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闽质监特200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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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4.22
•【字号】闽市监法〔2020〕102号
•【施行日期】202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市监法〔2020〕10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关于车用气瓶安装、充装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闽质监特〔2011〕284号)
2.关于印发《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气瓶检验单位鉴定评审细则》的通知(闽质监特〔2010〕350号)
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新申请(增项)气瓶充装单位资质作补充规定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53号)
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15号)
5.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抽查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6〕68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闽质监监〔2010〕561号
关于不再对建筑外窗和工业用香料香精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规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国家不再对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已停止受理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不再办理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的生产许可事项。

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注销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964家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42号),我省90家相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名单附后)。

省局也注销了省级发证的62张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见闽质监监〔2010〕560号《关于注销厦门市翔安区适舒眼镜店等85家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告》)。

请各设区市局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有关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并及时收回相关生产许可证书。

被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如有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的,要通知企业按规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注销我省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名单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生产许可证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0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
国家局注销的我省90家建筑外窗、工业用香料香精产品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SAFJ/TC15)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质监标[2013]1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5)的批复
(闽质监标〔2013〕184号)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成立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闽泉监〔2013〕7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成立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SAFJ/TC15。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伞具产品、原辅材料、相关部件、加工方法、测试手段等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口全国日用杂品标准化中心。

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颜金练任主任委员,刘基安、王清鸿、许友灿任副主任委员,陈仕天任委员兼秘书长,林清山、丁敬堂、杜永理任委员兼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你局负责日常管理,请按照《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5)委员名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伞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5)委员名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2)的复函【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质监标函[2012]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2.05.25【实施日期】2012.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成立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2)的复函(闽质监标函〔2012〕178号)省民政厅:你厅《关于申请成立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函》(闽民法函〔2012〕11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成立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为SAFJ/TC12。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社会组织管理、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与服务、区划地名、平安边界、社会福利及慈善、福利彩票、康复辅具、婚姻及收养登记管理、殡葬服务、临时性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民政信息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民政领域业务范围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口SAC/TC148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3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8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4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省民政厅黄序和厅长任主任委员,周瑛副厅长任副主任委员,林跃强处长任委员兼秘书长,省标准化研究院黄秀忠院长任委员兼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你厅负责日常管理。

请按照《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2)委员名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2)委员名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9.12.14
•【字号】闽质监标[2009]666号
•【施行日期】2009.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
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闽质监标〔2009〕666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印发你们,本批计划项目51项,请按计划要求抓好落实,如期完成各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报我局组织审定批准发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7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70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70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工作,及时维护更新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数据,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实行分类报告与处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A类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一)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A类重要问题报告单》,并附相应见证材料,经检验检测机构(分院)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县级质监局和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7.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8.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9.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的;10.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1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12.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
认定证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03.23
•【字号】闽质监科[2012]97号
•【施行日期】201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
书的通告
(闽质监科〔2012〕97号)
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

由于下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相关要求申请复查,我局现依法注销下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1.安溪县安通路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2.泉州建工检测有限公司;
3.厦门港湾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被依法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应停止使用CMA标志,不得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若仍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闽质监质[2014]242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闽质监质[2014]242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闽质监质[2014]242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监局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机制,做好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和共享,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服务社会等工作,近日,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4〕726号),对全国开展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对进一步加快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建档对象建档内容等相关要求请各有关单位继续贯彻落实《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国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闽质监质〔2013〕5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的建档对象、建档内容、时间安排、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加快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建设(一)加快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

各级质监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分支机构要督促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加快完成存量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

按照省质监局《通知》要求,截至2014年7月1日,我省共录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20654条(见附件1,截至2014年7月1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累计采集信息93万余条,部分地区、部分领域信息采集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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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闽质监特…2007‟360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所、各有关单位:今年5月份以来,为汲取辽宁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重大事故的教训,各设区市局、省特检院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开展了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隐患排查摸底工作,初步掌握了基本情况,并积极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巩固并提高专项整治效果,消除事故隐患,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1 —一、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前阶段排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县(市)局、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将总局、省局的意见贯彻到相关的使用单位。

对不符合总局375号文件要求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立即制订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应当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否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帮助使用单位,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要求,尽快安排整改,整改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在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监护使用,发现设备异常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上述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具有冶金起重机制造、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械也可以由具有通用桥式起重机制造、改造许可相应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要求。

改造前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起重机械,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总局375号文件要求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 2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抓紧做好上述起重机械检验周期的调整工作,完善检验程序、检验方法。

对检验时间已超过1年或者定期检验时间已到期、即将到期的上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2007年9月30日前报当地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检验,按《检规》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总局375号文件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要求使用单位提供书面的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整改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在检验中如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暂停设备的使用,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在冶炼、铸造等有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场所不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提供书面不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的承诺,经检验人员现场实际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不得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含熔融非金属物料、炽热固态金属)”。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书面承诺执行。

六、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并在起重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注明该起重机械的适用环境及禁用场所。

七、自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之日起,对新安装尚未验收检验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总局37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75t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冶金起重机制造许可资质。

— 3 —自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之日起,对新安装尚未验收检验的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也应当按照总局375号文件中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的相应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总局通知之前已在用的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按照《检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议使用单位按照总局375号文件中对吊运熔融金属的要求进行整改。

八、各设区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在督促指导相关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专项整治及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并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特种设备冶金起重机械整治通知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7年8月28日印发—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质检办特…2007‟375号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

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

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

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 5 —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1.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2.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3.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4.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5.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6.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7.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8.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9.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10.不得使用铸铁滑轮;11.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 6 —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三)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1.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2.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3.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4.具有起重量限制器;5.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6.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含M5级)以上;7.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8.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起重机,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五)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抓紧落实,否则应停止使用。

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必须采—7 —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

二、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出厂并安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包括大修、改造、移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一)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2.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3.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二)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适当放宽要求,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冶金起重—8 —机用于冶金行业的整治,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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