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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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戒毒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对下列吸毒人员应当进行登记:(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二)公安机关发现和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三)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场所执行戒毒措施、刑罚以及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禁毒等部门警种和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林业等系统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与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吸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对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办法进行核实,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 信息留存,待查明其真实身份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登记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信息时,对已经核实身份的,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经公安机关登记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归入吸毒人员档案,同时将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按要求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身份暂时不明和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吸毒人员的信息,由公安机关采集并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统一汇总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禁毒工作管理制度

禁毒工作管理制度

禁毒工作管理制度禁毒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做好禁毒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有吸毒史人员的管理档案由驻村民警管理,帮教档案由村禁毒专干管理。

二、有吸毒史人员档案要分类装订、分类存放,以便于查阅。

三、有吸毒史人员档案内的资料要按真实情况填写,不得出现涂改现象。

四、有吸毒史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在档案内填写变更情况。

X、做好有吸毒史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丢失、损坏等现象的发生。

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有吸毒史人员的档案。

XX乡禁毒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禁毒工作检查制度为了搞好禁毒工作,确保乡、村禁毒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度本制度:一、乡、村对禁吸毒工作检查,由乡、村党委书记负责,乡、村禁毒办公室组织对辖区的禁吸毒工作进行检查。

二、乡、村禁毒办公室每季度要对社区禁吸毒工作检查一次,各村每月要对禁吸毒工作自查一次。

三、检查的内容:有吸毒史人员的分类情况,尿检进展情况、两档的建立完善情况、禁吸戒毒资料的建立情况、各种指责制度的建立完善和遵守情况、有吸毒史人员的管理情况、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下落不明人员的查找情况、人户分离和外出务工帮教取证情况、目标任务下达后完成情况。

四、检查组对各村禁吸戒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各村要查缺补漏,及时纠正。

X、乡禁毒办公室对村、警务室的检查要实行月排名、季考核、年评比。

XX乡禁毒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XX乡戒毒(康复)工作谈话制度为了全面落实戒毒(康复)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实行人性化管理,强化帮教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是帮教工作最简洁、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掌握有吸毒史人员戒断情况的根本,更是了解他们思想状况、现实表现的最直接的方法。

二、谈话包括和本人谈话、和家属谈话、和志愿者谈话、和邻居谈话、和知情人谈话。

三、谈话要讲究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工作时要因人而宜进行谈话,每月必须和帮教对象谈一次话。

四、谈话笔录、谈话记录要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家庭情况、就业状况等。

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吸毒人员的康复,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对社区中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旨在提供良好的康复环境和条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下面我们将对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制度目标1. 题目: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风气的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制度。

2. 核心目标:帮助吸毒人员重返社会,改变吸毒行为,恢复正常生活。

3. 次级目标: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感,降低吸毒人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二、管理体系及职能1. 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社区吸毒人员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职能:负责监督和管理社区中的吸毒人员,协调各方资源,进行康复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

3. 职责:制定吸毒人员管理计划,开展康复活动和教育宣传,评估吸毒人员的康复情况,监督社区吸毒人员的活动。

三、管理方式1. 入户登记:对社区中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核实,建立档案。

2. 安排康复活动:根据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康复活动,包括戒毒治疗、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

3. 随访服务: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对吸毒人员进行定期的随访服务,了解他们的康复情况和生活状况。

4. 社会化帮扶:鼓励吸毒人员参与社会化帮扶项目,参与社区建设,增加社交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入感。

四、管理标准1. 行为规范:社区吸毒人员要遵守社区纪律和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 康复标准:吸毒人员要按照康复方案完成治疗,保持戒毒期间的良好状态。

3. 服务质量:社区吸毒人员享受与社会一般公民一样的基本服务权利,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服务。

4. 安全保障:加大社区巡逻力度,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防范吸毒人员的再次违法行为。

五、管理效果1. 恢复率提高:社区吸毒人员的戒毒及康复成功率明显提高,康复的吸毒人员逐渐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2. 治安环境改善:社区治安状况明显改善,吸毒人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减少。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模版(3篇)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模版(3篇)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模版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重要场所,除经单位领导批准外,非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档案库房设专人负责管理。

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晒、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八防”的设备和措施;室内消防器材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磁介质档案应用防磁档案柜存放。

四、档案库房内应当安置温湿度计,环境的温湿度应相对稳定,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____%之间。

五、档案库房内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堆放易燃____物品和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六、严禁在档案库房区范围内吸烟。

七、门窗坚固防盗,工作人员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

每天下班前,应关闭库房门窗,切断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八、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与档案的清洁。

九、____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____。

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____资料、各类档案严防丢失、严防____事件的发生。

档案资料保密制度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对保管的档案资料内容、数量、存放位置等保密事项,不得外传和____。

三、禁止私自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

四、非本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档案库房。

五、销毁档案资料时需进行登记,按照保密规定派专人负责监销,严防____。

六、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堵塞漏洞,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资料提供利用制度一、凡本档案室保管的档案资料,一般只限于本单位各部门借阅使用,外单位借阅利用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二、借阅档案资料时间最长期限为____天,用完后立即归还,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借阅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私自拆散案卷和撕去其中文件内容,不得随意圈画、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领导批准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翻印复制。

吸毒人员档案管理及台账建设经验之我见

吸毒人员档案管理及台账建设经验之我见

为进一步健全规范吸毒人员档案管理和禁毒工作台账建设,夯实禁毒基础工作,有效发挥档案资料在禁毒工作中的实战作用,各级政府应积极部署安排吸毒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一、规范吸毒人员档案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对吸毒人员的涉毒信息逐一进行收集、整理,把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工作,深入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发展战略,落实三中全会“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的精神,全面实施《关于推进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部署,切实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以基层党建创新引领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以社区网格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以整合力量和优化流程为重点,建立起“精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多元化参与、科学化运转”的工作体系和运作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基本形成具有国家特色的社会服务管理新格局的基本框架。

面对如今城市发展,城市规模膨胀、新型市政设施大量涌现、人口流动加速、城市地理复杂性提高、辖区卫生环境脏乱、公共安全隐患增多、社会事务不断增加、服务管理方式被动粗放、服务管理手段落后、信息难以共享、政府监管不分、居民服务诉求迫切等一系列新问题,传统城市服务管理模式下落后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只能疲于应对,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

因此,改革社会服务管理模式,采用先进技术,创设新的服务管理方法,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满足服务管理发展的需要。

随着政府改革的意识不断加强、力度不断加大,政府的服务管理重点在不断的调整、优化,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便由此应运而生。

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能够作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模式,有着“数字城市”的前期铺垫,也有着“智慧城市”的高瞻远瞩,在国家大改革、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网格化模式作为一个突破,有着把握群众需求的多样性、群众利益的多元化,解决城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有着直面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和公共服务改革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魄力。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是为了管理和保密吸毒人员的相关信息而设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管理制度的主要要点:
1. 单位设置:吸毒人员档案室应设立在相关部门或机构内,配备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2. 保密制度:吸毒人员档案室内的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必须加强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随意泄露和外传。

3. 档案管理:吸毒人员档案应按照个人信息、吸毒历史、社会背景等进行分类和编号,建立完整的档案。

4. 归档规范:吸毒人员的有关案情、处罚记录等应该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按照时间顺序归档。

5. 档案借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吸毒人员档案。

对于确有需要的人员,应填写审批表明确借阅目的和时间,并在借阅后即时归还。

6. 档案销毁:吸毒人员的档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定的时限进行销毁,确保信息安全。

7. 数据备份:吸毒人员档案室应及时将档案数据进行备份,做好防止数据丢失的措施。

8. 定期审查:吸毒人员档案应定期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 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规定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的要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吸毒人员的档案资料,确保吸毒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可以依法接受社区监管和帮助,防止再次滋生毒品犯罪,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的内容:
1. 档案室设置:
- 档案室应设在安全、隐蔽的地方,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管理人员,确保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转。

2. 档案登记:
- 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吸毒情况、社区矫正情况等。

- 档案登记应遵循规定的程序,确保文件的真实可靠。

3. 档案保存:
-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刑满释放后继续保存一段时间,以备日后参考。

- 档案保存要注意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4. 档案查阅:
- 家属或吸毒人员本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阅自己的档案,但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 查阅档案时需记录查阅人员的信息,确保档案的安全。

5. 档案借阅:
- 档案室可以接受相关部门申请借阅档案,但需要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并记录借阅人员信息和借阅目的。

-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6. 档案移交:
- 档案室应及时将有关吸毒人员的档案移交给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确保刑满释放后的监管和帮助工作。

7. 档案销毁:
- 对于已经刑满释放多年没有再次吸毒行为的吸毒人员档案,可按照规定程序销毁,确保个人隐私。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5篇)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5篇)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根据《____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戒毒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对下列吸毒人员应当进行登记:(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二)公安机关发现和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三)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场所执行戒毒措施、刑罚以及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禁毒等部门警种和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林业等系统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与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吸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对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办法进行核实,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信息留存,待查明其真实身份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登记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信息时,对已经核实身份的,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经公安机关登记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归入吸毒人员档案,同时将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按要求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身份暂时不明和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吸毒人员的信息,由公安机关采集并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统一汇总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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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采集其参加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相关信息,填写《戒毒人员治疗情况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统一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由对其实施定期检测的公安机关按照标准采集信息,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登记表》,及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接受定期检测的信息应当以每次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材料为依据。
已登记吸毒人员的自然状况 、吸毒情况、处理情况 、戒毒治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应当遵循“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在登记台账和吸毒人员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条 吸毒人员登记情况的统计实行年度定期汇总制度,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的登记信息为准。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地区登记的吸毒人员情况进行统计,重点统计吸毒成瘾人员的管控状况。
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对下列吸毒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
(二)公安机关发现和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
(三)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场所执行戒毒措施、刑罚以及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
(四)故意泄露或者私自删除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吸毒人员登记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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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份暂时不明和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吸毒人员的信息,由公安机关采集并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统一汇总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真实身份查明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对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第七条 对于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劳动教养所、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吸毒人员,由场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填写相应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或者《在教/服刑/被监管吸毒人员登记表》、《戒毒康复场所人员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八条 吸毒人员主动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吸毒人员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的,如果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一致,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实际管控工作现状和工作台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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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登记单位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瞒报、漏报吸毒人数的;
(二)审核把关不严,登录吸毒人员虚假信息或者错误信息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变更吸毒人员信息的;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戒毒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对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办法进行核实,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信息留存,待查明其真实身份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登记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信息时,对已经核实身份的,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经公安机关登记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归入吸毒人员档案,同时将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按要求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吸毒人员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在每年的公安业务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吸毒人员登记情况以及登记台账、数据库信息的维护等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地禁毒工作考核范围。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禁毒等部门警种和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林业等系统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息交流制度,及时将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吸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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