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规 (1)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火作业是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活动,但其风险性也是相当高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明火作业等。
三、火作业管理责任1.本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火作业负责人应制定火作业管理方案,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安全措施等,并将方案报备本单位负责人。
3.所有从事火作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火作业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火作业前应确认是否具备进行火作业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和作业环境;(2)了解设备、设施的火灾隐患;(3)有效的火灾扑灭设备和器材;(4)相关人员的防护器具和装备等。
2.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确保参与火作业的人员都了解作业要求、安全措施以及灭火方法等。
五、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在进行火作业前,应将易燃易爆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场所及周围进行清洁,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2.火作业现场要设置明确的警戒线和安全标识,确保不相关人员不得靠近。
3.进行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水带、灭火器具等,并保证设备有效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火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烟气能够及时排出,减少职工的吸入。
5.火作业中禁止使用明火、电焊、切割等具有明显火源的设备,必要时应使用改用电器设备或其他无明火的工艺设备。
六、火作业事故应急处理1.火作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并及时报警。
2.火灾事故未扩大之前,应首先采取灭火措施,使用灭火器进行处置;若灭火器无法扑灭,应立即通知专业的消防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人员增伤。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进行的一切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涂等作业。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从事火作业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了解并能够遵守本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所有从事火作业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持有有效的执照,未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火作业活动。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备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防火设备和消防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所有从事火作业的员工必须穿着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要求使用和保养。
第二章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开展火作业活动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定火作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工程量,并评估其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火作业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保证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良好,有足够的氧气供应,并清除可能引发火灾的可燃物和易燃物。
(四)对火作业现场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布置和标识现场的通道、逃生出口和消防器材等。
(五)确保火作业现场的周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火源和可燃物之间的直接接触。
(六)准备好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七)制定火作业的时间安排,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轮班,避免疲劳作业和连续工作过久。
第三章火作业的操作要求第八条从事火作业活动的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对所使用的火源、焊枪、切割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二)确保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良好,使用防火屏障、隔离帘等设备,防止火焰和火星扩散。
(三)禁止在易燃、易爆环境中进行火作业,对于强烈的可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动火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动火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生产、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指进行明火、电火花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打磨、油漆、喷涂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守本规定,同时要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结合,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的管理要求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并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操作。
第六条作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目的、地点和时间;(二)动火所需的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措施;(三)动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五)动火作业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动火许可制度,所有动火作业严禁擅自进行,必须先取得动火工作许可证。
第八条动火工作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许可证持有人应负责确认动火作业是否符合作业方案。
第九条动火许可的审批要求:(一)动火作业前,必须在作业现场设立临时动火牌,明确火源种类、数量、位置和危险等级;(二)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确的警戒区域和阻火设备,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三)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完好情况;(四)动火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灭火设备和专职人员,督促全程安全作业。
第十条动火前必须清理现场,并保证周围环境无易燃物和易爆物。
第十一条动火时,应按时、定点、定人进行,严禁擅自换人、违反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动火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试用,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整理和清理,确保没有残留的可燃物。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提交动火作业记录,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止动火作业,整改违法行为;(二)进行警告或罚款;(三)暂停相关证照或执照,暂停生产;(四)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文(3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进行火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方式进行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火机点火等。
第四条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实施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第七条火作业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第八条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
第九条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要求,保障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火作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指定专门的火作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火作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在火作业区域内设置明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巡视。
第十五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消防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设定明确的火作业时间和计划,避免火作业密集和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组织火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总结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所有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日常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安全作业。
第三章作业规范第二十条火作业人员必须在火作业前仔细检查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火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护装备,包括耐高温服、耐火手套、防滑鞋等。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3篇)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执行。
第三条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执行者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六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根据活动的规模确定专门的组织团队。
第八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方案,包括燃放地点、时间、数量、种类等信息,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演练,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
第十四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设置专门的燃放区域,并对燃放区域进行合理的划分和标识。
第十五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和排查制度,定期对设施和场地进行安全检验。
第十七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燃放计划进行燃放,并确保燃放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控,并及时处理燃放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3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火作业的安全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以下是常见的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1. 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开展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选择合适的施工人员和工具设备,检查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和防火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危险性评估。
2. 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火作业工作。
3. 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牌,确保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能够清楚了解火灾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火作业进行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火灾的发生,并确保作业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控制火灾。
这些措施包括:合理使用明火和热源、使用防爆设备和材料、有效管理可燃物和易燃物、定期检查和维护作业设备等。
5. 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对火作业的进行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反火作业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6. 火作业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对于发生的火作业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并从事故原因、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处理。
7. 火作业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火作业应急预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控制火势并保障作业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2)火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对各类火作业活动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的一种制度和规章。
合理有效的火作业安全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
本文将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基本原则、管理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本制度制定。
凡参与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人员,包括组织单位和参与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大型焰火燃放的筹备、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筹备、组织和实施由专业的机构负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对于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设立燃放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燃放活动组织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活动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监督员等。
第八条:燃放活动组织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推广;(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其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三)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活动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四)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各类问题;(五)制定灭火和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当地消防部门的紧密联系。
第九条:燃放活动组织委员会应当设立安全监督员,负责燃放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包括:(一)监督燃放现场的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场地安全;(二)监督燃放设备和材料的质量,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三)指导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及时发现和处置燃放活动中的各类安全问题;(五)向燃放活动组织委员会汇报燃放活动的安全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一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场地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具备足够的场地面积,以满足燃放所需;(二)具备坚固牢靠的围栏和安全护栏,确保外界人员的安全;(三)应当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燃放现场进行全天候监控;(四)应当配备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应急时能够及时处置各类事故。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用火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的用火行为。
第三条用火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火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用火监管,做好宣传教育,提高用火安全意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开展专业培训,定期开展演练,并定期组织用火安全检查或评估。
第六条个人应当了解本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用火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控制火势和报警等应急措施。
第二章用火许可证的申请和领取第七条单位从事需要用火的工作或生产活动,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八条用火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用火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用火的相关设备和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用火活动情况,对用火许可证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或拒绝发放用火许可证。
第十一条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用火设备和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第十二条单位在进行用火活动前,应确保用火设备和相关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到位。
第十三条用火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经过专业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每个用火设备应设有明显的标志,标明设备的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对用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单位应购买和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预案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用火行为的安全准则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用火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安全准则:(一)严禁在易燃物质附近使用明火;(二)禁止将明火无人看管或随意离开;(三)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的地方使用明火;(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用火设备;(五)禁止擅自改变或拆卸用火设备和消防设施;(六)禁止在没有消防设施的场所进行用火活动;(七)严禁在烟火易燃易爆场所或禁烟区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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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锅炉设备及系统6.1 锅炉设备6.1.1 发电厂锅炉的型式、台数和容量,按下列要求选择:1 锅炉设备的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的《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的规定。
锅炉设备的型式必须适应燃用煤种的煤质特性及现行规定中的煤质允许变化范围。
对燃煤及其灰分应进行物理、化学试验与分析,取得煤质的常规特性数据和非常规特性数据。
2 中间再热机组宜一机配一炉,不设备用锅炉。
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应不小于汽轮机最大连续出力工况下进汽量的103%。
3 装有非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且主蒸汽采用母管制系统的发电厂,当一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包括可利用的其它可靠热源)应满足:1) 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2) 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此时,可降低部分发电出力。
4 装有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的发电厂,对外供热能力的选择,应连同同一热网其它热源能力一并考虑。
当一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对外供汽能力允许适当降低,依靠同一热网其它热源解决。
6.1.2 大容量机组锅炉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压力宜为汽轮机额定进汽压力的105%,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3℃。
冷段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段再热蒸汽管道额定工况下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工况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5%~2.0%,5%,3.5%~3.0%,再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比汽轮机中压缸额定进汽温度至少高2℃。
6.1.3 锅炉燃烧制粉系统与设备的设计,应与锅炉本体设计及锅炉安全保护监控系统相适应,并符合现行的《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的规定。
6.2 煤粉制备6.2.1 磨煤机和制粉系统型式应根据煤种的煤质特性、可能的煤种变化范围、负荷性质、磨煤机的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炉膛结构和燃烧器结构形式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大容量机组在煤种适宜时,宜优先选用高、中速磨煤机。
燃用高水分、灰分较低、磨损性不强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燃用低挥发分贫煤、无烟煤或磨损性很强的煤种时,宜选用常规的钢球磨煤机。
对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且易爆烟煤,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选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2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风扇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制粉设备时,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时,运煤系统应有较完善的清除铁块、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设施,并应考虑石子煤的清除和输送贮运设施。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且空气预热器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正压冷一次风机系统。
当采用常规单进单出钢球磨煤机制粉设备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
6.2.2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出力,按下列要求选择:1 当采用高、中速磨煤机时,应设备用磨煤机。
200MW及以上锅炉装设的中速磨煤机宜不少于4台,200MW以下锅炉装设的中速磨煤机宜不少于3台,其中1台备用。
2 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宜不设备用磨煤机。
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宜不少于2台。
3 每台锅炉装设的风扇磨煤机宜不少于3台,其中1台备用。
4 当每台锅炉正常运行的风扇磨煤机为6台及以上时,或中速磨煤机为6台以上时可有1台运行备用和1台检修备用。
5 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应有备用裕量。
在磨制设计煤种时,除备用外的磨煤机总出力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消耗的110%,在磨制校核煤种时,全部磨煤机在检修前按磨损中期出力的总出力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煤消耗量。
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对中速磨煤机和风扇磨煤机宜按负荷率不高于90%取用,对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宜按制造厂推荐的钢球装载量取用。
6.2.3 钢球磨煤机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出力,按下列要求选择: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台数不少于2台,不设备用。
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计算出力(大型磨煤机在最佳钢球装载量下)按设计煤种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的115%,在磨制校核煤种时,亦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
当一台磨煤机停止运行时,其余磨煤机按设计煤种的计算出力应能满足锅炉不投油情况下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必要时可经输粉机由邻炉来粉。
6.2.4 给煤机的型式、台数、出力按下列要求选择:1 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布置、锅炉负荷需要、给煤量调节性能、和运行可靠性并结合计量要求选择给煤机。
正压直吹制粉系统的给煤机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及承压能力,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给煤机亦应有较好的密闭性以减少漏风。
1)对采用高速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可计量的刮板式给煤机。
2)对采用中速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称重式皮带给煤机;3)对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刮板式给煤机。
4)对采用钢球磨煤机的贮仓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刮板式给煤机或皮带式给煤机。
小容量机组也可选用振动式给煤机。
2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及给煤方式相匹配。
对大容量机组,根据原煤仓的布置、设备情况,通过比较后,1台磨煤机也可配2台给煤机。
配置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机组,1台磨煤机应配2台给煤机。
3 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振动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不小于磨煤机最大计算出力的120%;2)对配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给煤机,其单台计算出力应不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3)其它形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不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
6.2.5 给粉机的台数、最大出力宜按下列要求选择:1 给粉机的台数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接口数相同。
对分配性能良好的双联式给粉机,也可一台给粉机接两根一次风管。
2 每台给粉机的最大出力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设计出力的130%。
6.2.6 储仓式制粉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输粉设施。
输粉设备可选用链式输粉机或其它型式的输粉机,其设置原则和容量按下列要求确定:1 每台锅炉采用2台磨煤机时,相邻两台锅炉间的煤粉仓可采用输粉机连通;2 每台锅炉采用4台磨煤机及2个煤粉仓时,可采用输粉机连通同一台炉相邻的两个煤粉仓或两炉间相邻的两个煤粉仓。
3 输粉机的容量,应不小于相连磨煤机中最大1台磨煤机的计算出力;4 当输粉机长度超过40m时,宜采用双端驱动;5 输粉机应有良好的密封性;6 当采取合适布置方式,使细粉分离器落粉管能向同一台炉相邻的两个煤粉仓或两炉间相邻的两个煤粉仓直接供粉时,可不设输粉设备。
6.2.7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
对煤粉仓、磨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
6.2.8一次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宜按下列要求选择:1 对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或热风送粉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冷一次风机宜采用单速离心式风机,也可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对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两分仓空气预热器时,热一次风机宜采用单速离心式风机。
2 冷一次风机的台数宜为2台,不设备用;热一次风机的台数宜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匹配。
3 一次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宜根据空气预热器的特点和不同的制粉系统采用。
1) 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的冷一次风机按下列要求选择:风机的基本风量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的一次风量(按运行磨煤机台数、100%通风量)、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的漏风量加上需由一次风机所提供的磨煤机密封风量(按全部磨煤机);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不小于40%,另加温度裕量,可按不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选定;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不小于30%,对于与送风机串联运行的冷一次风机,压头裕量可增加到35%。
2) 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贮仓式制粉系统的冷一次风机按下列要求选择:风机的基本风量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的一次风量和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的漏风量;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20%,另加风机的温度裕量,可按不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选定;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25%。
3) 采用两分仓或管箱式空气预热器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磨煤机配1台的热一次风机按下列要求选择:风机的基本风量应为每台磨煤机在额定出力时的一次风量减去每台磨煤机的密封风量。
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5%,另加的温度裕量按燃煤水份变化范围内的上限来选定;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10%。
6.2.9 排粉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按下列要求选择:1 排粉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2 排粉机的基本风量按设计煤种的制粉系统热力计算确定。
3 排粉机的风量裕量应不低于5%;压头裕量应不低于10%。
6.2.10 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需设置密封风机时,密封风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按下列要求选择:1 每台锅炉设置的密封风机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为备用。
当每台磨煤机均设密封风机时,密封风机可不设备用;2 密封风机的风量裕量应不低于10%;密封风机的压头裕量应不低于20%。
6.3 烟风系统6.3.1 送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1 大容量锅炉的送风机宜选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也可采用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高效离心式风机。
当采用双速离心风机时,其低速档宜满足汽轮机带额定负荷,并处于高效区运行。
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也可采用其它调速风机。
2 每台锅炉宜设置送风机2台,不设备用。
3 送风机的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送风机的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和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需要的空气量及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的漏风量之和考虑;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5%,另加温度裕量,与一次风机相同;送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10%。
当送风机出口接有冷一次风机时,风量裕量宜分开计算,其中一次风系统的风量裕量按条款§6.2.8.中3 1)、2)取用。
4 对燃烧低热值煤或低挥发分煤的锅炉,当每台锅炉装有2台送风机时,应验算在单台送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6.3.2 吸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1 大容量锅炉的吸风机宜选用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高效离心式风机。
当风机进口烟气含尘量能满足风机要求,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动叶可调轴流风机。
当采用双速离心风机时,其低速档宜满足汽轮机带额定负荷,并处于最高效率区运行。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其他调速风机。
2 每台锅炉宜设置2台吸风机,不设备用。
当负荷工况变化较大,燃料结构复杂,或机组容量为600MW及以上时,吸风机台数可多于2台,此时若1台吸风机停用,其余吸风机应能满足汽机额定负荷运行。
3 吸风机的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吸风机的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和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烟气量、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烟气侧漏风量及锅炉烟气系统漏风量之和考虑;吸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10%,另加10℃的温度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