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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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全)

国际经济法(全)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构成了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4.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5.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

要求国际大家庭的成员通过单独和集体的行动,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技术、资金、资源、贸易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繁荣,反对武力和反抗,从而保证人类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

思考题:1.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有哪些影响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是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并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度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是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发展1.法律的趋同性发展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2. 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管一说的观点及代表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代表:【英】施瓦曾伯格【法】卡欧【日】金泽良雄广义说:独立的法律部门代表:【美】杰赛普杰克逊洛文菲尔德3.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1、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国际组织(4)国家2、跨国公司4. 论述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不稳定答案)联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壮大。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当时各国开始意识 到需要建立共同的规则来规范跨国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 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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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包括跨 国性、法律适用性、多样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易、投资、 贸易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利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国内法,因此具有法律适用性。此外,国际经济争议解 决机制还包括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总结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定义、主 要内容、影响
VS
详细描述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条约,旨在为成员 国之间的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减少政治风 险对投资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 范围、承保风险、赔偿机制等。该公约对 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其特 点包括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裁决的强 制执行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等。与诉讼相比,国际商 事仲裁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同时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 认和执行。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性和快捷 性等特点,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并快速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是指协调各国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 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 • 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 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 制。 。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规范
• • • •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IMF协定 协定 区域性货币同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国际金融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文件 国内涉外立法
1、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 、 2、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 、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1、通说: 、通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规 范的总称。 • 主体: • 调整对象: • 范围:
2、国际投资法 、
(1)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
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 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 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 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 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关系。 •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 管制关系;国家在管理管制中进行的国际协调关系 3.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 4.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或两者 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1章国际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第1章国际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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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 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 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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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程度上较难把握,又没有普遍标准,现 实做法有两种: 东道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子公司确实在东 道国境内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 财产; 与子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第三人,在必要的 情况下可以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
1、你认为美国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在何种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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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地位来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 的法人实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按照 有限责任原则,子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 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而从跨国公司的结构特点来看:母公司与子 公司在经济上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在 母、子公司的关系中,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各 个子公司,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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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法 规、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1)经济立法 (2)民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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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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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
1、国家有权通过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协定, 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制定者和实施者) 2、国家有权管理、干预本国的对外经济活动 。(管理者) 3、国家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国际 经贸活动。(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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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切能够发挥经济职能的国际组织,具有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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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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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 分支 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 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 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全球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 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是仅以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 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 权的问题 单独关税区的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的范围 WTO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和中国台湾;欧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中国香港、中国澳 门和中国台湾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所形成的一独立的法 律分支,是关于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 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如关于 通商、贸易、投资、信贷、支付等国家之间的双边、多边条约、 公约、规约等,而且还包括各国国内立法中涉外经济法规等国内 法规范,如外国投资保险法、外资法学科的产生
二战后,英国的国 际法中开始有了国 际经济法,劳特派 特(Lauterpacht) 在《奥本海国际法》 的最新版本中,增 添了简介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世界银 行和关贸总协定的 附录。
施瓦曾伯格
1948年,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 (Georg. Schwarzenberger)最早阐述 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IEL),其主要著 作包括:《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与标准》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及《世界 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等,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 航空法、国际劳动法等,可视为国际公 法的特殊部门,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 消费以及互相交往有关联的实体的法律 规则。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由若干相应的国际法条文和实践所构成的体系。

它是由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政策、协定、协议、法规和政策等构成的。

这些政策和措施是以维护国家或国际经济之公允性与稳定性为宗旨而制定的,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确保均衡发展,并最终实现高水平经济增长。

国际经济法其实也有一定的类型,如WTO法,指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指的是国际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被规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货币法,指的是国际金融市场的政策和规则被规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指的是国际贸易行为、无形贸易条件和海关管理政策等被规定的国际经济法。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包括贸易调节措施,如报复性贸易措施、贸易障碍、经济制裁和贸易保护措施等,他们可以作为国家之间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也可以作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和法律的调节,从而实现国际共识的诸多方面。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简单介绍,今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际经济法构成了一种有力的国际法体系,它在维护国家间经济关系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开放和发展,维护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最终实现了高水平的经济增长。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日益重要的地位。

国际经济法【整理】

国际经济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⑶互不侵犯;⑷互不干涉;⑸公平互利;⑹和平共处;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⑻和平解决争端;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⑶货物买卖;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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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一)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我国有些学者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分别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或统制)关系”。

所谓“国际统制(管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

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二、国际经济法特征(一)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内所结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这两种国际经济关系之所以需要由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其原因在于:1、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关系的产生基于合同,并且其基本主体为自然人、法人。

2、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既是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主体,也是国际经济管制关系中的管制主体。

3、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与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紧密相连。

脱离于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不存在的。

当然,独立于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是能够存在的。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其与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相近法律部门形成歧异。

(三)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关系既可通过国内民商法、经济法调整,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予以规范。

由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

从这些法律规范性质出发,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1、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中的实体法规范。

此类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类:一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私法规范,通常体现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如买卖法、合同法、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二为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实施管制的国内公法规范,通常反映在各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税法、外汇法、投资法等中;三为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中,包括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前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提单运输三个国际条约等;含公法规范的国际条约也有许多,如WTO各项协定等。

2、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法规范。

此类规范也可依其作用分为三种:一是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纽约公约》、《欧洲商事仲裁公约》等;二是解决投资争端规范,如《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等;三是WTO解决争端规范,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等。

此外,依国际条约的参加主体,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目前,作为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双边条约主要调整双边投资、双边税收和双边贸易关系。

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际法规还包括国际惯例,其中主要是国际经贸惯例。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时期,远远早于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时期,即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构成国际经济法产生于公元前,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

由于大机器、大规模生产,产品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资本家为了寻求产品出路,不得不奔走于世界各地,使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日益加强,结果“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与此同时,由于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迫使国家间对该矛盾有必要进行协调和解决,解决这些矛盾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国际条约平衡各方利益。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出现出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

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被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有的被商人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依据,逐步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如传说中的“罗得法”中有关商事海事的许多规定,为以后的罗马法所吸收。

罗马法中用以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规定,先推行于西欧大陆,后对许多国家立法均有较大影响。

中世纪后期,一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在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商务规约。

奥本海认为,中世纪的商务规约为后来的一些国际公法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此外,还有一些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如1417年8月17日英王亨利五世与布尔格公爵和弗兰德伯爵缔结的条约中含有最惠国条款;1496年英国与荷兰订立的商务条约,规定了互惠待遇及税则等。

1673年、1681年法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1807年在两条例修订基础上,法国产生了《法国商法典》。

以后,欧洲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制定了商法典。

这些商法典用以调整国内与国际贸易关系。

此时,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多,其中以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典型,其内容涉及关税、海关手续、船舶航行、外国人待遇、知识产权保护等。

在中国,唐以前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一些零散的临时法条,这些法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较差。

唐代除了临时性的法条、诏令之外,有关对外贸易法规还被写入《唐律疏议》中。

宋代的对外贸易法规不仅沿袭了隋唐时期的基本内容,还制定了对外贸易的专门法规——“广州市舶条例”(制定于元丰3年,即1080年),它由一系列敕令、指挥构成,不仅适用于广州市舶司,也适用于全国;同时,宋初京师设“榷易院”,它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

元在宋代基础上于1293年制定了“市舶司则法”,该法共22条,内容涉及: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通商口岸,船舶管理,进出口货物,税收,外商优待等。

明朝将外国“贡舶”和“商舶”给予不同的待遇,对于前者以“优值”(即从优计价),负于后者予以免税。

但明朝没有统一的对外贸易法,有一些零散法条,集中于海禁、朝贡、税收等方面。

清朝对外贸易法规数量较大,涉及严禁华商出海贸易、外国船舶管理、限制外商活动、税收等内容。

从上述可知,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以国际商事习惯和国内商法为主,但中国自唐朝以后的对外贸易法制已逐步建立并趋于完善。

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法”自治,已不能完全适应该时期的经济关系。

于是经济法逐步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一战后,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产生,使国际间争夺原料和市场的贸易战更加激烈。

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民法工业,实行高关税政策,普遍制定了管制进出口贸易、关税,外汇、反垄断等的法律,以加强国家对本国经济的全面干预。

与此同时,为了寻求和瓜分世界市场,资本主义国家间斗争愈加激烈,经妥协和均衡利益,国际条约数量增加迅速,并产生了大量的、成文编纂的国际经贸惯例。

概括地讲,此间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第二类为调整国际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10年《关于船舶碰撞统一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等;第三类为调整国际支付关系的国际条约,如1930年、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即《统一汇票本票的国际公约》和《统一支票的国际公约》等;第四类为专项产品国际条约,包括:1902年、1931年以及1937年先后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1931年《国际锡协定》、1933年《国际小麦协定》、1934年《国际橡胶协定》等。

此间,民间组织编纂的国际经贸惯例,主要有:1860年欧美部分商界人士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共同制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格拉斯哥规则》,其经1864年、1877年二次修订,更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后又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1928-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专门对CIF价格中的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等作了规定;1933年,国际商会编纂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36年编纂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两部惯例,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并走向成熟与完善。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贸总协定1944年7月,在美国倡议下,召开了布雷顿森林会议,与会国家签署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并设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为促进货币与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稳定国际金融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

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并设立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旨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在成员国间经济贸易交往中,实行无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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