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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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湘建价[2014]112号

湘建价[2014]1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4〕11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

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湖南)目录湘建价建函〔2014〕38号 (1)湘建价〔2014〕154号 (2)湘建价〔2014〕112号 (3)湘建价〔2014〕113号 (6)湘建价安〔2016〕16号 (8)湘建价函〔2015〕166号 (9)湘建价函〔2016〕155号 (10)湘建价〔2015〕191号 (11)湘建价〔2016〕72号 (18)湘建价〔2016〕134号 (43)湘建价〔2016〕160号 (45)湘建价〔2017〕134号 (46)湘建价〔2017〕165号 (47)湘建价建〔2015〕48号 (49)湘建价建〔2017〕41号 (70)湘建价建函〔2016〕41号 (71)湘建建〔2017〕145号 (73)长住建发〔2015〕110号 (76)长住建发〔2015〕111号 (82)湘建价建函〔2014〕3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复函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9月26日“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一、同意取消盾构混凝土计取管理费的规定。

二、轨道工程中通信、信号、智能与控制、供电、机电设备安装专业的取费,按安装工程费率标准执行,同时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说明M.4.12条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乘以系数0.95的规定。

三、同意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后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增加费费率由原3%调整为1.5%。

四、主材范围外的其他单项材料占该单位工程材料总价的2%(含2%)以上时按主材调价规则进行调整。

五、需赶工的工程可按相关规定计算赶工费。

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仍按原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1.60‰计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9月3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通过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名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8月28日组织专家对自愿申请评测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了符合性评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湘建价〔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

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湘建价2014(112号)

湘建价2014(112号)

湘建价[2014]112号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作者:Admin (发表/更新)日期:2014-7-17 15:05:49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14〕112号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

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

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四、删除总说明第十一至十四条。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原《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作废。

湘建价〔2014〕112号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14〕112号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xx价〔2014〕112号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

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85460_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

85460_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

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标准及有关工程计费程序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颁发执行以来,有关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对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时采取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率标准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01〕第7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采用2006年消耗量标准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其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综合规定如下:一、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在新的概算定额没有编制颁发之前,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仍按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机械土石方工程以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消耗量标准为基础计算。

1、人工费。

人工工资单价均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计算,其中取费单价按每工日30元计取。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3、机械费。

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则以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

超过取费基价的人工工资单价、燃料及电的单价其价差应予调整。

二、打桩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其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则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四、随同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并入建筑工程内计算。

五、设备运杂费按设备费的7%计取。

六、总概算中的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其价差预备费费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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