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报关员各章详解:第七章与报关相关海关制度 第八节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报关员考试资料 申诉与裁定

• • • • • 1、申诉人提出明确的申诉申请; 2、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申诉+; 3、海关对行政争议进行书面审查+; 4、海关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5、海关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诉人、下级海关。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 不予受理的申诉有:
• • • • 1. 行政争议与海关无关; 2. 行政争议正由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的; 3.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4. 申诉事项已经由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 理或者处理的; 5. 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6. 仅对海关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 7. 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 理时限的; 8. 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和解成立的前提: 1、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情形; 2、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 4、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报请复议机关审查批准。 事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 复议听证
• •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除非涉及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带有强制力的,一经作出,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加以纠正,海关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该罚款决定。
以下是为大家搜索的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一)含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
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报关员考试第七章第四节知识点及课后考题详解

第四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了解)(一) 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 范围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 作用1、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2、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
典型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指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并享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1999年下试题)(A)商标专用权(B)专利权(C)名誉权(D)著作权答案:ABD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了解)1、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的申请人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1)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2)随附文件、证据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1)备案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海关报关第七章

相信命运,让自己成长,慢慢的长大 。2020 年12 月25日 星期五 12时29 分51 秒Frida y, December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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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含义
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 使用于特定地区、企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特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 外资项目 科研教
育 残疾人专用等等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 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其目的 为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促进国有大中型企 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0.1 2.252 0.12.2 500:2 900:2 9:510 0:29: 51Dec -20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 20年1 2月25 日星期 五12时 29分5 1秒Fri day, December 25, 2020
2、展览品进出境申报
进境申报:持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在海关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向海关提供担保。
第八节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2010年新增内容)

第八节海关行政申诉制度(2010年新增内容)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一)含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
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单选题(2010年考题)21.某国出口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木材,当日海关向该企业填发了海关专用缴款书,并在企业缴纳税款后放行了货物,2009年9月1日该企业对此票货物的海关税则有异议,该企业可以的方式获得救济。
A. 提起行政诉讼B. 申请行政裁定C. 申请行政复议D. 申请行政申诉答案:D解释:参见教材472-473、476页,行政复议的期限未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本题已经超过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
本题属于因纳税争议不服的情形,对于因纳税争议而产生的是想实行复议前置原则,先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题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的期限,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也不能申请行政诉讼。
报关实务与操作课件-第七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 不予适用
不予适用是指国家对有关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 不予适用是指国家对有关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按理应 当提供许可证件而相应当事人不能提供的,以及相关法律、 当提供许可证件而相应当事人不能提供的,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可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况,海关应按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规规定不可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况, 手续。 手续。
报关实务与操作 — Customs Practice and Practice
海关稽查制度
• 海关稽查概述 • 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报关实务与操作 — Customs Practice and Practice
海关稽查概述
• 海关稽查的定义
海关稽查就是海关自进口货物或者出口货物被海关放行之日起3 海关稽查就是海关自进口货物或者出口货物被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 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 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 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 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相关 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 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
报关实务与操作 — Customs Practice and Practice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 基本适用
基本适用也称为一般适用,在确定进出境货物估价、 基本适用也称为一般适用,在确定进出境货物估价、归类和提供有 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 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 海关应当在相关当事人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 担保后方可放行。 担保后方可放行。
海关报关操作手册

海关报关操作手册第一章:海关报关概述 (2)1.1 报关的基本概念 (2)第二章:报关前的准备工作 (3)第三章:报关程序与流程 (4)第四章:报关单证及填写规范 (5)1.1.1 报关单证种类 (5)1.1.2 报关单证作用 (6)1.1.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6)1.1.4 货运单据填写规范 (6)1.1.5 商业单据填写规范 (7)1.1.6 进出口许可证填写规范 (7)1.1.7 检验检疫单据填写规范 (7)1.1.8 其他单证填写规范 (7)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申报 (7)1.1.9 申报主体 (7)1.1.10 申报时限 (7)1.1.11 申报内容 (8)1.1.12 申报材料 (8)1.1.13 预申报 (8)1.1.14 正式申报 (8)1.1.15 海关审核与查验 (9)1.1.16 海关征税与放行 (9)1.1.17 后续手续 (9)第六章:海关税费与缴纳 (9)1.1.18 关税 (9)1.1.19 增值税 (9)1.1.20 消费税 (9)1.1.21 其他税费 (10)1.1.22 缴税流程 (10)1.1.23 证明文件 (10)第七章:报关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0)1.1.24 报关单证完整性审核 (10)1.1.25 报关单证准确性审核 (11)1.1.26 合理选择报关行 (11)1.1.27 加强报关单证管理 (11)1.1.28 密切关注海关政策及法规变动 (11)1.1.29 加强与企业内部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11)第八章:特殊货物报关 (12)第九章:报关纠纷处理与申诉 (13)1.1.30 申诉途径 (13)1.1.31 申诉处理流程 (14)第十章:报关企业的管理与发展 (14)1.1.32 报关企业资质的定义与重要性 (14)1.1.33 报关企业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4)1.1.34 组织结构与人员配置 (15)1.1.35 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 (15)1.1.36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16)第十一章:国际报关与跨境电商 (16)1.1.37 国际报关的定义 (16)1.1.38 国际报关的流程 (16)1.1.39 跨境电商报关的定义 (17)1.1.40 跨境电商报关的操作流程 (17)第十二章:海关报关案例分析 (18)1.1.41 案例一:南京海关智慧赋能查获出口侵权轴承案 (18)1.1.42 案例二:进口家具甲醛超标、旧医疗器械——上海海关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18)1.1.43 经验 (18)1.1.44 启示 (18)第一章:海关报关概述1.1 报关的基本概念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提出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和缴纳关税的行为。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对海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满的人,依法向海关提出申诉,并由海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申诉的主体行政申诉的主体是指对海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满的人,包括法人、个人、民间组织等。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保障了申诉人的行政申诉权,使其在海关行政处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
申诉人可以在海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申诉。
对于逾期未申诉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诉,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申诉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对于不能明确指出主责人员姓名、单位名称的、与自己无关的举报,海关有权不予受理。
二、行政申诉的程序(1)受理环节海关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即受理申诉,并告知申诉人海关的处理结果。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如内容不清、证据不足等,则可以不予受理。
在正式受理之前,海关可以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申诉的事实和证据。
(2)审查环节海关在受理之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核实申诉所涉及的事实与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申诉,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严格保密。
(3)处理环节经审查核实后,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据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处理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诉人不满意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级海关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行政申诉的效力海关行政申诉制度在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适当之处时,海关应当依法对申诉进行正确的处理,为申诉人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海关行政申诉的有效性也对海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挥了作用,有利于提高海关行政效率、维护海关形象和声誉。
总之,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为申诉人提供了合法的申诉渠道,帮助他们维护自己权益,同时也推动国家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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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海关行政申诉制度(2010年新增内容)
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
(一)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
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
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
(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重点)
①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②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的;
③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④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⑤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⑥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⑦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⑧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3)转送其他海关处理
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
3、海关审查申诉案件
(1)申诉案件的审查内容
申诉审查部门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
(3)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重点)
①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
②申诉人认为申诉案件的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审理人员回避。
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③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海关负责人决定。
4、申诉案件的撤销、撤诉
(1)申诉案件的撤销
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上述“决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申诉案件的撤诉
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海关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
5、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
(1)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重点)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海关处理决定的种类
海关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①决定维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②海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重新作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④原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决定撤销,由原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3)申诉案件处理决定的送达
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发法律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
(四)申诉人的救济途径(重点)
申诉人对经申诉程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