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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抢劫大案】“6.3”大劫案侦破纪实

“6.3”大劫案侦破纪实A、30万元物资一夜无踪6月3日上午8时,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桂花镇派出所报案称,桂花镇锁厂被盗,厂内价值30余万元的生产物资在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
这一案情立即引起船山公安分局局长张思俊的高度重视,他要求刑警大队全力以赴,尽快破案追回赃物,为企业减轻损失。
该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陈良、罗彦家,刑警大队大队长席孝明、教导员赵武军等领导,带领刑侦技术人员和二中队侦查人员赶赴现常经现场勘查,锁厂背后的围墙处有一架楼梯,厂内有散落的商标、锁芯弹簧等物品,还有汽车轮胎碾压过的痕迹,门窗也有撬压痕迹等。
显然,作案者是用角钢楼梯从锁厂背后的围墙处翻围墙进入厂区打开大门,再开汽车从厂大门进入厂内,拉走了生产车间、库房内的锁芯、铜条、商标等物。
在现场,民警见到了两名惊魂未定的守夜人员蔡明辉和林霞平,他俩详细地向民警讲述了心惊胆战的一夜。
6月3日凌晨1时许,桂花镇锁厂守夜人员蔡明辉在厂内巡逻时,发现该厂镀铬车间被人撬开,立即高声喊叫另一名守夜人员林霞平过来。
突然,黑暗里冲出几人将蔡明辉按倒在地捆绑了起来,当林霞平听到喊声赶到楼梯口时,也被冲上楼梯的几名男子绑祝接着,这伙人将2人丢至镀铬车间药库后面的污水沟里,留下三、四人看守,其余人员开车进厂,将生产车间、库房内的锁芯、铜条、商标等物品装上车后,大摇大摆地开车跑了。
据两名守夜人员介绍,这伙人至少有10多名,整个作案过程用了1小时30分左右。
B、连环车主谁是真凶“6·3专案组”决定从车查起。
据该厂职工反映:5月26日晚,一辆红色面包车停到厂门口不远处,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到厂门口四处张望,值班人员上前询问时,该男子却转身上车走了。
锁厂附近群众反映:6月3日凌晨2时许,曾有一辆轻卡货车朝厂内方向开去,3点30分左右离开;从大英县至桂花沿途跑夜车的司机反映:6月2日晚11时许,一辆轻卡货车从大英方向开来停在了南垭口子的转弯处;凌晨1时许,一辆红色面包车头朝南垭、尾朝公路停在路口子上,车牌照不是本地的,号码也不明。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 男), 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 深受经理的信任, 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 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 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 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 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 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 被公司经理发现后, 又遭到训斥和驱赶, 董某因此怀恨在心, 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 15名女工受伤, 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 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 12月11日, 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 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林某对其进行规劝, 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 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 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 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 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 他第一个跑入现场, 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 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 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 起火原因是明火, 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 表述基本一致。
【抢劫大案】谁劫走了23斤冬虫夏草

谁劫走了23斤冬虫夏草夜色苍茫,万籁俱寂。
2005年9月7日的深夜,由兰州开往广州的K228次旅客列车行驶在陇海铁路的天兰段上。
凌晨2时许,列车从天水车站开出不久,随着列车哐铛一声,乘坐在14号卧铺车厢里的旅客晁有德从睡梦中惊醒过来。
他下意识地抬眼看看放在行李架上的两个旅行箱,这一看惊出了一身冷汗,两个箱子都不翼而飞了。
两个箱子里总共装有23斤冬虫夏草,价值高达50余万元。
晁有德发了疯似的拍醒仍在呼呼大睡的同伴白长逯、赵亭华、许显明和李善信,几人睁开惺忪的睡眼,一个个惊得目瞪口呆。
意识到贵重药材失窃,来不及细想,他们赶紧向列车乘警报案。
值乘本次列车的乘警长李新民一边安排乘警侯金良、张显贵抓住稍纵即逝的战机,开展前期的调查,一边用手机将情况报告兰州乘警支队,请求领导在天水等大站部署警力,围追堵截。
列车运行到西安后,李新民带领5名失主从中途下车,与两名搞防范的侦查员一同返回到犯罪嫌疑人可能下车的天水车站,试图抓获嫌疑人,追回巨量的冬虫夏草。
旅客列车上发生如此大案,令乘警支队领导十分震惊,他们立即将情况报告兰州铁路公安处,公安处又将情况报告公安局。
同样震惊的高荣宝局长得知情况后,当即作出果断部署,要求兰州公安处快速反应,抓住战机,捉贼追赃。
他指令郭泉懋副局长、姚建处长上案指挥,安排刑侦处、乘警支队、刑警支队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要求参战侦查员务必在最短的时间内,攻破这起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罕见的大案。
兵贵神速,郭泉懋副局长、姚建处长率领专案组的30名侦查员连夜赶赴天水市,摆开了侦破大案的战场。
旅伴疑点颇多立案是破案的前提,专案组在下定破案的决心之前,首先要核实报案者的身份以及所报案件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
经询问查证,报案的失主晁有德、白长逯等5人,均系青海省乐都县几个不同乡镇的农民。
活络的脑筋,使他们趟开了一条从青海收购冬虫夏草,前往广州、深圳、上海等地贩卖的生财之道。
此次他们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共收购了23斤虫草,其中晁有德的份额最大,有十五斤,李善信的份额最小,仅有两斤过一点。
今日说法5个案例

今日说法5个案例案例一:山东男子刘自导自演绑架案近日,山东男子刘被警方抓获,其自导自演了一起绑架案。
此案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也引发了公众对虚假案件的关注。
案发当日,刘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人绑架,并要求家人交付赎金。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刘绑架案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而且在案发当日他并没有被他宣称的绑匪绑架。
最终,刘承认自己编造了整个绑架案,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家人。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虚假案件的担忧,也提醒了人们对于案件真实性的审慎。
同时,该案也对于编造虚假案件的行为给予了警示,表明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
案例二:江苏女子郑涉嫌抢劫案近日,江苏女子郑被警方抓获,涉嫌一系列抢劫案。
郑利用深夜时分伺机实施抢劫,被誉为“夜间女杀手”。
警方在对案件的调查中发现,郑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冰刀等凶器,专挑寂静无人的地方实施抢劫。
而她的抢劫目标多为年轻女性,对于目标的选择和时间的把握显示出她的狡猾与冷酷。
在警方的周密布控下,郑在一次抢劫行动中被成功抓获。
经审讯,她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抢劫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
该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于抢劫犯罪的关注,也对于保护自身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案例三:广东男子陈拐卖儿童案广东男子陈因涉嫌拐卖儿童被警方抓获。
陈在两年内拐卖了数名儿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陈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境的名义,与家长建立信任关系,并通过虚假承诺,成功诱骗了多名儿童。
而这些儿童多以非法组织进行收养或销售,被转卖给了境内外的不法分子。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于儿童安全的担忧,也对于儿童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该案也对于拐卖儿童行为进行了警示,表明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案例四:湖北男子李因盗窃被判刑湖北男子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李在业余时间作案,目标多为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家中。
【广西大案侦破纪实】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

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梧州市7名青少年组成了一个抢劫团伙,目标锁定麻将馆和路边的小商店,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疯狂作案6次,涉案金额14000多元,成为该市蝶山区8年来最猖狂的一个抢劫团伙。
警方经过一个多月侦查,终于成功铲除这一毒瘤。
近日,该抢劫团伙7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0年不等。
夜幕黑手小洁今年18岁,在团伙中自称“百宝”,是这个团伙中的带头大哥。
成员为小远、小修、小培、小西、小林、小朝,他们均为昭平县人,他们年龄在17岁到20岁之间。
这几个互不相识的青少年,因为迷恋网络游戏而走到了一起,也因为无钱上网,而一起铤而走险。
2009年的一天,几经考虑后,小洁、小修、小朝、小培4人手持砍刀等凶器冲进了市区一家麻将馆……5分钟内,他们就抢劫了该麻将馆内的彭某等4人现金900多元。
后来,他们听说被抢的麻将馆并没有报案。
于是,他们决定再次行动,目标依旧是麻将馆,依然得手。
疯狂作案接连两次作案得手,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2009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小洁、小远、小修等人冲进该市步埠路某商店内,手持砍刀,抢走正在该商店打麻将的钟某等4人现金900元、香烟12条。
2月9日凌晨3时许,他们冲进该市工厂二路某老人活动中心,手持砍刀,抢走正在该中心内打麻将的张某等4人现金1000多元。
2月19日凌晨3时许,该团伙又洗劫了市大中路某麻将馆,获4360元赃款及3台手机……罪有应得该系列案件发案频率高,受害人员多,已严重影响了梧州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一些案发地区群众谈抢色变。
在复杂的案情面前,民警的破案压力与日俱增,没有解释,没有怨言,他们只是默默地通宵达旦在大街小巷进行伏击。
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小洁、小林、小修等人开着2辆车,带着刀具来到广东省云浮市区,四处寻找猎物。
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行踪早已落入公安民警的眼中。
当他们还在落脚的旅馆等待时机,密谋作案时,早已接报的警方一举抓获了其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
次日,在逃的小西也落入法网。
案例课前预习

其妻与张某在一起,四人即对张某拳打脚踢,造成轻微伤。
之后,熊某问张某如何解决,张某称不知熊某妻已经结婚,
并提出给2万元了结此事,但熊某提出要10万元,让其写
下借条,并让他尽快筹钱解决此事。张某于是打电话给自
己的朋友,以自己急需钱为由,让他送4、5万元到指定地
点交给熊某,熊某安排李某等人将张某押到一个废弃房间
有三个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构成伪证罪,二是认 为构成窝藏包庇罪,三是认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分析案例: 张某的儿子(不满16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
窃,盗取电视机、影碟机、手表、衣物等,累计 数额达11000余元,所到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 张某明知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 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 所盗物品。案发后,张某的儿子因不满16周岁, 不负刑事责任,而将张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 益罪提起公诉。 问:检察机关的控诉是否成立?
分析案例:李某,男,46岁,无业。02年初,从 一个法院干部的遗孀处骗得了法院干部制服两套, 以及肩章帽徽等。 02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 了郭某,李谎称自己是省法院处级审判员,骗取 郭某信任,与之非法同居。7月李某又认识邵某, 自称是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可以将其女儿调到法 院工作,骗取邵某人民币4000元。9月,李某又认 识王某,同样称自己是法院干部,骗取王某与之 同居。10月,李某又以法官身份骗取玉器店老板 郭某玉器两件,价值240元。
分析案例:
陈某,安徽省宿松县人,因涉嫌诈骗被捕,关押在县看守所。同
监号的董某提出挖洞逃跑,陈某表示同意并说自己可以搞到工具。陈
某在妻子张某探视时以自杀相威胁让其妻送进挖掘工具,其妻害怕只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第 2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 3号]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5号]蓝海诈骗案[第 6号]王严侵占案[第 7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8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第 9号]方伍峰重婚案[第 10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第 11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第 12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第 13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第 14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第 15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第 16号]李某等投毒案[第 17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8号]王勇故意杀人案[第 19号]白俊峰强奸案[第 20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第 21号]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第 22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第 23号]于光平爆炸案[第 24号]刘海交通肇事案[第 25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第 26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第 27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第 28号]陈贵杰等贪污案[第 29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第 30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第 31号]余永恒受贿案[第 32号]朱成芳等金融赁证诈骗、贷款诈骗案[第 33号]王建军等非法经营案[第 34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第 35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第 36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 37号]张德元受贿案[第 38号]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 39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第 40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第 41号]张杰故意杀人案[第 42号]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第 43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第 44号]章杨盗窃案[第 45号]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 47号]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 48号]李典故意杀人案[第 49号]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第 50号]王卫明强奸案[第 51号]高金有盗窃案[第 52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 53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第 54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第 55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56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57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第 58号]庄保金抢劫案[第 59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第 60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 61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 62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63号]陈晓受贿案[第 64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第 65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66号]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67号]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 68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第 69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70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第 71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第 72号]王作武非法经营案[第 73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74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第 75号]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脱逃、窝藏案[第 76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第 77号]高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织织卖淫案[第 78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79号]王洪斌故意杀人案[第 80号]张某妨害作证实[第 81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 82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第 83号]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第 84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 85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第 86号]文某被控盗窃案[第 87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重第 85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第 86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重第 87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第 88号]陈维仁等脱逃案[第 90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第 91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第 92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第 93号]刘汉福等抢劫案[第 94号]金某伪证案[第 95号]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 96号]张乐升放行偷越国境人员案[第 97号]方金青惠投毒案[第 98号]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99号]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第 100号]王彬故意杀人案[第 101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第 102号]孔庆涛盗窃案[第 103号]王一民、石香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第 104号]张敏贩卖毒品案[第 105号]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第 106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第 107号]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108号]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第 109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第 110号]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案[第 111号]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 112号]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 113号]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114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15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116号]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第 117号]金义祥抢劫案[第 118号]买买提盗窃案[第 119号]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120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第 121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122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 123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124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第 125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26号]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127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128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第 129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第 130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1号]康金东盗窃案[第 132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3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4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6号]赖贵勇爆炸案[第 137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第 138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 139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第 140号]陈越、邵某重婚案[第 141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142号]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 143号]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44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第 145号]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第 146号]何木生抢劫案[第 147号]何起明诈骗案[第 148号]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149号]王新生等放火案[第 150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51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第 152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第 153号]杨庆龙强奸、抢劫案[第 154号]熊志华绑架案[第 155号]章浩等绑架案[第 156号]颜通市等绑架案[第 157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第 158号]邹代明抢劫案[第 159号]罗忠兰盗窃案[第 160号]王庆诈骗案[第 161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 162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第 163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第 164号]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65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留食品案[第 166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第 167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168号]俞辉合同诈骗案[第 169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第 170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第 171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第 172号]胡从方拐骗儿童案[第 173号]沈某挪用资金案[第 174号]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 175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 176号]王逸故意伤害案[第 177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 178号]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第 179号]田磊等绑架案[第 180号]吴德桥绑架案[第 183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第 184号]刘国芳等诈骗案[第 185号]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何定罪量刑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86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 187号]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第 188号]郭玉林等抢劫案[第 189号]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曾贤勇抢劫案[第 190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第 191号]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第 192号]林庆介绍卖淫案[第 193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第 194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195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第 196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 197]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第 198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第 199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第 200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01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202号]亢红昌抢劫案[第 203号]姜金福抢劫案[第 204号]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第 205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 206号]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207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 208号]丁锡方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 209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10号]程庆合同诈骗案[第 211号]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第 212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 213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 214号]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215号]于继红贪污案[第 216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第 217号]姜杰受贿案[第 218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 219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 220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 221号]李林故意杀人案[第 222号]蔡勇、李光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第 223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第 224号]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 227号]曹占宝强奸案[第 228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第 229号]苗振经抢劫案[第 230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1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2]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233号]李柏庭非法经营案[第 234号]于庆伟职务侵占罪案[第 235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236号]李永斌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 237号]王园破撤销缓刑案[第 238]叶朝红等放火案[第 239号]张怡懿、杨增故意杀人案[第 240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 241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 242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43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 244号]阿丹•奈姆等枪劫案[第 245号]赵某盗窃案[第 246号]林通职务侵占案[第 247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第 248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249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第 250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 251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52号]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第 253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第 254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 255号]程剑诈骗案[第 256号]蒙某受贿案[第 257号]李宝安、咎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58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第 259号]王雪玲故意伤害案[第 260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61号]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62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第 263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第 264号]严静收购赃物案[第 265号]李生跃盗掘古文化遗址宁[第 266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7号]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8号]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第 269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 270]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第 272号]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 273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 274号]胡启能贪污案[第 275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276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 277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 278号]夏侯青辉等故意伤害案[第 279号]李尧强奸案[第 280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 281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282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第 283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284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 285号]汪照洗钱案[第 286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287号]陆剑钢等抢劫案[第 288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第 289号]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第 290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第 291号]胡滋玮贪污案[第 292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正[第 293号]龚晓玩忽职守案[第 294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 295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 296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97号]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第 298号]王建平绑架案[第 299号]贺喜民抢劫案[第 300号]田亚平诈骗案[第 301号]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 302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第 303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第 304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 305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 306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 307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 308号]杨廷祥等抢劫案[第 309号]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第 310号]江仲生等贪污案[第 311号]尚荣多等贪污案[第 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第 313号]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 314号]沈某某盗窃案[第 315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第 316号]张建忠侵占案[第 318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 319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 320号]穆文军抢劫案[第 321号]朱永友抢劫案[第 322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 323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 324号]钱炳良盗窃案[第 325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第 326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 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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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品云抢劫一案邹品云抢劫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彬,男,汉族,1943年11月5日出生,住略。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吉友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帮珍,女,汉族,1946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住略。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吉友之母。
诉讼代理人邓三忠、袁卉明,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品云,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芳,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品云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邓三忠、袁卉明,被告人邹品云及其辩护人严芳到庭参加诉讼。
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品云伙同曾令明、邹品君均已判刑在本市渝北区龙溪镇街道花卉西四路76号楼上盗窃铝合金时被群众发现。
三人逃至该楼一单元五楼时,邹品君在被前来抓捕的被害人李吉友用棍棒击中头部后抓住李吉友的手抢夺棍棒,曾令明持铁水管连续猛击李吉友的头部,邹品云持刀朝李吉友的背部、腰部连续猛刺,邹品君也抢过棍棒朝李吉友打击。
三人逃至该单元二楼时又被前来抓捕的被害人古佳荣拦截,邹品君持棍棒朝古佳荣打击,曾令明持铁水管击中古佳荣头部。
逃至该单元底楼时,邹品君持棍棒打伤前来拦截的谭超,曾令明持铁水管、邹品云持刀威胁其他来抓捕的群众,三人随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李吉友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古佳荣的损伤已达轻伤。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邹品云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如下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图片;尸体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分析意见;判决书、裁定书、门诊病历本等书证;被害人古佳荣、谭超的陈述;证人古杜、徐维宽、张波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曾令明、邹品君及被告人邹品云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品云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发现,竟持械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彬、陈帮珍诉称2000年1月26日,被告人邹品云伙同曾令明、邹品君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街道花卉西路76号盗窃时,被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将前来追捕的李吉友杀死,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一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并判决曾令明、邹品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彬、陈帮珍经济损失共计286,163元,请求判令被告人邹品云对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邹品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未提出答辩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李吉友的死亡是邹品云、邹品君、曾令明三人共同造成,邹品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邹品云与曾令明、邹品君均已判刑共谋进行盗窃。
次日凌晨4时许,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街道花卉西四路76号楼上盗窃铝合金时被群众发现。
三人逃至该楼一单元五楼时,邹品君在被前来抓捕的被害人李吉友本案死者,男,时年26岁用棍棒击中头部后抓住李吉友的手抢夺棍棒,曾令明持铁水管连续猛击李吉友的头部,邹品云持刀朝李吉友的背部、腰部连续猛刺,邹品君也抢过棍棒朝李吉友打击。
三人逃至该单元二楼时又被前来抓捕的被害人古佳荣拦截,邹品君持棍棒、曾令明持铁水管朝古佳荣打击,将古佳荣头部击伤。
三人逃至该单元底楼时,邹品君持棍棒打伤前来拦截的谭超,邹品云持刀、曾令明持铁水管威胁其他前来抓捕的群众,并随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李吉友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邹品云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邹品云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案后,依法对本案展开侦查的情况。
2、现场勘查记录,证明现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街道花卉西四路76号房屋,该房屋系楼房,九楼一底,由东至西依次分为三单元、二单元及一单元。
自一单元楼梯间上五楼,距院坝七步处楼梯坎上发现一小号梅花螺丝刀;四楼上五楼第一步楼梯坎上发现迷彩布帽一顶;五楼楼梯间西南角5-2号刘克勤家门前有55352血泊,血泊部分浸入刘家客厅中,血泊北侧过道地面上发现大面积点片状血迹,血迹西侧墙上及刘克勤家防盗门上发现大面积擦拭血迹。
二单元9-1号室内饭厅北墙前、西墙前及客厅西北角均靠墙堆放有大量玻璃,玻璃上发现指纹三枚,直接照相固定;客厅东侧地面上散落大量塑料胶条;东墙前靠墙堆放大量铝合金条;卧室及厨房、卫生间铝合金窗扇均缺失。
3、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渝北公刑痕字2019第001号鉴定书,证明2000年1月26日抢劫杀人案现场三号指纹为邹品君右手拇指所遗留。
4、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李吉友睑结膜苍白,唇粘膜及十指甲床苍白。
头顶部有45062略带弧形的创口,相距2处有42082创口;左颞顶部耳上65处有35082和35072两条创口,两创之间有12头皮相连;左额面部眉弓上2处有18062弧形创口相应部位颅骨处板骨折。
以上创口均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底见颅骨,创周见表皮剥脱伴皮下瘀血、出血。
分析头部裂创用条状钝性物体击打可形成。
死者左背部项下85,正中旁开4有32122创口,该创下方8处有纵形创口为23102;左腋后线腋下18处有35142创口;左腋中线腋下145处有23052创口,该创下方27处有61152创口;右肩有15082创口;右背部肩胛下8处有20192、10052和29112三条创口;右髂后上棘上方45处有36072创口。
以上各创均为创角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周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瘀血。
分析死者躯干部创口用单刃刺切器可形成。
经解剖可见死者头部左颞顶部帽状腱膜下出血及血肿,面积为90602,左额部见凹陷性骨折为2508053,左颞肌出血,右顶叶、左额叶及左枕叶有三处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别为35302、40152和20192,未见脑疝形成。
左肺下叶后侧距叶间裂23处有长19、深60创口,左胸腔内积血约1500;右肺下叶后侧边缘有15、24和15贯通创口,右胸腔积血约1000;膈肌右侧有20和25两条创口,肝右叶膈面有60长、20深创口,腹腔积血约500。
分析李吉友系双肺、膈肌及肝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头部损伤对李吉友死亡起加重作用。
结论李吉友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5、古佳荣门诊病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分析意见,证明2000年1月26日,古佳荣在抓捕盗贼中被击伤,头部有12钝性伤。
6、被害人古佳荣陈述,证明2000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李吉友打来电话说有贼,古佳荣会同徐维宽、张波、古杜赶到花卉西四路76号商品房处,碰到在门口等候的李吉友、谭超和做清洁的张老头。
古杜带了一把刀,李吉友另准备了钢条、木方等工具,李吉友为古佳荣准备了一根标致汽车减震。
古佳荣安排其和李吉友上一单元,古杜和张波上二单元,徐维宽和谭超上三单元。
结果还没安排完,李吉友和古杜就分别冲进了一单元和二单元,在谭超和徐维宽进到三单元的时候,古佳荣在楼下听到李吉友在吼老表,在这里,又听到李吉友在骂。
然后就听到李吉友发出唉哟、唉哟的声音。
古佳荣就赶紧跑到二楼楼梯拐弯处,听见楼上有人冲下来,就退回到平台。
这时一个黑影冲到六、七步远的楼梯上,古佳荣就用减震去戳,在戳到对方后收回减震的时候,就被第二个贼击中头部,当时就把古敲昏了,古就未再反抗了,三个人都动手打了古佳荣,古看见其中一个人手中拿有一把20左右的尖刀。
三个贼跑到一单元和二单元之间的时候就被谭超截住了,就听到谭超也唉哟了一声,然后三个人就跑了。
7、被害人谭超的陈述,证明2000年1月26日3、4时许,李吉友告诉谭超有人偷铝合金,并电话通知古佳荣。
不到十分钟,古佳荣和古杜、徐维宽、张波就来了,然后古佳荣就安排谭超和徐维宽守三单元的口子,他们四个就进去了。
没过几分钟,听到里面一声惨叫,然后就听到古佳荣在喊快点来人,喊了两声就听到脚步声。
谭超就往一单元跑,刚跑到一单元,就看到三个人冲下来,自己的头部被棍棒击伤。
然后三个人就跑了。
8、证人徐维宽曾用名徐小宽的证言,证明2000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在抓捕盗贼过程中,三个盗贼在经过其把守的三单元时,看见三人中前面一人带有一把有血的刀,后面一人拿的可能是棒,中间一人是空手,拿刀的对其大喊让开,不然砍死你。
9、证人古杜的证言,证明2000年1月26日凌晨4时许,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西四路76号抓捕盗贼过程中,李吉友被致死,古佳荣和谭超头部受伤。
10、证人张波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古杜证明的内容基本相同。
11、指认现场记录,证明同案人邹品君带领公安人员对盗窃及打伤围堵群众的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
12、辨认记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辩认,同案人曾令明、邹品君均辨认出对方为2000年1月26日共同作案的人,邹品云辨认出曾令明为2000年1月26日共同作案的人。
13、同案人曾令明的供述,200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邹品云、邹三经查为邹品君共谋盗窃铝合金窗子后,晚上12时许来到龙溪一山脚下新修的商品楼处。
出门时邹品云带了把打开有20的折叠式猎刀,邹三带了把梅花螺丝刀,曾令明戴了顶迷彩帽。
三人从该楼楼房和一壁堡坎之间的一个巷道进去后,从左拐的第一个单元上楼,偷没偷这个单元已记不清楚。
三人又从楼顶往右下到旁边的一个单元,盗窃靠公路边的一套房子内的铝合金窗。
因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三人就准备逃离现场。
曾令明持一根60左右长的4分水管走前面,邹三空着手走第二,邹品云走第三。
三人逃至该单元五、六楼处时,在下楼拐角处看见一个手持棍棒的人,曾令明因此暂停脚步,邹三顺势冲到前面。
那人一棒朝邹三打去,就听到邹三哎哟一声,随即邹三就和对方扭打起来,想抢对方的棍棒。
曾令明见此冲上前去举起水管由上往下打了对方的头部、肩膀约三、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