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夫妻个人债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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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的资料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篇一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一起夫妻分居期间单独举债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一起夫妻分居期间单独举债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一起夫妻分居期间单独举债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及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是否有出借7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XXXX,以及这笔借款的去向、用途XXX一概不知.故,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该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支付货币。

因此,结合本案来看,被告XXXX根本不知道原告是否真正有向被告人XXX出借过70万元,更不知道这70万元XXX借去干什么?根据公平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我国法律对妇女儿童特殊保护的相关立法、司法精神,打击、防范虚假诉讼,原告应承担是否向被告实际交付货币的举证责任。

70万元人民币对原被告双方这样的无公司、无企业、无生意往来的朋友关系及经济能力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仅凭一张借条或欠条是无法认定双方的70万元借贷关系客观存在的。

特别是,中国民间借贷已引发的司法困惑以及在全国各地引发的突发事件、恶性事件、命案,无时无刻不在为司法实践敲响警钟,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与打击虚假诉讼、恶意借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应当并重,不可轻率和忽视。

本案中,原告是否借了70万元人民币给第一被告XXX,第一被告把这笔钱借去干什么?第二被告XXX根本无从所知,仅凭一张借据或者欠条、收据,是不能证明原告向第一被告履行了实际支付货币的义务的。

即使,第一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鉴于第二被告在该笔借款时已经与第一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了,还告诉过原告,原被告之间又是朋友,难免让第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予以怀疑。

因此,对这一点,敬请人民法院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判。

二、如果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客观存在,但这也是建立在二被告婚姻关系破裂,分居期间,原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及通知义务,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兰不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李深沉、李高韓、马凤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2015年7月25日三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该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李深沉账户。

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根据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借款30万元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72000元,并承诺12月底付利息。

故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应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1、被告李深沉、李高韓系父子关系,作为借款人,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应当承担本案的借款和利息的共同清偿责任。

2、被告李深沉与马凤凰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马凤凰是知情的,且该笔借款用于三被告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对外债务,故被告马凤凰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深沉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对被告马凤凰应共同承担对原告借款的清偿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本案中,XXX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
与诉讼。

在庭前调查和今天的庭审中,我们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
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XXX是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
告借款。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通过取款、转账和现金
共计借给被告8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条和利息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约定利息。

二、借款人XXX与被告XXX在债务形成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借款人XXX与被告
XXX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是夫妻关系。

被告借用资金用
于家庭生活开支和经营生活,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符合事实、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XXX
XXX律师
2018年4月10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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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代理词怎么写实践中,代理词一般是由委托的律师进行起草的。

而在不同的案件当中,代理词的内容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代理词,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的代理词,下面,小编就来告诉你夫妻共同债务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起诉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夫妻作为共同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夫妻作为共同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作为被告2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1xx(丈夫)的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被告2(妻子)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1与被告2早在2007年的时候就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且二人签订了分居协议书,约定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故被告1的该笔借款,被告2是完全不知情的,被告1也不可能将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对于资金的去向,被告1也是毫不知情的。

二、即使该借款实际发生,本案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借款的借款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借款期限一个月。

本案起诉时,是2013年3月12日,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之前曾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故诉讼时效也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

担保人a虽在2013年2月28日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诺愿意为借款提供担保,但这份情况说明并不能引起被告1、2对该借款的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充其量只能引起保证人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的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得知,保证人a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根据此规定可知,法律是保护了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的。

如果认定保证人在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情况下承诺继续还款能够引起主债务人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那么该21条的规定如同是形同虚设,这与立法本意也是相违背的。

保证人在主合同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却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法律应予以认可,保证人这种行为对债务人应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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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诉陶xx、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本所接受和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章xx诉陶xx、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和xx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

本案经充分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结合查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陶xx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从而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共同生活、利益共享”标准,再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是否必要、用途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日常生活需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大额借款中,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除非第三人善意的相信夫或妻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意思表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负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对“借款合意及未用于家庭生活”
的证明只需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并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

具体到本案,假设陶xx向章xx所借款项是真实发生的,因陶xx向章xx借款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且章xx主张的500万元的借款因借款数额巨大已属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陶xx与和xx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因陶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嗜赌成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5年6月8日陶xx与和xx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抚养权、探视权及其它事项做了明确约定。

此约定中对于陶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外所借的巨额债务并未做出约定,由此应确认该债务系陶xx的个人债务而非陶xx与和xx的共同债务。

现陶xx无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告知和xx并征得同意,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其与和xx的共同生活即和xx对该笔借款作出事实上的追认,陶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陶xx向章xx借款产生的债务只是其个人债务而非与和xx的共同债务。

借款人章xx作为一个意思表示健全的正常人,从社会生活经验出发,应当知道陶xx向其借款“500万元”已严重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知道在未得到和xx授权的前提下,陶xx无权以个人名义代表和xx向其借款。

章xx没有善意相信陶xx的个人意思表示是陶xx与和xx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基础。

章xx如果认为陶xx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是陶xx与和xx的共同意思表示,章xx应负有将借款事实告知和xx并取得同意的义务。

但章xx在未将借款事实告知和xx并取得同意的前提下仍与陶xx签订《借款协议》、《借条》并借款“500万元”给陶xx,故章xx与陶
xx之间的债务只能确认为章xx与陶xx的个人债务。

和xx已经举证证明了该笔债务系陶xx的个人债务,故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的余地。

另章xx也未能举证证明和xx对该债务发生后有过追认的意思表示或事实上的追认,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陶xx向章xx借款并未征得和xx的同意,章xx无善意相信陶xx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其与和xx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基础。

因此,依据《合同法》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章xx要求和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应当支持。

二、本案最重要的点是章xx在二审庭审中陈述:陶xx与章xx 之间“有借有还,不然我也不会继续借给他……陶xx转给我的钱是针对上一次借条所载明的金额的还款”,根据章xx提交的银行流水统计结果显示,陶xx不但还清甚至多还了200万元,如此一来,本案就属于严重的虚假诉讼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针对章xx提交的银行流水对账单质证时,章xx本人亲自陈述双方的借贷是“有借有还,不然我也不会继续借给他”,并且陈述陶xx转给她的款项是针对上一次借条所载明金额的还款,如此一来,根据章xx提供的银行流水统计的结果显示,陶xx不仅全部还清甚至多还了200万元,远远超出借款本金,既然款项已经还清,章xx竟然还凭着借条恶意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
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
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章xx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章xx与陶xx之间的债务已经
全部结清,章xx涉嫌虚假诉讼,恳请贵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驳回
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陶xx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一)根据陶xx母亲提供给上诉人和xx的《港澳通行证》足以说明:陶xx自与章xx发生借款之日起,即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前往澳门共计x次,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 月x日前往缅甸共x次。

短短的一年内,陶xx频繁赌博场所共x次,已经将全部借款消耗殆尽!
(二)陶xx在澳门办理了可享受奢华服务的名人坊-银河优越
会黑卡
银河优越会是全澳门最佳的会籍之一,该卡是集娱乐、餐饮、
住宿一体的会员卡,银河优越会黑卡会员身份显赫,并可享豪华升
级服务,由顾客服务专员全程提供贴心照顾、住房免费升级至豪华
套房、娱乐表演免费升级至VIP专区、酒店及餐饮服务享用优先通
道及座位服务等。

银河优越会员卡分为白卡、银卡和黑卡,黑卡是
会员级别最高的卡。

由此也足以说明陶xx在澳门赌博及挥霍。

(三)根据陶xx母亲做所的调查笔录也证实了陶xx向章xx多
次大额借款均用于澳门、缅甸等地方的赌场赌博和个人挥霍,并且
在此期间,陶xx与章xx并未购买房产或车辆等花费较高的财产,
由此更能确认陶xx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四、章xx作为国家公务员,拥有如此巨额的资金,严重超出国家公务员收入标准,并且以公务员身份每月4分的利息向他人放高
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章xx系国家公务员,其拥有的资金数额与公务员收入标准严重
不匹配,依法应当对其资金来源调查核实,另外,章xx长期一每月
四分的高利贷向他人放款盈利,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已经涉嫌非
法经营罪,肯请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和纪律检察机关,追究
章xx的刑事责任。

五、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恳请贵
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首先,本案核心人物陶xx未到庭,其他案外人均未到庭说明情况,无法查清本案客观事实,法院不能依法章xx的单方陈述便将借
条所载明的金额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和xx连带承担。

其次,原审法院对和xx提交的证据置之不理、未进行举证质证,在判决中也未体现双方组织证据的情况,请问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
何在??
再次,不同时间、不同金额的借款不应当作为同一法律关系来
处理,更不能在同一案件中笼统处理掉,且201x年 x月x日陶xx
向章xx出具的借款金额为x万元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
应当支持。

六、和xx因陶xx债务问题导致生活窘迫、居无定所,只能依
靠和xx年迈的父母维持,陶xx不出现,所有债务人步步紧逼和xx,上门威胁和xx3岁女儿的人身安全,和xx现已被逼入绝境!
自从章xx带人上门追讨债务时和xx才知晓陶xx存在如此巨额
的债务,因陶xx的债务问题,和xx的工资、公积金等收入全部被
法院冻结,而陶xx自离婚至今未支付过一分抚养费,法院也没有依
法将冻结的生活费按比例返给和xx,导致和xx居无定所、生活窘迫,不得不带着3岁女儿与和xx父母居住在一起,现和xx的及其
3岁女儿的生活费全部靠和xx年迈的父母的微薄收入维持,而陶
xx自事发至今拒不出面解决债务问题,陶xx母亲也拒绝提供陶xx
的下落,所有的债务人只能揪着和xx不放,和xx为了保护女儿的
学业和健康成长,无法向陶xx一样随意消失、哪里落地哪里就是家,只能硬着头皮独自面对所有的压力和痛苦,现因陶xx的巨额债务导
致和xx及其女儿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
综上:原审法院在主债务人陶xx、案外人陆鹏飞等人未到庭的
情况下就随意认定案件性质,在庭审中根本未听取和xx的辩论意见,判决中也未体现双方证据情况,请问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何在?在
章xx提供的银行流水中显示陶xx已经多还了200万元的情况下,
原审法院无视该事实依然判决支持章xx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样的判决如何体现公平公正?这样的判决如何建立公信力及权威性?如
果法院针对这样的行为仍判决支持的话是否有纵容犯罪的嫌疑?在
和xx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只能将和xx逼上绝境!苦不堪言!痛不欲生!
鉴于该案属于系列案,建议贵院依法查明办案的全部客观事实,依法公平公正的作出裁判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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