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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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授。 ① 杨 立新教 授另 辟 蹊径 , 将第 2 8条 界定 为 “ 有
分别侵 权行为 对 应按 份 责任②, 竞 合侵 权 行 为对 应 不 真正连带责任 , 而第 三人侵 权行 为则 对应 第 三人
责任 。至此 , 杨立新 教授构建 了一个 完整 的多数 人
关 第三人 侵权行为 的一般 I 生 规 定” , 认为‘ ‘ 第 三人 侵
侵权 行为这一说 法 , 这个 概念 首先 是 由杨 立新 教授
提 出来的 。他通 过对《 侵权 责任法 》 第2 8条 的解 释
收稿 日期 : 2 0 1 4— 0 6— 2 4
三人过错 ” 的规 定 , 是指 原告 ( 受 害人 ) 起诉 被 告 以
基 金项 目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青 年 学 术 创 新 团 队项 目 “ 大 陆 法 系
权行为是 一个全新 的侵 权行 为类 型 , 属于侵 权 行为
形 态 的范 畴 , 其性质是 多数 人侵 权 行 为。对应 的侵
侵权行 为形态 与共 同责任形 态对接理 论 。 第 三人侵 权 行 为作 为 多数 人 侵 权 行 为形 态 理 论 中的重 要 一 环 , 杨 立 新 教 授 对 其 进 行 系 统 的论
展开 这一概念 。《 侵 权责任法 》 第 2 8条规 定 : “ 损 害


第三人侵权行 为的概念缘起
是 因第 三人造成 的 , 第三人 应 当承担 侵权 责任 。 ” 学
界 和实务界 对此 通 常 的解 释是 第 三 人 原 因或 第 三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直 以来 , 我 国侵 权法 理论 和实 践并 无第 三人
侵 权 责 任法 中 的第 三人 侵 权 行 为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与挂牌三种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物权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役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身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2.法人清算3.一般人格权4.遗嘱继承与遗赠5.民事责任的竞合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

2.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3.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条文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之间关系的规定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2.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梁某与汽车经销公司2012年6月签订购车合同,并约定在梁某付清全款(50万元)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某汽车经销公司。

梁某擅自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向某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梁某支付40万元(余款10万元未付)将客车拉回,并请陈某负责跟车经营;商定陈某按年终纯收入的3%提成,同时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梁某承担。

2013年8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梁某将客车送往修理厂修理,需付费4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黄某酒后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由于梁某无钱付修理费,修理厂则拒绝交车。

2013年12月,因梁某借款到期未还,某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梁某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

请问:(1)某银行能否对梁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某修理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4)黄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5)梁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民事法律关系2.意思表示不真实3.除斥期间4.权利瑕疵担保5.缔约过失责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2.简述物权法定主义。

3.简述滥用代理权。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民法的私法属性并评价“私法公法化”。

2.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

丙公司施工时未对通行工地的道路设防护措施,行人陈某路过时,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甲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梁某购买了3号楼501号房屋,预交了10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甲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梁某的事实。

请问:(1)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2)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3)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4)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可对甲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民事法律关系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二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合同的成立一、概念题1.要约[首都经贸2011年研]答: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1)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2)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3.要约失效答: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答:(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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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
一、概念题
侵权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大2013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
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华中农大2017年研;北邮2009年研]
答:(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

a.侵权行为不是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

b.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c.侵权行为违法的方式,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
务。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③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

④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简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

答: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是指通过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所应达到的目的。

(1)补偿功能
①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填补损害,即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以后,行为人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②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财产损害赔偿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即对因人身伤害和死亡所致损失的补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

③为了实现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而且它的许多制度和规范是直接实现补偿职能的。

(2)惩罚功能
①惩罚功能也称制裁功能。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受到法律制裁。

②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并不是为了实现报复性惩罚的目的,而主要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矫正不法行为,并起到行为导向的作用,提出正确行为的要求,要求尊重他人权利,要求恪尽职守。

(3)预防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以及在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后责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进而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3.简述侵权行为形态的区分。

答: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①一般侵权行为,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②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最主要的区分标准,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形态的侵权责任形式是直接责任,即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替代责任,即对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态。

①单独侵权行为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而言,是指单独的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一个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②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共同侵权人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共同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论述题
论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与竞合。

[首都师大2014年研]
答:(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为特殊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

②举证责任不同。

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③违反的义务不同。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

因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④诉讼时效不同。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时效一般为3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争议、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争议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⑤免责事由不同。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

⑥责任范围不同。

侵权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仅以财产损失为限,且适用可预见规则限定赔偿范围。

⑦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对自己行为负责”决定了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

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了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引起的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⑧诉讼管辖不同。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
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a.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加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c.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③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包括以下几种:
a.法条竞合说。

该说认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当同一行为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请求权。

b.请求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时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请求权,并可择一行使。

c.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只能产生一项基于侵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请求权,而非两项独立的请求权。

我国立法采请求权竞合说。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受损害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④具体的竞合情形
a.违约性侵权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b.侵权性违约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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