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法律依据
有关公司法规定自行清算的法律

有关公司法规定自行清算的法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当外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资企业面临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且无其他途径可解决,可由一方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当公司要进行解散时公司就要自行清算,有的是因为股东大会决定的,有的是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当公司进行自行清算的时候公司也差不多要解散了,那么什么是自行清算呢?有关公司法规定自行清算的法律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做下介绍。
▲一、什么是自行清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当外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资企业面临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且无其他途径可解决,可由一方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一规定虽为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解决相关纠纷打开了法律层面上的解决通道,但其诉讼结果如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而是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只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成立后故意拖延等法。
▲二、自行清算的特点及其程序解散情形出现后,外资企业即可以进入自行清算程序,对其特点及具体程序归纳如下:1、公司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2、商务部门仅对解散进行审批,不介入清算过程;3、解散申请审批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4、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构,并缴销批准证书;5、凭审批机构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三、有关公司法规定自行清算法律1、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司法解散公司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解散:营业资格丧失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一)公司解散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
(主体资格丧失)2、公司解散与终止(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3、公司终止的要件——实质要件:清算完毕——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争议观点:(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理论争议:人格消灭清算法人拟制法人同一法人说(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十一章

三、清算程序
(一)通知与债权申报 (二)清理、清偿及剩余财产分配
提问:第一顺序有六项内容,财产不够,如何 分配? —— 如果公司财产对第一顺序中的费用不够足 额分配,公司就要转入破产程序了(参见《公司法》 第187条)。而《公司法》第186条所说的清偿和剩 余财产分配,是指非破产程序的清偿和分配。公司 财产能够满足第一顺序,不能满足第二顺序,则不 经过破产程序。
提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 股东”是什么意思?请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各举一例说明。 ——例1:甲有限责任公司有A、B、C三位股东, 共计1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A出资51万元,B出资8万 元,C出资41万元,则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会不能就 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时,A股东 和C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B股东由于只享有 8%的表决权,则无权单独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 了解公司解散的含义及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的关 系; • 了解在哪些情况下公司主动解散,哪些情况下公 司被强制解散; • 了解清算的程序和意义;
• 了解清算时,如何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概述
(一)公司解散的含义 (二)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
例2: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所持股份享有 表决权。具体计算时是根据股东所持股份数与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确定,如乙公司共计1000万 股,股东A持有100万股,则甲持有公司10% 的表决权,有权单独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节 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含义
二、清算组
(一)清算组的地位 (二)清算组的成立和组成 (三)清算组的职权 (四原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的公司基于⼀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消失的法律⾏为,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很多种情况,并且公司解散后是要对其财产进⾏清算的,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
那么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营业期限,⼜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解散程序。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经营活动,依法进⾏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破产清算由股东成⽴清算组,⾃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起15⽇内成⽴,10⽇内通知债权⼈,并在报纸公告60⽇,30⽇内申报债权,并进⾏登记清偿,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企业清算开始之⽇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或者⼈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企业合同之⽇。
2014法释2号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法释〔2014〕2号修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公司法之公司清算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法之公司清算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法规有哪些,本文专家将为您详细解读公司法中公司清算的一系列法规。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公司注销清算方案11、解散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公司股东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形成解散决议。
2、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的各种规定

个⼈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的各种规定我国企业的分类有很多,其中个⼈独资企业是由⼀个出资⼈设⽴的,没有其他的股东出资,个⼈独资企业以出资⼈的个⼈财产承担⽆限的责任。
那么个⼈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的各种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
⼀、什么是个⼈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即为个⼈出资经营、归个⼈所有和控制、由个⼈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可以扣留业主的个⼈财产。
⼆、个⼈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的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第⼆⼗六条个⼈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时,应当解散;(⼀)投资⼈决定解散;(⼆)投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或者继承⼈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个⼈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清算或者由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清算。
投资⼈⾃⾏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五⽇内书⾯通知债权⼈,⽆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应当在接到通知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起六⼗⽇内,向投资⼈申报其债权。
第⼆⼗⼋条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在五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九条个⼈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职⼯⼯资和社会保险费⽤;(⼆)所⽋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三⼗条清算期间,个⼈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的⽆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条个⼈独资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条个⼈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或者⼈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五⽇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个⼈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第三⼗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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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相关法律依据
一、解散情形
法律依据:公司法181 条、183条
181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83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解散程序
1. 成立清算组
法律依据:公司法184 条
184 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公示清算组成立、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186 条
186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制定清算方案
① 财产分配
② 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
法律依据:公司法187 条、18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18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8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 制定清算报告、申请公司注销、公告公司终止法律依据:公司法189 条
189: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相关诉讼程序
1.当事人诉讼地位列明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2.管辖地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