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解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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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交通案例

旅游交通案例

旅游交通管理案例【案例】客运合同自购票生效乘客对产应保障安全2003年7月23日,游客李某乘坐一辆大巴车到秦皇岛旅游,当车快行至秦皇岛市区时,李某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窃贼用刀片割开手机套后偷走了,便告诉开车司机:“我的手机被偷了,请你把车开至派出所”。

司机不予理睬。

乘务员说:“没有办法,这么多人要上下车”。

李某随即向“i10”报警,要求协助调查。

然而该车司机及乘务员却不顾李某的要求,打开车门把乘客放下车去,等“110”赶到时,乘客已经基本走光,给寻找手机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困难。

思考题本案例中,大巴车司乘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游客李某可否得到赔偿案例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例中,自李某购票乘车之时起,便与大巴车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大巴车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并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所以大巴车司乘人员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而李某在接受大巴车服务的过程中,属于消费者,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也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

【案例】变更运输合同需有相关凭证2002年5月12日,广州市某旅行社与某火车站订立了一份铁路货运合同,向湘潭市某批发市场发运一批旅游工艺品。

合同订立后,铁路部门即按要求运货。

其间,该旅行社根据市场需要,意欲将这批工艺品由原到站改为怀化火车站,收货人由某批发市场改为某百货商场。

经铁路部门同意,由某百货商场于7月16日接货。

7月25日,某批发市场持原领货凭证反复向货物始发站查询,得知该货已改发至怀化市。

于是,该批发市场有关人员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领回原定的旅游工艺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16《旅游案例分析-政策法规》试卷含答案

16《旅游案例分析-政策法规》试卷含答案

《旅游政策法规》期末考试(1)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2.0)A、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提起诉讼B、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请求仲裁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追究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正确答案: C解析:2、小王想申办旅行社,首先应申请的证照为()(2.0)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C、卫生许可证D、业务经营许可证正确答案: A解析:3、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并处()(2.0)A、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D、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正确答案: D解析:4、根据《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由()决定。

(2.0)A、旅行社B、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C、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 C解析:5、乳母喂养的特点不包括(2.0)A、营养成分最适合婴儿需要,但消化吸收利用率不高B、含有大量免疫物质,有助于增强婴儿抗感染能力C、不容易发生过敏D、促进产后恢复,增强母婴交流正确答案: A解析:6、甲乙两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此,违约责任:(2.0)A、双方当事人都不承担B、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C、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相应的D、先违约的一方应承担正确答案: C解析:7、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2.0)A、双方当事人都不承担B、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C、双方当事人应平均分担D、先违约的一方承担正确答案: B解析:8、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羊肉的台同,约定甲在春节前供应给乙100斤羊肉,春节前未送到,元宵节后才送到,乙拒收,并要求解除合同,下列对本案说法正确的()(2.0)A、乙不能拒收,但可以解除合同B、乙不能拒收,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C、乙在甲延迟履行合同时,未尽催告义务,不得解除合同D、乙可以不经催告而自行解除合同。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填空题(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承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效劳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分为(外国语导游)导游和(中文导游)导游。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四)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方案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工程)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五)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六)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行年度(10)分制。

(七)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九)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十)合同的解除方式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各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者不选均不得分)1.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 )。

A.重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B.重新申请导游证C.重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后申领导游证D.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换发导游证2.以下关于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中,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A.曾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B.曾患传染性疾病的C.被撤消导游证的D.曾因无证带团被处分的3.导游人员小王在带团时擅自增加方案外景点,并收取游客每人20元门票费。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小王做出( )。

A.警告,并处以罚款B.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C.警告,暂扣导游证3~6个月D.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4.导游人员蒋*在带团中向游客强行推销奥运纪念章20套。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处(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解析

旅行社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解析

旅行社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解析旅游业作为一种服务行业,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旅行和休闲的机会。

然而,在这个行业中,虚假宣传和不当销售策略经常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旅行社虚假宣传的案例,来呈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探讨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描述:某旅行社在其广告中宣称,他们提供超值的旅游套餐,包括奢华的住宿和独特的旅游体验。

不少消费者为了享受这一难得的旅行机会而购买了该旅行社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到达旅游目的地后,发现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远远不如宣传中所述,旅游景点也与宣传不符,完全达不到消费者的期望值。

分析:这起案例揭示了旅行社虚假宣传的问题。

旅行社往往通过美化旅游套餐的描述来吸引消费者,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夸大其词的表述来吸引眼球。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旅行社并未提供所承诺的服务或产品,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首先,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购买旅游套餐时,往往是在宣传中看到所谓的优惠和超值的价格。

然而,实际情况是,在行程中消费者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比如景点门票、导游费用等,这些在宣传中并未明确指出。

因此,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费用可能远远超过他们的预期和预算。

其次,虚假宣传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旅行体验。

消费者在购买旅游服务时,往往根据宣传材料中的描述来选择合适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到达目的地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大相径庭,这不仅会导致旅行的失望和不满,还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旅行社的信任度。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旅行社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旅行社宣传行为的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加大对违规旅行社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其次,旅行社应该加强自律,确保宣传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一致。

旅行社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并承担对虚假宣传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作于2012年3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军(本文系作者为《北京消费者》杂志2012年4月期刊撰写并发表的专栏文章)【案件回放】纵横10万岛礁的著名自然景观“挪威峡湾”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单,权威旅行指南《孤独星球》和《美国国家地理》都将“挪威峡湾”航海之旅评定为“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

2011年12月3日,北京消费者彭燕女士与5A级旅游机构西泽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彭燕参加西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梦游挪威”旅行团,乘坐拥有120年历史的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

合同载明的全部旅游费用是74000元,合同附件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包含有:“……7、国际间往返机票及欧洲境内段机票;8、挪威海达路德邮轮船票。

”彭燕依约于2012年1月27日15点从首都机场出发,两次转机历经31小时航程到达挪威北极小镇。

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突然告知:“山妖峡湾号”邮轮发生机械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由海达路德邮轮公司提供两晚住宿和一张取代既定海上旅程的机票。

彭燕当时有如晴天霹雳,如果不是为了饱览“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她断然不会在北半球最寒冷的我国春节期间,辞别亲友孤身赶赴北极陆野。

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交给彭燕后续空中旅程的电子客票,机票显示订票时间竟然是2012年1月26日。

由此可知,在彭燕乘坐1月27日15点航班离开北京之前,西泽国际旅行社就已做出了取消航海之旅、改换航空之旅的安排。

彭燕拒绝改乘飞机取代既定的海上旅程,只得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夜。

2012年1月31日,在面临签证过期的情形下,彭燕被迫在西泽国际旅行社提供的“保密协议”文本签了字。

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原定邮轮班次取消,使甲方(系指彭燕)出行造成影响,乙方(系指西泽国际旅行社)深表歉意;甲方自愿放弃所有的游览项目和相关服务并且承担若干损失,乙方在甲方回国以后向其退还所缴纳团款50%即37000元;甲方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甲方保证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等等。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目录
CONTENT
一 案例概况 二 案例解析 三 法律依据
一、案例概况
王某一家三口准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春节旅行 团”旅游活动。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1 月25日-29日旅行社为王某家3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 旅游活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履行费用。后某旅行社 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 费用。
二、案例解析
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旅游合同 因无法正常履行而解除,各方均不负违约 责任,双方都无过错,均受影响和伤害。 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当下疫情防控 的需要,也是对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 且无法退还的必要费用,当事双方应该秉 持理解和包容的心态,根据公平的原则协 商解决或依法处理。
感谢聆听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月23日,王某以新冠肺炎疫情发展不可控为由,多次 以微信方式向旅行社员工表达退团退费的要求,某旅行社 当即表示双方可以协商延期或变更旅游项目,不同意退费。 1月25日王某一家三口未能成行,目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旅行社答应疫情过后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次武汉爆发乃至波及影响全国的新 冠疫情,确实始料不及,对普通民众的 日常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2020 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 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 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 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 “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旅游途中的意外摔伤:责任与赔偿的权衡》一、案例详情2023年5月,李某参加了由某某旅行社组织的“五一欢乐游”旅行团,前往某著名风景区游玩。

在旅行的第三天,旅行团安排游客参观一座古老的寺庙。

寺庙内的地面由石板铺就,部分石板存在高低不平的情况。

当李某跟随导游行走时,由于注意力被周围的建筑吸引,未留意脚下,不慎踩在一块凸起的石板上,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同行的游客立即呼叫导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迅速将李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李某在医院治疗了两周,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此外,由于受伤,李某无法正常工作,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认为旅行社在安排行程和保障游客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应当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而旅行社则认为,已经在旅行前对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李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二、详细判例李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和审理,认为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过错:1.对于景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面情况,旅行社未能提前充分了解并向游客作出特别提醒。

2.在旅行过程中,导游未能密切关注游客的行走情况,及时提醒李某注意脚下。

但同时,法院也认为李某自身存在疏忽,未充分留意周围环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

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三、律师点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例涉及到旅游服务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游客自身的注意义务。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这包括对旅游行程中的潜在危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告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及在意外发生时及时提供救助。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虽然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提示,但对于景区内特定的地面隐患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特别提醒,存在一定的过错。

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概述本文对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进行解析,探讨消费者在旅游业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案例一:航班延误赔偿在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海外旅游团。

然而,在返回途中,乘客所搭乘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了数小时。

这导致乘客错过了其他交通工具,造成行程的不便和经济损失。

根据《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合理的赔偿。

在此案例中,乘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如补偿交通和住宿的费用。

此外,他们还可以寻求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赔偿。

建议:对于旅行社而言,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以解决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欺诈导游某旅行社雇佣了一名导游,但该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不仅服务态度恶劣,还向游客索要额外费用,并提供低质量的旅游服务。

按照《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并可以要求旅行社对导游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旅行社也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健康发展。

建议:旅游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坚决维护自身权益,积极与旅行社联系并提供证据。

对于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质。

结论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确保旅游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解析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旅游者在遭遇权益侵害时有权寻求保护,并且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关各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合作与沟通,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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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一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

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

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

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

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丁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

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

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

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

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

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

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

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

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

房间80元,我答:该社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具体错误行为及应当赔偿的费用如下:1、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处应退还房间差价40元,并赔偿40元,计80元,而非40元;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勺违约金,而不是由旅游者向交通公司索赔;3、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赔偿;4、导游人员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此案例中应每个购买者退还45元。

另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以上几项费用均适用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使用。

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答:导游马某有以下两点违规行为:1、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前提。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贝U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

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

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答:马某对于私自兜售商品认罚的态度正确,但对于“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的辩解不正确,因为导游人员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四点缺一不可。

而此次被改变行程的旅游活动并不符合第二和第四点,故马某不可行使该权利,所以她的辩解不正确。

四、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

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

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

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李某并未取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导游,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答:若该团为韩国客人,旅行社须聘用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则须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后方可聘任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五、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

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

上海上车时,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

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

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

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

”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110报警。

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

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

该社同意。

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

请问: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答:该导游的行为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的特征;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而在此案例中,导游返回上海是经过旅行社同意的,并非擅自作主,这就与第二点不相符,因此该全陪的行为并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的行为。

六、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

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

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请问: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故徐某的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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