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 施救行为中的民事豁免

施行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事件,都让公众对道德的滑坡感到忧虑,“好人难当”、“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
自发的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有助于树立社会正气,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尚。现实情况却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了救助者权益受到伤害,救助行为中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甚至,当救助行为反被诬成肇事行为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使得救助行为成为一种风险很大的道义行为。在救助行为中可能自身受到伤害,或因某些原因造成被救助者受到伤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消除见义勇为和自发救助者的后顾之忧。
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均有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国内有些地方也正积极探索相关的《见义勇为条例》,浙江、重庆、福建、安徽、宁夏等地均出台过相关的通知或解释,深圳市更是先行一步,2013年6月由人大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它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公民救助行为,切实解决好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但这些法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地,亟需一部国家层面的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规。
建议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施行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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