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0)
河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2020

河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2020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升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垄断违法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并可以使用本指引作为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第三条《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或者决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线上交流等。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应避免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达成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应避免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生产类经营者对批发类经营者,或者批发类经营者对零售类经营者的商业协议中,应特别注意上述规定。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协议是最易出现的垄断协议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四条《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因素有:该主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指对《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罚款的减轻或者免除。
第十四条 经营者能够提供材料,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三)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第六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串通,尚未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
第三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 十 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 农产品生产 、
加工 、 销售 、 运输 、 储存等经营活动 中实施 的联合或者协 同行
为 , 适用本规定。 不 第 十 八条 第 十 九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本 规 定 由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负 责解 释 。 本规定 自 21 0 1年 2月 1日起 施 行 。
( ) 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五 拒 第 七条 禁 止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就 联 合 抵 制 交 易
口 腔 护 理 用 品 工 业
8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二册
21 0 1年 4月
0RAL CARE I NDUS TRY
21 0 1年协 会 工作 交 流 会 议在 三亚 召 开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由
为 ,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 以 上 百 分 没 并 一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未 实 施 所 达 成 的 垄 断 协 议 的 , 以处 五 尚 叮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人进行 了详细的介绍 ; 请美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乐金 日用化学 有限公 司、 爱索尔包 装集 团及 广州 中汉 口腔用 品有 限 公 司的代表分别就企业 内刊制作及企 业文化 建设作 了专题 经验 交流 报告 ; 协会 常务 副理事 长兼 秘书长 相建 强先 生通报 了
2 1 年协会工作计 划 ; 01 重点讨论了行业组织成 立 5 5周年纪念活动和行业市场宣传 活动 。 与会代表一致反映 , 本次会议 内容丰富 , 重点突 出, 安排周 密 , 务明确 。通过本 次会议 , 任 对协会 今年 的工 作安排有 了清 晰的了解 , 对企业 文化建设有 了新的认识 , 对协会信息沟通 渠道有 了进 一步的掌握 , 特别是 对今 年协 会几项重 要工作达 成了 共识 , 这必将促进 和提 高企业文化建设 、 有力推动本年度协会的几项重大工作顺利完成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2修改)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2修改)【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文│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金瑞随着平台经济近年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议题。
从近期国外监管来看,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10月发布了长达450页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认为亚马逊、脸书、苹果和谷歌等四大科技公司长期涉嫌垄断、抑制竞争;欧盟于2020年底发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明确遏制大型网络平台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
就我国而言,平台经济近年来在“包容审慎”监管下迅速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始制约平台经济持续创新发展。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同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在此背景下,为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动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尽管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在现阶段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提升监管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开启了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新篇章。
《指南》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国内执法实践与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回应了“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关切问题。
反垄断法律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禁止垄断协议书

禁止垄断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独立法人,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禁止垄断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的禁止垄断行为的义务,确保双方的商业活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条禁止垄断行为1. 甲乙双方不得达成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技术发展等。
2. 甲乙双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排除、限制竞争。
3. 甲乙双方不得通过联合、收购、合并等方式,形成垄断或对市场产生垄断影响。
第三条信息共享与沟通1. 甲乙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双方在商业活动中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避免发生垄断行为。
2. 甲乙双方应定期进行沟通,就市场情况、商业策略等进行交流,以确保双方的商业活动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条监督与检查1. 甲乙双方应设立监督机制,对各自的商业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不违反本协议规定。
2. 甲乙双方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如遇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0年“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王健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章鉴港 / 浙江理工大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法”,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做出了科学指引,要求新时代对于新经济、新业态的竞争政策总体上应持包容审慎的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新要求,2020年9月25日,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和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联合主办了“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学术研讨会。
来自竞争法学界、竞争法实务部门的70多位专家学者共聚杭州,围绕“主旨演讲”“包容审慎原则与反垄断立法完善”“包容审慎原则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包容审慎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五个单元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此次研讨会对准确把握新经济、新业态、包容审慎原则与竞争政策发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在竞争立法、执法和司法中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提供了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一、主旨演讲第一单元的主旨演讲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主持,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四级调研员肖迪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处长马利华分别作了演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最后进行了点评。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的演讲主题为《数字经济下竞争分析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王晓晔教授认为数字经济具有七大特点: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赢家通吃”、竞争的动态性、多边市场、免费商业模式、互联网生态系统、产品服务受IP 保护。
尽管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应当谨慎包容,但是数字大企业间的并购应当受到监管,滥用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数字经济下的竞争分析仍然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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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0)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
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八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九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第十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一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第十三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前款规定的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认定,认定时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
(二)市场竞争状况;
(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四)协议对商品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五)协议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六)协议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七)与认定垄断协议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
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
纪要、备忘录等;
(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
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
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经营者主动报告等途径,发现涉嫌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垄断协议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
料。
第十七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垄断协议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垄断协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