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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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嘉政发[2008]59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7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服务理念,加快职工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的基础上,打破地域限制,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资源作用,方便市民就医。
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名称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倍左右(以0.5万元为最小单位)计算,并随缴费基数一并调整。
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