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文件.doc
XX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XX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查显示:辽宁养老金上调XX涨幅或10%,企业退休职工XX养老金上调-涨工资最新消息: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 XX 年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那么政府按月再补助40元。
(一)退休(职)人员每人每一个月以本人XX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大体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大体养老金。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一个月增加大体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份,每满1年,每人每一个月再增加大体养老金1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别离按以下标准增加大体养老金。
自XX年起,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持续上调10年。
XX年民生工程确信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大体养老金待遇,实现“十一”连涨。
据XX-2021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进展趋势研究报告统计发觉,最近几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均超过了10%,XX年人均涨幅184元,调整后冲破XX元每一个月,达到2033元。
XX年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未定,估量3月初发布,涨幅约10%左右,如这人均上涨将达到203元,调整后或达到2236元。
本次调整,将有近600万人受益。
政府再补助40元按月按年发放XX年,城镇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就从每人每一年280元提高到了320元。
在XX 年,这一补助标准还将继续提高40元,由320元提高到360元。
自XX年全省会镇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XX年参保率就已达到了95%。
截至XX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大体医疗保险人数为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大体医疗保险人数为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了万人。
XX年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那么XX年7月1日按以下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大体养老保险金。
月劳动退休金=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缴费年限补助率缴费年限补助率是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补助,每超过1年补助2年(例)。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医保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020年1月14日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

辽宁省近日公布了2024年度养老金调整方案,该方案是基于调研和评估结果,结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辽宁省2024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调整基本原则辽宁省2024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购买力不受大的损失,确保养老金的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调整幅度根据方案,辽宁省2024年度养老金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60%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如果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5%,则养老金调整幅度为5%*60%=3%。
三、调整对象2024年度养老金调整对象包括:城镇和农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调整时间根据方案,辽宁省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养老金调整方案。
五、调整方式辽宁省2024年度养老金调整方式如下:1.按照居民身份类别进行分档调整。
根据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类别(城镇职工、农村职工、城市居民等),分别制定不同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2.按照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不同层次的养老金发放标准。
3.调整采取“大中小三档”不同的调整比例。
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将养老金调整分为“大中小三档”,从而实现差异化的养老金调整。
六、增加个人缴费为了保障辽宁省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方案还提出了适当增加个人缴费的建议。
具体的增加比例将由省级财政和社保部门综合评估后确定。
七、调整后养老金发放根据方案,辽宁省将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
各级社保部门将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省一张网、一号通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员账户。
八、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养老金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辽宁省将建立健全养老金调整的监督机制。
各级社保部门将加强对养老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总之,辽宁省2024年度养老金调整方案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评估结果确定的,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购买力,并提出了调整幅度、调整对象、调整时间、调整方式等具体方案。
辽宁省退休费计算方法(举例)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试点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6%。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调整为120。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将过渡系数由原1.4%统一调整为1.2%。
试点方案实施后3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S=X+Y+ZS-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X-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Y-月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Z-月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X=C1÷12×[20%+(N-15)×0.6%]Y=F×N1×PF=C1/12×[(a1/c1+a2/c2+…an/cn)÷n]其中:N-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增加的年限,不足12个月不予计算)N1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P为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1.2%F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a1、a2…a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c1、c2…cn 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市职工平均工资(行业为省职工平均工资)n 为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的缴费年限Z=m/120 m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例:某企业一男职工,1941年8月3日生人,1960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8月退休。
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doc

2019年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更新:2018-11-22 14:53:34今年辽宁省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没有决定,将继续提高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3月数据公布,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幅度预计10%。
今年上调养老金涨幅或10%自2005年起,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上调10年。
民生工程确定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十一”连涨。
统计发现,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均超过了10%,人均涨幅184元,调整后突破2000元每月,达到2033元。
今年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未定,预计3月初公布,涨幅约10%左右,这样人均上涨将达到203元,调整后或达到2236元。
本次调整,将有近600万人受益。
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再补贴40元去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就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了320元。
在,这一补贴标准还将继续提高40元,由320元提高到360元。
自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2012年参保率就已达到了95%。
截至2013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了43.5万人。
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辽宁省退休养老金上调10%养老金计算参照工龄吗?以“缴费年出限”为准在养老金调整中,有一项需根据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那么,缴费年限和平时所说的工龄是否为一回事?金处长表示,养老金调整应以“缴费年限”为准,不可混淆概念。
缴费年限”多出来的几个月怎么算?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的计算,应遵循先算整年后算余月的原则。
如某人在1994年1月参加工作,3月退休,中间未中断缴费。
从整年上算,他的缴费年限从1994年1月至1月为满20整年(2014-1994=20)。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辽劳社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辽宁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本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辽劳社发[2002]10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
辽宁省养老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辽宁省养老保险条例细则全文辽宁省养老保险条例细则全文辽宁省养老保险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银行、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企业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辽宁省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辽宁省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从省人社厅得悉,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xx年退休人员月人均根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
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根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xx年退休人员月人均根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
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根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1.定额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xx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挂钩调整:(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缺乏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根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根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xx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根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根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根底上,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根本养老金。
(1)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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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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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5〕9 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
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
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