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
试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
子 女 抚 养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 会 加 以考 虑 , 这 点 上 看 。 家 务 都 从 对
劳动 的承 认 . 范 围上 更 为 宽 泛 在 通 过 以上 分 析 . 以发 现 国外 部 分 国家 中家 务 劳 动补 偿 可 制 度 的一 些 共 同点 : 是 世 界 许 多 国 家 和地 区 承认 了 家 务 劳 一 动 的价 值 . 法律 也 明 确规 定 家 务 劳 动应 计入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子女 、 照料 老 人 、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较 多 义 务 的 . 婚 时 协 离
济 时 . 考 虑 “ 妻 哪 方 对 家庭 利 益 做 出 或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应 夫 将 做 出 大 的 贡献 。 括 看 家 或 照 顾 整 个 家 庭 。” 见 , 婚 配 包 可 离 偶 一 方 即 使 没 有 经 济 收 入 . 操 持 家务 或抚 养 子 女 同样 被 认 但 为对 家 庭 幸 福 做 出 了重 大 贡 献 . 能 因 为 没 有 获 得 经 济 收 入 不
定 标 准 . 没有 对 劳 动 价 值 的具 体 衡 量 办 法 . 至 对 什 么 情 也 甚
方 付 出较 多 家 务 劳 动 . 另 ~ 方 付 出 较 少 家 务 劳 动 . 后 所 而 婚 得 并 未 转 化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情 况 下 . 分 割 共 同财 产 之 外 在 适 用 家 务 劳 动 补 偿 制 度 从 而 合 理 评 价 付 出 较 多 家 务 劳 动 的
、
家务劳 动补偿 制 度存在 的不 足
家 务 劳 动 补 偿 制 度 虽 然 为 离 婚 时 付 出较 多 义 务 一 方 提 供 了 救济 措 施 , 在 我 国 缺 乏 现 实 制 度 基 础 . 用 情 况 更 少 。 但 适
家务补偿 民法典

家务补偿民法典家务补偿是指在一段家庭生活中,一个配偶在婚姻关系的维护和家庭事务的处理上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支持,而未得到相应的回报,导致其自身人生发展受到限制。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是家务补偿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家务补偿原则家务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原则。
因为在夫妻关系中,一方通常会放弃事业发展的机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家庭和育儿。
这种付出应得到适当的回报,以保证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正当利益。
二、家务补偿的范围家务补偿需要考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在家庭事务中付出时间和精力的配偶,应该给予补偿;2. 对于对家庭经济提供支持且未得到相应回报的配偶,应给予补偿;3. 对于因为照顾家庭而放弃工作、降低就业机会或工资待遇的配偶,应给予补偿;4. 对于牺牲个人发展机会而对家庭贡献的配偶,应给予补偿。
三、家务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务补偿的计算方法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2. 劳动参与的程度和贡献;3. 家庭财产的状况;4. 配偶的个人发展机会是否受到限制;5. 配偶的经济状况。
四、家务补偿的形式家务补偿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 经济补偿:可以通过给予配偶一定的经济补偿,弥补其在家庭事务中付出的劳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2. 分配财产:可以将家庭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划分,以补偿配偶在家庭事务中的贡献;3. 资产购买权:可以给予配偶一定的资产购买权,使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自主权,以促进个人发展;4. 教育培训: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教育培训机会,帮助配偶提高职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五、争议解决如果对于家务补偿的计算和给予方式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就家务补偿的计算和给予方式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2. 调解和仲裁: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争议;3. 诉讼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自愿协商、调解和仲裁来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一直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家庭中,家务劳动更是家庭运转的基本支撑。
长期以来,家务劳动往往被忽视和边缘化,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区和国家开始尝试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保障家务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意义、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意义在于给予家务劳动者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家务劳动是一种付出,是一种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的工作,家务劳动者应当得到相应的认可和回报。
长期以来,家务劳动一直被视为女性的天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
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家务劳动者的权益,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提升其社会地位和尊严。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还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共享。
在传统观念下,家务劳动往往被视为女性的责任,女性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
而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使家庭成员更加平等地分享家务劳动的责任,共同承担家庭的生活与管理。
这不仅可以减轻女性的家务负担,也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共享,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尽管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界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和工作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家务劳动的工作量常常不易量化和计算,不同家庭的家务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在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时,如何确定补偿标准成为了一个难题。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家庭经济的来源多样化,建立起稳定的家务劳动补偿资金来源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与参与。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施也需要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支持,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家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补偿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家务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和探索。
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对家务劳动的认识和重视,推动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公共化,从源头上改变对家务劳动的认知。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1. 介绍家务劳动是指在家庭中进行的各种日常生活劳动,包括清洁、烹饪、购物、照顾孩子和长辈等。
在传统家庭中,这些劳动大多由女性承担,但却往往被忽视和低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2. 家务劳动的重要性家务劳动作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家庭的运转至关重要。
它不仅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还需要专业的技能和知识。
家务劳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家务劳动在家庭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由于其非市场性质和无形化特点,其价值常常被忽视或低估。
然而,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巨大的。
首先,它减轻了家庭成员的负担,让他们能够专注于工作、学习和休息。
其次,通过家务劳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维系和加强。
最后,家务劳动对于社会的运转也起着重要作用,它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和资源。
4.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意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旨在弥补家务劳动的低估和忽视现象,体现对家庭劳动的尊重和认可。
它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了家务劳动的权益,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4.1 提高家务劳动的社会地位通过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这将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中女性家务劳动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现象,促进家庭内部劳动的公平分配和共同承担。
4.2 弥补劳动所得不平等现象由于家务劳动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在经济上弥补这种不平等现象,确保家务劳动所得的合理分配。
4.3 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家务劳动是维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公平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和支持,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4.4 平衡家庭与职业发展许多女性因为承担家务劳动而放弃或受限于职业发展。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平衡家庭与职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家庭幸福的双赢局面。
5.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运作方式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运作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估为了实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首先需要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评估。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家庭中,夫妻双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家务劳动,其中一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一制度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家庭中的安全和经济压力,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
首先,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鼓励夫妻双方更加平等地分担家务劳动。
在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被视为女性的事情,男性并不需要参与其中。
而现代社会中,男性和女性在职业上的角色越来越相近,夫妻们需要更加公平分担家务劳动。
在制度的支持下,夫妻双方都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报酬,让此举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动力。
其次,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加强夫妻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的心理压力和互相猜忌等问题时常出现。
但是,在夫妻双方通过分担家务获得经济补偿之后,彼此更容易理解和信任,促进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此外,夫妻们也借此机会加深对家庭财务的理解和监控,有效避免因为家庭经济问题而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最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能够体现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往往被视为家庭中的劳动力,社会对其就业、自我发展和自身意愿的关注度和支持程度不足。
但是,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施,家庭中的女性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实现自我价值,在整个社会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权益。
不过也有人认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能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比如如何科学地计算双方家务劳动所占比例,如何保障补偿机制公平公正等。
因此,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确保家庭在实际操作时避免产生纷争和矛盾,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总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出现是现代社会进步和人类意识提升的体现,有助于促进夫妻间平等、和谐的关系,让家庭生活更加稳定。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能够公平地参与家务劳动,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是理所当然的。
在未来,我们希望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家庭、社会和个人,并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是指在家庭生活中所需要进行的各种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打扫卫生、做饭、洗衣等。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务劳动主要由家庭成员自行承担,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也逐渐成为一种公共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运而生,以此来解决家务劳动所带来的问题。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意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出现,首先是为了认可和尊重家庭成员所做出的家务劳动,这些劳动虽然并没有直接的经济报酬,但却对家庭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是为了解决家庭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让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公平地分担家务劳动,避免因此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和不和。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庭劳动力的社会化问题,让家务劳动不再仅仅局限于私人领域,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形式可以有多种选择,如现金报酬、抵扣代金券、兑换积分等。
现金报酬是最为直接和实用的方式,通过发放工资或者补贴的形式给予家务劳动者一定的经济报酬,从而提高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幸福感。
抵扣代金券则是通过购物或者服务领取代金券的方式,让家务劳动者能够享受到一定的消费优惠。
兑换积分则是通过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得到一定的积分,然后可以在指定的商家或者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积分兑换活动,换取一定的实物或者服务。
这些形式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家务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施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主要取决于社会和家庭的特定情况。
一种方式是采取政府推动和监管的方式,通过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家庭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发布相关的指导意见或者出台法律法规,鼓励家庭成员自发地实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同时也可以对那些不遵守制度的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另一种方式是采取社区组织和服务中心的方式,通过建立相关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管理机构,来对家庭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进行监督和管理。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家庭中进行家务劳动的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获得一定的报酬或者福利待遇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家庭劳动的重要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现状以及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家庭劳动的重要性家庭劳动是指在家庭中进行的各种与生活、生产和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劳动。
家务劳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家庭劳动不仅包括日常的家务劳动,如清洁卫生、做饭、洗衣等,还包括照顾老人和儿童等各种照顾工作。
家庭劳动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努力的工作,是保持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
长期以来,家庭劳动往往被忽视和低估。
由于家庭劳动无法量化,也无法形成直接经济产出,因此被视为次要的劳动。
家务劳动对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家务劳动,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关爱和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主要依靠内部分配和家庭成员间的互相支持。
尽管《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家庭成员相互扶助、照料老人和儿童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措施,导致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
在城市家庭中,大部分家务劳动被传统观念认为是女性的责任,因此女性在家庭劳动中承担了更多的工作量。
据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妇女家务劳动时间平均每天比男性长6倍以上。
这也导致了妇女在家庭劳动中承担了更多的经济和生活压力,长期以来,妇女地位较低、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仍然存在。
在农村家庭中,由于传统的农耕生活方式,家庭劳动也主要由妇女和老年人承担。
随着农村人口的外出打工和年轻人的外出就业,家庭劳动补偿制度的缺乏导致了留守儿童和老人的照顾困境。
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数量日益增加,家庭成员缺少照顾和陪伴,导致了一系列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浅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是指在家庭中进行的各种日常生活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打扫卫生、做饭、照顾孩子、洗衣等等。
这些工作虽然在社会上地位不高,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础,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一环。
由于家务劳动大多是由家庭成员自愿承担的,因此往往被忽视和低估。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以此来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
本文将就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意义、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意义家务劳动大多由家庭成员自愿承担,在社会上往往没有劳动价值和被忽视,这就导致了家庭成员在完成家务劳动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这不仅容易引发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也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为家务劳动赋予一定的社会价值,让家庭成员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从而促进家庭和谐、提高家庭成员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共享,特别是对于妇女来说,她们在家庭中通常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这往往影响了她们在社会上的发展和平等的权利。
通过实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让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务分工更加合理,避免家庭成员在家务上的过分倾斜,从而实现家庭成员在人权和生活质量上的真正平等。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施方式要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立家务劳动的地位和价值,并规定相关的补偿标准和发放机制。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执行体系,确保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家务劳动的补偿。
第一种是直接给予家庭成员一定的经济补贴,可以以现金或购物卡的形式发放给家庭成员,作为对其家务劳动的补偿。
第二种是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比如对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来补偿其在家务劳动上所付出的劳动成本和时间。
第三种是提供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让家庭成员通过参加各种技能培训班和学习课程,来充实自己的知识和增加就业机会,从而更好地实现家庭成员在家庭以外的价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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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摘要】2001年我国在对《婚姻法》改革的过程中,将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纳入离婚制度的范畴,使我国的离婚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建立,在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平衡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体现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一致,并有利于对民法上公平原则的维护,但该制度还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学术界、实务界的进一步研究,使其更好应用于实践之中。
【关键词】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完善婚姻关系是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条件、及其补偿标准等角度出发,重点讨论了该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之处,并在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我国实践过程中的应用进行比较研究,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概述(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1.家务劳动的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家庭中存在着自然劳动分工,其基础等同于具有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劳动分工。
”[1]Wishayanagisako和Collier认为,家务劳动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家庭的还是公共的、生产还是再生产,是家务劳动清晰定义的基础。
[2]众多学者认同家务劳动是以本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进行的家庭劳动,包括为生儿育女、赡养老人、操持全家衣、食、住、行等等所进行的劳动。
而以本家庭生产活动需要为目的所进行的家庭劳动,如家庭内从事手工业、副业、畜牧业以及为出售而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则不属于家务劳动的范围。
2.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概念所谓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务方面承担较多劳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经济补偿的救济对象是为家庭和婚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多为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的一方。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意义1.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种类广泛,其中就包括为家庭提供家务劳动的家庭保姆、钟点工等家政工作。
家政产业收入计入国民生产总值(GDP),家务劳动对社会生活而言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但对于家庭生活而言,它不但可以节省家庭开支,而且还可以使家庭财产进一步地增加,特别是减轻另一方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工作,从而积攒更多的社会财富。
所以,对劳动经济价值功能的肯定已取得共识。
在家庭生活之中,一方通过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形式来表现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另一方通过工作的形式创造家庭财富,维持家庭生活具有等同的价值,故社会各界都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1974年国际妇女联合国会议,在世界行动计划中指出:“家务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经济的、社会的价值。
惟所有的社会若希望达成维持家庭、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务,则对于这些家务劳动,应给予高的评价。
”①目前,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已得到了普遍肯定。
欧洲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
《德国民法典》第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家庭的义务。
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劳动抚养家庭的义务。
这里的以“劳动”“抚养家庭”包含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3]《瑞士民法典》第164条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
”[4]2.体现了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一致的民事公平原则在我国,家庭分工中,一般是女主内,更多承担抚育子①转引陈苇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女、照料老人等家务;男主外,更多地投身社会拼搏,获取功名地位及财富。
两种分工,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互相依存,对夫妻双方来讲,具有同等价值,都是为家庭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为家庭的幸福美满做贡献。
为此,分割夫妻财产,不仅要以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标准,而且要以对家庭的付出即为承担家庭义务的付出为标准。
既然,一方为家庭抚育小孩、照料老人付出了较多义务,无疑可以因为此种付出而从获得了利益的另一方得到一定的补偿,这对肯定、鼓励夫妻双方自愿多付家庭义务,稳定、巩固家庭关系也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也维护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3.有利于保护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及心理的抚慰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中离婚指导思想体现在“保障离婚自由”,但实践中,夫妻之间虽然感情破裂,已经没有继续维持婚姻的必要,却仍不选择离婚,就是因为一方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奉献给子女及家庭,而自身在社会中的事业竞争能力、职业的发展等方面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谋生能力差,离婚后若得不到对方的经济补偿,将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反之,“另一方可以把精力放在事业发展上,若夫妻离婚,一方面摆脱了对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利用婚姻关系“系统性剥削”对方劳动进行的自我积累而大展宏图。
”[5]针对该现象,若法律制度中没有补救措施,会造成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务一方的心理极其不平衡。
从而必然限制其对离婚权利的行使,而使得这一方永远陷于这失败婚姻的泥潭。
如果法律上建立完善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时一方给予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经济补偿,就能使其心理得到慰藉,并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一)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构成要件1.对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双方对于婚后所得财产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这是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出约定、只针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都不能适用该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
之所以共同财产制下不适用该制度,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共同财产实行平均分割,所以在我国该制度目前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之中。
同时,夫妻双方必须作出书面的约定即要式行为,方可适用该经济补偿制度。
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约定,而是采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则因不符合形式条件而无效,从而不符合启动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一方不能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2.主体要求其主体必须是婚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的一方提出,家庭生活中的家务劳动主要包括抚育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个方面。
补偿是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为目的,在家庭生活中,如果一方从事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必然会丧失社会经验或工作经验老化、专业素质下降。
反之,另一方由于生活中有配偶全身心的照顾,得以不间断从事社会工作、提高工作水平,若离婚,则生活可能更好。
从而就会导致家庭贡献与利益获得的不平衡现象,所以实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就是为了消灭这一不平衡现象。
3.时间上的要求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适用于离婚时,如果没有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则视为权利放弃。
而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则不同。
如瑞士民法典中规定,行使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即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
在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共同经营家庭、互相扶持的义务,如果在婚姻生活中要求另一方给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其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与中国的传统理念相悖。
4.条件要求离婚时,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当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请求经济补偿,即离婚时,当事人可以不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该情形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未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予以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三、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的应用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问题,致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充分的保护妇女家务劳动方的权益,以“农村留守妇女”这一普遍现象为例,可以分析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男性主动地承担了强体力的主外的农耕生产,女性承担了主内的扶养子女和家务劳动等。
这一模式延续了几千年。
现代社会,虽然女性也参加了主外的社会工作,但主内的工作仍由妇女负担,遵循着传统农业社会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习惯,多为妻子自觉地承担了家务劳动,尤其在农村,农村“留守妻子”成为普遍现象。
实际上,男子在养家方面承担了超额的义务,这种超额的养家义务形成对其他家庭义务的替代效应,即男子为获取较高的经济收入而多付出的劳动替代了他们应承担的那部分家务劳动。
这种隐性的家庭理念为绝大部分夫妻所认同。
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夫妻都是这样一种共同财产制的模式,而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单单只是个别财产制。
所以我国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和法条的操作性的不足,致使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护。
然而,不仅仅是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城市居民依然如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所审结的离婚上诉案件共1032件,其中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案件76件。
在这76个案件中,仅有的两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是在双方处于分居或半分居状态时由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的。
”[6]传统观念认为,夫妻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所以这一制度的现行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实践问题的解决。
于此同时,根据各项的社会调查显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案件的实践应用少之又少,“2002年厦门398例离婚诉讼中,只有一例请求行使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7]这些现象都暴露出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极差。
三、我国目前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窄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是该制度前提基础,即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才能适用于该制度。
而国外的立法则不同(如德国、瑞士)其在法律中规定该制度适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关系。
在我国,大部分的夫妻都采取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具有超前引导作用,适用这一财产制的并不多,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导致我国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调整将得不到实际的满足。
2.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时间限制过于严格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必须是“离婚时”,即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均不得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