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11]11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9

编辑时间:2011-3-10

实施时间:201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税务登记证收费模块进行修改前,各地暂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流程进行操作,在“减免原因”栏统一选择“其它”。

三、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可凭相关收费收据在2011年6月30日前申请退回,请各地及时做好告知纳税人及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退回工作。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相关操作详见附件。

四、各地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操作实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操作实务

进入文书受理模块,选择减免退税类《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文书,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退抵税申请录入窗口,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

(一)征收项目选择“69 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退抵税类型一般选择“40 误收退税”。

(三)申请退抵税方式一般选择“10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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