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
财税实务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契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是否要缴
纳契税
【问题】
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税务风险把控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税务风险把控随着“招、拍、挂”方式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拿地方式,在实务中,由于未能确定是否能摘得意向地块,一般先由母公司或地产企业联合体共同竞价摘牌,然后再成立项目开发公司进行开发,那么母公司拿地、项目公司开发有什么涉税风险?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就实务中成功案例的具体操作及原理与大家分享如下:一、拿地开发方式简介母公司或地产企业联合体拿地,然后由子公司进行开发的一般流程如下:房地产母公司(或联合体)出钱拿地,获得以母公司名称为抬头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成立子公司后,通过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将相关的权利及义务变更为子公司,土地证办理到子公司名下,然后由子公司作为开发主体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相关涉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成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公司,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否则,属于土地竞得人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新公司的行为,应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第一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房地产企业土地划转子公司的账务处理流程

房地产企业土地划转子公司的账务处理流程The accounting process for the transfer of land to a subsidiary company by real estate enterprisesWhen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decide to transfer land assets to a subsidiary company, there are several important steps in the accounting process that need to be followed. This process ensures accurate recording and reporting of the transfer, as well as compliance with accounting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Firstly,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needs to determine the fair value of the land being transferred. This can be done by engaging professional appraisers to assess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land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location, potential development value, and comparable transactions in the area. The fair value should reflect the market conditions at the time of transfer.(确定转让土地的公允价值是整个过程所必要的第一步。
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

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知识文章标题: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的意义与影响】一、引言「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这一主题,探讨了母公司决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的背后原因、意义以及对公司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这一决议,并分析其中的利弊。
通过逐步展开的呈现方式,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的重要性。
二、主体1. 背景与原因第一步,让我们先了解这一决议的背景与原因。
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通常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企业结构的优化。
这一决议意味着母公司将土地资产下放至子公司,从而提高资源使用的灵活性和效率。
此举有助于实现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合理资源配置和风险分担。
某个子公司可能特别需要该土地进行业务拓展或项目开发,而母公司则能通过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子公司,让其在所需资源上更有自主权,并能更好地应对市场挑战。
2. 意义与影响第二步,我们来探讨这一决议的意义与影响。
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不仅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还能进一步加强子公司的独立性和责任心。
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更有动力与热情去开发利用这一资源,并为母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此举也可提高全资子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整体实力,进而带动整个企业集团的发展。
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下放还有助于减轻其自身的运营负担和风险,并能更好地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和战略发展上。
3. 利弊分析第三步,我们需要全面评估这一决议的利弊。
值得一提的是,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虽然有助于资源灵活配置,但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如可能导致资源浪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在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风险,合理评估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潜在收益和影响。
对于股东来说,也需要关注这一决议对股权、评估和回报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母公司以房地产投资全资子公司税收政策规定

母公司以房地产投资全资子公司税收政策规定一、营业税母公司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无论全资子公司还是其他公司,不收取固定利润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利润的,视同租赁,征收营业税。
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是否收取固定利润。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
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从2006年3月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商品房(包括酒店)账面价值(含土地价值)平价对外投资,没有增值额,有可能不缴土地增值税,关键看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认定有无增值额。
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

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一、引言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且密切的。
其中,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决议,是集团内部资源配置和管理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背景和意义1.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往往拥有多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而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母公司往往是全资子公司所在的集团的控制者和资源分配者,因此决定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决议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的一个重要环节。
2.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目的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决议是出于集团整体利益的考量。
可能是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提升子公司自主经营的能力、优化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或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挑战和变化。
这种转移往往是出于全局利益的考量,是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战略性举措。
三、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决议程序和实施方式1. 决议程序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决议程序通常需要经过集团内部的决策机构的讨论和审批。
母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能需要对此进行审议和决策。
在决议过程中,往往需要全面评估土地使用权转移对集团整体的影响,包括财务、战略、风险等多方面的考量。
2. 实施方式一旦决议通过,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实施方式又是一个关键环节。
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可能需要进行土地估价和评估,也可能需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转移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协调等方面的问题。
实施方式也需要深入细致的考量和安排。
四、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影响和挑战1. 影响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全资子公司的决议对集团整体会产生重要影响。
可能会影响到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税务风险、法律责任、经营自主权、市场竞争力等方面。
需要进行全面的预判和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化解潜在风险。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第一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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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技巧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项目一定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
这种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后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开发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到母公司后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进行后期的开发,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将被认定为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到底如何规避以上税收风险呢笔者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的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一、第一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1、税收风险分析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
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
为此,母公司必须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可是,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国有土地部门的配合下过户到亩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名下,但是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收据已经开给了房地产母公司,没有开给拟成立开发该土地的子公司。
存在以下税收风险:子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将面临不能扣除,使子公司的税收成本增加。
2、规避税收风险的法律依据(1)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成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公司,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否则,属于土地竞得人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新公司的行为,应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
(2)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此规定,笔者特别提醒,在适用该文件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项目公司不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如果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一起中标拿地,则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由参与中标土地的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持有。
如果只要一个房地产企业参与中标拿地,则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00%的股权必须由该参与土地冲标的一家房地产企业持有。
(3)法律依据分析结论综合以上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和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房地产母公司中标拿地,在向国土部门提交土地中标申请书约定:拟成立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子公司开发母公司中标的土地等内容,土地中标后,母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未获得土地证,无论国土部门是否给房地产母公司开具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或非税收入缴款书,只要国土部门与房地产母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国土部门直接于母公司拟成立的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过户到母公司拟成立开发该母公司中标土地的子公司名下,就不视同房地产母公司将其中标的土地转让给其子公司的行为,而是认定为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母公司拟成立子公司的行为。
房地产母公司不缴纳任何税收。
第二,如果出现自然人中标拿地,然后拟成立独立法人的公司开发该自然人中标的土地,只要符合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也不视同该自然人转让该土地到其成立的公司名下的行为,该自然人也不缴纳任何税收。
第三,房地产母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向房地产公司开具抬头为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或非税收入缴款书,能否在子公司列支做成本入账,子公司能否在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只要符合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视同为国土部门出让土地给子公司的行为。
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土部门向房地产公司开具抬头为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一或非税收入缴款书可以在子公司做成本入账,在计征增值税时进行抵扣,在企业所得税前也扣除,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3、税收风险规避的合同技巧针对第一种情况,应采取以下规避策略:(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通过《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的约定进行规避第一,母公司(土地竞得人)在向国土部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以下内容:①拟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②拟成立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③房地产母公司代替拟成立子公司垫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子公司注册成立后直接开给子公司名下。
第二,与国土部门协商一致,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国土部门先与房地产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房地产母公司办理完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约定国土部门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如果母公司(土地竞得人)在向国土部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没有约定以下内容:①拟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②拟成立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③房地产母公司代替拟成立子公司垫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子公司注册成立后直接开给子公司名下。
则采用签订三方协议进行规避。
第一,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而且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土地价款总额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第二,将国土部门开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到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换成子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金收据。
如果换不成子公司抬头的收据,则将国土部门开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在子公司进行入账进土地成本。
(3)最优规避策略: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以上两种合同签订方法中,由于考虑到国土部门开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到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很难协商一致,换成子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金收据。
将在土地增值税前很难扣除,所以,笔者建议最好采用规避策略一的方法更妥当。
二、第二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的合同签订技巧1、法律税收风险分析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相比,房地产母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法律上该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母公司。
因此,房地产母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合规票据,必须在房地产公司母公司里入账进土地成本,然后母公司将其中标拿的土地,过户到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是一种土地转让行为。
这将面临一定的税收和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
房地产公司母公司将其中标拿的土地过户到其拟成立的子公司进行开发,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母公司将中标拿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没有进行任何资金投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即使进行了投入开发,如果投资额达不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房地产母公司就不可以将该土地转让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子公司进行开发。
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税收风险分析如果房地产母公司对其中标拿的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投资超过投资总额的25%,则意味着房地产母公司投资的不再是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在建工程或在建项目投资,应按照不动产转让来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是房地产母公司面临缴纳较多税收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的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