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与国家宏观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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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践报告题目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与国家宏观政策的关系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指导教师

系别/班级

姓名(学号)

合肥学院思政部制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也日益成为社会结构的重要部分。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大多学者是将私营

企业主阶层作为对象进行“本体论”层面的分析,他们立足于私营企业主行为本身,探讨这个阶层的政治属性、政治参与的意义与限度、政治参与心态、参政方式、政治参与等问题,极少数研究从“方法论”这个层面出发,探讨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改革开放之后,私营企业主阶层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扩大,都深嵌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宏大背景之中。因而,加强“方法论”上的审视,以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为“透镜”,分析中国社会政治变革的阶段特点和规律,是十分必要的。毫无疑问,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是私营经济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壮大和国家权力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从政治整合的视角出发,通过历史的方法分析执政党对私营企业主阶层整合政策的变化,从中窥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思路的转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推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比重大幅上升,已逐步成为“走出去”的一支生力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格局的逐步调整,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将日益加快。因此,如何营造良好的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是我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选择。

但当前民营企业“走出去”还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有:一是审批难、周期长,制约“走出去”步伐。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审批周期长、审批难度大、审批过程烦的问题突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需经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特别是超亿美元的重大投资项

目,发改部门逐级审批,一般需要耗费四个月以上的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复杂,程序繁琐,企业反映很大,有些合作项目会直接因审批时效过长而导致失败。二是融资难、成本高,制约“走出去”规模。在境外投资中,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比较突出,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家政策性优惠贷款往往只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感兴趣。因此,中小民营企业只能依靠商业银行贷款,造成“走出去”成本提高,限制发展规模。

20世纪80年代初,党虽然放开了个体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私营经济的态度并不明朗,因而,私企在发展中受到严格限制。1980年中央“75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准雇工”。在那个特殊年代,人们对于能否雇工、雇多少工的问题十分敏感。有经济学家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雇工7个人以下,赚了钱用于自己消费的,算个体户;雇工8个人以上,就产生了剩余价值,就算剥削,就是资本家。”[1]此后形成了所谓“七上八下”这种判定经济性质的简单逻辑。

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张私营企业“准生证”的诞生经历了许多周折。针对由“个体户”向“公司老板”转型的个案申请,国务院还召开了专门会议,但由于政策所限无果而终,后来在党的总书记“让他先试办一下嘛”的口头支持下,“开办公司”才得到国务院的特例批准。而一些地方甚至出台政策,对私营企业采取限制发展的措施,点名批评“大队干部借集体名义入股办厂谋私利”等现象。

私营企业主模糊的政治身份与“自我保护”。随后,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虽然得到了相应扩大,但是,党内外对私营企业主这个阶层

抱谨慎态度,并未明确其政治属性。1983年1月,在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对私营经济提出了“三不”政策,认为:“对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手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1987年中央“5号文件”的发布,虽然将原来的“三不”政策改为“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但是,仍然将私营企业视为需要“加强管理和引导”的“异己成分”。党的十三大报告虽然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仍然认为,由于“私营经济存在雇佣劳动的经济成分……不可避免地产生剥削和被剥削”,将私营企业主视为“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对象。在特殊而敏感的政治时期,党对私营企业主的防范更加严格,中央曾明确提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是全民党,在党的性质上不能有任何含糊。”由此可见,私营企业的阶级属性在非常时期仍然属于被防范的范畴。

为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级工商部门将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将制定“微型企业”帮扶措施。3年内免除

创业者有关收费。国家工商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和细分,结合修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为其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免费。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现象。

工商部门将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坚决制止“三乱”现象,严禁利用年检验照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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