刑。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
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
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 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 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项待遇:(1) 探亲。每天月可以回家1天到2天。(2)参加劳动的,可 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应在受刑人所在地的县、 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也可以在就近 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还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要实行分 管分押。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 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种。此外,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罚金的定义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 的具体体现。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 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 处罚金。” 。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c 二年期间又故意犯罪,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 徒刑后,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核准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Hale Waihona Puke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中心位置。由于其刑 期幅度大,这就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政策,比较灵活地确定刑期的长短提供了条件。因此,凡是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 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
死缓适用的条件及处理:
A、适用的条件:依法罪该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主要是 指:民愤不是极大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主犯中的非首要分 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激情犯;罪犯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其他 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等。
B、对死缓犯的处理: a二年期间(死缓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有故意犯罪,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 二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期限满后减为 15—20 年有期徒刑;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 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 改造。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对于那些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 徒刑又不足以打击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是必要的。有了 无期徒刑,可以减少死刑册适用,有利于贯彻少杀政策,可以有效 地遏制某些重大犯罪,填补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注空隙,完善刑法 体系。刑法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 .凡规 定有死刑的条文都把无期徒刑规定进去作为选择适用的刑罚 。 2.当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仍不足以惩治这种犯罪时,把无期徒 刑规定进去作为最高刑。刑法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能接受改造,改恶从善, 还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 受教育和改造。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性质或特点进⾏了分类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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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基于刑法明⽂规定⽽形成的、由⼀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适⽤⽽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于犯罪的外国⼈的驱逐出境刑,这是⼀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命刑、⾃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命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如死刑,是最重的⼀种刑罚。
⾃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包括⽆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最⼴的⼀种刑罚。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法,包括罚⾦、没收财产。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第三⼗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第三⼗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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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六、有期限自由刑刑期计算问题
不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 算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第41 条、第44条与第47条 ) 注意:不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因为判决确定、判决生效后 还有一个交付执行的问题,执行机关作出执行决 定书时才表明判决开始执行.但是,死刑缓期的执 行2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从“判决确 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条与第73条第3 款),对此不要混淆.
第三节 附加刑(1)
一、附加刑 ㈠概念——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 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㈢内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罚金 ㈠概念——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 ㈡罚金的特点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居住权 罚金 没收财产
第二节
主刑(1)
一、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 要刑罚方法。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3、一个罪犯只能宣判一个主刑 4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管制 ㈠概念——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 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 的一种刑罚方法。75个条文规定了管制. ㈡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对犯罪分子自由得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4、劳动同工同酬
第三节 附加刑(3)
第三节 附加刑(4)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 主刑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 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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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体系与种类第十三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主刑一、管制(一)概念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38、39、40、41条第一节主刑(二)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一节主刑2、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期限。
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第一节主刑二、拘役(一)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42、43、44条第一节主刑(二)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一节主刑4、享受一定的待遇。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一节主刑三、有期徒刑(一)概念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45、46、47条第一节主刑(二)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第一节主刑其他场所是指:罪犯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到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到监外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一节主刑四、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节主刑五、死刑(一)概念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48、49、50、51条我国的死刑政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第一节主刑(二)我国死刑政策的立法体现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残酷及恶劣程度、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大小等方面。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一节主刑3、适用程序的限制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第一节主刑(三)死缓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节主刑1、适用死缓的条件:“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第一节主刑2、死缓的处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一节主刑3、死缓的期限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死缓的执行和核准死缓应在监狱里执行,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除最高院自己的判决外,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练习: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练习: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练习: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第二节附加刑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5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9施行)第二节附加刑(一)罚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财产刑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二节附加刑(二)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财产刑的若干规定》第2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二节附加刑(三)罚金的裁量《刑法》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财产刑的若干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第二节附加刑(四)罚金的缴纳方式《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第二节附加刑根据《财产刑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二节附加刑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54条规定,具体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节附加刑(一)适用对象与范围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权;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权;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权只对中国公民适用,对外国人不适用。
第二节附加刑(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应当附加适用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自由的轻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主要是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节附加刑(三)期限独立适用时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权时,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权,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应附加剥权终身;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权的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二节附加刑(四)计算方法判处管制附加剥权,刑期与管制相同,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权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权的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应从减刑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第二节附加刑(五)执行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权利;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权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
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劳改农场参加选举,但是否实际享有其他政治权利,则由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附加刑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罚金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与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适用的物品。
第二节附加刑(一)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与罚金选择并处;并处;可以并处(二)没收财产的范围《刑法》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某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二节附加刑(三)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四)没收财产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节附加刑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