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制度一、项目目标与计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是提高全体居民的健康水平,预防疾病的发生,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项目的主要服务人群包括儿童、老年人、妇女、慢性病患者等。
项目的内容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等内容。
项目采用多种服务方式,如面对面诊疗、心理咨询、健康讲座等。
项目的时间安排为每年年初制定计划,年底进行总结。
资金的预算要根据项目内容和计划进行合理分配。
二、项目管理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小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协调员、医生、护士等。
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实施流程、质量控制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项目运作流程。
三、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和制度要求,组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接受服务的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的动态变化。
四、项目监测与评估定期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主要监测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实施的效果等。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项目内容和运作流程。
五、项目资金管理制定资金预算和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和报销流程,确保专款专用。
成本控制方面,要制定成本控制措施,合理使用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
六、项目质量控制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服务效果评估等。
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项目的整体质量。
七、项目培训与交流开展项目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沟通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
同时,组织项目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八、项目总结与改进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工作成果进行总结,提出项目改进方案,为今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经验和教训。
撰写项目工作总结报告,详细描述项目的实施过程、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的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慧敏联系电话:25532737)
附件: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卫生资源和服务能力存在不足,尤其是农村地区及西部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较低。
为了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职责,提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性。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党和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的一些基本的、必需的、普遍服务性的预防保健和控制传染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医学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2. 常见病、多发病筛查和慢性病管理3. 预防接种4. 儿童保健5. 妇幼卫生6. 急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7. 基本卫生服务设施建设8. 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一)资金来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2. 地方财政委托管理体制内预算安排3. 各类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以及其他相关基金资助4. 其他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5. 社会捐赠、企业和个人资助(二)资金使用范围1. 医学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资金用于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健康教育、营养指导等相关活动,保障社区、学校、福利院等场所对人群的健康教育需求。
2. 常见病、多发病筛查和慢性病管理资金用于开展疾病筛查、慢病管理、疾病防治技术和设备建设等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3. 预防接种资金用于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新增疫苗接种和固定和流动免疫点建设等。
4. 儿童保健资金用于开展新生儿筛查、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等相关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5. 妇幼卫生资金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妇女保健和儿童卫生等相关服务,并能力提升女性和儿童健康水平。
6. 急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资金用于开展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重大疫情防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一、项目背景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全民免费提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国家财政向各省市县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该项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活动。
二、项目目标1、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2、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和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实现财务监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资金管理1、项目申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审核资金申请,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且该项目必须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资金申请表必须详尽。
申请资金的单位要说明资金使用方案和各项支出的用途及其必要性,同时明确支出中的标准和办法。
2、资金审批:政府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审批工作,审批完毕后,将批准文件及资金使用方案制作复印,并将其交给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使用资金的,由出资单位追回或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3、资金拨付:管理部门在收到资金申请单位提交的支出计划书后,要根据各项支出的用途及其必要性进行评价,然后择优拨付,确保资金使用得到充分保障。
拨付资金申请的单位提交有关资金的专项台账,该台账要详细记录支出详情,及资金使用情况。
4、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符合计划书中的要求,监督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财务管理活动的执行情况。
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总结,对项目各项支出及时间节点予以核实清算,对超支支出提出合理解释。
台账上对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退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责令纠正。
四、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要根据计划书确定各项具体措施,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并依据具体实践情况不断调整。
2、项目实施时,人员的配备要合理,工作职责要明确,执行人员需要具有相关资质。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针对影响市民健康的主要问题,面向全体市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确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市、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遴选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提供。
第五条【服务人群】本市常住人口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基本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场地、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三)承诺严格遵守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必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组织。
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建立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遴选原则】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评估,从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优遴选定点服务机构及定点服务内容。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定点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选择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定点服务机构。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三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投入力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平公正,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合理使用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的需求。
三、资金来源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央财政拨款:中央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向各地方政府拨款。
2. 地方财政拨款: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提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 社会捐赠: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捐赠,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资金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效益。
2. 公平公正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平公正,不能有偏袒或歧视的现象。
3. 高效使用原则:资金应高效使用,确保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4. 监督管理原则: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制定年度资金申请计划,并提交给上级政府审批。
2. 资金分配:上级政府根据各地方政府的申请计划和中央财政拨款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并通知各地方政府。
3. 资金使用:各地方政府根据分配到的资金,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4. 资金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5. 资金结算:各地方政府应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结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新)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是根据当年对上级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使用管理。
为保证资金专项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特制订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5元。
2、区卫生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3、区卫生局根据财政下拨经费情况及上半年考核结果,一般在每年7月下达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50%,到本中心账户.二、专账管理1、中心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三、强化制度为保证公共卫生项目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严格管理,制订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专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单位为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院领导统一核算。
(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公共卫生服务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不足。
为了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深圳市制定了该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提升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社会福利。
2.原则:(1)人民利益至上,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做到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居民。
(2)科学规划,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布局,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衔接。
(3)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推动卫生服务社会化。
(4)加强政府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做到有序推进。
三、重点任务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1)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优化服务布局,强化面向基层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2)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水平,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加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
2.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1)加大对公共卫生服务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2)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注重预防为主,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3.推动卫生服务社会化(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制度,鼓励价格透明、公平竞争。
(3)推广家庭医生制度,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4.加强监管和协调(1)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工作的协同发展。
四、实施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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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卫生与健康发展理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深圳,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和和保障市民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公卫项目”),是指针对当前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等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条基本公卫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增补目录确定。
针对市民健康影响大、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可在综合考虑卫生经济学效益、财政保障能力和轻重缓急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请市政府增加基本公卫项目。
各区(含新区、下同)原则上不再新增基本公卫项目。
第四条本市常住、非常住人口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人群范围,获得与自身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家庭医生服务内容。
开
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需求,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基本公卫项目服务的服务规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实施基本公卫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卫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卫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并受理服务投诉。
第七条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分片包干制。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各街道、社区、功能区或居住小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社会更新公布。
承担预防接种等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第八条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制。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核实各街道、社区、功能区或居住小区的常住人口数和人员名册,与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核对服务对象名册,并在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中更新。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群作为服
务对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市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为服务片区的市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九条基本公卫项目实行质量督导制。
市级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下,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各个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信息收集汇总和专项督查等工作,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市疾控中心负责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个项目。
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负责健康教育项目。
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负责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个项目。
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个项目。
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
市中医院负责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
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项目。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区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各基本公卫项目的质量督导工作。
第十条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承担相关指标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承担机构开展基本公卫项目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重点考核基本
公卫项目制度建设、资金拨付、服务开展等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信息化、随机抽查的手段,对市民对各区基本公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
基本公卫项目绩效考核分数=区级考核分数×(市级监督抽查分数区级考核分数)×满意度。
基本公卫项目绩效考核分数,按照行政区(功能区)进行全市排名,排名前名的列为档,排名-的列为档,第名之后的列为档。
基本公卫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公卫项目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各区开展基本公卫项目提供财政补助。
各区财政部门是基本公卫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主体(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规定);负责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区财政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上一年度项目经费核拨情况,足额安排下一年度的基本公卫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基本公卫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区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机构应建立基本公卫项目资金收支台账。
政府办社康中心使用补助资金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基本公卫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注:《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可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人员支出、专用材料费、印刷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各区财政部门不得用对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补助经费,及房租、水电等运营补助经费,冲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各社康中心举办医院要及时、足额将项目经费拨付至社康中心基本公卫项目专账,严禁截留、挪用,或变更资金用途,虚列财政支出。
第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全市常住人口人均基本公卫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可在市级标准上,根据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任务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全市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每个项目的经费分配指导标准。
项目经费分配指导标准在财政补助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
各区可自行制定区级经费分配标准,依据区级绩效考核结果核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机构实际获得补助经费计算公式为:(项目经费标准×项目完成数量……项目经费标准×项目完成数量)×
绩效考核系数。
、、三档绩效考核系数分别按、、确定。
第十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向各区下达各项基本公卫项目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基本公卫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用于人员支出的部分应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
政府办社康中心基本公共卫生人员支出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基本公卫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注:《广东省基本公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人员支出费的规定),用于社康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含在编及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不得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职从事医疗服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基本公卫项目经费的资金保障、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名制管理。
市民应到居住地办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登记,按照项目承担机构的要求出示身份证明信息,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包括:居民个人基本信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电子病历信息、个性化健康服务信息等。
第二十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民个人与医疗卫生机构共建共享。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市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联网管理,避免重复建档,保障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按以下四类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一)正式档案。
对于本市户籍人群、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及取得居住证的人群,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建立正式档案。
(二)临时档案。
对于不符合正式档案建档要求的,且能够出示身份证明的,建立临时档案。
(三)休眠档案。
对于连续一年内无动态记录的,归类为休眠档案。
该档案所有人下次在任何一家项目承担机构接受服务时,可重新申请激活健康档案,并由项目承担机构与其更新完善档案信息。
(四)迁出档案。
对于市民主动申请向市外迁出健康档案的,或者三年内无动态服务记录的正式档案,归类为迁出档案。
第二十二条市民离开现行居住地的,可在“深圳市民健康网”或“健康深圳”上维护更新个人居住信息,或主动到迁入地项目承担机构更新个人信息。
项目承担机构发现市民迁离居住地的,经征得市民同意后,应主动联系迁入地项目承担机构办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转移交接。
迁入地项目承担机构不得拒绝,并主动与迁入对象联系,核实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做好服务接续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三条,各区及各相关单位截留、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的,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二条,上一项目承担机构未按要求为迁出对象办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转移手续的,或下一项目承担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迁入对象的,该项目承担机构绩效考核评定为级。
第二十五条市民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示身份证明信息的,项目承办机构可拒绝为其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