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实施意见-2011毕业生文件(7月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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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武政[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8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吸纳、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促进各类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重要来源,是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后备力量。

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人才强市的重要性,要站在事业急需人才、人才促进发展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大中专毕业生这一重要的人才资源吸纳好、使用好、开发好。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做好今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吸纳、引进、储备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市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人事、教育、计划、劳动保障、公安、编制、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统一思想,制定政策,协同配合,做好工作,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武人社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力度,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当前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特别是解决结构性矛盾最积极、最有效的措施。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在新时期、新阶段对职业培训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意见》确立了职业培训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市全面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一)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依托全市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培训,实现技能就业。

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托管通知

托管通知
2、Fra bibliotek能托管已就业学生
5月20日(星期五)上午9:00(流芳校区)
湖北省人才中心
本科毕业生30元办理一张就业一卡通(3年内户档托管免费),3年后按每年300元档案管理费和35元户口管理费收取
专科生230元
所有毕业生
5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武昌校区)
1、可办理转正定级、干部身份认定、职称
2、已就业或未就业毕业生都可以托管
5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流芳校区)
注意:
1、请办理好托管手续的同学复印户档托管申请表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收齐后统一上交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2、请需要办理托管又未按时办理的同学,自己带上协议书,到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托管机构办理托管手续,并与5月25日之前交到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同本科收费标准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及暂不就业拟升学的毕业生、正处于试聘用阶段尚未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和以短期、临时、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
5月19日(星期四)上午9:30(流芳校区)
1、免费办理改派手续(落实单位后不需要回学校申请改派,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节约时间和费用)
2、不能转正定级,工龄认定
5月20日(星期五)上午9:00(武昌校区)
湖北人力资源中心
免手续费,仅预收下年度档案管理费240元。以后档案管理费20元/月;户口管理费5元/月
同本科收费标准
已签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毕业生
5月19日(星期五)上午9:00(武昌校区)
1、可以办理转正定级,工龄认定,可代办职称申报,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保险
2011届毕业生户档托管通知
2011届毕业生户档托管集中办理时间为5月19日、20、23日

2011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2011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所需材料: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②与人才市场签订的户档托管协议
③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④《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⑤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⑥毕业证复印件
⑦证明《报到证》遗失的有效材料或刊登《报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⑧录取研究生单位出具取消录取资格的证明
⑨人才市场同意改派的证明
2、毕业生凭新办理的《报到证》和原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学校保卫处户政室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

注:学校保卫处户政室地址:大学生活动中心西侧约30米处,中国移动营业厅对面。

办公电话:87542124。

3、毕业生凭新办理的《报到证》和档案调整通知单(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到学校档案馆办理寄档手续。

毕业生毕业后档案若已寄出学校,则调档手续由本人自行解决。

注:学校档案馆地址:青年园入口处对面,教材科西侧。

办公电话:87542727。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规[2015]8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2【实施日期】2015.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给我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现“城市经济”两个升级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实现每年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人数增长率保持在20%左右,到2020年及以后每年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20万人的目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

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或者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个体工商户主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均可申请在居住地的公安分局或者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落户,落户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其中专科学历须为年龄在30周岁以内,到企业工作,且所学专业属于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等四类学科的毕业生;本科学历须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须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健全持续稳定的安居保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提高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重,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或者改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为新就业和创业高校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宜业宜居条件。

在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要加大对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倾斜力度,未来3年,全市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1万套。

对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人才配租。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武政办[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意见(武政办〔2013〕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市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培训补贴标准(一)积极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

积极组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训。

对城乡劳动者(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并在市属鉴定机构通过技能鉴定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大力实施紧缺技能人才岗前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对自行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其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全面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武人社函〔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函〔2017〕87号各技工院校,市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满足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等战略目标日益上升的紧缺技能人才需求,根据《武汉市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办法》(武人社规〔2016〕1号)和《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武汉地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就业落户适用范围(一)毕业生范围。

武汉地区技工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紧缺工种或专业的均可办理就业落户。

(二)紧缺专业范围。

电气控制与维修、机电一体化、工业自动化、数控加工、数控技术应用、机床切削加工、模具制造技术、模具钳工、模具设计与制造、飞机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制造与维修、电子装配、服装设计与制作、中式烹饪、中西餐烹饪。

(本范围根据《武汉市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动态调整)二、就业报到手续办理市人社局委托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

符合就业落户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服务窗口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凭《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1.市人才服务中心依据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应届市属(含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学籍注册表和毕业学校提供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学校签章)有关学生信息,审核毕业生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发《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建立台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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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我市作为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之一,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一直位居全国首位,2011年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达到27.52万人。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任务非常繁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加快推动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拓展就业领域,着力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在我市就(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二)实施积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对在我市就(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对毕业二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毕办”)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就业,由市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三)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渠道。

经市毕办审核认定的在我市就(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应落在产权属本人的居住处或亲朋好友家中,或落在用人单位、政府所属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上;不能按以上情况落户的,可落在区公安分局建立的毕业生专户上。

落在上述集体户上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均为我市常住户口,可以在武汉市内正常迁移。

根据公安户政部门的意见,按照《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1年起,将武汉地区大学生统一纳入居住登记管理。

三、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大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四)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着力发展钢铁、汽车、船舶、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产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十二五”期间,通过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和加快远城区新型工业化建设,不断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

(五)鼓励中小企业大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最高额度提高到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7万元的限额提供贴息贷款,但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400万元额度内,按实际贷款额度享受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小额担保基金,可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100万元以内的担保。

对企业招收近三届(含应届)未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六)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十二五”期间,要统筹我市城乡经济发展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事业的需要,大力开发文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社会管理等领域内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管理或服务性岗位,确保每年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不少于1万个,其中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00个,并通过公开竞争招录的方式,专门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鼓励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接受就业困难毕业生到辅助性管理或服务性岗位工作,并按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

(七)继续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

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到城乡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有关区要结合编制和职位实际需要,按照省里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每年组织(接收)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三支一扶”等服务工作。

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其户口档案和党团等人事关系应转往服务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应按时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生活补贴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 按月发放,同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规定执行。

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对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并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公务员考录时,笔试成绩按省里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八)鼓励重点领域和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十二五”期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新区、各区工业园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要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对其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九)实施更加积极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资助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进一步发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的主渠道作用。

对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7万元提高到8万元;开展合伙经营的,人均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落实大学生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加快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校企联合、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建设思路,政府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通过市区共建或指导各区以新建场地、盘活资产、租赁楼宇等方式,动员鼓励企业、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创建等方式以及在我市现有的各类经济园区中辟建等多种途径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较强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吸引一批大学生创业人才,孵化一批知识产业和新经济形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先期可选择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选址试点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由市、开发区合力推进,探索经验,扩大影响,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企业,再向全市推开。

(十一)构建便捷高效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加快大学生创业城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投资融资、工商、税务代理等“一条龙”配套服务;对困难家庭(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见习实训,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帮助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到基地进行创业见习,提升技能、积累经验;与武汉地区高校合作,在高校内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站,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启蒙教育和创业指导,首批选择在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联盟内的7所教育部属高校和市属江汉大学、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建站。

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

六、大力开展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十二)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继续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新建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强见习管理,规范见习活动,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要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分担。

对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予以基本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大学生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鉴定。

我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形成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培训的常态化、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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