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关区报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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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年3月30日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海关特殊监管区报关程序二

海关特殊监管区报关程序二
审批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 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审批,由四部委联合发 文批准申请企业筹建保税物流中心。
企业在筹建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四部委联合或其委 托授权机构验收合格后,海关总署向企业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和“注册登记证书”。
功能:保税物流 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 有:
存储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 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9
保税物流园区管理规定
管理
园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 报核,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库。企业有关 账册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供中心企业自用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和检测设备等 各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结转的货
物。
8
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含义: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 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口内设立的,专门 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视为进口,按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 态填制进口报关单,办理进口手续,适用许可证 件管理制度。具体报关程序同保税仓货物出仓 (进境)。
出中心用于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 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 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 以免税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 征税。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 报关
保税物流园区和境内其他地区进出货 物的报关
进园区 出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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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总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除安全保卫需要外,特殊区域内不得居住人员。
9
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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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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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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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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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集中申报货物核放单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集中申报货物核放单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集中申报货物核放单
□进区□出区编号:
特殊监管区域名称及编码
进出区日期
申报日期
备案号
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收(发)货单位名称及编码
贸易方式
许可证号
集装箱号
起运国(地区)
装货港
件数
包装种类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区内企业账册号码
区外企业账册号码
随附单据
备注
序号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
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
某企业XXXXXXXXXX
运输方式
航空运输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收(发)货单位名称及编码
某企业XXXXXXXXXX
贸易方式
修理物品1300
许可证号
集装箱号
起运国(地区)
中国香港110
装货港
中国香港110
件数1
包装种类纸箱
毛重(公斤)40
净重(公斤)10
区内企业账册号码H23582000011
录入员录入单位
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
律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填制日期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
报关员
单位地址
邮编电话
查验
放行
示范模板:
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集中申报货物核放单
■进区□出区编号:
特殊监管区域名称及编码::
苏园保税2358
进出区日期2012.11册号码
随附单据
备注
序号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
1 1 8471701000硬盘驱动器20个142 25 500 USD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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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A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

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Q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报关员的特殊经济区域报关流程

报关员的特殊经济区域报关流程

报关员的特殊经济区域报关流程特殊经济区域作为一个地区,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而报关作为特殊经济区域的重要环节之一,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报关员在特殊经济区域报关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报关准备1. 准备申报资料:包括货物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2. 检查货物信息和要求:核实货物的名称、货号、重量、数量等信息,确保与报关单的信息一致。

3. 确定税则编码:根据货物的种类、规格和性质,确定适用的税则编码并进行申报。

二、报关操作1. 编制报关单:根据申报资料和法律法规要求,填写完整的报关单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关。

2.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货物的税率、关税、增值税等要求,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费用。

3. 口岸查验:根据海关的要求,将报关货物送往指定的查验场所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人员进行相关操作。

4. 海关审批:经过查验合格后,海关将核发报关单证书,并对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三、报关后操作1. 缴纳税款:根据海关的要求,及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等相关税款。

2. 报关回执:报关员将报关回执交给申报人,作为货物进出口的凭证,并妥善保管。

3. 确认货物状态:在货物出货后,进行确认和核对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4. 监管检查:特殊经济区域可能会进行监管检查,报关员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特殊经济区域报关流程中,报关员需要仔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确保报关手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报关员还需要不断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法规动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特殊经济区域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便利的报关流程,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商贸环境和更便捷的贸易通道。

报关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对于顺利完成报关手续和保障特殊经济区域的发展至关重要。

总结起来,报关员在特殊经济区域报关流程中,需要做好报关准备、报关操作和报关后操作等工作。

同时,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政策,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报关手续流程

报关手续流程

报关手续流程
报关手续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的一系列程序,包括申报、验放、征税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报关手续的流程。

首先,进口商或出口商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单等。

这些文件是报关手续的基础,必须准备齐全并保证真实有效。

接下来,进口商或出口商需要选择一家可靠的报关代理公司,
由他们负责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代理公司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
业的团队,能够帮助客户高效地完成报关手续。

然后,报关代理公司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报关单的申报。

申报后,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货物属实且符合相关规定,海关将放行货物,并签发放行通知单。

在货物放行后,进口商或出口商需要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增值税。

这些税款将根据货物的价值和税率计算得出,进口商或出口商需要
按时足额缴纳。

最后,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通过报关代理公司领取货物,并完成后续的清关手续。

这包括提取货物、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等。

总的来说,报关手续流程包括准备资料、选择报关代理、申报报关单、海关查验、缴纳税款、领取货物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货物顺利进出口,并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损失。

因此,进口商和出口商在进行报关手续时,务必要选择正规的报关代理公司,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并严格遵守海关的规定和要求。

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报关手续,保障货物的安全和顺利流通。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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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出口监管仓第一节保税区一、定义: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保税加工、储存、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二、相关规定我国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加工、储存、转口。

凡为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和仓储而进口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均可以保税。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三、报关程序: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

(一)进出境报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于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和仓储,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入备案程序。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以及对一些敏感商品,如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二)进出区报关(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口货物的报关)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报关单应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

进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使用单位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不进入报关程序,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也不进入报关程序,由保税区海关凭设备清单核销结案。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出口加工区一、定义: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出口加工区是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过渡的一种尝试。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全部返销出口。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有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业务。

与保税区相比出口加工区功能较为单一。

二、相关规定加工区与我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三、报关程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境货物前,应向出口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

出口国工区企业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手续。

(一)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以及对一些敏感商品,如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二)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处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进区报关手续。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

3、相关出口退税规定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2)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3)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三节出口监管仓一、定义出口监管仓库,系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相关规定建立出口监管仓库,应由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

内地和未设关地点不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三、报关程序按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有关问题:1、凡出口企业所在地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企业直接到出口监管仓库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由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以转关运输方式在启运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转关存入出口监管仓再出口的货物,出口监管仓主管海关应按转关运输的统一规定将申报单的回执联及时寄给启运地海关;待货物实际出口后,再将出口报关单寄给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收到出口报关单后,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出口监管仓的区别: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三大功能。

而出口加工区功能较为单一,其主要功能是为区内企业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提供服务。

出口监管仓库只是存放已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出口货物,进区后即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其他的须实际离境后方可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国电子口岸)2000年底,作为“金关工程”重要组成部分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完成了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同年12月15日开始在北京地区进行试点,2001年1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上海、广州地区, 4月起在全国推广。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成和推广,标志着“金关工程”电子政务系统已从设计开发转入了实际应用阶段,并将在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方面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产生的背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在打击“三假”走私和骗汇斗争中产生的90年代中期,利用假单证、假批文、假印章进行的“三假”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据统计,1996年全国海关查获的“三假”走私案案值为人民币15亿元,1997年14亿元,1998年高达21亿元。

从各部委采取的对业务单证进行特殊的防伪印刷处理、在有关单证上加盖防伪印油、加贴防伪标签等许多防伪措施实际来看,对纸面单证采取的防伪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问题,只有通过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电子底帐,并实现跨部门联网核查,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纸面单证的造假。

按照“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思路,近年来,海关与外经贸、外汇等部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建立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转关运输联系单、减免税证明等的电子底帐数据,全国海关实施联网核查,严厉打击“三假”走私;二是建立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由外汇部门和银行进行联网核查,防止国家外汇流失。

这种“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1、“三假”案件减少。

1996、97、98年,全国海关查获的“三假”走私案案值分别为17亿元、14.7亿元和21.2亿元。

1999年全国海关对转关运输和加工贸易手册进行全国联网核查后,“三假”走私案案值下降到3.1亿元,而且这部分案件大都是98年以前发生的;2000年“三假”走私基本绝迹。

2、贸易顺差顺收趋于平衡。

1998年我国贸易顺差435亿美元,同年外汇顺收只有48亿美元,同期海关协助外汇管理部门查获的骗汇案件案值高达112亿美元。

99年全国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推广使用后,全国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可对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当年贸易顺差293亿美元,外汇顺收就上升到235亿美元,2000年外汇顺收额反超贸易顺差额(贸易顺收反超贸易顺差存在统计时间差的问题)。

3、促进了海关税收的增长。

走私首先需要有外汇,然后到国际市场上去购买私货。

第二,购买私货之后,一定要采取虚报、伪报、瞒报等多种手法逃避海关监管,把私货运到国内。

第三,将私货在国内市场销售,并把获得的销售收入想办法兑换成外汇,然后再把外汇转到境外去购买私货,这就是一个完整的走私循环过程。

“全国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推广后,一方面,从源头上切断了非法外汇的来源,没有了走私货款,就买不到私货,走私随之减少;另一方面,国内市场对进口货物仍有需求,这就刺激了合法进口的增加,海关税收也就随之增长。

据统计,98年海关全年税收879亿元,99年上升到1591亿元,2000年突破2200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管理模式的成功应用,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定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外称“中国电子口岸”)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运输等部门分别掌握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在一个公共数据中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上网办理出口退税、报关、进出口结售汇核销、转关运输等多种进出口手续,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管理效能,严厉打击走私、骗税、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企业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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