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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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 引言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国家海上安全,有效应对海上事故和灾害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工作是海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它涉及到对遭遇险情的人员和财产进行及时救助和保护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背景、目的和具体实施步骤。

2. 背景海上搜救是一项具有极高风险和复杂性的任务,不仅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还需要各级政府、海事部门、救援机构和船舶企业的密切合作。

面对日益增多的海上事故和灾害,国家制定了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以提高海上搜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目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海上搜救机制,确保对海上遭遇险情进行及时救助和保护。

具体目标包括:- 快速、准确地发现和定位海上事故和灾害;- 高效组织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提供紧急救助和医疗支援;- 保护海上遭遇险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4. 实施步骤4.1 事前准备在事故发生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 建立完善的搜救机制和管理体制;- 制定搜救区域划定和责任分工;- 配置必要的救援设备和装备;- 建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系统;- 开展搜救演练和培训。

4.2 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海上事故或灾害,应立即启动搜救应急预案。

具体步骤包括:- 第一时间接到报警并确保准确的信息获取;- 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深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事故类型、范围和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和财产;- 采取适当的搜救措施,如派遣救援船舶、飞机或潜水员等;- 进行相关救助和医疗工作,确保受伤人员及时救治;- 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搜救工作的高效进行。

4.3 事后处理一旦搜救行动结束,还需要进行事后处理工作。

这包括:- 对搜救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对涉及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医疗救助;- 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搜救行动的详细报告;- 对搜救设备和装备进行维护和修复。

海上应急救援应急预案

海上应急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海上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海上遇险人员、船舶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国家及地方有关海上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标准(4)我国海上应急救援实践经验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海域内发生的各类海上遇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碰撞、火灾、爆炸、溢油、人员落水、船舶失控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海上应急救援指挥部海上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 指挥部组成(1)总指挥: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担任。

(2)副总指挥:由海事、渔业、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3)成员: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组成。

3. 指挥部职责(1)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策划、指挥和协调;(2)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3)协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应急救援行动;(4)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三、应急救援行动流程1. 接报与启动(1)接到海上遇险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向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应急救援行动。

2. 应急响应(1)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搜救、水上交通管制和溢油应急处置。

(3)渔业部门负责渔船救助和渔业资源保护。

(4)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和治安管理。

(5)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和爆炸事故处置。

(6)卫生部门负责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

(7)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监测和应急处置。

3. 救援行动(1)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配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救援行动有序进行。

(3)注意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 后期处置(1)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2)善后处理和赔偿。

(3)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海上救援应急预案

海上救援应急预案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 救援力量及时获取相关信 息,提高救援效率。
救援力量协调与调度
优化救援力量配置
根据救援需求和实际情况 ,合理配置救援力量,包 括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 和民间救援组织等。
强化调度能力
建立高效的调度系统,确 保救援力量及时到达现场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 态调整。
加强救援力量培训
目标
提高海上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 优化救援资源的配置,提高救援 效率,降低灾害损失。
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01
02
03
04
保障生命安全
及时有效的救援能够最大程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生
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海上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社会不 稳定因素,完善的应急预案有
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减少财产损失
迅速有效的救援能够降低财产 损失,减少灾害对经济的影响

保护环境
在救援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 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海
洋生态。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原则
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科学性、实 用性、可操作性和预见性原则, 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制定流程
制定应急预案需要经过风险评估 、资源调查、方案设计、预案评 审等步骤,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 可行性。
实施方式
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建立应急指 挥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 人员培训和演练,确保预案在紧 急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02 海上救援组织与协调
CHAPTER
海上救援指挥机构
01
02
03
建立高效指挥体系
设立海上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 挥海上救援行动。
明确指挥职责

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最新完整版)

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最新完整版)

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完善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坚持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公约。

(四)适用范围。

1.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运输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2.其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或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3.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二、组织指挥体系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搜救专家组、现场指挥、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一)应急领导机构。

省政府设立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海事局局长担任。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1.执行有关海上搜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2.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3.拟定海上搜救预算;4.指定海上搜救力量;5.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6.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训;7.开展与其他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8.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海上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履行国际义务,有效提高我省海上险情应急反应能力,使在我省及毗邻海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含石油平台,下同)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海域内或海域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粤部队或其他省(区)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协助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三条海上险情应急处理原则:预防为主,依靠政府;辖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快,科学决策。

第四条险情分类:根据对海上人命、财产、水域环境构成威胁的程度,分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和特别重大险情三类。

二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第五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人民政府、广州军区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六条省海上搜救中心由成员单位由各有关单位组成。

第七条指挥系统: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设在我省沿海各市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当地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辖区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业务上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三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有关部门第九条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我省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条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指挥搜救区域内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的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确定与省海上搜救中心联系的人员和联系方法,确保应急联系的畅通;发生海上险情时,听从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涉海单位、船舶,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预案

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预案

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预案Is the eternal love the truth. December 22, 2021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预案1.总则为及时有效地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秩序,防止和控制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险情或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分三级反应,一级最高;1.2.1发生下列险情或事故时,启动预案三级反应:1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1.2.2发生下列险情或事故时,启动预案二级反应:1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单船10000总吨以上、3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4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6造成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7严重影响重要航段通航的水上突发事件;8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1.2.3发生下列险情或事故时,启动预案一级反应: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客船、危险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5单船3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7造成船舶溢油50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8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2.组织机构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分管副局长成员:通航管理处、危管防污处、船舶监督处、航标导航处、办公室、信息办、宣传处、海事公安局、海测大队、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总值班室主任:通航管理处负责人;总值班室负责应急的日常工作,根据辖区险情或事故等级需要启动预案时作为总指挥部;2.2.1总指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升级、实施和关闭,下达应急指令;预案三级反应启动时,由应急办主任担任总指挥;预案二级反应启动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总指挥,副组长无法到岗时,由替代的副局长履行总指挥职责;预案一级反应启动时,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组长无法到岗时,由副组长履行总指挥职责;2.2.2应急办1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传达、督促、落实总指挥指令;2指令的传达,原则上只对分支局指挥中心,必要时也可直接对现场指挥;分支局指挥中心2.3.1根据分支局应急预案子预案要求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水上应急反应工作;2.3.2负责向现场指挥传达广东海事局指令;2.3.3分支局辖区力量不足以应对事故或险情时,应向广东海事局海上搜救分中心可直接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增援,并明确所需资源;2.3.4根据总值班室的要求及时整理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现场指挥2.4.1现场指挥工作由水上突发事件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必要时由广东海事局总指挥指定;2.4.2现场指挥由相应的分支局子预案规定或分支局指定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2.4.3现场指挥应及时将现场通信方式向分支局指挥中心和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3.预警机制预警和预防是对可能引发水上险情或事故的各种因素台风、季风、雷雨大风、浓雾、内河水位和航道条件、水文、通航秩序等进行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各种因素所造成的险情或事故发生、做好相应应急准备;总值班室应按照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试行的规定,及时、多途径收集和发布预警信息,警示船舶单位、船舶采取防范措施;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3.1.1预警信息来源1当事船舶、设施、航空器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报告;2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通报;4分支局报告;5海岸电台、中国船舶报告中心转报;6海洋、气象和水文观测部门通报;7船舶保安信息;8其他信息来源;3.1.2预警监测3.1.2.1搜救、应急值班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水上报警信息;3.1.2.2巡航巡查各分支局组织的巡航巡查工作,可以及早获得水上应急、报警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3.1.2.3海洋、气象和水文观测海洋、气象和水文观测部门对天气形势如雾、雨、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等和水文情况如潮汐、水流、波浪、水温等变化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3.1.2.4船舶保安信息系统报警,船舶发生海上保安事件;预警措施3.2.1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通过海岸电台、手机短信平台、AIS系统、网站等途径发布航行通警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2.2分支局值班人员、船舶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4.事故或险情初步反应遇险信息来源4.1.1船舶、设施及有关单位的报告;4.1.2目击者或知悉者的报告;4.1.3各分支局的报告;4.1.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的转告;4.1.5海岸电台转告;4.1.6中国船舶报告中心转报;4.1.7“110报警台”转报;4.1.8其它;接获遇险信息后的初步反应接获遇险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决策,因此值班员接获的信息应力求准确、全面,并做出恰当的初步反应,主要工作内容有:询问、报告、给予现场初步处理建议、记录等;4.2.1事故或险情的询问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尽快查明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事故船名、类别、等级、险情能否控制、当时的水文气象情况、是否需要救助、联系方式、以及人员伤亡、船舶危险程度、是否泄漏和碍航等有关情况询问方法参见附件9;4.2.2事故或险情的报告总值班室接到非分支局报告的辖区水域船舶、设施发生遇险或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的分支局,分支局应根据险情或事故的情况做出反应,并及时向总值班室反馈处理或现场的情况;在掌握了事故的基本信息后,值班员应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不同级别进行报告;报告次序一般为:值班室主任、分管应急值班工作的通航处负责人;若为事故的,还应通知海事调查主管;经初步评估需启动预案时,应立即报告应急办主任及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同时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险情报告制度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见附件5;现场情况了解或查明后,值班人员应按要求在1小时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险情续报见附件6,直至险情消除;若为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向部海事局报送事故快报;负有逐级上报险情、事故情况责任的分支局、广东海事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5.应急反应行动启动预案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通过对险情或事故的分析,认为需要启动预案时,应建议应急办主任或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启动预案,应急办主任或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确认险情或事故需要启动预案时,应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应急办主任或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应立即到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启动预案的决定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并做好记录,有关成员或替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总值班室报到;应急反应5.2.1总指挥5.2.1.1根据事故或险情的类型或等级,决定是否同时启动溢油应急预案;5.2.1.2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5.2.1.3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必要时邀请应急专家专家名单见附件7、利用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开发的南海北部海难遇险人员漂移路径业务化预报系统等辅助决策;5.2.1.4预案二级反应启动,必要时总指挥视情况指令小组成员带领应急人员到分支局指导协调应急行动;5.2.1.5预案一级反应启动,必要时总指挥视情况指令副组长带领应急人员到分支局指导协调应急行动;5.2.2应急办5.2.2.1值班人员或应急办主任在总指挥到位之前,应自动承担总指挥的职责,直到总指挥接管指挥职责为止;在总指挥到位后,负责应急行动具体协调工作;5.2.2.2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5.2.2.3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1要求遇险船舶积极组织自救,并作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2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航行通警告内容应包括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及参与搜救行动等;3必要时向航标导航处或海测大队下达应急任务书见附件8;4必要时向广东海事局巡查执法支队下达调派大型海巡船舶和飞机执行任务;5组织附近船舶参与救援;6应分支局请求,协调组织增援资源;7必要时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海事局请求支援;5.2.2.4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执行应急行动的单位或船舶或人员、行动时间;2搜救的对象及联络方式等;3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类型、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4搜救区域、范围及工作任务等;如时间允许应尽可能将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交待清楚,并应随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正;5.2.2.5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并向总指挥汇报;5.2.2.6收集事故现场的水文、潮流、气象等资料;5.2.3领导小组成员5.2.3.1危管防污处1启动溢油应急预案时,危管防污处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工作;2负责调配清污力量和资源;3负责污染事故的评估、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5.2.3.2船舶监督处1负责搜集、提供当事船舶登记及船公司有关资料;2负责搜集、提供当事船舶进出港签证或查验资料;5.2.3.3航标导航处1负责AIS系统操作技术指导和有关证据保存;2负责组织应急设标和参与其它应急行动;5.2.3.4局办公室1负责形成应急行动会议的会议纪要;2负责应急行动政务信息及应急简报的编写和上报工作;必要时,派人员到现场协助工作;3负责应急行动的接待工作;5.2.3.5信息办确保应急行动的通信设备正常;必要时,派人员到现场协助工作;5.2.3.6宣传处1负责有关应急行动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2负责跟踪报道应急行动期间涌现出的好人好事;3负责接待新闻媒体工作;5.2.3.7海事公安局1负责应急行动期间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做好相关治安保障工作;2负责协助海事部门对肇事船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置;协助海事单位做好对肇事船和船公司的财产冻结等工作;3负责指导应急行动的上级领导的安全保卫工作;5.2.3.8 海测大队按照应急任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应急扫测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5.2.3.9后勤服务中心1确保应急行动用车,并按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待命;2做好应急行动期间应急小组的后勤保障和基本保健工作;3保障总值班室有线电话、传真畅通;应急行动终止或中止5.3.1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及现场指挥的意见,评估搜救效果,决定是否终止或中止行动;5.3.2有下列情况之一,总指挥可宣布终止或中止行动:5.3.2.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5.3.2.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经评估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5.3.2.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海况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搜救;5.3.3 应急办应及时将终止或中止的指令通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和分支局指挥中心;6.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由应急办主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新闻发布必须由领导小组协商一致后才能对外发布;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的基本情况、应急行动经过和结果、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新闻发布应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7.支持保障平时准备工作7.1.1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做好值班工作,保持24小时守听值班电话;备齐辖区水域的海图、内河航路图等;7.1.2值班人员应掌握值班室设备的操作和使用;7.1.3航标导航处应加强AIS系统维护和督促航标船处于适航状态;7.1.4信息办应加强网络和总值班室信息传输设备的维护,确保各种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7.1.5领导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电话开通状态;7.1.6后勤服务中心应做好车辆、有线通讯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支局要加强与辖区搜救成员和周边有搜救力量单位的沟通,掌握辖区能参与搜救的船艇等情况,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资源利用为合理和充分利用有限应急资源,总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或险情发生水域的具体情况,精心安排、合理使用应急资源;在我省目前的搜救体制下,海区的搜救应急资源主要依靠专业的救助力量、军队、公务船舶、过往商船和渔船等;在港区和内河水域,我局的船艇和其他公务船舶是主要的搜救应急力量;8.附则名词、术语本预案用语的含义8.1.1水上突发公共事件:是指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沉没或失踪等险情;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坠海、迫降事故等;油类、危险化学品等物质在水上泄漏等造成或威胁人员生命、危及水体环境的事件;8.1.2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体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救助、控制、减轻或消除的情况;8.1.3客船:是指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8.1.4危险品船:是指运载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船舶;8.1.5“水上”一词:包括我局辖区海区、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8.1.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9. 船舶溢油应急反应、防热带气旋台风、防洪、防雷雨大风等按广东海事局有关预案执行;附件:1.广东海事局海上交通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名单2.本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3.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4.水上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5.广东海事局事故险情报告表6.广东事局事故险情续报7.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专家名单8.广东海事局应急任务通知书9.各类事故信息获取询问方法10.广东海事局应急力量船舶一览表附件1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名单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附件2本预案组织体系框架图附件3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广东海事局事故险情报告表编号:期附件6广东事局事故险情期续报年月日包括:遇险人数、失踪人数、死亡人数或溢油、清污情况的变化;二、搜救进展情况包括:搜救计划和方案的变更、协调力量的增减、获救人员的数量和溢油回收情况;三、有关领导的批示;四、其他与此次搜救行动有关的重要情况;附件7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专家名单附件8广东海事局应急任务通知书值班员:签发:时间:附件9各类事故信息获取询问方法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尽可能地获取有用信息,以下方法可作为值班员参考;一、船舶碰撞事故一当事双方或多方船舶的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碰撞发生的时间、地点用经纬度或方位距离表示;三当事船舶受损情况:受损的部位,操作能力的受损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原有、死亡、失踪、重伤、轻伤人数;碰撞原因初步判定;四当事船舶的现状:航行航向、航速、驶抵港名滞航漂向、漂速锚泊下沉沉没所采取的自救措施是否弃船;五海域状况:风力、风向、浪高、能见度、潮流、天气状况晴、阴、雾、雨、水深;六周围是否有其它船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率、卫星船站号、是否通知船东;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七对于客船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八对于油船、化学品船还应了解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连带事故爆炸、火灾;二、船舶火灾爆炸事故一当事船舶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火灾爆炸发生的时间、地点用经纬度或方位距离表示;三当事船舶受损情况:火灾爆炸发生的部位、操纵能力受到的影响、船上人员伤亡情况原有、死亡、失踪、重伤、轻伤人数火灾爆炸原因初步断定;四当事船舶的现状:航行航向、航速、驶抵港名滞航漂向、漂速锚泊下沉沉没所采取的自救措施是否弃船;五海域状况:风力、风向、浪高、能见度、潮流、天气状况晴、阴、雾、雨、水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如需救助,则应了解: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率、卫星船站号、是否通知船东;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附近水域是否有其它可参与救助的船舶及与其联系的方式;七对于客船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八对于油船还应了解所载油的吨数、品种;九如果是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所载化学品的名称、国际编号、数量等,火灾时是否产生了有害气体;三、船舶触礁搁浅事故一当事船舶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触礁搁浅发生的时间、地点用经纬度或方位距离表示;三触礁搁浅的部位;船体受损的程度,操纵能力受到的影响;四触礁搁浅处的海况:风力、风向、浪高、能见度、潮流、天气状况晴、阴、雾、雨、水深、底质;五当事船舶吨位、吃水艏吃水、艉吃水、空载平均吃水、满载平均吃水、货载情况货种及吨数、现存船用油的油种及吨数;六触礁搁浅原因的初步断定;当事船舶的现状翻沉坐底进水;已经采取的自救措施;七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率、卫星船站号、是否通知船东;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附近水域是否有其它可参与救助的船舶及与其联系的方式;八对于客船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九对于油船、化学品船还应了解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四、船舶失控事故一当事船舶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船舶失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用经纬度或方位距离表示;导致失控的系统主机、电机、操舵系统原因;三当事船舶的现状:滞航漂向、漂速锚泊水深、底质;四海域状况:风力、风向、浪高、能见度、潮流、天气状况晴、阴、雾、雨、水深;五域船舶密度;水域通航环境碍航物的分布、可航水域的宽度-须了解当事船舶的最大吃水;六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率、卫星船站号、是否通知船东;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附近水域是否有其它可参与救助的船舶及与其联系的方式;七对于客船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五、船舶请求紧急医疗援助一当事船舶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当事船舶的现状:航行现在船位、航向、航速锚泊锚位、锚泊时间;三病人的病情、年龄、性别、职务、发病原因病史和可能的诱因;船上是否有医生是否有过处置四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率、卫星船站号、是否通知船东;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五海域状况:风力、风向、浪高、能见度、潮流、天气状况晴、阴、雾、雨、水深;六、船舶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力一当事船舶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当事船舶总吨、载重吨、货物种类、最大吃水;现在位置用经纬度或方位距离表示;航向、航速、船上人数;三遭遇到不可抗拒自然力的种类:寒潮、冰灾、台风、洪峰、龙卷风、海啸;当事船舶遭受的损失和处境;四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率、卫星船站号、是否通知船东;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七、船舶不明原因失踪一失踪船舶的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最后一个船位用经纬度或方位距离表示;最后一次联系时间;当时采用的航向、航速、预计到港时间;三失踪船舶的总吨位、载货吨数、货物种类、最大吃水;船上人数;四近期海域状况:风力、风向、浪高、能见度、潮流、天气状况晴、阴、雾、雨;灾害性天气发生的情况;五已采取的措施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八、船舶遭受劫持一当事船舶船名、呼号、国籍、船东、上一港名、下一目的港名;二遭受劫持的时间、地点用经纬度或方位距离表示;三对劫持者的描述船名、船型、尺寸、人员着装、标志、记号、武器种类、言行等尽可能详尽;四船舶受到的损失:货物、个人钱财、船员伤害情况;五当事船舶的现状:航行现在船位、航向、航速锚泊锚位、锚泊时间;六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率、卫星船站号、是否通知船东;与当事船舶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传真号;。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一、前言海上搜救是指在海上发生遭遇险情或事故时,及时展开救援行动,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结合本国特点,制定的一套针对海上搜救应急的操作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各级搜救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海上搜救行动。

本文将从应急预案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组织结构和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定背景海上搜救是具有国际性质的救灾活动,涉及国境线以外的海域,因此需要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来提高搜救工作效能。

中国是联合国海上搜救协调机构(IMO)的成员国之一,根据其要求,我国需要制定一套符合标准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以便更好地与国际搜救机构进行合作和协调。

另外,中国自身的海上搜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增多,使得海上搜救的需求和难度都在不断提高。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三、基本原则1. 生命至上:保障被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是海上搜救工作的首要任务,一切行动都应围绕此目标展开。

2. 协同合作:与相关管理部门、救援机构以及国际搜救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应对海上搜救事件,提高搜救能力。

3. 快速行动:海上搜救是一项时间紧迫的任务,各级搜救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迅速行动,精确判断,及时救援。

4. 规范流程:制定和执行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确保海上搜救行动有序进行。

5. 公开透明: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共享,提高社会公众对搜救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四、组织结构1. 国家海上搜救指挥部:由国家海洋局牵头组建,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海上搜救指挥与协调工作。

2. 前沿搜救基地:设立在主要海上交通要冲附近,负责前沿海域的搜救行动,并向国家海上搜救指挥部提供情报和数据支持。

3. 地方海上搜救中心:由沿海省级政府设立,负责本地区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和协调。

4. 监督部门:负责对各级搜救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搜救行动的质量和效果。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履行国际义务,有效提高我省海上险情应急反应能力,使在我省及毗邻海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含石油平台,下同)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海域内或海域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粤部队或其他省(区)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协助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三条海上险情应急处理原则:预防为主,依靠政府;辖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快,科学决策。

第四条险情分类:根据对海上人命、财产、水域环境构成威胁的程度,分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和特别重大险情三类。

二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第五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人民政府、广州军区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六条省海上搜救中心由成员单位由各有关单位组成。

第七条指挥系统: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设在我省沿海各市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当地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辖区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业务上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三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有关部门第九条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我省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条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指挥搜救区域内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的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确定与省海上搜救中心联系的人员和联系方法,确保应急联系的畅通;发生海上险情时,听从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涉海单位、船舶,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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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履行国际义务,有效提高我省海上险情应急反应能力,使在我省及毗邻海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含石油平台,下同)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海域内或海域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粤部队或其他省(区)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协助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三条海上险情应急处理原则:预防为主,依靠政府;辖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快,科学决策。

第四条险情分类:根据对海上人命、财产、水域环境构成威胁的程度,分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和特别重大险情三类。

二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第五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人民政府、广州军区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六条省海上搜救中心由成员单位由各有关单位组成。

第七条指挥系统: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设在我省沿海各市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当地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辖区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业务上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三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有关部门第九条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我省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条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指挥搜救区域内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的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确定与省海上搜救中心联系的人员和联系方法,确保应急联系的畅通;发生海上险情时,听从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涉海单位、船舶,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XXXX险情的分级处理第十三条险情分级处理的原则:(一)特别重大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

当险情跨省(区)或超出其处理能力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二)重大险情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由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实施应急行动,当应急行动超出责任海域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应急行动。

(三)一般险情由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四)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指导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必要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四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接获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遇险信息后应按海上险情三个阶段的处理程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应及时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第十五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当险情发展超出其应急能力时,应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海上险情应急救助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五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海上险情处理程序第十七条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下称有关单位)在接到区域内的险情报告后应根据信息的来源了解信息的真实性,利用各种途径了解与此有关的各种信息,判断险情的危险程度,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八条海上险情的三个阶段:(一)不明阶段:是指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失去联系;过期未到或未按时报告位置;收到DSC(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EPRIB(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海事卫星发出的不完整遇险报警信号。

(二)告警阶段:在不明阶段,经过努力联系仍没有消息;或了解到船舶发生设备障碍,但未达到遇险程度。

三)遇险阶段:确实得知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处于遇险或急需救助的状态。

第十九条海上险情三个阶段的处理程序:(一)不明阶段:1. 通过各有关方面(信息来源单位或个人、船东、船员或其家属、目的港等)尽快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详细资料;2. 尽可能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通信方式,如有海事通信卫星A、B、C、M站,可尝试与之联系;如遇险信息是由DSC发出的,有关单位可根据报警频道相应的后续通讯频率尝试与之联系;3. 发出航行警告,要求过往船舶加强了望,协助查找;4. 利用船舶报告系统要求附近船舶协助查找;5. 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协助查找;6. 向我省驻军通报情况,要求利用观通站协助查找;7. 向周边地区的海上救援部门通报情况,了解更多的有用信息;8. 经认真查找,如发现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并未遇险,有关单位可宣布不明阶段终止,并通知有关方面;如经过各方面努力,仍无新的消息,有关单位应将险情升为告警阶段。

(二)告警阶段:1. 向专业救助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值班船做好准备;2. 向气象部门了解有关海区气象情况和海况,根据已掌握资料判断告警船舶的可能位置;3. 掌握了解可用应急力量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方案;4. 再次了解报警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情况,如弄清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已不存在危险,有关单位可宣布告警阶段结束并向各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如无新的信息或已证实海上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海上设施遇险,有关单位应将险情升级为遇险阶段。

(三)遇险阶段:1. 详细了解遇险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及其所有人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及救援效果;确定遇险人数和险情程度;2. 修正在告警阶段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确定搜救基点、搜救范围、搜救方式,指定现场指挥和各种通信方式),派出搜救力量并按既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进行应急行动;3. 根据险情的等级,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单位和领导报告;4. 保持与遇险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现场搜救力量及其他各有关救助单位的不间断联系,根据现场需要修正具体行动方案;5. 当险情已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求协助处理。

xx 海上搜救中心的海上险情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重、特别重大海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下列行动:(一)详细了解海上险情及遇险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遇险单位、各有关单位及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二)将海上险情向有关上级单位及相关领导报告,通报相关单位;(三)根据海上险情和上级指示,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四)根据海上险情需要召集相关的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研究、解决海上应急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助指挥海上应急行动;(五)按照就近、就快、有效的原则,向辖区内的海上搜救分中心,辖区相关救助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事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航空器下达行动指令,指定现场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六)协调专业救助力量、部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七)本省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地区力量支援;(八)组织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九)适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海上险情处理情况,执行上级单位的指令;(十)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专家组的意见,修正具体行动方案。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的指定原则:(一)第一艘到达现场的船舶承担组织指挥责任,专业救助船舶到达现场后由专业救助船舶任现场指挥;(二)驻军参加应急行动的舰船、飞机,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由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或指定单位负责具体指挥;(三)必要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第二十二条现场指挥的职责:(一)组织现场力量实施指挥单位制定的应急方案;(二)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向指挥单位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三)按时向指挥单位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和海况;(四)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宣布海上险情应急行动结束或终止:(一)当救助成功或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上的人员生命已没有危险,省海上搜救中心可宣布应急行动结束;(二)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没有结果,省海上搜救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再进行搜救也不可能有所发现时,可宣布应急行动暂时终止;(三)如情况改变或发现新的情况时,立即恢复应急行动。

第二十四条对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一)获救人员为国内商船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或由海事部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二)获救人员为外籍人员的,可由外轮代理公司或海事部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三)获救人员为渔民的,可由当地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七海上险情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不同等级险情的报告要求如下:(一)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一般险情的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的两小时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二)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 小时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三)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特别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0 分钟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四)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重、特别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在1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广州军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二十六条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变化,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做好险情续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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