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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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案件侦办情况汇报范文

调研案件侦办情况汇报范文

调研案件侦办情况汇报范文
调研案件侦办情况汇报。

近期,我们对案件侦办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前侦办工作的
情况,并为进一步提高侦办效率和质量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对案件侦办情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以下是我们的调研汇报:
一、案件侦办情况概况。

我们对各地案件侦办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统计,发现目前案件侦办工作整体上呈
现出以下特点,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情复杂度不断提升;侦办周期相对较长,部分案件侦办周期超出正常范围;侦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信息沟通不畅、证据收集不全等问题;部分侦办人员工作压力较大,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案件侦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部分侦办人员对案件侦办流程和规定不够熟悉,导致侦办工作效率低下;信息收集不及时、不全面,影响了案件侦办的进展;部分地区案件侦办工作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

三、改进措施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加强对侦办人
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案件侦办流程和规定的了解和掌握;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加强对案件侦办工作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总结。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案件侦办情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为下一步的工作提
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我们将继续关注案件侦办工作的进展,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办的效率和质量,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本次调研的汇报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同事的认可和支持,
谢谢!。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作者:武玉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要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各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仍存在办案经验不足、程序不规范等显著问题,其中许多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亟需规范。

本文以D区为样本,对该区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以期发现解决问题,促进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调研报告作者简介: ;武玉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1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1-02一、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1.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1)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盗窃列为治安案件。

公安派出所因对盗窃案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没有及时掌握,仅以2000元的数额作为刑事立案标准,而对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但数额不到2000元的,误以为不构刑事立案标准而立为治安案件。

(2)将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立案侦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先初查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但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往往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草草立案后便将案件移交经济侦查大队,后经过经侦部门进一步审查,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因此导致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地位,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社会问题。

(3)对人立案的弊端。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如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的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根据基本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将案件立为“某某寻衅滋事案”或“某某故意伤害案”。

因此时并未查清犯罪事实,亦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人立案有先行定罪之嫌,其弊端更表现在,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行为非嫌疑人所为,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侦查机关容易陷入被动。

刑事调研报告4篇

刑事调研报告4篇

刑事调研报告4篇XX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

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从XX年1月至XX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经过审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46件58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5件5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318件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件368人,不诉23件40人,对其中18件18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盗窃案3件3人,故意伤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

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

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

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

刑事审判 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 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刑事审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法庭审判过程,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可以概括为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首先,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后进入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

然后,检察院依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

接下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由法院组织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等环节,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官进行调查和裁决。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1. 公正性:刑事审判要求公平、公正,法官必须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

2. 适用法律:刑事审判必须依法办案,法官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裁决,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3. 独立性: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

法庭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持独立的裁判权力。

4. 审判公开:刑事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司法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和秘密裁判的发生。

5. 严禁刑讯逼供:刑事审判要求禁止使用刑讯逼供,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某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可能违反法定程序,违规取证,导致后续审判环节的证据不充分,影响审判公正性。

2. 庭审效率低下:一些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审判效率低下,对当事人、社会和司法资源都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3. 判决结果不公正:由于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不一致,或者存在不正当干涉,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改进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2. 完善证据收集程序:确保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检察院刑事案件的现状和问题,为优化刑事司法体系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1. 文献研究:收集、分析和比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了解案件数量、性质和处理情况。

2. 实地调研:走访各级检察院,与检察官和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调研结果1. 案件数量:根据文献研究,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造成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犯罪率上升、举报机制健全等。

2. 案件性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以盗窃、抢劫、贩毒等非暴力犯罪为主,而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案件数量较少。

这可能是由于社会治安的改善和预防性工作的有效性有关。

3. 案件破案率:根据调研结果,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整体较高,但不同地区和不同犯罪类型的破案率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的破案率较低,这可能与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足或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关。

4. 办案效率:调研还发现,一些刑事案件存在着较长的审理时间和违反程序的问题。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证据不足、调查不彻底等。

这些问题会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时间,损害其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5. 人员流动情况:根据实地调研发现,一些检察院存在着人员流动频繁的问题。

这导致新人员需要适应工作环境和熟悉案件,从而影响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四、问题分析1. 资源不足:目前在部分地区,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加,而相应的资源并没有相应增加,导致办案压力过大。

这会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

2. 证据不足:部分案件的破案率较低,主要是由于证据不足。

这可能与侦查工作不够彻底和技术手段不足有关。

3. 制度不完善: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较长的审理时间和违反程序的问题,表明了部分检察院在案件办理时制度不完善。

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修订迫在眉睫。

五、建议和对策1. 加强资源配置:在刑事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下,检察院应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办案人员和设备,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派出所刑侦基础调研报告

派出所刑侦基础调研报告

派出所刑侦基础调研报告派出所刑侦基础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派出所刑侦工作的基础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技术设施、案件侦破能力等方面,为加强派出所刑侦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与派出所民警、刑事侦查队民警的交流,获取相关信息。

三、调研结果1. 人员配备根据调研结果统计,参与刑侦工作的派出所民警占总人数的约30%,其中刑事侦查队民警占总人数的50%以上。

然而,绝大多数派出所的刑侦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导致人员紧张,无法满足较大规模侦查需求。

2. 技术设施大多数派出所配备了犯罪嫌疑人审讯室、笔录室、采集室等相关设施,但设施的使用率并不高。

调研结果显示,受限于人员配备等因素,派出所的技术设施利用率较低,需要进一步提升。

3. 案件侦破能力调研结果显示,派出所刑侦工作在侦破案件方面表现参差不齐。

部分派出所刑事侦查工作有序,尤其是在处理一般刑事案件时,侦破能力较为突出;但在涉及跨地区、重大案件的侦破上,因为人员和技术设备的不足,侦破难度较大,侦破速度较慢。

四、调研分析1. 人员配备不足派出所人员数量相对有限,导致刑侦工作人员的配备不足,难以满足较大规模案件侦查的需要。

因此,应适时增加刑侦队伍的人员编制,提高派出所的刑侦工作能力。

2. 技术设施利用率低派出所虽然配备了一定的技术设施,但由于人员资源紧张,导致相关设施的利用率不高。

提高技术设施的使用率,可以采取培训民警、加强设施维护等方式,提升派出所的刑侦工作效能。

3. 侦破能力与条件有关派出所刑侦工作的侦破能力与人员配备和技术设施的条件有关。

在人员配备和技术设备不足的情况下,派出所可能面临难以侦破跨地区、重大案件的困境。

因此,应加强配备,提高派出所的侦破能力。

五、改进建议1. 加强人员配备通过提高刑侦工作人员的编制,增加派出所刑侦队伍的人数,以提升派出所的刑侦工作能力。

2. 提高技术设施的使用率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技术设施培训,提高其操作和利用技术设施的能力和意识,进一步提高技术设施的使用率。

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

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物证存在的问题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

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

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

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案件调研报告

案件调研报告

案件调研报告
《案件调研报告》
在社会中,案件调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够帮助警方和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背后的真相,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

通过案件调研,我们能够了解犯罪的类型、发生的地点、作案的手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在进行案件调研时,需要全面搜集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和嫌疑人的情况,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目击者的证言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案件进行技术分析,比如DNA 鉴定、视频监控及电话定位等,以便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通过案件调研,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还能够深入分析案件的发展过程和动机,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和社会背景,从而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

此外,案件调研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全面调研案件之后,我们可以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缩短案件侦破的时间,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件调研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案件调研工作,加强对案件调研的投入和支持,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综上所述,《案件调研报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案件调研工作,加强对案件调研的投入和支持,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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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

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物证存在的问题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

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

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

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

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

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

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

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

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

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

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

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

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

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

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

如强奸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

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

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

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

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

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

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

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

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

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

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

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

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

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

附件案例:1、2007年7月6日早4时许,王栋在自家院中,因嫂子王秀英用王栋家厕所,与其嫂争吵,并将其嫂殴打。

王秀英喊来丈夫王罡,双方互骂后散开。

当日中午11时许,王罡去王栋的房间,二人发生厮打,王栋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斧击打王罡头部,致王罡颅骨粉碎性骨折,严重脑挫伤死亡。

承办人通过审查卷宗,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书面证据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王栋性情暴躁、易激动,说话不着边际,常因为琐事打人。

后承办人又到了看守所对其进行讯问,发现王栋疑心很重,并称自己聪明,精神没毛病,这都反映其精神不正常,加之本案中王栋杀人的动机不明确,王栋有可能存在精神问题,故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对其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鉴定结论为:犯罪嫌疑人王栋案发时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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