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建纬观点】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纬观点】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宋仲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负责人,高级合伙人。
曾被评为“上海优秀房地产专业青年律师”以及“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
宋律师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张豪威现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曾就职于大型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近七年,其中担任项目经理三年。
拥有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师中级职称(施工技术)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土建与装饰)等执业资格。
摘要:相比传统施工总承包业务而言,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工程总承包方不仅需要承担施工责任,还应承担设计责任,本文主要阐述施工单位从承揽传统施工总承包业务向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转变时面临的新增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风险前言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生根发芽,以及越来越多施工企业对转型升级的发展需求,近些年来有更多的施工企业从仅从事施工承包业务向工程总承包业务拓展。
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不仅拥有规模大、产值高的特点,更重要的是这一模式从设计阶段就开始控制工程成本,可实现效益更大化,因此受到广大施工单位,乃至设计单位的青睐。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伴随着收益不断上升。
工程总承包不仅包括施工阶段的内容,还有设计、采购等阶段的内容。
传统的施工单位想要承揽工程总承包工程,就要从传统的业务模式和思维定式中跳脱出来,转变思路,要从工程总承包的角度出发,要具备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意识与思维方式,要管到工程的前前后后。
业务模式的转变会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当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同时也会出现各类法律问题。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灵活性和变化性均是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难以比拟的,随着承包范围、风险范围、管理范围的约定不同,会产生较多细节性的差异与变化,难以一言以蔽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一、总则1. 本追责制度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3. 工程项目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追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5.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负责。
三、追责原则1. 谁主管、谁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
2. 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决策,签字人应对其结果负责。
3. 谁违规、谁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追责范围1.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不符合规范、设计缺陷等导致的质量问题。
2. 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3. 环境保护问题:包括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4. 合同履行问题:包括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拖欠款项等行为。
五、追责方式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罚款:对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3. 暂停或取消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工程项目的资格。
4. 法律责任: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追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工程总承包疑难法律问题实务问题简答

工程总承包疑难法律问题实务问题简答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能源、工业、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
该《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此外,第二条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据此可知,《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之外能源、工业、交通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不在该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但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作为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制定颁布的文件,该办法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对未来的立法工作可能产生影响。
2. 投标人能否参加其参股公司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可以。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该条并未完全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 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当投标人为招标人的参股方,特别存在控股或实际控制关系时,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标人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未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实践中一般不会仅仅因为投标人的参股行为而被认定投标或中标无效。
3. 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应关注哪些风险点?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时,应该对联合体合作模式、工作界面和工作范围划分、价格划分与收付款、费用分摊、风险和责任承担、工程管理、违约与索赔等方面进行约定。
尤其应该注意对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约定,划分责任界限,并对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施工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施工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施工管理一、施工许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1999 年 12 月 1 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参考法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施工许可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1 / 10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法律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法律规范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法律规范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的实施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质量可靠性,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重点讨论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中的法律规范,以及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设计的法律规范建筑工程设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建筑安全规范:设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固性、抗震性和防火性等安全指标符合相关规范。
2. 建筑环境规范:设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 知识产权保护:设计过程中要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著作权等。
4. 法律合规性: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确保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设计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人文、经济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运用。
因此,在进行设计时,设计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
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的一些法律规定:1. 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建筑施工前,必须获得施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2. 施工安全规范: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各种安全规范,包括工程建设和职工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4. 工程质量规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防止存在设计不合理、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当等问题。
以上只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具体的要求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地区的具体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
项目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项目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极易产生各种纠纷。
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张,法律纠纷事件呈上升事态,给公司稳定、经营带来了极大隐患。
因此,充分认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是我们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今天主要是结合公司近几年来所发生的十个经济纠纷典型案例谈九个方面的问题。
一、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外部劳务队伍是我单位施工的主体,承担的任务量占公司任务的70%以上,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外部队伍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根据我单位近年来发生的劳务纠纷统计,劳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施工队无资质施工,一旦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我单位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2、施工队老板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造成稳定隐患,最终导致我单位买单;3、施工队信誉缺失,合同不严密,在工程量签证认可、材料资金往来核对中恶意诈骗,致使单位利益受损(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新疆克拉玛依项目部,为了从外包队中套取资金形成帐外帐,也就是小金库,人为加大给包工队验工计价,结果弄巧成拙,最后结算时外包队不认可,给我公司造成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我们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方面应做到严把五关,确保整个施工周期不被施工队钻空子。
一是要严把录用合同关。
项目部选择队伍时,应多方面调查了解外包队的垫资能力、社会信誉、施工能力、业绩和技术设备等配臵情况,在同等情况下,要首选有工商登记和相关资质的正规施工企业或多次与我们合作且业绩良好的队伍。
如确需使用个体或私人施工队,应当要求该个体或私人施工队挂靠正规施工企业,项目部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合同,避免直接与个体施工队签订合同,且所签合同必须使用公司下发的劳务合同范本,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规避安全风险和资金风险。
签订合同时,应由外包队伍或个体、私人施工队挂靠的企业在合同上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要求该单位提供其盖有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信息、合同签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文件和资料,上述资料最好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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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要: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
它除了要求有足够的资金作保障,还要求有一定的技术性、各个工序、队伍的协作性,一般来说工程的周期较长、受外界干扰的因素也比较大等,同时涉及到众多的主体和多变的自然因素,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施工,同时用法律武器规避风险,以快速、优质、低耗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
以下从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来剖析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工程管理;注意;法律问题
案例: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中标四川某市的一个大型砂石工程项目,因工程需要经业主同意,就把部分工程分包给昆明某公司,但是实际上是自然人刘某通过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而使用昆明某公司的相关资质,双方系“挂靠”行为,刘某为这一分包标段的实际施工人。
2009年6月14日15时许,个体司机谭某驾车到刘某分包的工地拉货,因工人下班,谭某就在驾驶室休息。
次日凌晨2点多,谭某下车看装货情况,不慎掉入工地一坑中。
后经救护虽无生命危险,但最终造成谭某两个伤残九级。
后来,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昆明某公司、实际施工人刘某共同赔偿其人民币119655.53元。
该案审理的过程比较曲折,后来几方都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此案至今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在此笔者单从此案的本身谈谈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 工程分包及招投标问题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列举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情形之外,2004年颁布的(国家发计委3号令):第七条规定了几种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比须进行招标。
根据《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作的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
主要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在没有特殊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指的是专业分包,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也是认可的,但是专业分包要保证其合法、有效,首先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承包人合法分包应具备下列条件:①须经发包人同意;②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
非主体结构的施工;③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选定分包人的程序也要合法,法律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案例中,刘某获取的标段远远超过了200万的金额,但是没有进行招投标,系直接从总承包方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获取。
并且刘某分包的标段属于主体工程的一部分。
未经过招标标过程,又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在此分包过程中,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涉嫌违法,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可能要待人民法院等第三方来裁决,假设此分包合同无效的话,谭某所受到的伤害损失可能就要由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承担。
实际上,刘某和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的关系是转包关系。
在实务中,很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再分包。
根据工程性质和施工需求,避免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个对策是联合体承包。
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的第27条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工程总承包。
很多大型水电站的施工实践为例,联合体承包的操作性是非常可行的;只要在标前对联合体协议作充分的约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化解因此而产生的相应风险。
实务中,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业主指定分包要重视其法律风险。
属于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责任,司法解释第12条有明确规定。
业主口头指定的证据可用录音或倒签证方式解决。
但业主口头指定分包的付款义务由总包负责。
由业主招标但总包出面签订分包合同的,对分包商的付款义务看付款主体,由业主直接付款给分包商的,业主和总包对分包人负连带付款义务;由总包付款给分包商的,由总包承担责任。
实在需要分包的的工程,我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劳务分包的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
劳务分包不属于转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不等于劳动合同。
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界限:合同主体不同;分包标的不同,法律适用不同。
关键的区别: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料;转包工程是既包工又包料。
法律不支持以转包工程为由要求确认劳务合同无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工程总承包人只根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在工程分包时,千万要记住:a.超过200万元的工程一定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来分包。
B.主体工程是绝对不能分包的。
对于有资质的企业,主体工程只可以劳务分包。
实务中,我们有的施工企业往往错误地理解“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一条款,他们把不能分包的工程进行了分包,然后向业主申报并在业主处备案,有的业主不过问或默许了,我们有的企业管理者就认为这一分包行为就是合法的了,殊不知这一行为是绝对违法的,业主的审批权限绝对不可能大于法律规定的。
2 资质审查的问题
在招投标或一般分包时,一定要对投标队伍和分包商的资质做好审查、把关
工作。
在资质审查时,一定要对投标方或分包方的“五证”进行仔细地审查,所谓的“五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除此之外,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一定要对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委托的时间段作详细的审核。
承包人不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也应当具备与从事施工内容相应的资质,要杜绝无资质分包,更要注意超资质分包。
在审查时应注意承包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是否是原件、年检的有效期。
同时,考查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也相当重要,有条件的可以对分包队伍过去施工的工程或在建项目做一调查,也可实地去考察分包队伍公司的情况,更为简便的方式就是采取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保函,或订立担保合同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除了以上需要对资质等做好审查以外,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对分包方的行政章以及合同专用章等签章都应该仔细地审核。
实务中,一般来说分包队伍都会有资质或者找来符合分包条件的资质进行挂靠,但是超出资质的范围分包现象很普遍,挂靠资质的现象更是多如牛毛,较为负责任的被挂靠单位会派出一些管理人员在分包队伍中去监管,分包队伍出现的事故也相对较少,不负责任的被挂靠单位把“管理费”收了以后,对分包队伍毫不过问,分包队伍自行其事,甚至私刻被挂靠单位的公章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上案例,实际施工人刘某只是一个自然人组成的一个小施工队伍,他是无相关施工资质的,他为了获取甲方对他的分包,采取了挂靠的手段冒用了昆明某公司的资质,伤害案出现后,昆明某公司不承认挂靠事实,辩称:刘某在分包合同中使用的公章不是昆明某公司的公章,公章系刘某私自雕刻的,系伪造的,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公章的确和昆明某公司的公章不一致。
而刘某在谭某住院期间支付谭某住院费以后,就溜之大吉,人影无踪,诉讼时,人影都找不到。
但是诉讼后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要落在挂靠单位等的身上。
挂靠的方式是违法的,《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