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意图角度理解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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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浅谈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具体的量刑制度,自首制度最初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实现刑罚而设置的。

中国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源远流长,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的《尚书》就有自首的雏形,1979年制定的刑法虽然在第六十三条对自首制度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仍然属于一般性的概括。

直到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以及相关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才对自首制度的概念、条件、认定以及处罚原则进行了规定。

不仅如此,而且在分则中也对贿赂罪的三种外围犯罪规定了自首制度的应用。

这对于敦促犯罪人悔过自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进而对于司法实践的规范操作,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照其规定,所谓自首就是指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关押的人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依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结果。

自首的本质就在于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愿意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表现为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国家的追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关于自首制度的法律特征,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现简单列举: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自首制度以“谦抑性”为基础;第二,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量刑制度,在自首后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量刑的考察;第三,自首以犯罪的实施为前提;第四,自首的构成必须具有具体行为。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条件和认定)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条件和认定)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条件和认定)
所谓自首,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才构成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中,自动投案是基础和前提,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自动投案呢?我们就用李四来举个例子,分情况说明:
李四很缺钱,就到街上去抢劫,抢劫之后,他怎么做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呢?
第一种是标准的主动投案的情形:李四主动跑到派出所,和民警说:“我昨天抢钱了,现在很后悔,希望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所以我来自首了。


第三种是形迹可疑被挡获的情形:李四半夜抢了钱后,带着个墨镜怕人认出来,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巡逻的警察,警察看到李四形迹可疑就将其拦下。

李四一心虚就承认自己抢钱了。

第五种是亲友规劝陪同的情形:李四抢劫回家后被老婆发现,老婆说我们虽然缺钱但是不干那违法犯罪的事情,我陪你去自首吧。

李四幡然醒悟,就和老婆牵着手一起往派出所去了。

第八种是一般性排查交代的情形:李四在抢劫后就回家睡觉,第二天警察就排查到李四这里,这时警方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但在排查询问时李四主动承认了自己的抢劫事实。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条件和认
定)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条件和认
定)
第九种是余罪交代的情形:李四在抢劫后又去强奸了另一个妇女,当天晚上就被警察抓走,但是警察还不知道在此之前李四还有抢劫的犯罪事实,这时李四主动向警方交代了抢劫的事实。

那么,李四就在抢劫罪这个罪名上成立自首。

自首的意思——精选推荐

自首的意思——精选推荐

⾃⾸的意思在电视剧中或是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会看到犯罪分⼦⾃⾸的场景。

可以说我们对此熟悉但也陌⽣。

因为你真的了解⾃⾸在法律上的意思吗?说实话你了解的可能并不多。

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的意思,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的概念⾃⾸,指犯罪以后到办案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及同伙涉嫌犯罪的事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主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员投案的;三、犯罪嫌疑⼈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六、并⾮出于犯罪嫌疑⼈主动,⽽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以下情形应认定为⾃⾸:⼀、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罪⾏的;⼆、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是作案⼈,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罪⾏的;三、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拒捕⾏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四、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尚在⼀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的;五、因特定违法⾏为被采取劳动教养、⾏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为的。

其意思是犯罪分⼦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及同伙涉嫌犯罪的事实。

希望我们的⽂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些帮助。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法的自首名词解释

刑法的自首名词解释

刑法的自首名词解释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它涉及到各种法律概念和名词的解释。

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自首”。

在刑法中,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揭露之前,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

自首的概念和含义在刑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刑法中的自首名词进行深入解释。

自首的法律效果自首作为一种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是不容忽视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得到相应的减轻处罚,甚至能够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在自愿投案一周内从未被发现犯罪的事实,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而如果是在警方抓捕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则可以被视作自首。

在法律效果上,自首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减轻刑事责任,有时候甚至可以免罪。

这是因为自首被认为是一种表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和认识的行为。

通过自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现出一种责任心和过错意识,表明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自首的条件和范围要符合自首的条件,首先,自愿是一个必要的要素。

自愿投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选择向司法机关投案,并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或压力。

其次,供述必须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最后,必须是在犯罪行为揭露前主动投案。

这意味着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在还没有被发现或逮捕之前主动投案。

自首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的自首和后果的自首。

前者指的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后者是指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如抢劫犯归还赃款)。

自首的范围是多样化的,以适应不同犯罪行为的特点。

自首的作用和意义自首作为一种正面的行为,对于刑法的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自首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查明犯罪事实,有效阻止犯罪的继续发展。

简述对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的理解

简述对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的理解

简述对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的理解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

自首具有认罪、悔罪、检举犯罪同伙等积极意义,可以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一定的缓和、减轻作用。

自首成立的条件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首的时限,也就是故意犯罪行为实施以后,未被发现的时限;二是主动投案与被动逮捕之间的时间差,即是否自愿,并非是被动被抓;三是自首者的主观动机,是否是出于悔罪、自首的目的。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成立的条件是:发现犯罪未遂、副本或者犯罪的事实已经发生,而被抓获相当当前;自首者具备真实自首和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处罚,法律制度会在量刑中考虑自首情节,但自首并不能免除犯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实践,自首者可能会获得法律上的减轻处罚,例如减轻刑罚幅度、缩短刑期等。

但在严重情节的案件中,虽然自首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完全豁免刑罚。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000字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000字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000字
一、自首制度的概述
自首制度是指犯罪人于犯罪后未被依法抓获、但自行到案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它要求犯罪人对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有关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定,自首制度为犯罪人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避重就轻的司法减轻方式。

二、自首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后,犯罪人投案
自首,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而不处罚量刑的,应当受到准予免予处罚的政策性待遇”。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首制度在我国刑法中
的位置,强调自首制度的重要性,也从侧面表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宽容政策。

三、自首制度的利与弊
从法律的角度看,自首制度既有利也有弊。

从利的角度来说,自首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减轻犯罪惩罚的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希望自行投案、认罪悔罪的犯罪人,它可以减轻他们受到的处罚。

此外,自首制度还能够起到更强大的震慑作用,能够使更多的犯罪分子有所畏惧、不敢再犯罪,也有助于犯罪分子改正邪恶之心,从而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从弊的角度来说,如果我们过度依赖自首制度,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使犯罪分子犯下罪行时就能逃脱处罚的现象,令法律遭到质疑。

同时,滥用自首制度也会使犯罪分子学会“逃罪”,久而久之也会损害正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自首制度的改进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自首制度的监督,避免滥用自首制度,使之不致成为犯罪分子逃罪的捷径,使之不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积极推进自首制度的改进,如更完善司法减轻的制度规定,更清晰地界定自首者和自动投案者的范围;保护自首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减轻罪行处罚力度等。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或减轻刑罚。

自首情节对犯罪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十分重要。

下面从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及案例解析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规定二、认定标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的基本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来认定自首情节:1.主动投案:自愿投案是自首的首要要素,必须是主动、自愿、真实的行为。

主动投案包括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并表示自己犯罪事实的意思。

2.如实供述:供述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详细,并与实际犯罪事实相符。

如果供述不全或存在改变案情、掩盖真相等情况,则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

3.犯罪事实:指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供述的内容必须是事实,而非臆断、猜测或推测。

同时,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保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4.效果认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首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在认定自首情节时,还需要对自首的效果进行评估。

包括原本应受的刑罚与因自首情节可能获得的减轻处罚之间的关系。

三、案例解析以下是几个自首情节的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认定自首情节:1.案例一:小明因为家庭困难而盗窃他人财物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金额、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法院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并据此从轻处罚。

2.案例二:小李盗窃手机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因内心的压力而主动投案。

但在供述犯罪事实时,故意隐瞒了部分重要信息。

公安机关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述,所以未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3.案例三:小王因犯罪事实心生愧疚,主动走进公安机关,但在供述犯罪事实时各个关键点不断改变。

虽然主动投案,但供述不实,法院未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自首情节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行为进行评判。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参与者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在法律上,自首是一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过,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自首的法律意义具有多方面的考量。

首先,自首能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掌握犯罪事实,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其次,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之心,有助于塑造和改造罪犯,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机会。

此外,自首还能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直接证据,增加判决的准确性。

然而,自首的法律效果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自首行为将被纳入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参与者减轻刑罚提供了机会。

具体来说,自首者可能面临以下几种减轻刑罚的方式。

首先,自首者有可能获得从轻判决,即在量刑时,法官会根据其自首行为给予较轻的惩罚。

这一判决方式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过的同时,也有助于加速刑事诉讼的进程,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其次,自首者在涉及死刑等重刑罪的情况下,有可能免于受到极刑的惩罚。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自首者实行死刑缓期执行或减刑政策,以此促使犯罪嫌疑人公开自己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情报和逮捕其他犯罪参与者。

第三,自首还可能降低犯罪嫌疑人在监狱中服刑的时间。

在刑期执行中,法律可能规定,自首者可以通过表现良好、改变态度等方式,获得海外探亲、提前释放等特殊待遇。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自首并非可以随意滥用的手段。

作为法律赋予的特权,自首行为需要符合某些前提条件和规定。

首先,自首必须是主动申报的行为,而非在被抓捕前被迫交代。

其次,自首者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不能在供述中有对自己不利的虚假陈述。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自首的时间窗口也有所不同,有的法律要求在犯罪后的一定时间内主动自首方才享有相关的法律效果。

自首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有助于保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又为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社会复员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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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意图角度理解自首自首作为一项刑法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夏禹时期就有成文法加以规定,直至现在,自首制度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首制度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就必须正确认定自首情节,然而自首的认定并非一蹴而就,从程序上看第一要有司法依据,第二要有证据认定的相关事实,第三要有严密的法律逻辑把上述二者相联系相比照才能得出结论与否为自首。

就法律规范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较之1979年刑法更进了一步,确立了自首的概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但仅此18字是不足以让办案人员依托其操作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98年4月作出法解(98)8号解释对自首具体应用作出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司法依据的内容。

但实践中的问题是纷繁复杂的,并不一定会按照这些内容规定的例式出现一样的个案。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办案人员只有透过作为书面表象的法律看到法律背后的东西即立法者的意图,从意图上理解把握认定自首的要件,从而在办案人员头脑中形成一个对自首的概念的体会,知其书面之形知其书内之意,这样在实践中碰到各式各样的个案才能随机应变,不至于生搬条款机械适用或无所适从,随意裁量。

一、立法意图意图就是指行为的目的,法的意图就是指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此处的法指的是法律规范,它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等。

从现有关于自首内容的规范来看,只有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类。

笔者认为,自首的立法意图即是自首制度所要发挥的作用。

首先自首有体现法律公正,做到罚当其罪的作用,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次自首有改造罪犯的作用,自首制度是对罪犯自首行为的肯定,使罪犯内心产生变化,感到法律的公正,感到不同行为有不同的待遇,从而达到改造目的;再次,自首制度还有对广大罪犯的昭示作用,促使未自首罪犯归案,使其知晓有自首行为的益处,从而产生趋向作用;最后,自首制度的确定虽目的不在司法成本的减少,但实际效果却起到降低司法成本作用。

二、从立法意图角度谈一下认定自首的几个问题。

(一)、自首的主体首先笔者认为自首主体有两种,一为自然人,二为单位。

自然人能够作为自首主体,是毋用置疑,而单位作为自首主体,因为实践中较少出现,因而还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从常规来看只有有精神的生命体的人才能去自首,单位没有思想没有精神无法自首,即使有这种行为出现也只能是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认定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笔者认为此观点有不妥之处,因为第一把自首主体的要求定在有精神、有生命上太过极端,单位虽然没有精神,没有生命,但不能说没有意志,单位有自己的机构,可形成自己的意志,只要肯定了单位意志的存在就具备了自首的可能,而不需要非有精神;第二,从法律[!--empirenews.page--]规定上看,刑法既然规定了单位能作为犯罪主体,同时又规定了刑罚对象要罚当其罪,就说明一切刑罚对象包括单位也存在自首。

只是在认定单位自首时重点放在鉴别作出自首行为的名义个体是谁,名义是单位就认定单位(如有盖有公章的投案材料)名义是责任人员就认定责任人员,若是能代表单位的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那么二者均可认定。

其次,笔者认为自首主体必须是有罪的主体,没有罪就失去了自首存在的基础,如正当防卫的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自首,都不认定为自首,但其中有一点要指出的是刑法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之中的“情节”应不包括自首情节,应仅指罪的本身。

(二)、自首中的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自首概念的一部分。

笔者在此从投案中的自动、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1、投案中的自动。

自动从字面意义理解就是非外力所驱使,靠内部力量运转。

对于自首个体而言就是由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而非外力强行作用而投案。

自动所要强调的应该是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而非客观现实。

司法解释规定“正在投案途中的个体,被告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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