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2016版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塑造优质服务的准则》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逐渐成为满足人们多样化生活需求的重要力量。
然而,家政服务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行业标准缺失等。
为了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服务,制定一套完善的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势在必行。
明确性是家政服务行业规范的首要特质。
规范中的每一项规定都应当清晰明了,不存在任何含混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比如,在服务项目的界定上,应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家政服务,如保洁、保姆、月嫂、育儿嫂等,清晰阐述每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对于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取标准,也要有明确的说明,包括计费单位、收费项目、支付方式等,让消费者和服务人员都能准确理解。
同时,在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权利等方面,也要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完整性是家政服务行业规范的基础要求。
它应当全面涵盖家政服务行业的各个方面,从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到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再到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以及服务纠纷的处理与解决。
在产品质量方面,规范要对家政服务的效果和质量设定明确的标准,如保洁服务的清洁程度、保姆服务的照顾质量、月嫂服务的护理水平等。
安全标准方面,要着重强调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方案。
操作流程上,从客户需求的收集与分析、服务人员的匹配与派遣,到服务过程中的沟通与反馈、服务结束后的验收与评价,每个环节都应有详细且明确的流程规范。
合理性是家政服务行业规范的核心要素之一。
规范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既不能过于苛刻,给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带来过重的负担,也不能过于宽松,导致服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例如,在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上,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岗位和服务对象,合理设定学历、经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
月嫂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月嫂服务行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月嫂服务人员,以及与本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月嫂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专业规范,追求卓越。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四条月嫂服务内容:1. 产后护理:协助产妇进行母乳喂养、乳房护理、产后身体恢复、心理调适等。
2. 婴儿护理:新生儿护理、喂养指导、日常护理、疫苗接种咨询等。
3. 家务协助:家庭卫生清洁、衣物洗涤、烹饪等。
第五条服务标准:1. 产后护理:- 协助产妇进行母乳喂养,指导正确的哺乳姿势,确保母婴健康。
- 定期观察产妇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 指导产妇进行产后康复锻炼,促进身体恢复。
2. 婴儿护理:- 根据婴儿的年龄和发育阶段,提供科学的喂养和护理指导。
- 定期监测婴儿生长发育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 保持婴儿生活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婴儿健康。
3. 家务协助:- 按照客户要求,负责家庭卫生清洁、衣物洗涤、烹饪等工作。
- 保持家庭环境整洁有序,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六条接受服务:1. 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咨询月嫂服务,了解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2. 本机构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月嫂服务人员。
第七条签订合同:1. 双方就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合同。
2.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服务实施:1. 月嫂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2. 客户对服务不满意,可向本机构提出投诉,本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服务结束:1. 服务期满后,双方进行服务评价,总结服务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
2. 服务人员离岗前,进行工作交接,确保服务连续性。
第四章服务人员管理第十条服务人员资质要求:1. 具备国家认可的健康证、育婴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目次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35 基本要求﹍﹍﹍﹍﹍﹍﹍﹍﹍﹍﹍﹍﹍﹍﹍﹍﹍﹍﹍﹍﹍﹍﹍﹍﹍﹍56 职业能力要求﹍﹍﹍﹍﹍﹍﹍﹍﹍﹍﹍﹍﹍﹍﹍﹍﹍﹍﹍﹍﹍﹍﹍﹍5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的等级、工作要求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与评价,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聘用、教育和职业培训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2、《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3、《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2019修订版)4、《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31771-20153 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4.1等级划分依据岗位职责及技能要求,将母婴护理职业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一般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要求。
4.2主要职责初级:主要职责是能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等服务活动。
中级:主要职责是能为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对婴儿进行早期教育,掌握智能家居等新知识、新技能。
高级:主要职责是能够掌握婴儿发展的特点与培养方法,能对家长、低级别母婴护理员进行培训、指导。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2016版.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 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4.1.1.4、服务机构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母婴生活护理员,并对母婴生活护理员进行分级管理。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操作标准手册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操作标准手册第1章家政服务人员基本素质与要求 (4)1.1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4)1.1.1 忠诚敬业 (4)1.1.2 诚实守信 (4)1.1.3 尊老爱幼 (4)1.1.4 遵纪守法 (4)1.2 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4)1.2.1 生活照料技能 (4)1.2.2 护理技能 (4)1.2.3 沟通协调能力 (4)1.2.4 安全防护意识 (5)1.3 家政服务人员仪容仪表与行为规范 (5)1.3.1 仪容仪表 (5)1.3.2 行为规范 (5)第2章家政服务合同管理 (5)2.1 合同签订与履行 (5)2.1.1 合同签订原则 (5)2.1.2 合同签订流程 (5)2.1.3 合同履行 (6)2.2 合同变更与解除 (6)2.2.1 合同变更 (6)2.2.2 合同解除 (6)2.3 合同纠纷处理 (6)2.3.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3.2 如协商无果,双方可向家政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6)2.3.3 调解无效的,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第3章家庭保洁服务操作规范 (6)3.1 家庭保洁服务流程 (6)3.1.1 预约服务 (6)3.1.2 准备工作 (7)3.1.3 上门服务 (7)3.1.4 开始保洁 (7)3.1.5 服务结束 (7)3.2 家庭保洁工具与清洁剂使用规范 (7)3.2.1 工具使用规范 (7)3.2.2 清洁剂使用规范 (7)3.3 家庭保洁服务注意事项 (7)3.3.1 安全防护 (7)3.3.2 遵守客户规定 (7)3.3.3 环保意识 (7)第4章钟点工服务操作规范 (8)4.1 钟点工服务流程 (8)4.1.1 预约服务 (8)4.1.2 签订服务合同 (8)4.1.3 开展服务 (8)4.1.4 服务结束 (8)4.2 钟点工服务内容与要求 (8)4.2.1 服务内容 (8)4.2.2 服务要求 (9)4.3 钟点工服务时间管理 (9)4.3.1 服务时间安排 (9)4.3.2 时间记录 (9)4.3.3 时间调整 (9)第5章保姆服务操作规范 (9)5.1 保姆服务内容与要求 (9)5.1.1 服务内容 (9)5.1.2 服务要求 (9)5.2 保姆服务流程 (9)5.2.1 面试与录用 (9)5.2.2 培训与考核 (10)5.2.3 上门服务 (10)5.2.4 日常沟通与反馈 (10)5.2.5 服务结束 (10)5.3 保姆服务合同管理 (10)5.3.1 合同签订 (10)5.3.2 合同履行 (10)5.3.3 合同解除 (10)5.3.4 合同争议处理 (10)第6章育儿嫂服务操作规范 (10)6.1 育儿嫂服务内容与要求 (10)6.1.1 服务内容 (11)6.1.2 服务要求 (11)6.2 育儿嫂服务流程 (11)6.2.1 上岗前准备 (11)6.2.2 上岗服务 (11)6.2.3 服务结束 (12)6.3 育儿嫂服务技能培训 (12)6.3.1 培训内容 (12)6.3.2 培训方式 (12)第7章护理服务操作规范 (12)7.1 护理服务内容与要求 (12)7.1.1 护理服务内容 (12)7.1.2 护理服务要求 (12)7.2.1 接到护理服务需求后,及时与服务对象或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状况及特殊需求。
我国育儿嫂行业的低水平均衡及其破解

我国育儿嫂行业的低水平均衡及其破解黄敬宝摘 要:育儿嫂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目前我国育儿嫂行业乱象丛生,比如:育儿嫂整体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较差、市场信息不充分提高了搜寻成本,流动频繁导致更换成本较高。
育儿嫂行业乱象不仅抑制了巨大的潜在需求,而且无法吸引人力资源的跨行业转移过来。
较少的育儿嫂现实需求与现实供给,决定了其低水平均衡。
育儿嫂缺乏增量提质动力,育儿嫂公司缺乏约束力,婴幼儿父母缺乏控制力,育儿嫂行业的低水平均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政府要“宏观重塑”,即加强行业规则重塑,确立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发展宗旨,重构员工制的经营模式,制定从业资格和技能等级的国家标准,倡导加强技能培训,建立信息查询平台,划定明确的行业发展赛道和终极目标。
育儿嫂公司要“微观激励”,规范信息档案、培训开发、绩效考核、薪酬核算、合同履行等经营管理,激励育儿嫂提高技能和服务质量以获得更多回报,并将育儿嫂行业切换到高水平均衡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育儿嫂;低水平均衡;宏观重塑;微观激励;员工制DOI:10.19313/10-1223/f.20231116.002婴幼儿是祖国的花骨朵和未来社会建设的接班人,育儿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未来的国民素质和经济发展潜力。
目前接受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儿所不多,而且质量参差不齐。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托育托管服务设施,但企业办园受师资、场地等因素的限制,成本较高,难度较大,还存在培养婴幼儿的安全感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居家服务的育儿嫂就成为很多家庭较为刚性的选择。
当下我国育儿嫂行业乱象丛生,曾出现打孩子、孩子坠亡等报道。
加强育儿嫂行业的乱象整顿与规范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目前关于育儿嫂的研究文献很少,而且核心术语使用混乱。
作为研究的前提,我们需要厘清育儿嫂与月嫂、家政服务员的关系。
(1)家政服务员是指进入家庭并根据雇主要求操持家务的人员,有时被通俗地称为保姆。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
以满足城市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中国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
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第五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管理、服务、沟通、监督和建议的职责。
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可以参加全国及地方性行业协会。
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
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劳动待遇。
(二)工资支付方式。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
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 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4.1.1.4、服务机构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母婴生活护理员,并对母婴生活护理员进行分级管理。
4.1.2、人员要求4.1.2.1、服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能制定本机构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有一定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业务流程;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
4.1.2.2、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掌握本机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尊重客户和母婴生活护理员,提供文明礼貌耐心周到的服务和真实的信息;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4.1.2.3、母婴生活护理员应为女性,年龄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登记时应具有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健康证以及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并富有爱心,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规范服务。
4.2、资源管理4.2.1、人力资源管理4.2.1.1、母婴生活护理员的上岗程序为确保向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机制并制定严格的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程序,主要包括:——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母婴生活护理专门培训。
——母婴生活护理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查体;新上岗的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型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的不得上岗。
——服务机构应核实母婴生活护理员提供的身份证明(主要为身份证、户口本)、职业资格证、健康证。
——服务机构应在客户提出服务需求时安排客户与母婴生活护理员的会面,在三方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订服务协议。
4.2.2、信息资源管理服务机构随着业务发展可建立供求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社区居民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的需求变化,为其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服务。
信息资源包括服务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社区居民需求信息、服务质量投诉信息等。
4.2.3、档案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如《客户资料登记表》见附录A;《客户监控服务情况记录表》见附录B;《母婴生活护理员资料登记表》见附录C;《母婴生活护理员培训协议》见附录D及时汇总,分类存档。
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截止到母婴生活护理员解聘或服务协议终止后两年。
4.3、协议文本的要求4.3.1、服务协议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客户、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三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签订。
4.3.2、培训协议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母婴生活护理专业培训体系,以确保服务质量。
培训教程应将课堂讲授与场景实践、经验交流相结合,全面提高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综合素质,使之具备该职业所需的道德规范、知识以及技能。
服务机构应对母婴生活护理员开展岗前、岗中培训,并签订《母婴生活护理员培训协议》。
中介管理型的服务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母婴生活护理员进行培训。
具体培训内容应包括:——母婴生活护理员的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提供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所需的知识;——提供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所需的技能。
5、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初级)5.1、职业道德母婴生活护理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守时守信、尊重用户、尊老爱幼;讲文明礼貌,品行端正,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善于沟通,热情友好;诚实可靠,不损害他人利益;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
5.2、基本技能5.2.1、婴儿生活护理——基本护理:喂养、洗澡、换洗尿布、洗婴儿衣物、拆洗被褥。
——专业护理:新生儿抚触、测体温、大小便观察、脐带护理等。
5.2.2、产妇生活护理——基本护理:负责产妇的饮食起居及调配产妇营养结构,为产妇洗涤衣物。
——专业护理:基本掌握母乳喂养的方法及婴儿喂哺常识,做好产妇的健康护理及产期常见病的预防。
可指导产妇学做产后操。
6、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6.1、一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6.1.1、任职条件——工作经历:一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须经六个月以上母婴生活护理员工作实践,或连续看护六个以上婴儿无差错。
——客户评价:客户反映良好。
——资格认证:获得初级家政服务员资格证书,经评定合格后可由初级母婴生活护理员晋升为一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
6.1.2、技能要求6.1.2.1、婴儿护理——基本护理:掌握婴儿的喂养、洗澡、换洗尿布、洗涤衣物、穿脱衣服、拆洗被褥及日常护理。
能够掌握母乳喂养、人工喂养、混合喂养的方法及婴儿喂养用具消毒方法。
——专业护理:拍嗝、抚触,会放置婴儿正确睡姿,测体温、大小便观察、脐带护理,了解新生儿黄疸、脐炎、浓胞疮等疾病的症状。
6.1.2.2、产妇护理——基本护理:观察母乳的分泌情况,指导正确喂奶方式。
安排产妇的饮食起居,根据母乳分泌的情况制作月子餐,为产妇洗衣物。
——专业护理:帮助指导产妇做产后保健操,观察恶露排泄状况。
6.2、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6.2.1、任职条件——工作经历: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须经一年以上母婴生活护理员工作实践,或连续看护十个以上婴儿无差错。
——客户评价:客户反映良好。
——资格认证:获得中级家政服务员资格证书和中级育婴师资格证书。
经评定合格后可由一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晋升为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
6.2.2、技能要求除具备一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对婴儿和产妇相关的基本护理、专业护理技能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要求。
6.2.2.1、婴儿护理——基本护理:能熟练地为婴儿洗澡,并根据婴儿喂养要求,按婴儿月份进行母乳喂养及添加辅食指导。
——专业护理:较为熟练地为婴儿做抚触,对婴儿的臀部、脐部进行日常护理的同时会观察异常情况。
6.2.2.2、产妇护理——基本护理:能够了解婴儿哺乳时产妇的体温标准,观察产妇的体温、身体状况,如发现异常,随时建议就医,并注意与婴儿隔离。
根据产妇乳汁分泌的多少及身体的状况给予饮食指导。
会制作月子汤、餐。
——专业护理:能指导产妇保持会阴清洁,按医务人员的指导对有侧切伤口的产妇,会做会阴清洁擦洗,发现红肿及时提醒产妇就医。
6.3、三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6.3.1、任职条件——工作经历:三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须经过一年半以上母婴生活护理员工作实践,看护十五个以上婴儿无差错。
——客户评价:客户反应良好。
——资格认证:获得中级家政服务员资格证书和中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经评定合格后可由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晋升为三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
6.3.2、技能要求除具备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对婴儿和产妇相关的基本护理、专业护理技能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要求。
6.3.2.1、婴儿护理——基本护理:能对婴儿眼、耳、鼻做到日常清洁护理,如发现异常建议到医院就医。
观察母乳喂养状况,根据婴儿的体重、身长的增长情况,指导产妇正确的母乳喂养方法和技巧。
会操作高档的家用电器。
——专业护理:能指导产妇为婴儿做被动操(42天以后做),对婴儿常见的尿布疹、肛门周围感染可进行简易处置。
能分辨婴儿因喂养不足、缺钙、或环境及温湿度影响婴儿睡眠质量的原因。
会对婴儿的生理性啼哭、病理性啼哭进行分辨。
能掌握几首儿歌和歌曲对婴儿进行早期教育。
6.3.2.2、产妇护理——基本护理:能对侧切和剖宫产产妇及时提醒和指导下地活动,以利产后恢复。
提供营养食谱,制作营养月子餐。
——专业护理:会对乳腺管堵塞产妇进行乳房按摩处理;对产后抑郁症能进行心理疏导,积极引导产妇保持快乐心情舒畅。
6.3.2.3、中等医学专业学校专业,并具有一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工作经历和二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护理技能,且获得中级家政服务员资格证书和中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晋升三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
6.4、四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6.4.1、任职条件——工作经历:四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须经母婴生活护理员两年以上工作实践,看护二十个以上婴儿无差错。
——客户评价:客户反映良好。
——资格认证:定期参加各种专业培训,获得高级家政服务员资格证书和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
经评定合格后可由三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晋升为四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
6.4.2、技能要求除具备三星级母婴生活护理员对婴儿和产妇相关的基本护理、专业护理技能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要求。
6.4.2.1、婴儿护理——基本护理:在婴儿进行日常护理时,会与婴儿其进行眼神与语言的交流。
——专业护理:掌握婴儿正常的体温、呼吸、心率的数值并会测量,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告知家长,并在就医后根据医务人员要求对婴儿进行护理。
6.4.2.2、产妇护理——基本护理:会严密观察产妇体力恢复情况和心理变化情况,指导产妇做形体恢复操。
能为贫血产妇提供营养食谱,制作营养月子餐。
——专业护理:对乳汁分泌不足者,会进行饮食指导、心情疏导,并指导产妇正确的哺乳方法,促进乳汁分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