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国内-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
01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为保证实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竞争,避免恶意压价,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属性和特殊性,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收费标准,由协会的理事会研究确定。
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条确定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有:矿产地位置、矿床规模、矿种、矿山建设规模、所有制结构以及评估目的等。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实行谁委托评估谁付费原则。
坚决抵制评估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各种非法手段,左右评估收费。
第五条矿业权所有人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委托评估的,在征得矿业权所有人同意前提下,方可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由其支付评估费用。
坚决抵制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干涉影响评估委托。
第六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评估服务并收取费用。
具有合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结果,都合法有效。
任何单位不能强制重复评估,如有异议,应向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七条具体收费额度在行业统一规定范围内,按项目评估工作量大小由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可酌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80%。
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接受委托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附件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一、服务费概述。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交易环境,我们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交易服务费是指在用户完成交易时,平台向用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以支持平台的运营和维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我们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 商品交易服务费。
对于在平台上进行商品交易的用户,我们将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交易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收取交易服务费5%;交易金额在1000元至5000元的,收取交易服务费4%;交易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收取交易服务费3%;交易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收取交易服务费2%。
2. 服务交易服务费。
对于在平台上进行服务交易的用户,我们将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交易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收取交易服务费10%;交易金额在500元至2000元的,收取交易服务费8%;交易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的,收取交易服务费6%;交易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收取交易服务费5%。
三、收费标准调整说明。
我们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平台运营成本和用户利益,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同时,我们也会根据市场环境和用户需求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四、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新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将于本月起开始执行,对于已经进行交易的用户,我们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对于用户可能产生的疑问和异议,我们将会提供专业的客服团队进行解答和协助处理。
五、总结。
通过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不断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为用户创造更多的价值。
希望用户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决定,共同推动平台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欢迎用户对我们的收费标准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
【最新精选】01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为保证实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竞争,避免恶意压价,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属性和特殊性,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收费标准,由协会的理事会研究确定。
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条确定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有:矿产地位置、矿床规模、矿种、矿山建设规模、所有制结构以及评估目的等。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实行谁委托评估谁付费原则。
坚决抵制评估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各种非法手段,左右评估收费。
第五条矿业权所有人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委托评估的,在征得矿业权所有人同意前提下,方可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由其支付评估费用。
坚决抵制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干涉影响评估委托。
第六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评估服务并收取费用。
具有合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结果,都合法有效。
任何单位不能强制重复评估,如有异议,应向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七条具体收费额度在行业统一规定范围内,按项目评估工作量大小由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可酌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80%。
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接受委托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

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采矿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其开采价值和开采条件的过程。
而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则是评估机构或评估师为进行采矿权评估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评估质量、规范评估行为、维护评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
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在评估过程中所需的工作量、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评估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分制定,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评估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资质、工作经验、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保证评估收费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再次,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竞争状况。
评估市场的供需关系和行业竞争状况直接影响着评估收费的水平和标准,因此,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供需关系和行业的竞争状况,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市场合理性和竞争性。
最后,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和社会效益。
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不能脱离政策法规和社会效益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政策法规对评估收费的规定和社会效益的要求,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以保证评估收费的公平、合理、市场合理性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能够重视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促进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
矿产的资源评估方法矿业权流转价格矿业税费征收标准

中国黄金经济 1998. 5
若各年产量相等 ,各年资源税亦相等 ,各年资
源税按下式计算 :
各年资源税
=
净现值
× i (1 (1 +
+ i)
i) n n-
1
。式中符号
同上 。
单位矿石征收资源税标准 = 年资源税/ 年矿石
产量 。
若矿山企业将回采率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 ,多
工作方法和手段也不完全相同 。工程建设监 理主要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 行项目质量控制 ;而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 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另外 ,二者收费标准也不相 同 。工程建设监理费一般按工程概 (预) 算的百分 比收取 ;而工程质量监督费则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 千分比收取 ,相对较低 。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黄金经济 1998. 5
转让由转让者 (国家 、法人或自然人) 出资勘 查 、开发所形成的矿业权时 ,受让者要向转让者支 付“矿业权价款”,该价格如何确定 ? 首先应明确所 有权与经营权的差别 。
总之 ,某矿产资源的原有价值即勘查 、开发它 在评估日按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测算的净现值 ,是 一种超额利润 ,是绝对地 (矿) 租和第 1 形态级差地 (矿) 租之和 ,属于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国有资产的资 产收益 ,应归国家所有 。
二 、矿业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 流 转价格
自然人或法人为取得矿业权 ,首先向国家缴纳 矿业权使用费 ,交费标准在国务院 1998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 。
采矿权规费管理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炼(或加工)成本和冶炼(加工)环节形成的利润, 做为提供冶炼(或加工)的精矿(或原矿)的销售 收人来计算其应缴纳补偿费额。
• 原地矿部《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地函[1995]130号)规 定:对采选一体化的采矿权人,依其产品方案 分别以其销售精矿或其销售商品原矿的销售收 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二)征收程序
• 补偿费缴纳的一般程序是: • 1、采矿权人做为补偿费纳费人到当地县
级以上补偿费征收机关进行纳费登行为之后(即形成销 售收人),按规定向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费、申 请减免纳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
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5:5 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4:6
费款入库规定:
1997年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结算。 1997年后按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3)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规定
40%:地质勘查资金
20%:矿产资源保护资金
4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就地缴库 :是纳费人在有纳费义务的行 为(即:采出矿产品形成销售收入) 后,在 规定的纳费期限内按《规定》向征收机 关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通过 纳费人的开户银行完成向国库或国库经 收处缴纳补偿费的纳费形式。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自收汇缴:是由纳费人直接 向征收机关缴纳补偿费费款, 由征收机关将征收的费款,汇 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注销纳费登记:纳费人依法停办或关闭 矿山企业,在办理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后,应及时向原纳费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纳费登记。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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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0.5 0.3
5000~10000(含 10000) 10000 以上 附:挂牌价格 挂牌价格 出让/转让/出租项目 2000 元人民币/宗收取
0.2 0.1
备注: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出让/转让项目不足 10000 元人民币/ 宗按 10000 元人民币/宗收取;出租项目不足 5000 元人民币/宗按 5000 元人民币/宗收取;抵押项目不 足 2000 元人民币/宗按 2000 元人民币/宗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本办法由上海 联合矿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出租
租金金额 1000~5000(含 5000) 5000~10000(含 10000) 10000 以上 100 以下(含 100) 100~500(含 500) 0.3 0.2 0.1 1 0.8
出租方、 承租方
抵押
评估价格 500-1000(含 1000) 1000~5000(含 5000)
1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国内)
交易方式
计费基价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100 以下(含 100) 100-500(含 500) 500-1000(含 1000) 1000-5000(含 5000)
费率(%) 5 3 2 1
交费主体
出让
成交金额 5000-10000(含 10000) 10000-50000(含 50000) 50000-100000(含 100000) 100000 以上 100 以下(含 100) 100-500(含 500) 500-1000(含 1000) 0.8 0.5 0.3 0.2 3 2 1 0.8 0.5 0.3 0.2 0.1 1 0.8 0.5
2
受让方
转让
成交金额
1000-5000(含 5000) 5000-10000(含 10000) 10000-50000(含 50000) 50000-100000(含 100000) 100000 以上 100 以下(含 100) 100~500(含 500) 500-1000(含 1000)
பைடு நூலகம்
转让方、 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