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15级在职法硕魏清超1501220253

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概念也在人们心中不断的成长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商业竞争中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国家战略发展形式的转变,从粗放的劳动力带动社会发展不断转型,继而产生对新兴科技的依赖,这其中掌握先进技术的公司,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甚至成为产业链上最核心的一环。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增强综合国力、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1以科技带动生产力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中都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鼓励研发,保护创新就成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使命。

概念特征: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亦称智慧财产权或治理财产权。2在众多的知识产权形式中,概括出一个知识产权的概念并非易事。首先,

1https://www.360docs.net/doc/111604687.html,/n1/2016/0605/c1001-28412383.html习近平:科技是国之利器

2韩德培:《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各个国家存在着经济、政治、文化等等差异,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并不是统一的。其次,知识产权概念的本身也是在不断扩张的,传统的概念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21世纪又新增加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技术发明、地理标志和数字著作权,商业方法等也在有条件的逐渐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所定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相关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计算程序及其文档,作为《伯尔尼公约》项下的文字作品予以版权保护。3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可以分为专利法体系、商标法体系、著作权法体系、其他知识产权法。

二、知识产权纠纷:

纠纷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顾培东先生认为,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志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4冲突时一种客观存在,社会发展尤其是在社会不断转型发展的时期。不断涌现的新观念、新的利益和传统之间将会必然性的产生冲突。解决这些冲突纠纷的过程就是在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妥善处理和疏导,将有益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3TRIPS协议

4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易侵害性:

而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在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他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很大的差别,它不能在事实上被占有或者控制,而且一旦公开就可以为许多人利用。这使得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到侵害。传统的中国法制教育中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不足,导致很多时候公民的行为有可能也触犯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而不知,也是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易侵害性。

结果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中往往包含着最新的技术。就专利而言,申请过程中就十分依赖相关审查人员对于该领域已申请专利的情况的了解,而这些新的技术发明也伴随着新的概念的诞生,这里新技术与旧技术,新技术与新技术之间的差异性的判断,不是法律条文的理解,没有旧的先例可以借用,法官只能借助于其他相关技术人士的判断,不同的人也会对差异性有不同的理解,这就给是否侵权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不单纯在技术领域,商标法领域也有同样的困惑2013年,“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围绕商标正面交锋,让我们看到了商标法侵权中,由于历史问题而产生的对于商标所有权,和侵权认定的困难。相关法律部门无法做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来判断商标权利归属。最后由于“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各自没有实质竞争关系,而且同样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而判定共同使用稻香村这一品牌。一般的民事纠纷则不会有权利存在与否和不确定性的问题,而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前提是权利保护范围确定,然后才需要考虑其他。

知识产权纠纷的经济性: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只有在知识产权受到或即将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才有权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在商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之间的商业纠纷是分不开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却不一定只有消极被动的防御,由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审查后,分析考虑诉讼成本,诉讼效率,保护期等问题后进行主动出击,使用法律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是法律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对知识所产生的利益进行界定分配和调整,在市场竞争中是公司积累竞争优势,抢占市场的利器。其权利的私有性和与竞争法中保护的法益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如果不能加以有效调整,也将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缺陷。对于科技领域,对于知识产权的过于保护可能会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垄断,甚至会不利于公共利益,引用反不正当金政法与反垄断法中对产权的边界和其权利义务的保护界限来规制授予私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界限,不失为良策。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类型:

知识产权的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样性。首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进行分类。本文借用刘春田教授的分类,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四类。

知识产权行政纠纷:

知识产权是法定的权利,取得该项权利必须要求权利人通过法定的程序向有

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之后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开始的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而展开的,凸显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民事活动的干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的民事纠纷裁决权,也在不断被削减,逐渐在司法角度来解决,因为这种行政裁决本身被视为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因此而产生的诉讼也是行政诉讼。产生的纠纷通常不是单纯的行政纠纷,往往与民事纠纷混合在一起处理,行政纠纷可能针对当事人,也可能针对行政机关。比如当事人为了延长诉讼时间和难度,而启动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就是这种情况。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侵犯知识产权而与知识产权人产生的侵权责任,另一方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针对侵权而产生的争议通常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解决的难度也比较大。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此类纠纷是由平等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合同法来调整,由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在解决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它涉及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一般来说权属纠纷可能是由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多个,没有约定好对于发明创造的产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的,或者依职务发明或者非职务发明而产生,对于经济收益的分配而产生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属于权利人的确权之诉。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探究: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为了更好的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鼓励权利人进行创新,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度复杂性,利益保护的紧迫性,市场关联性等种种特点。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主要基于以下导向。

首先是效率,效率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首要目标,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期限内如何更大程度的发挥各类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是各个当事人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不仅可能会对品牌形象造成影响,还可能造成市场产品的真空期,导致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大局占领市场,有可能造成权利人赢得了诉讼却输掉了市场的局面,一旦公司产品卷入了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有力的手段去保护其自身的市场份额,一个复杂漫长的解决机制显然食欲权利人的利益不符。

其次是保密性,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通常不原通过法律的严格程序,以免其核心技术在纠纷解决中泄密。当然,法律的举证质证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部分。我国民法对商业秘密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但还是不能避免在纠纷解决中不小心泄露。同时当事人也不愿意让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公之于众,而造成公众对于产品信心的降低,所以在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上,当时人更加倾向于保密粉方式解决。

最终,还是市场导向的影响,所有的纠纷的根本目的在与维护市场利益,而这一切又需要通过负载着相应知识产权的产品来体现,纠纷解决的行为不仅要考

虑效益,市场份额的影响,有时候还可以用作品牌宣传的手段,如苹果公司诉纽约市一案中,苹果公司起诉纽约市政府,因为纽约政府的标志为big apple,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这一案件从事实上并不是苹果公司希望从纽约市政府哪里获得侵权赔偿,而是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通过这样一种行为,产生积极的品牌营销效果,让更多的人谈论这一话题,从而更加了解到苹果这一品牌,这是知识产权纠纷以市场为导向的很有趣的例子。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和解决,都是以商业利益为根本诉求的,不同的纠纷也需要构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单一的诉讼机制无法实现的,也依当事人的利益角度考虑,寻求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动因。

美国的ADR制度建设:

随着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爆炸式的增长,以及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诉讼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美国作为世界司法创新的领头羊,从90年代开始在实践中逐渐引入ADR制度,也就是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该项制度减轻了司法人员的负担,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于是迅速得到各界支持。然后被世界其他各国引入其司法实践领域中。其中主要包括法院附设仲裁、法院附设调解、仲裁-调解、早期中立评估、中立事实发现等。

其中最主要的普遍使用的方式就是法院附设仲裁,他与传统仲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适用是强制性的,突破了当事人之间合意的限制,当然,仲裁的裁决也不是终局性的,在体现了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效率发生矛盾时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使用仲裁,为此美国法律从立法上肯定了专利纠纷的可仲裁性,为此种法院附设仲裁方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在实践中,

一般法官不需要出面,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先由当事人陈述,提交证人证物,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正式审判的申请,如果不提出,该裁决就有了既判力。法院附设仲裁的地位相当于简单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的强制性前置程序,为知识产权纠纷实现了分流,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一种主要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早期中立评估机制Early Neutral Evaluation,作为一种半强制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是由法院组织各个领域的专业律师,对案件作出中立性的评估,帮助寻找最适合当时人的解决纠纷手段,促进和解的一种机制。早期评估机制有法院决定产权纠纷是否适用ENE,中立机构在作出评估的过程中对双方的法律文件诉求进行整理,由双方律师展开讨论,以帮助当事人在其律师指导下通过中立机构的评估程序充分了解双方的情况,达成和解协议为最终目的。如果没有达成合意,中立人可以做出没有约束力的具有指导性的中立判断。程序同样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纠纷双方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解决效率。

美国最先创制ADR,在世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最为成熟,提供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为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提供了一些思路。

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我国现阶段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虽然形式上包括了协商、调解、仲裁这些非诉解决方式,但在我国纠纷解决实践中,运用非常有限,还是停留在研究阶段,难以在现实中使用这些非诉解决方式处理复杂多

样的知识产权纠纷,最终不得不诉诸法院的诉讼,没有达到高效的解决纠纷的目的,不得不说在这一点上与发达国家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未来科技发展的不断进步,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剧,每年会有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涌现出来,在制度上,完善完备相关的非诉解决方式,加速与非诉纠纷解决相关的立法,提高非诉解决方式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接下来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议题。

中国诉讼机制:

诉讼是中国实践中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式,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纠纷有着更高的专业性,设计自然科学领域,也会涉及社会科学领域,解决起来难度一般较大。但诉讼比较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更高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即使对于当时人来说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但仍然作为纠纷解决的首要途径。我国为此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官来进行诉讼审理。但也正是由于更高的专业性的要求,导致人才的稀缺性。而同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学科种类繁多,拥有某一类学科的知识并不足以使得法官可以对其他知识的纠纷做出公正的判断。诉讼周期6个月到2年,甚至更长,同样对当时人来说也是硬伤,往往诉讼程序到最后,各方都不得利。逼迫很多大型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处于经济的考虑,以诉讼为始,以和解为终。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保护合法的权利拥有者,高效的处理节省资源,应对大量的知产纠纷,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迫在眉睫。

仲裁机制:

美国在引入仲裁机制中首先在立法上确立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我国的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中明确了著作权的可仲裁性,但是是指产权的权属纠纷、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侵权纠纷等都是不可以提交仲裁的。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纠纷被排除在仲裁解决范围之外。而在实践中,权属纠纷占知识产权纠纷的绝大多数。相关法律制定的空白导致了原本应该作为诉讼补充替代解决机制的仲裁没有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

仲裁庭中的仲裁员与法官不同,往往是社会某个领域的专家,相比较而言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问题反而更加具有专业上的权威性,处理问题更加容易。仲裁程序相比较诉讼而言,也更加高效灵活。

中国的仲裁机构比较其他国家而言,具有一定的差别。仲裁机构在我国的行政体制内被认为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由国家出资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方式管理,这些都决定了我国仲裁机构行政化的特点。与其他国家仲裁机构非盈利化,非政府化的特征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也影响了仲裁机构在做出仲裁判决的时候的中立性、独立性甚至是公正性。为了能够建立中国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是最重要的一环,也是需要改动最大的一环。

调解机制:

近年来法院在不断加强调解的使用范围,也有效的使用调解这一机制解决了不少的知识产权纠纷,在我国现有的调解种类中主要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主要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能够有效的解决一定的纠纷。但知识产权纠纷中,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保证高效的利用司法资源同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就要从法律制定角度规定,

哪些内容是可以调解的,哪些是不可以调解的。如同美国法院附设调解机制一样,而不是由法官自己做出主管的判断。这样的主观判断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从而缺少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纠纷解决。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内设部门完成的,调解权与执法权存在竞合使得行政调解人员的中立地位被质疑。行政人员有可能利用行政权力解决纠纷,这种定位的偏差导致行政调解具有行政司法化的倾向,产生效果不够理想,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

小结: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力度加大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尽管还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但随着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制定,仍然向着积极的方向前进,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纠纷解决制度建设上的优秀经验,借以完善我国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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