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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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名词释义股东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一)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主要有: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案情简介:2014年1月22日,丁某在两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安瑞达公司名义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锦程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以安瑞达公司的房产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丁某以安瑞达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债务向锦程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争议焦点:丁某于2014年1月22日以安瑞达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向锦程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担保行为无效。

案号:(2014)扬邗商初字第0578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规定实际上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交由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仅是一种代表行为,其本身并没有决定对外担保的权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示范文本)——2013年12月2日发布施行【新版精品资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示范文本)——2013年12月2日发布施行【新版精品资料】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 (1)一、工程概况 (1)二、工程承包范围 (1)三、合同工期 (1)四、质量标准 (2)五、合同价款 (2)六、项目经理 (2)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2)八、词语含义 (2)九、承诺 (3)十、签订时间 (3)十一、签订地点 (3)十二、补充协议 (3)十三、合同生效 (3)十四、合同份数 (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5)1. 总则 (5)1。

1 定义 (5)1。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8)1。

3 语言文字 (9)1。

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9)1. 5 通讯联络 (9)1。

6 工程分包 (10)1。

7 发包人提供资料 (10)1. 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1。

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1)1.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2)1. 11 事故处理 (12)1. 12 专利权 (12)1. 13 联合的责任 (13)1. 14 保障 (13)1。

15 财产 (13)1。

16 交通运输 (14)2. 发包人 (15)2。

1 发包人工作 (15)2。

2 发包人代表 (15)2. 3 发包人人员 (16)2。

4 材料设备的提供 (16)2. 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6)2。

7 组织竣工验收 (17)2。

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7)2。

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7)3. 承包人 (17)3。

1 承包人工作 (17)3。

2 项目经理 (18)3。

3 承包人人员 (19)3. 4 承包人劳务 (19)3. 5 承包人现场查勘 (21)3. 6 承包人实施工作 (21)3. 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1)3。

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21)3. 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22)3. 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22)3. 11 履约担保 (22)3. 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 (22)4。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

《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

2020年11月(第11期,总第283期)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Nov.,2020(No.11,General No.283 )【法学与法制建设】《民法典》显失公平制度立法与适用的完善—基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若干司法判例的分析冯辉,靳岩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显失公平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制度设 计,将乘人之危纳入显失公平制度并明确了主客观要件相结合的认定规则,后该制度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得到进一步确认,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但从《民法总则》颁布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显失公平制度在构成要件、裁判思路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尚有不足,从鼓励实质公平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应通过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在实体规则层面确立主观和客观构成的双要件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细化时间要件,适当^广大主观要件的认定情形,促进主观要件认定与客观要件认定的有机结合,并以合适的方式逐步恢复显失公平合同的可变更救济,同时在司法适用层面统一裁判思路,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并鼓励法官合理裁量关键词:显失公平;主客观要件;可变更救济;实质公平;交易效率中图分类号:丨)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0 >11-0111-06一、问题及其意义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51条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闲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 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 各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显失公平制度经历了 长期的构成要件一元论(客观要件)与二元论(主观要件加客观要件)的争议。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将显失公平归入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畴中,但因规定中未涉 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且有侧重于评价主观状态的乘人之危制度与之并行,从而形成了显失公平制度的单一 的客观要件说。

ppp裁判规则系列之六“特许经营合同”收入来源违法合同无效 法宝推荐

ppp裁判规则系列之六“特许经营合同”收入来源违法合同无效  法宝推荐

PPP裁判规则系列之六——“特许经营合同”收入来源违法,合同无效法宝推荐作者简介:黄华珍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裁判规则:特许经营合同收入来源违法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案例海南洋浦光信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公安局、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鲁商终字第24号】(1)基本案情2005年7月6日,高密市交警大队与海南洋浦光信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洋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海南洋浦公司承建9个红绿灯路口的共计36方向闯红灯违章处罚系统;承建4个路口的数字化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承建2处单面LED双基色显示屏系统;甲方按照BOT方式,以对处罚闯红灯违法车辆罚款分成的方式,分期偿还和支付乙方投资与技术服务的费用。

(2)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合作协议中对行政罚款分成以收回投资的约定违反了该法律规定,该项约定应为无效。

因此项约定系该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合作协议签订目的之所在,故此项条款无效导致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

【启示】 1.构建合法合规的项目合作模式PPP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以及非经营性项目[1]。

回报机制包括三种,一是政府付费,二是使用者付费,三是可行性缺口补助(VGF)。

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第三条“实施方式”中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一般来说使用者付费类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政府付费类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本案投资还款来源于交通违章处罚的罚款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

仅供学院内部学习使用(试用本)

仅供学院内部学习使用(试用本)

仅供学院内部学习使用(试用本)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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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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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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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三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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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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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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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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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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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本文以清单的形式系统整理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的全部规定, 共涵盖56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总计172条规定。

同时, 以附录的形式精选了77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 力求为您提供全面、快捷的裁判依据检索服务。

本文成文不易, 烦您犒赏、分享。

一、关于合同的生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 修正): 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 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注:《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 因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冲突, 故不再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 第四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8.27): 第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法释〔1999〕19号): 第九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法释〔2000〕44号): 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 法释〔2002〕14号): 全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法释〔2009〕5号): 第八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010.7.1 法发〔2010〕25号): 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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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作者| 徐忠兴来源| ilawyer■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投稿请联系微信/邮箱:txqm33 / wjx-Wa ************************阅读提示:合同效力是依法裁断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与前提,对于正确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极为重要。

作者系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从中提炼出77条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

今天推送其中的1-40条规则。

注:后台回复“40”获取含“实务详解”的审查认定规则PDF。

一合同的生效1、约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典型判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总第132期)。

2、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及其责任典型判例: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裁判规则: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

3、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是否当然无效典型判例: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号)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

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

4、以拟成立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与合肥正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359号)裁判规则:当事人以其拟成立的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且合同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著:《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334页。

5、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沈海星与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4866号)裁判规则:当事人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标的物,则应当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5—101页。

6、无名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山西好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定作与租赁电解槽合同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3号)裁判规则:本案系因履行3·18协议及相关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3·18协议包含了加工定作与租赁、回购三层意思,其不同于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借贷合同,属于定作与租赁电解槽欠款纠纷。

3·18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92—801页。

7、当事人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裁判规则:海上保险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只要被保险人投保意思和保险人承保意思真实且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

因此,即使投保单是由保险代理人而非被保险人填写,但被保险人向保险代理人明确提出投保请求并缴纳保险费足以表明其投保的意思,保险代理人收受保险费并代为填写投保单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也表明其同意承保的意思,双方虽未就保险条款进行协商,但按商业惯例应认为双方已按渔船保险格式合同达成了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签发与否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3期(总第71期)。

8、使用伪造、变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裁判规则: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9、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单位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典型案例: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裁判规则: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及公章签订合同,若其更名前后属同一主体,且更名后对该合同予以认可,则不应因此否定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261页。

10、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典型案例: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6年8月4日判决)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

它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或者”,而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的是“顿号”。

“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辑(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7页。

阅读提示:本期推送本系列第11—20条,目录如下:11、合同的形式瑕疵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12、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所附条件的认定及其对合同是否生效的影响;13、彩票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14、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划拨转让合同的效力;1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16、约定数个生效条件的合同的生效认定规则;17、约定办理公证后生效的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18、主合同的效力能否决定补充合同的效力;19、当事人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的合同效力;20、经事后补正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11、合同的形式瑕疵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典型案例: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判规则:合同一方仅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均可发生法律效力,故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的形式上的瑕疵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74页。

12、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所附条件的认定及其对合同是否生效的影响典型案例: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

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

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

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

13、彩票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典型案例:吕斌诉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彩票纠纷案(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576号)裁判规则:彩票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合同法》总则规定来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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