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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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绥政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30
【实施日期】201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13〕11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0日
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绥化市区低保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令第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坚持租售并举、自愿选择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政府以出资新建、配建、改建、购买和社会捐赠等途径建设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部门。
负责廉租住房质量验收、房源归集、管理维护,组织实施出租出售等工作,收缴出租出售资金,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保障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保障中心应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住房保障的相关信息与财政、公安、人社、房产、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购买和租赁条件
(一)购买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