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为: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

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和管理工地的施工活动,保障工程安全和施工质量,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地施工活动,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对工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施工风险,维护工地和周边环境的良好秩序。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建设、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管理范围涉及所有工地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三、红黄绿牌分类1. 红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施工单位需要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黄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存在一般隐患,施工单位需要限期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绿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符合标准,没有隐患或者隐患较小,可以正常施工。
四、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1. 红黄绿牌评定标准(1)安全管理:包括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完备;工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坍塌、电气、施工鸣响、消防安全等;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
(2)环境保护:包括工地周围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噪音是否超标、扬尘是否严重、废水废气是否得到有效处理等。
(3)文明施工:包括工地现场是否保持整洁、秩序是否良好、施工噪音及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等。
2. 红黄绿牌评定程序(1)红黄绿牌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根据《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检查,得出评定结果。
(2)评定结果公示,工地需要在显眼位置设置红黄绿牌标志,并及时整改。
对于红牌工地,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黄牌工地,限期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绿牌工地,可正常施工。
3. 红黄绿牌奖惩机制(1)对于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工地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施工单位主动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9
符合安装条件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的或自动冲洗设施的每项目扣0.5分
10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0.5分,停工通知书的每起扣1分
二、良好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1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2分)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一、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产安全事故的扣25分
-25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第一起扣10分,第二起扣25分)
3
发生重伤、火灾、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每起扣3分
4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岗位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25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2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3A级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0.5分)
3
部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3分)
省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2分)
市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1分)
-25
5
部、省、市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6
红黄牌处理(红牌单位扣5分,个人扣2分;黄牌单位扣2分,个人扣1分);
7
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每起5分,简易处罚每起2分)
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进行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25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制度。
为便于操作执行,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黄牌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查实后逾期未整改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3、安生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在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5、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6、同一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7、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8、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有责的;9、同一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1年内2次因故变更的;10、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不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1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红牌1、同一工程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亮黄牌警示的;2、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亮黄牌警示时限1、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后,在要求时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时间为整改期的2倍;2、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未明确整改时限的,亮牌时间为20-30天。
3、对相关责任人亮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2倍。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红牌警示时限1、对责任单位亮红牌的时限为:(1)被2次亮黄牌警示的,亮牌20日;(2)被亮红牌的责任单位拒不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牌20日;(3)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亮牌20-30日;(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亮牌20-30日;(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时间执行:①一般事故的,亮牌30-60日;②发生较大事故的,亮牌60-90日;③发生重大事故的,亮牌90-120日;④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责任单位延长亮红牌60至120日。
项目现场红牌、黄牌警告制度实施办法

景瑞地产项目现场红牌、黄牌警告制度实施办法
1.目的
●保持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常态化。
●控制项目现场的质量安全风险。
●强化项目部及合作伙伴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景瑞地产所有在建项目。
3.操作办法
集团工程部对项目巡视中发现下表所列的各项情况,将视触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底线,对项目给予黄牌或红牌警告。
具体操作:
●凡违反以下红色重点项所列明的任一项,此评价项将直接“黄牌”警告;
●累计违反三条控制项的,将给予一张“黄牌”警告,以此类推;
●当次检查大于六项(含)红色重点项不合格的,或上次检查违反的红色重
点项未整改的,将给予“红牌”警告;并按集团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拉
闸”停工整改三天。
●检查结果以邮件形式直接全集团工程系统通报并抄送集团管理层;黄牌项
目抄送集团工程分管领导,红牌项目抄送集团总裁;红黄牌的次数将与项
目总监季度考评挂钩。
(具体详见《景瑞地产项目(负责人)积分管理制度》)
景瑞项目现场红牌、黄牌检查考核原则
4、支持性文件
4.1 国家及行业等相关标准、规范
4.2 《景瑞地产集团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4.3 《景瑞地产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4.4 《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标准》
4.4 《景瑞地产项目负责人考核制度》
4.5 集团其他相关制度流程
5.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工程管理部所有。
集团工程管理部
2015年12月。
工程施工黄牌警告

工程施工黄牌警告尊敬的工程施工负责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现将您负责的工程施工项目进行黄牌警告。
请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工程质量问题经检查,您负责的工程施工项目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材料不合格:部分施工材料未能提供相关质量检测报告,或报告结果显示材料不合格。
这对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造成了潜在隐患。
2. 施工工艺不规范:现场发现部分施工人员未能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如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可能导致工程结构强度不足、耐久性差。
3. 验收环节缺失:工程验收过程中,部分项目未能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如未对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完整。
二、施工安全问题您负责的工程施工项目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 安全意识不强:部分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2.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现场未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如施工现场布置、临时设施搭建等,存在安全隐患。
3. 应急预案不完善:项目未制定或未及时更新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环境保护问题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保护问题:1. 废水排放不达标: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水未能经过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
2. 噪声污染: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3. 固体废物处理不当: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物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理,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针对以上问题,请您务必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严格材料采购和检测,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
2.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规范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
3. 完善工程验收环节,确保验收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4. 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 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废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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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
(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
(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
(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
(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
(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
(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红牌警示: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即实施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被监督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七)同一工程项目同一责任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八)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黄牌警示:
(一)在监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
(二)对施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方面的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暂停令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对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五)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的;
(七)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一个月内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或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八)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九)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红牌警示:
(一)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的;
(二)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或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监理责任的;
(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红黄牌警示时限:
(一)黄牌警示时间为6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黄牌警示期内被再次黄牌警示的,黄牌警示时间为上次黄牌结束后顺延60天。
(二)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红牌警示期内被再次红牌或黄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上次红牌结束后顺延30天。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同一项目在黄牌警示期限内,再次被亮黄牌的,自动升级为红牌警示,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原黄牌警示自动解除);被红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60天,自红牌警示之日起计算。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级部门批准要求执行。
第九条红、黄牌警示发布与解除流程:
(一)红、黄牌警示的发布
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二)红、黄牌警示的解除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的红、黄牌警示信息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条红黄牌警示惩戒措施:
(一)被红、黄牌警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
理、项目总监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二)对因施工单位责任被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部分一律不得参评文明工地。
(三)被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参与投标报名;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禁止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报名。
第十一条各区(园区)监管部门在执行本细则时,应向我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红黄牌警示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