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来源:作者:日期:09-07-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

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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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pdf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 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 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 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 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计算。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 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 n Ih+∑Ia,i≤100%i=1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例如:2007年5月2日下午,湖南现年40岁的城镇居民李某在长沙市内五一路上驾轿车与对面的轿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9月7日李某的伤残程度经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三级、五级、九级3个级别。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对李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则按按照上列计算公式,并适用2006年度湖南省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105 04.67元/年标准。 Ct=伤残赔偿总额=10504.67元/年×20年=210093.4元; Cl=赔偿责任系数=50%(对方司机半责);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8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三级赔80%); 李某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另2处伤残为五级、九级、确定分别按6%、2% 计算,故 Ia=〔6%(五级伤残)+2%(九级伤残)=8%〕。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发布201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 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d16409365.html,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 ——————————————————————————–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4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 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 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 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 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 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 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 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 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2、受理、初审 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经初审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地市级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3、上报: ①县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南通市民政局审查。 ②南通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江苏省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江苏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民政局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并在本网站上公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省民政部门将在《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各镇民政办公室联系电话:参见052-各镇社会救助事务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日期:20020311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87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伤残等级 1 一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二级伤残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 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 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2.5胸部损伤致: a. 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 0."02-< 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 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2019年整理】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车祸后多久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车祸后多久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具备鉴定条件,可起诉要求赔偿,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下达时间由鉴定机构决定。 车祸发生以后,可能导致受害人受伤甚至残疾,而具体严重到什么程度,直接关系着赔偿的数额,所以最好请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那么车祸后多久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根据医院的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鉴定机构怎么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以下是对这两个问题做的详细解答。 一、车祸后多久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1、因车祸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同时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2、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怎么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2、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残联材料)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伤者篇

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伤者篇 作为普通的交通参与者,在整个交通生态中,处在较低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我们的人身权益,我们首要做的是遵守交通规则,在红绿灯路口,要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过马路时,注意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方向,在信号灯转换时间不足时,我们要耐心等待,避免人为粗心、轻视造成的交通伤害。我要告诉大家,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高额的赔偿金,而伤者在这一过程中,身体和心理所承受的伤痛并不是常人可以理解和想象的。所以,在开篇我用较大篇幅告诉你们,要遵守交通规则。 那么现在开始切入正题,介绍一下伤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一般归结为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今天我主要介绍一下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在人与机动车碰撞后,伤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首先要进行110报警处理;之后再通知家人并拨打120进行急救处理;可要求肇事者陪同伤者一并到医院。 伤者随120入院,医院最好为全科3甲医院(方便各科室医生会诊而不耽误病情)。入院后伤者要进行全面的伤情检查,受伤部位CT,最好做一个脑CT。家人在事发后的一周内需要密切关注伤者状况,危重状态可住院治疗。 关于住院费用,在法律上肇事者可以不垫付伤者的住院费用,同时伤者也无扣留肇事者权利,伤者亲属需垫付前期住院费用。责任认定后,伤者及家属可以通过交警协调,从肇事者的保险公司预支一部分治疗费用。 一般当天,肇事者的车就被交警扣押在指定停车场,所以伤者及其家属不着急去交通队进行责任认定(一切以伤者的病情为主)。但伤者家属当天一定到交通队和肇事者及家属和主管交警见面,说明伤者情况。伤者可以一个月之后再到交通队处理问题。 关于责任认定一般通过路口的监控摄像认定,伤者家属可以到交通队查看录像,当事发路口没有监控设备时,交警一般通过双方口供,依据交通道路法进行责任判定(伤者需在场)。责任认定后进入理赔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一般分两个阶段,交通调解和司法程序。具体解决方法要根据伤者伤情以及肇事者车及车险情况而定。 进入理赔程序的伤者一般距交通事发进过1个月的时间,所以潜在疾病都已经体现出来,伤者及家属可以根据人身伤害赔偿的条款进行评估。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起诉解决;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先进行交通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司法程序。注意,不要调解时间过长而错过诉讼时效(交通事故的诉讼实效为1年)。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交通调解和司法程序,交通调解所达成的金额除了有票据的部分都由肇事者承担。司法程序所产生的金额与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裁定,肇事者负担的相对较小。(以交强险为例,在判定全责的情况下,最多赔付122000,包括2000的财产损失,10000的医疗,110000的死亡伤残赔偿。)所以,肇事者在有保险的情况下,更倾向于司法程序。 肇事者在调解期间要想提车,需要交付数额不等的押金。押金一般是按照伤者病情确定,当伤者不到交通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主管交警无法确定伤者病情,估算不出押金数额,故肇事者无法提车。 轻伤害(达不到伤残评级的伤害)伤者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无非是医药费、护理费、伤者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这五项费用。其中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根据票据实报实销,营养费在有病例提及加强营养的情况下一般在500-1000元左右。而伤者误工费需要伤者单位提供前3个月的工资条,高于3500还需要社保证明。伤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主张。 当伤者决定进行司法程序时,首先到交通队进行资料备份,需要肇事者驾车证、保险大单、车主行驶证的复印件,留档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2017-05-19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张钦廷、管唯、蔡伟雄、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医学、赔偿医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总则、要求、方法、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SJ/ZJD0104001-2011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伤残mental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残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颅脑损伤后,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3.2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3.3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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