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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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大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大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

三、安全教育内容1. 消防安全: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邪、防骗、防抢劫、防溺水等。

2. 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

3. 食品安全:注意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4. 用电安全: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预防触电事故。

5. 住宿安全:遵守住宿规定,预防火灾、触电、燃气泄漏等事故。

6. 网络安全: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预防网络犯罪。

7. 实验安全:遵守实验规程,预防实验事故。

8. 心理安全:关注心理健康,预防心理危机。

四、安全教育职责1.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教育的组织领导工作。

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

3. 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所带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4. 学生宿舍管理员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宿舍安全。

5. 教师要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践等环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五、安全教育措施1. 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新生入学时,组织新生参加安全教育讲座,让学生了解校园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技能。

3. 利用校园网、宣传栏、橱窗等载体,宣传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4. 加强安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安全教育质量。

5.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对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总结。

六、安全教育考核与奖惩1. 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考核体系,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积极参与安全教育,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落实政策要求,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具体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学员学习培训的档案资料真实有效。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培训员工的安全教育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教育学习的水平和效果。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设施设备和材料教具,保证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第九条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学习;2、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的知识学习;3、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4、其他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内容。

第十条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方式主要包括:1、集中培训:集中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2、分散培训:分散安排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3、外出培训:组织员工到外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学习;4、网上培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5、自学培训:自愿学习者可自行学习相关内容,通过考试后,由单位给予认可。

第三章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应当由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机构应当为学员提供完整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确保学员学习培训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设备,保证学员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员能够遵守培训纪律,全面参与学习培训。

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三、安全责任1.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导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研究生遵守安全规定,关注研究生在学习、生活、科研等方面的安全。

3. 学院(系)应当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校园出入管理(1)研究生进出校门应自觉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出示学生证或校园卡。

(2)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2. 宿舍安全管理(1)宿舍门窗应随时关闭,不留安全隐患。

(2)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毯、电吹风等。

(3)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宿舍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宿舍内吸烟。

3. 食堂安全管理(1)研究生应自觉维护食堂秩序,遵守食堂卫生规定。

(2)不得在食堂内喧哗、追逐打闹,保持食堂环境卫生。

4. 实验室安全管理(1)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应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佩戴防护用品。

(2)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实验流程。

(3)实验结束后,清理实验场所,确保实验室安全。

5. 交通安全(1)研究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2)出行时,注意交通安全,不闯红灯,不逆行。

五、安全教育1. 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研究生安全意识。

2. 学院(系)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3. 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保护能力。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研究生,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东北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办法(试行)

东北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办法(试行)

东北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教学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践基本要求(一)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环节,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都必须参加专业实践。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以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考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二学期在校内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并从二年级开始进入专业实践阶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交替方式进行。

(三)专业实践须有具体的实践目的、任务、时间安排及明确的实践场所和预期目标,实施校内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

专业实践内容应是面向本专业类别(领域)的实践工作,主要包括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专业实习、岗位实训及技术研究等。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二、专业实践开展形式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形式包括:(一)学院(部)根据培养需要,结合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提供的条件,组织学生赴专业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二)依托校内导师承担的横向科研课题,组织学生到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或科研课题合作单位等科研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三)利用校外导师提供的专业实践场所及条件,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四)符合要求的其它方式的校外专业实践。

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研究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安全意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管理、学院(系)负责、研究生自我管理的原则。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研究生教育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对研究生进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防诈骗、防盗窃、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宿舍安全管理第七条宿舍是研究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宿舍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第八条研究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等。

第九条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是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熟悉实验室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交通安全第十五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乘坐合法、安全的交通工具,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文明乘车、乘车。

六、心理健康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关注自身心理健康,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为研究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心理素质。

七、网络安全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使用正版软件,不下载、传播非法软件。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引言:学生安全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

因此,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各学校和教育机构必须制定合适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外的安全。

一、学生人身安全保障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保系统,包括安装监控设备、设置校园巡逻和监控人员,以及定期组织学生参加自卫和防范犯罪的培训。

同时,学校应制定针对学生的防欺凌政策,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欺凌事件。

二、学生突发事件应对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防火、防震、防溺水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教职员工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相关应急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三、校外活动管理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严禁擅自组织未经批准的校外活动。

同时,学校应制定校外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活动前的安全评估和准备工作、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活动后的事故处理和总结报告。

四、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和食品供应商必须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营,确保学生食品安全。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察机构,并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生的饮食健康。

五、校园安全设施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校园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应急照明等。

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安全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六、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包括平时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上下学的交通指导和安全保障措施、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管理等。

学校还应与交通部门合作,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七、网络安全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

学生应该了解网络安全知识,学会正确使用互联网,并要在学校的网络环境下遵守相关规定。

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研究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第12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研究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东北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各学院(部)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同时要和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学院(部)应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及各研究所(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及青年人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学习和活动中,特别是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举办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前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各学院(部)应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监督各学院(部)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指导各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型人材提供了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高校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制定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研究生提供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研究生安全教育内容1. 安全意识教育:加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常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

2. 网络安全教育:加强研究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对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网络安全问题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3. 心理健康教育:关注研究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匡助研究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心理困扰,预防和减少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

4. 实验室安全教育:针对从事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对实验室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

5. 交通安全教育:加强研究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对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防范的认识,培养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研究生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研究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研究生安全工作的落实。

2.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

3. 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研究生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4. 安全设施和装备: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确保研究生的人身安全。

5. 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确保校园安全。

研究生 安全教育方案

研究生安全教育方案导言研究生群体是高等教育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素养,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资源。

然而,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研究生们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和挑战。

为了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研究生安全教育方案。

一、安全意识教育1.1 安全知识普及研究生安全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普及安全知识,包括火灾、地震、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防范措施。

学校可通过组织讲座、制作宣传资料、开展主题活动等形式,向研究生传授常见安全事故的应对知识。

1.2 安全意识培养研究生需要树立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冷静应对。

学校可通过组织模拟演练、开展安全应急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研究生了解自身责任和义务,养成遇事不慌乱、迅速反应的好习惯。

二、安全管理系统建设2.1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宿舍管理、实验室管理、校园巡查等内容,为研究生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2.2 安全设施建设学校需要加强对研究生宿舍、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应急疏散通道等设施的完好性,提高研究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感。

2.3 安全监测体系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学校内的安全隐患。

同时,学校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安全监测工作,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研究生的安全。

三、危机事件处置3.1 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食品中毒、校园暴力等多种情况的处理措施,以确保研究生在面对危机时能够迅速得到有效帮助。

3.2 应急响应能力培养学校应当加强对研究生的应急响应能力培养,进行实地演练和模拟应急处置活动,提高研究生在危机事件中的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心理健康教育4.1 心理健康课程学校应当为研究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帮助研究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我调节和压力管理能力。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文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员工安全的基础。

为了确保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管理,本文制定了一套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优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目标1.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

3.提高员工的紧急处置能力,增强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1.基础安全教育: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2.岗位安全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安全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3.应急救援培训:包括火灾逃生、急救措施、灭火器使用等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培训。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由专业人员进行授课,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现场演练:通过组织实地演练,让员工熟悉实际操作环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电子学习:利用电子平台提供在线培训,方便员工随时随地学习。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管理1.培训计划管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2.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的培训情况和成绩,为评价员工安全素质提供依据。

3.培训效果评估:通过培训后的测试或考核,评估培训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1.企业领导:对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2.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排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监督培训效果。

3.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监督检查1.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检查。

2.开展员工安全素质考核,评估培训效果。

3.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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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研究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第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研究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东北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各学院(部)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同时要和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学院(部)应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及各研究所(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及青年人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学习和活动中,特别是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举办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前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各学院(部)应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文
件,监督各学院(部)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指导各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九条研究生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各个学院(部).各学院(部)应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具体实习、实验的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严格管理。

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院(部)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和研究生工作考核体系,落实到年级、班级和宿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各学院(部)应明确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引导研究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所在学院(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和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研究生组织校内集体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认真审查后,于活动开始前三天予以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备案.条件不具备时,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研究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要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交通情况、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审查,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备案。

各学院(部)要严格管理,条件不具备时,活动不能批准. 第十六条研究生禁止到野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在学校范围内的,相关学院(部)要立即告知研究生院或公安处,并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学院(部)应立即把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校园内,发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所在学院(部)应立即向研究生院、公安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学校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学院(部)要与研究生院和公安处进行沟通,由公安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的,协助学校主管领导协同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宿舍,应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一天内向教育部及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属)。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因学校或相关单位主观原因及措施失当的,造成研究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系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等过错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必须严格按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如培养计划中没有外出学习、实习计划,需根据研究生培养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培养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再办理外出学习、实习手续.
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或进行科学实验时,其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按要求安排好研究生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或进行科学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计划严格考核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不得耽误各项培养环节。

研究生应与指导教师加强联系,每星期至少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指导教师每个月应向所在学院(部)汇报一次研究生在外地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所在学院(部)和导师不知去向的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同时要积极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同时通知研究生家属.两周之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可张榜或网络公示,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假期不在校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学习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议所有研究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研究生外出实习、访学、参加学术会议或科技活动等,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应及时在当地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三十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研究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

研究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因事故伤残的研究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
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研究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死亡及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研究生,由学校或相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并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研究生,学校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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