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2>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是否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办事处、代表机构。

<2>所得是否还包括承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两项所得?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条有相关的规定。

<3>是对条例18、19、20、23条收入确认时间的特殊规定。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4>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处理概述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类型(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一)源泉扣缴的对象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2)利息所得;(3)租金所得;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外没有住所、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外有住所、场所、管理机构但与所取得的所得无实质性关联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所得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行为,中国税务机关颁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境内扣除义务人应履行纳税义务。

境内扣除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取得所得后15天内在缴税地办理纳税义务登记,并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二、所得计算和税款缴纳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境内扣除义务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非居民企业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费、财产转让所得等。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款缴纳管理,税务机关要求境内扣除义务人在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时,应当在扣除所得的总额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信息报告义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境内扣除义务人在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所得的性质、金额,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等。

境内扣除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和报送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境内扣除义务人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账务凭证等。

四、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管理为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的有效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境内扣除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境内扣除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同时,税务机关还对境内扣除义务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信用评价结果将涵盖纳税诚信情况、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事前咨询和纳税申报义务等。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 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九年一月二十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是指针对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但主要运营活动发生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的税收管理和处理。

由于非居民企业往往面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规定和合规要求,合理处理税务问题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的重要性、税务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策略进行探讨。

一、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的重要性非居民企业税务处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到了关键作用。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其次,合理进行税务处理有助于减少企业税负。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和税收政策差异较大,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规运营,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最后,规范税务处理有助于企业维护声誉和形象。

诚信经营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石,遵守税法规定和合规纳税不仅能赢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也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合作伙伴的选择产生积极影响。

二、税务风险管理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合规处理税务问题可以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税务风险及对策:1. 税收避税与税收规避税收避税是合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措施等方式合规降低税负。

而税收规避则是通过操纵、转移利润等手段逃避纳税责任,属于不合法行为。

非居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合理避税,防止陷入税收规避的风险。

2. 跨国利润调整与定价政策非居民企业常常通过跨国利润调整和定价政策来避免在不同国家之间重复征税。

然而,滥用利润调整和定价政策可能引发税务纠纷。

因此,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并做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3. 双重非居民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能会因其持股比例或控股地变更,而导致其被认定为当地的税收居民。

企业应及时了解当地的税收居民认定规定,并在相关情况下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合规策略为了促使非居民企业能够合规处理税务问题,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合规策略:1. 深入研究当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充分了解自身活动所涉及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关税和进口税法和增值税法等,以确保自身的税务处理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入驻。

对于这些非居民企业来说,了解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以帮助这些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在中国,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是非常重要的税务环节。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在申报表中,企业需要详细列出各项收入和支出,以计算应纳税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15日,企业需要将应纳税额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至税务机关。

对于未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二、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除了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还需要了解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要点。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在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分别申报增值税。

具体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15日、季度的15日和第二个工作日前。

在申报时,企业需要准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并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对于未按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非居民企业,同样会受到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经营期间,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代扣代缴员工工资所得税和应纳税款。

具体来说,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每月的15日前代扣代缴员工工资所得税,并在每季度的15日前代扣代缴其他应纳税款。

此外,非居民企业还需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的明细。

四、税务登记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经营期间,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领取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此外,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包括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五、遵守税务法规和减免政策最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经营过程中,还需要全面了解和遵守税务法规和减免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3、到期应对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上述到 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 业筹办费,并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 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4、到期应支付而未对付,如支付款项涉及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 非居民企业收入的实现及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5、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如支付款项非居民 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应于合 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及 扣缴义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类型
外国常驻 代表机构 分公司 代表处 商社 承包工程、 营业 提供劳务 代理人 安装、装备 单位或个人 咨询、管理 经常代理 检验、建筑 签订合同 工程 存储交付
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举例:大连某公司欲建造一车间,与德国公司签 订车间建造服务合同,申请按一般劳务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税务人员在审阅合同时发现如下疑点: 第一,服务项目列举中包括大量类似隔热系统、 冷却系统等的技术项目; 第二,在知识产权条款中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过程 中涉及的专有技术德国公司保有知识产权,大连公司 只拥有使用权。 我们判定此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应该按归属于劳 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 将技术费混同于劳务一并纳税。
业所得税。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不予征税(6个 月、183天的判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此类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未办理登记或无法自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税 务机关指定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
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
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
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
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XXX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